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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当前自贸区建设区域布局的思考与建议

发布时间:2017-09-13 作者:派智库 来源:《国际贸易》2017年第7期 浏览:【字体:

一、我国当前自贸区区域布局的现状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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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积极参与和推动全球多边贸易体制的同时,也在不断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从2002年我国对外与东盟签署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到目前,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周边为基础、面向全球的自贸区网络布局,已经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达到15个,涵盖了23个国家和地区。与此同时,与海湾合作委员会(GCC)、挪威、斯里兰卡、马尔代夫、以色列的自贸协定谈判,以及中日韩自贸协定、RCEP协定谈判正在进行之中。与巴基斯坦白贸协定第二阶段谈判,与秘鲁、智利、新西兰的自贸区升级谈判也正逐步推进。此外,我国还正在与哥伦比亚、摩尔多瓦、斐济、尼泊尔和毛里求斯进行自贸区的可行性研究。2016年,我国与23个自贸伙伴进出口总额超过1.4万亿美元,涵盖我国对外贸易的38.6%左右。自贸伙伴已成为我国重要的出口市场、进口来源地和投资合作对象,我国与自贸伙伴相互间的经济融合度不断提高。 内容来自dedecms

实践先行,战略指引,区域布局日益清晰。以时间为轴,2002年我国对外签署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协定时,还处于自贸区的探索阶段。从2002年到十七大之前,虽然陆续与香港和澳门签署两个CEPA协议,2005年和智利、2006年和巴基斯坦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但并没有正式提出自贸区战略。直到2007年十七大,我国才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但并没有对区域布局进行规划。2008年开始,我国陆续与新西兰、新加坡、秘鲁、哥斯达黎加签署了自贸协定,之后两岸签署了ECFA协议。直到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要以周边为基础,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贸区网络,提出了区域布局的基本思路。在此阶段,我国与冰岛、瑞士、韩国和澳大利亚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还积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商谈自由贸易协定。2015年12月,国务院正式下发《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这是我国开启自贸区建设进程以来的首个战略性、综合性文件,对我国自贸区建设做出了“顶层设计”。提出了加快构建周边自由贸易区。积极推进“一带一路”沿线自由贸易区,争取同大部分新兴经济体、发展中大国、主要区域经济集团和部分发达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逐步形成全球自由贸易区网络,区域布局的思路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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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亚洲周边国家为主体,逐步向全球拓展。我国已签署协定的23个自贸伙伴中,15个位于亚洲周边区域。其中,东盟10国与我国陆海相邻,与我国全面建立对话关系后双方友好往来密切,尤其是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双方深化经贸合作的愿望强烈,因此中国-东盟自贸区成为我国与东盟各自对外签署的第一个自贸协定,也带动亚洲区域自贸协定取得了新进展。2002年与东盟签署自贸协定之后,2003年陆续与中国香港和澳门签署两个CEPA协议,2006年和巴基斯坦,2009年与新加坡,2010年与中国台湾,2015年与韩国签署了自贸协定,在亚洲周边国家和地区共布局了7个自贸协定。除了亚洲周边外,我国还积极推进面向全球的跨洲自贸区网络建设,自贸伙伴涵盖了大洋洲的新西兰、澳大利亚,拉丁美洲的智利、秘鲁和哥斯达黎加,以及欧洲的冰岛和瑞士,自贸区网络覆盖范围逐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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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展中国家为基础,逐步向发达国家拓展。在自贸区建设初期,我国的自贸伙伴基本上是发展中国家,以“南南合作”为主,主要与我国政治和外交关系较好的发展中国家开展自贸区谈判。通过与东盟、巴基斯坦、智利、秘鲁等发展中国家建设自贸区建设,不仅有利于与这些国家深化经贸合作,建立起更加稳固的利益纽带,也有利于为我国的自贸区实践积累经验。2008年,我国与新西兰签署了自贸协定。开启了与发达国家建立自贸区的进程。此后,又与冰岛、瑞士和澳大利亚签署了自贸协定,通过与这些发达国家建立自贸区,我国进一步适应与融入国际通行规则与标准,促进了国内市场开放水平的提升,加快了国内改革开放的进程。 本文来自织梦

二、我国当前自贸区区域布局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内容来自dedecms

虽然我国自贸区建设取得了显着成效,但一方面自贸区的全球网络布局仍有待完善,另一方面国内对与不同层次国家建立自贸区仍存在较大分歧,这也影响了自贸区战略的加快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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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的全球网络布局有待完善。从周边来看,虽然与东盟、韩国和巴基斯坦建成自贸区。已具备了较好的基础,但仍未与日本、印度、俄罗斯、蒙古、尼泊尔以及中亚等周边国家达成自贸协定。我国已签署的自贸协定中,欧洲国家仅有两个,北美和非洲尚未能实现自贸协定的零突破。此外,我国的自贸伙伴大多数经济体量较小,与经济体量大的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的自贸区建设还有待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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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对与不同层次国家建立自贸区存在分歧。当前,我国自贸区网络布局不断扩大,一方面结合“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我国正在与许多经济体量较小的发展中国家商谈建设自贸区;另一方面,我国也正在与日、韩商谈高水平自贸区,今后还可能与英国、加拿大等更多发达国家启动自贸区建设。发达经济体在WTO框架下已实现高水平开放,与之进行自贸区谈判需要我国做出更多开放承诺,一些观点认为对我国冲击大、获益不平衡;而许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规模小、国内市场潜力有限,也有观点认为商谈自贸协定的经济效益不突出。如何与这些不同层次的国家建立互利共赢的自贸协定,意见仍有分歧,这也是当前自贸区建设面临的困难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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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思考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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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与经济发展水平阶段不同、法律体系不同、意识形态不同的国家进行自贸区建设时,应坚持开放包容、互利共赢的合作理念,在照顾到自贸伙伴各自利益的前提下,协商制订多元化、渐进式的推进路径,逐步实现我国自贸区的全球战略布局目标。为此,我们需要制订较为清晰的自贸伙伴选择标准,根据谈判对象和我国战略定位的不同,灵活确定不同的自贸区建设思路,分类施策,构建我国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自贸区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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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制订自贸伙伴的选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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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战略指向的模糊性,在以往的自贸区建设中,我国没有明确的伙伴选择标准,在谈判对象选择上经常处于被选择的被动地位。2015年,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自贸区别战略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我国开始了有了较为明确的自贸区战略推进思路,虽然自贸协定谈判不是一厢情愿的事情,但从实施自贸区战略的角度来看,仍然应对自贸协定谈判伙伴有制订一个较为清晰的选择标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以往自贸区建设的实际,今后我国的自贸区谈判在对象选择标准上,应从经济价值、政治考虑与可行性等方面加以考虑,至少应符合以下三方面的标准。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一是经济价值标准。在选择自贸协定谈判伙伴时,首先应从经济价值方面对与其建立自贸区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主要考虑几个方面的要求:(1)是否有利于我国拓展对外贸易投资合作空间:(2)是否有利于国内产业发展与人民福利增长;(3)是否有利于我国完善区域与全球供应链网络布局;(4)是否有利于我国获取先进的技术;(5)是否有利于我国获取稳定的资源能源保障。通过上述经济价值标准的综合评估,优先推进经济价值大的自贸协定。总体上说,对于贸易商品和产业结构互补性强、市场规模大、贸易投资壁垒高的国家或地区应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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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政治考虑标准。政治考虑也是对外商谈自贸区的一个重要内容。通过自贸区建设深化双方经贸合作,也能够带动与自贸伙伴的政治外交关系发展,有助于我实现政治外交目标。同时,良好的政治关系也有助于一项自贸协定谈判的达成。因此,对于一项自贸协定,在考虑经济价值之外,还应从政治外交的战略层面进行考虑,可以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节点国家;(2)是否与我国有良好的政治外交关系;(3)是否对我国具有地缘政治价值;(4)是否有利于维护我国国家统一等核心利益。总体上看,应优先与“一带一路”沿线与我国关系良好、具有地缘政治价值的国家建立自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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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可行性标准。在上述两项标准评估的基础上,再就与对方商谈自贸区的可行性进行评估。主要可考虑以下内容:(1)对方政府是否有意愿;(2)对方与我国商谈自贸区是否存在其他协定障碍:(3)双方在自由化目标、规则领域上是否有重大分歧;(4)自贸协定是否存在履行的政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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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积极部署自贸区全球战略布局 copyright dedecms

配合我国总体对外战略考虑,在我国现有已签署和在谈自贸区的基础上,以全球视角和长远眼光分析我国在各区域的战略诉求,挖掘潜在自贸伙伴,积极部署,应夯实周边,深耕“一带一路”沿线,努力与非洲大陆、新兴经济体和大经济体量的发达国家自贸区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逐步构筑以周边和“一带一路”国家为主体、以新兴经济体和大体量发达国家为重点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全球自由贸易区网络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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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构建“一带一路”自贸区网络。在“一带一路”沿线加快完善自贸区的网络布局,通过友好协商,在货物、服务、投资等传统领域推动互利共赢的高水平开放,在知识产权、环境、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中小企业、经济合作等规则领域逐步形成高质量、高标准、反映我国国家利益的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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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一带一路”五大战略方向,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提升中国-东盟、中国-澳大利亚、中国-新西兰、中国-韩国自贸区建设水平,加速完成RCEP自贸区谈判,积极与斐济、瓦努阿图、巴新等南太国家建立自贸区,寻求与毛里求斯、东非共同体、南部非洲关税同盟等非洲国家和集团建设自贸区,条件成熟时,在亚太贸易协定、RCEP等区域性协定基础上推进更大范围的亚太自贸区建设。在丝绸之路经济带方向,提升中国-巴基斯坦白贸区建设水平,加快与斯里兰卡、尼泊尔、孟加拉国等南亚国家、海合会、以色列等西亚国家以及土耳其等地中海国家建设自贸区;推动与蒙古、摩尔多瓦和欧亚联盟建立自贸区,探讨与阿塞拜疆、乌克兰等非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建设自贸区,在上合组织框架下由便利化向自由化方向推进区域经济合作,最终打造上合组织自贸区。 copyright dedecms

二是同大体量发达国家建设高水平自贸区。我国既有的自贸伙伴中,虽有一些发达国家.但除澳大利亚外,经济体量都很小,对我国提高贸易投资的覆盖率作用较小。今后,在着力构建“一带一路”自贸区网络时,也应适时与大体量发达国家开展自贸区建设,逐步适应高标准的国际通行规则,并在其中占据一席之地。在亚太区域,我们需要尽快完成中日韩自贸协定,尽早启动中加自贸区谈判,创造条件推动中美开展双边自贸区的可行性研究。在欧洲区域,我们应抓住欧洲国家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良好基本面,加强与欧洲国家在经贸规则、理念方面的沟通与合作,推动中欧、中英开展自贸区谈判的前期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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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积极同新兴经济体商建不同层次自贸区。目前,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韩国等新兴经济体已经是我国的自由贸易协定伙伴,今后,还应加紧在新兴经济体国家拓展自贸区布局,与印度提升在亚太贸易协定中的自由化水平,在RCEP框架下达成自贸协定:与俄罗斯在中国一欧亚经济联盟经贸合作伙伴协定的基础上推动建设自贸区;探讨与巴西所在的南共市建立自贸区:推动建立上合组织与金砖国家自贸区;与墨西哥、土耳其等新兴经济体探讨建立双边自贸区。 dedecms.com

(三)分类施策,着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自贸区网络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结合我国未来自贸区谈判的战略布局,将谈判对象划分为四个类别:“一带一路”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新兴经济体和重要战略型国家。根据谈判对象和我国战略定位的不同,灵活确定不同的自贸区建设思路,分类施策,逐步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自贸区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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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是“一带一路”发展中国家,以市场原则为基准推动建设包容共享的自贸区。这些国家是我国构建“一带一路”自贸区网络的主体,应结合其诉求及与我国合作特点、优势,在市场原则的前提下,以更大的包容性灵活推进与“一带一路”发展中国家的自贸区建设。欧盟与发展中国家建设自由贸易区也经历了由低水平、窄领域、非互惠的优惠贸易安排逐步过渡到较高水平、宽领域、互惠的自由贸易协定的过程。一直以来,我国推动建设的自贸区与TPP等协定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更加具有包容性,尊重各个国家的发展实际。目前,“一带一路”沿线许多中小发展中国家对于与我国商谈自由贸易区还存在顾虑,因此,在与其建设自贸区时,应在市场原则的前提下,体现出包容性,考虑灵活推动自贸区建设进程,适度给予优惠待遇。例如,可以给予其五至十年乃至更长时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以产业园区合作、能力建设和我方给惠为主,允许对方低水平开放;而在过渡期后,根据评估结果实行对等开放。在自贸区建设之外,还应与其灵活推动建立CEP(全面经济伙伴关系)、ECA(经济合作协定)等多种形式在内的区域合作新机制,将讨论内容由投资贸易便利化规则延伸至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贸易救济、投资保护、竞争、知识产权、政府采购、互联互通和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援助、中小企业、全球价值链、电子商务以及产业、园区和地区合作等规则领域,逐步在“一带一路”沿线达成国际经贸规则体系的共识,助推我国成为全球经贸规则的制订者以及区域合作的引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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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是发达国家,坚持底线,建设平衡共赢的高水平自贸区。发达经济体是我国重要的传统经贸伙伴,也是国际经贸规则的主要制定者。发达国家签署的自贸协定,货物贸易自由化水平达到95%以上,对服务、投资和政策采购要求达到实质的高水平开放,对于透明度、知识产权、环境、劳工、竞争政策等规则领域也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而我国目前自贸区建设水平与之相比,仍有很大差距,这也成为我国与许多发达国家建设自贸区的主要障碍。与发达国家建设高水平自贸区,有利于我国引领国际经贸规则制订、维护发展利益,有利于拓展对外经贸合作空间以及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符合我国的总体利益诉求。对于发达国家,我们需要坚持政治制度和国家总体安全的底线,从国家总体利益出发,在综合考虑经济效应、调整成本与国内规制改革成本的基础上,量力而行,积极推动建立平衡共赢的高水平自贸区。在谈判中,可以设定高水平的开放目标,在实践中可以参照中澳、中新自贸协定的方式,通过第二阶段谈判或是升级版谈判的方式,分阶段推动实现高水平自贸区的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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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是新兴经济体,应采取分步推进、多条腿走路的方式。这些国家经济增长速度快。市场潜力大,对我国企业而言,是仅次于发达国家的重要出口市场和对外投资合作对象国。与新兴经济体建立自贸区,有助于帮助我国企业减少贸易投资壁垒,获得更加公平的市场准入条件,对于我国而言具有重要的经济利益。但新兴经济体与我国产业结构同质性强,担心建立自贸区降低关税后我国产品冲击其国内市场与国内企业,因此普遍不愿意与我国建设自贸区。对此,我们应采取分步推进、多条腿走路的方式,不急于寻求建立一步到位的自由贸易协定。对于降低关税有顾虑的国家,可借鉴亚太贸易协定商签区域性优惠贸易协定方式,或借鉴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商签不包含关税的经贸合作伙伴协定的谈判方式,逐步推进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对于担心商签双边自贸协定有顾虑的国家,也可以与其所在的区域性组织开展自贸区的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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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类是重要战略型国家,应采取“一事一议”的例外安排。这类国家与我国对外战略紧密相关,是大国博弈的重点,也是我国自贸区全球布局的关键所在。与这些国家建立自贸区,有助于我国总体对外战略的顺利实施。与这类国家商谈自贸区,往往不具备经济价值,我们看重的也是其带来的政治价值。与这些国家谈判自贸协定时,对于谈判重点领域应灵活选择,有意识地照顾到对方的利益与关切,结合该国的诉求量身定做。在自贸区谈判遇到重大困难时,应采取“一事一议”的例外安排,多予少取,通过局部利益让渡换取全局的战略部署,以实现我国政治外交层面的战略目的。 copyright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