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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自由贸易港建设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8-09-04 作者:派智库 来源:《国际贸易》2018年第4期 浏览:【字体:

当前,世界经济在深度调整中曲折复苏、增长乏力,全球经贸环境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明显增多,为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带来不可忽视的外部压力;同时,我国进入转型升级的经济新常态,有通过开放促改革、求发展、谋创新的内在需求。未来几年,我国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在《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一文中,对自由贸易港进行了界定,指出“自由港是设在一国(地区)境内关外、货物资金人员进出自由、绝大多数商品免征关税的特定区域,是目前全球开放水平最高的特殊经济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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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港作为一国经济开放的窗口和抓手,往往能够成为一个地区、一个国家乃至全球的经济、金融和贸易中心。实际上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对于自由贸易港的研究和探索就已开始(沈世顺,1984;陈小平,1989)。然而时至今日,我国对于自由贸易港的政策及功能定位仍不明晰,相关的理论研究和政策实践仍需深化。特别是如何在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基础上实现转型升级,建设国际高标准自由贸易港,是当前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重大命题。而放眼全球范围内,诸如新加坡、中国香港、纽约港等著名自由贸易港不在少数。作为新时代下建设开放型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举措,我国建设自由贸易港应从何处入手?建设自由贸易港的目标、布局和功能定位是什么?相关的政府管理与制度建设应如何推行?面对这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国际代表性自由贸易港发展历程与经验的梳理,结合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发展实践得出有益启示,以期对我国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实践依据与政策参考。 织梦好,好织梦

一、国际自由贸易港的建设经验 本文来自织梦

(一)推动开放的制度创新 本文来自织梦

新加坡于1969年制定了《自由贸易区法》,并在裕廊工业区的裕廊码头内划设了第一个自由贸易区。自此。新加坡利用优越的地理位置,完善的基础设施,宽松的政策环境和开放的货物、投资、金融、服务等领域,发展成为全球制度建设最完善、开放程度最高的自由贸易港之一。新加坡港的快速发展与其自由开放的经济政策密不可分。第一,新加坡贸易自由化水平高,营商环境优越。新加坡对进口货物基本采取零关税。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18营商环境报告》,新加坡的营商环境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位列第二,为企业在新加坡开展业务提供了优越的制度条件。此外,新加坡积极构建贸易与投资优惠协定网络,为最大化地保护境外投资者商业利益,新加坡与英国、法国、德国等50多个国家签订了豁免双重征税协定:同时与中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印度等国签订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加强了新加坡与主要贸易伙伴之间的经济联系,使在新加坡的出口商和投资者可以享受多重优惠。第二,投资领域开放程度高。在新加坡创办企业手续简单、费用低廉,并且对企业注册资本要求宽松,不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过度约束,因此吸引了大量跨国公司入驻。在外资准入方面,新加坡对外资进入的投资方式没有限制,除国防和个别特殊行业外,对其他行业的外资进入持开放政策,并通过多项奖励措施鼓励跨国企业到新加坡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同时,新加坡鼓励企业对外投资,为海外投资企业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以及相关的信贷、商业信用保险等金融服务,为本土企业国际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第三,采取优惠的赋税制度。新加坡给予新注册成立的企业免收印花税的优惠,并且不对企业经营中的资本利得额外征税。新加坡的现行税率是对年利润30万新币(含)以下的企业适用8.5%的企业所得税,年利润30万新币以上的企业适用17%的企业所得税,低于我国现行20%~25%的企业所得税率。此外,新加坡对在其境内投资的外国人士或机构提供不同程度的税务减免,企业在新加坡以外发生的业务交易利得可不向新加坡政府纳税。新加坡还出台了一系列税收减免措施,例如对“先锋企业”实行长达15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免,若亏损还可无限期结转;对总部企业执行0~15%的优惠税率;对财务中心提供一次为期10年的低税率优惠:对船舶运营提供最长40年的5%~10%的优惠税率:对风投基金实行税率优惠等(邬展霞、鞠立新,2018)。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香港自由贸易港历史悠久、地理位置优越,其作为欧洲、非洲通往东南亚的航运要道以及中国内陆与世界经济往来的重要桥梁,在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中逐步由单一的转口贸易港转变为经济结构多元化的自由贸易港。在建设自由贸易港的过程中,香港积极奉行不干预政策,通过营造自由通航、自由贸易、自由投资、金融开放的良好环境。使香港成为国际著名的航运中心、贸易中心和金融中心。根据Fraser研究所发布的《2017世界经济自由度报告》,香港的经济自由化水平位列全球第一,而中国内地仅位列第112名。香港采取的开放政策主要包括:一是贸易自由化政策。除对枪械等军用物品和核子物料、设施及装备等两用物品采取管制措施外,香港对大部分商品实行货物贸易自由,对酒类、烟草、碳氢油类、甲醇外的其他商品实行零关税。二是开放的投资制度。香港的行业准入开放度较高,允许私人和外来投资者参与所有现行法律允许经营的商业活动,对设立企业没有所有制、融资规模、控股比例等限制,外来投资者享有与本地投资者的同等待遇。对于电讯、广播、交通、能源、酒类销售、餐饮、医药、金融等行业,香港要求投资者申领行业牌照,但除银行、保险等少数行业外,政府并没有硬性规定需申领牌照行业的进入条件。同时,香港积极寻求对外投资机遇,对境外投资并没有专门限制,并且为本地企业与大陆企业在海外投资中的相互合作提供公共服务。三是人员自由流动。香港对到港开展商业活动、旅游观光和学术交流的人员提供方便的出入境措施,对境外访客也实施非常宽松的签证政策,许多国家的公民还可短期内免签证在香港停留。在劳动力配置方面,香港企业可以聘用本地和外来员工,劳动力可以在不同行业间自由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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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纽约港利用自身的地理区位优势和独特的经济战略,主要发展以汽车产品为主的加工制造业,跻身全球自由贸易港前列。第一,纽约港作为美国最大的海港,采用物理围网的方式将港区封闭起来,以实现货物自由中转、区内贸易交换的功能,不断完善其基本服务功能。第二,纽约港采取关税倒置政策。无论是原材料还是成品,进入纽约港都不需缴纳关税,但由纽约港进入美国国内市场时,需缴纳的原材料税高于成品税。因此,企业为了规避高额的原材料税,转而在纽约港内建厂,加工成制成品后再进入国内市场。日本、德国的汽车制造企业都采取了这种方式。第三,纽约港推行了一系列贸易便利化措施,例如,港内企业全天24小时没有任何通关约束,通关记录一周仅需报告一次等。 本文来自织梦

荷兰鹿特丹港以其作为全球重要货物集散地而着称。首先,鹿特丹港大力发展转口和加工贸易,这是其自由贸易港政策的基础。鹿特丹港地处莱茵河三角洲,地理位置优越,港口向外四通八达,向内连接欧洲大部分国家。是欧洲对外贸易名副其实的“中转站”。鹿特丹港设立了大量保税仓库,建立了灵活的保税仓储和运输体系,可临时储存并加工往来于世界各国的贸易货物,通过货物分拨中心将高附加值产品经由多种运输渠道运往其他国家,完成了高效便捷的储、运、销一体化,带动了鹿特丹港对外贸易的发展。其次,鹿特丹港拥有完善的海关设施,并设立专责机构提高港口效率。例如,建立了荷兰国际配销委员会(BIDC),与其他政府部门相互合作,服务于来自世界各国的跨国公司,以吸引更多企业在港内设立国际配销中心。此外,海关可以提供全天24小时的通关服务,先存储后报关、以公司账册及存货数据取代海关查验,通过缩减审批时间等贸易便利化措施实现了高效便捷。 本文来自织梦

(二)顺应时代的结构转型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随着时代的变化,各国自由贸易港的功能定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不断丰富和完善。全球范围内自由贸易港的历史发展基本经历了三个阶段的结构转型。 dedecms.com

第一代自由贸易港是“转口贸易型”,以德国汉堡港为代表。其早在1988年就定位于建设自由贸易港,大力发展免税转运和储存加工,为遭受反倾销措施的国家提供了贸易制裁的“避风港”,同时也带动当地经济稳步发展,一度享有“欧洲门户”的美誉。首先,汉堡港将港内外地区分离,仅有16平方公里的港区内储存区占地180万平方米,用于存储各国转口货物,通过设立关卡确保港区内货物安全。其次,汉堡港采取较为宽松的海关程序,尤其注重海上运输交通的便利,各国往来商船无论进出港均不受德国海关排查等任何限制,仅仅需要悬挂“关旗”,即可完成转运、储存、装卸、出口贸易等活动。另外,在45天期限之内的转口贸易无须审批,一般货物的存储时间不受约束,甚至对于能提供相关证明的非监管性质货物,海关都可予以特殊管理。 本文来自织梦

第二代是“工商型”“旅游、购物型”自由贸易港,以南美洲委内瑞拉的马格里塔港为代表。其与第一代自由贸易港的主要区别是对港口的选址和交通运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空间上向自由贸易港腹地扩展;港口定位也发生了转变,不再像第一代自由贸易港一样发展单一的转口贸易,而是以更加综合的方式发展港口贸易,更加注重服务、旅游等第三产业发展。马格里塔港的制造业虽然并不发达,但其拥有天然的海水浴场和优美的风光景点,所以港口大力发展与旅游、服务相关的第三产业,逐渐形成以旅游、购物促进经济的发展模式,同时辐射了临近地区的产业发展,引导国家发展结构良性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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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是“综合型”自由贸易港,相比前两代自由贸易港,其功能更加丰富,扩展到物流、金融、服务业等各个方面,以新加坡为代表。新加坡在建设初期,凭借马六甲海峡战略要冲这个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着重发展制造业,实行进口替代型贸易战略。然而随着人力成本逐渐上升和人口红利下降,新加坡适时进行产业转型,着重发展资本密集型产业,并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扶持信息、软件等智能化等新兴行业,吸引了大量跨国公司投资。在发展制造业的同时,新加坡也大力发展服务业,基于自由贸易港的对外贸易优势,利用海运“咽喉”的关键地理区位,向外辐射物流业和金融业。如今新加坡已经成为全球著名的金融、运输和国际贸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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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代化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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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较高,能够为企业提供全面、高质量的金融服务。首先,新加坡对金融业采取相对宽松的准入政策。新加坡较早放宽了汇率兑换,鼓励外资银行进入,于1968年开设了亚元市场和黄金市场以刺激金融服务业,1973年授权允许岸外银行开展亚元交易业务,可以分销亚元债券。另外,新加坡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外资股份限制较少,国内外资本竞争充分市场化,提高了资本利用效率,促进了金融衍生品持续繁荣。其次,新加坡交易所、清算所等金融机构的设立对接国际化标准,充分吸引和优化配置国外资本。新加坡港内的衍生品交易活跃,为全面满足大宗商品长短期的期权和期货交易,新加坡贸易交易所应运而生。作为亚洲首个可在单一平台交易多种商品的国际交易所,新加坡贸易交易所的交易范围十分广泛,涵盖贵金属、煤气、碳排放以及大豆、小麦等农产品。金融投资者可通过一个开放性的市场自由选择商品组合,从而更好地规避系统性风险(黄苗,2017)。再次,新加坡通过政府金融激励计划,对国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监管机构认可的单位信托基金仅收取少量收入税,离岸基金不收取任何税费。同时,基金经理可得到金融发展基金的收益率分析、市场评估、构建投资组合等专业培训的资金支持。 本文来自织梦

香港是全球领先的金融中心。英国智库2/Yen集团与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共同发布的2017年全球金融中心指数显示,香港是继伦敦、纽约之后的全球第三大金融中心。第一,香港实现了资本项目的完全开放。香港对外资公司或个人参与港内证券交易没有限制,国际投资者可以自由投资香港发行的债务工具,利用各类债务工具进行融资,私营机构的债券市场十分活跃。第二,香港实现了资本的跨境自由流动。香港对货币买卖和国际资金流动没有限制,通过资本的充分流动实现了金融市场运行效率的最大化。香港于1973年和1974年就放开了外汇和黄金交易,在汇率方面实行与美元挂钩的联系汇率,既抑制了由于投机行为引起汇率较大浮动,也降低了经济体运作本身的周期性变化,使国内外个人、企业、政府等市场主体都有比较稳定、乐观的预期。第三,香港的金融基础设施完善。截至2017年,前100家世界银行机构中有85家在香港设立了分部。此外,香港银行业的本地结算采用了总额结算系统、纸质支票结算、电子结算和跨境结算四种方式,完备的结算系统为吸引外资创造了巨大的便利条件。第四,香港建立了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香港的金融业监管是在专门法律条例的规范下由专门的监管机构进行,对接国际监管标准,将事前风险防范作为监管核心,并且行业协会的作用突出,投资者保障机制较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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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港内的金融管制宽松,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放宽金融机构创立限制,逐步取消了银行贷款的数额和比例约束,同时减少银行支付存款利率限制,外国金融企业在自由贸易港内可以最大限度地自由经营,有效提升了金融服务功能。再加上纽约港地处全球金融中心,活跃的外汇、黄金市场吸引了国内外大量的金融公司在港区内设立机构,为自由贸易港区内大中小企业筹融资、借贷款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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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效便捷的海关监管环境 内容来自dedecms

新加坡拥有高效的海关贸易网络。其早在1989年就推出了贸易管理电子平台,该平台采用“一站式”网络通关系统,链接海关、税务、检验检疫、经济发展局、企业发展局、农业粮食局等35个政府部门,借助该网络可完成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申请、申报、审核、许可、管制等所有流程,使进出口审批、检验检疫、通关验收等环节整合在一个平台上完成,实现了通关程序的便利和高效。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香港在营造良好的海关监管环境方面实施了一系列措施。首先,香港作为主要货运港口,货物运输工具进出不受海关限制。船只进入或驶离港口时无需向海关结关,在港内装卸、转运或存储货物不受海关限制,不设立专门的检验检疫和边防等部门对船舶和船员进行额外检查。其次,香港实施了高效便捷的报关和通关措施(李猛,2017)。香港对转运货物、过境货物、船舶补给品、飞机补给品、除汽车外的私人物品等实行豁免报关。此外,香港于2010年开始实施“认可经济营运商计划”,由香港海关执行,是一项公开且自愿参与的认证制度。根据该计划,如企业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均可成为认可经济营运商,由此享受相关便利通关安排。“海运简易通关计划”则为海运货运代理提供了电子化渠道,通过预先向海关提交副提单资料,降低了信息录入和核对的时间和人工成本,简化了通关流程,提高了海关工作效率。 dedecms.com

二、对我国建设自由贸易港的启示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在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之际,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无疑意义重大。目前我国上海、厦门、大连等10多个省市争先提出“积极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那么如何在现有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基础上深化改革开放,进行自由贸易港的全面战略布局,提升我国对外开放水平,同时更好地对接“一带一路”倡议等,是我国当前重要的理论与政策命题。我们认为,建设自由贸易港不可急于求成,更不能全盘照搬,而是要结合我国实践,在顶层设计相对明晰的情况下,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进高水平的自由贸易港建设。 本文来自织梦

(一)找准自由贸易港的基本功能定位 本文来自织梦

自由贸易港是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全方位升级,也是我国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推进自由贸易港建设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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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已有自由贸易试验区与未来自由贸易港布局的关系。自由贸易港的建设并非另起炉灶,而是要在已有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探索符合中国实际,并且能够对接国际标准的新制度和新规则。但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关键领域和环节先行先试,从而向全国复制推广的目的不同,自由贸易港应更加“小而精”,不宜全面铺开,目的是促进国内市场开放与国际高标准接轨。当前我国共有三批11个(省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应在此基础上有选择、分阶段地建设自由贸易港。首先是建设自由贸易港的时机选择。我国不同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比较优势不同,建设自由贸易港的基础条件有所差异,因此推动建设自由贸易港的步调和节奏未必一致。从区位条件来看,上海、广州、浙江具备建设自由贸易港的先行优势,可在此基础上先行探索、逐步深化,打造像新加坡、香港一样的国际自由贸易港。其次是建设自由贸易港的方向选择。我国自由贸易港的定位可以根据不同区位条件下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特点,建设不同特色的自由贸易港,例如,以物流转口为特色的自由贸易港、以投资和金融服务为特色的自由贸易港、以加工贸易和总部经济为特色的自由贸易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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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自由贸易港实体建设与制度创新的同步推进。除转口和加工贸易功能之外,自由贸易港通常会结合区域特点构建不同的功能平台。对照国际代表性自由贸易港,不仅实现了货物贸易自由,在服务贸易、投资、金融领域也实现了制度创新。因此,我国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不仅要结合区位优势,建设具有实体港口的自由贸易港区,还要实现制度创新,在服务贸易和服务业开放、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离岸贸易与金融、资本项目自由化和商务自然人流动等领域逐步放开。作为国家深化经济改革的试验田,自由贸易港的制度创新可以为中国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设开放型经济体系测试压力,积累探索经验,为中国推进构建全球与区域经贸合作新格局进行政策储备,放大政策集成效应。 内容来自dedecms

三是自由贸易港建设规划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协同布局。在我国1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中,除东部沿海城市外,河南、湖北、重庆、四川和陕西均处于中西部地区,是“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沿线省市。而“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建设“六路”,即“水路、公路、铁路、航路、管路和信息高速路”,因此我国在自由贸易港建设中,除发挥沿海城市的区位优势打造沿海港口外,也可考虑建设“内陆无水港”,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和新模式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的经济发展。例如,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地处中原腹地。其郑州片区是国家确定的国际性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地处全国铁路网、高速公路网和航空网的中心,具备建设成为现代立体交通和物流功能突出、服务于“一带一路”的内陆型自由贸易港的区位优势。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国内连接“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西部节点,能够发挥“一带一路”建设对西部大开发的带动作用,加大西部地区门户城市的开放力度,努力打造内陆型改革开放新高地和人文交流重要支点。基于此,未来应进一步探索自由贸易港建设如何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布局,打造“一带一路”中国境内的多个对外开放和制度创新“桥头堡”。 本文来自织梦

(二)加强管理制度与法律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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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有效的管理制度与健全的法律体系保障。纵观新加坡、香港、纽约等国际自由贸易港,都有其独特的制度安排和完善的法律体系。而虽然国务院陆续印发了我国1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总体方案,但较为笼统和宏观,1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基本都是根据各地差异化定位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不属于效力层级较高的法律性文件,导致立法的权威性弱、宏微观管理体制协同性差、法律适用问题突出、执法难度大等问题(竺彩华,2018)。另外,相关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和商事仲裁等企业权益保护制度缺乏。因此,应加快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向自由贸易港升级保驾护航。 本文来自织梦

其一,国际先进的自由贸易港通常是由国家先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然后再予以设立,采取“先立法、后设区(港)”的模式,而我国目前缺乏统一的顶层设计和相关立法。建议在我国现有法律和规章制度基础上,从中央层面出台既与国际通行惯例相吻合,又符合我国发展实践的自由贸易港法律法规。首先要认识我国与西方发达经济体法律制度及行政体系的差异性,特别是厘清自由贸易港所在区域既有国有、私有、外资等各种经济成分混合渗透,也有错综复杂的生产关系特点,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其次是处理好制度创新和风险调控之间的关系。自由贸易港将是我国制度创新的高地,但由于其开放力度很大,将对原有的监管体系与市场带来冲击,应形成有效完善的制度与法律体系,达到风险防控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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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既要统筹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总体纲领,也要制定具体、精细、透明的法律规章和配套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应授权自由贸易港所在地立法机构制定符合自身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的地方性法规,为具体的改革创新扫清制度障碍;同时完善贸易投资促进制度、税收制度、金融监管制度、海关监管制度以及人员自由流动的出入境管理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营造有利于引智、创新、发展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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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国际上成功的自由贸易港均采取了较为优惠的税收政策。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为25%,高于新加坡和香港。但企业实际税率仍有调整空间,例如,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以及对高技术制造业中的外资企业税负远低于25%的名义税率,因此建议对自由贸易港内企业实行更大力度的税收优惠,将所得税率控制在10%~15%的范围内。此外,目前我国税费种类繁多,对贸易类业务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增加了企业的交易成本,繁杂的征税程序也使贸易便利性大为下降。例如,我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执行的是现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虽然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对生活性服务业企业进口的货物仍不予免税。建议简化税收制度、增加税收优惠力度。借鉴新加坡、香港的经验,探索创新我国自由贸易港的“境内关外”税制,对货物入港、货物流转与区内消费劳务等减免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取消各种附加和税外收费,对港内企业签订的合同免除印花税等。 dedecms.com

建议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收政策,适应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和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需求,尝试探索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离岸税制安排;实行内外分离型离岸市场模式,在岸业务与离岸业务严格分离;对任何形式的外来资本投资收益所得免征资本利得税、股息预扣税;征管机构设置“离岸业务税务登记证号”和“离岸账户”,通过预约定价协议机制和国际合作规制国际避税行为:有效建立自由贸易港离岸业务税收制度及相关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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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逐步放宽外资市场准入 内容来自dedecms

新加坡、香港通过自由开放的投资制度和投资便利化措施吸引了大量跨国企业投资。而我国的外资准入限制仍较为严格,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仍然较长。如图1所示,从负面清单涵盖的限制措施来看,我国禁止投资和股权限制措施占到了一半以上;从负面清单覆盖的部门来看,不仅涵盖农、林、牧、渔、采矿等传统行业,而且在科教文卫等服务行业也对生产性环节提出一定的业务限制,仍然需要经过政府的安全评估和审批许可,甚至在航空、律师等个别行业对从业人员设有国籍和资质限制:从外资进入的金额和比例要求来看,主要体现在金融市场领域,我国规定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债券、基金等金融机构必须满足规定股权、金额的措施多达30%以上,例如,取得银行控股权益的外国投资者以及投资中资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其他种类银行的外国投资者,准备申报前1年的年末总资产数额应超过100亿美元:在资本市场领域,我国规定期货、证券和基金公司的外资比例应不高于49%,境外投资者以法人名义单独持有或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的股本份额应低于20%,全部境外投资者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的股份比例不超过25%;在保险业领域,我国规定寿险上市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应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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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我国应对标新加坡和香港,健全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准入和有序竞争的投资管理体系。一是经营权的放开问题,应在自由贸易港内实行更加宽松的投资准入制度,缩减现有的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除一些公共事业部门和毒品、武器等管制品外,放宽其他部门尤其是服务业的外资准入。二是企业的国民待遇问题,应降低外资企业的设立门槛,放宽对企业融资规模、控股比例等限制,鼓励跨国企业在自由贸易港内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三是投资便利化问题,应简化企业注册手续、降低企业注册成本、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内容来自dedecms

(五)探索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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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自由化是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标新加坡、香港、纽约等国际自由贸易港差距最大的领域。目前我国金融业准入门槛较高,人民币资本项目仍受到严格管制,在融资便利、汇兑自由、人民币跨境结算、利率市场化、外汇管制等方面仍需进一步放开。但考虑到金融自由化对我国金融市场稳定的影响程度。应把握好金融自由化的进程和节奏,明确自由贸易港金融发展的重点与核心任务。第一,提升自由贸易港的金融服务功能。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构建配套的金融租赁体系,提升金融市场功能、优化金融产业布局,打造自由贸易港的特色金融服务体系。第二,探索自由贸易港的金融开放创新。建议在自由贸易港内试点相关资本项目开放政策,逐步取消外汇管制、提升外汇结算便利程度,取消或降低期货、证券、证券投资咨询、保险、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外资限制,允许设立会计独立的国际金融业分行经营国际金融业务;立足上海、广州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充分发挥其作为金融中心的聚集和辐射作用,提升金融要素的配置效率和整合能力。第三,做好自由贸易港的金融风险防范,规避金融开放对地区经济造成的冲击,平衡金融开放与金融稳定的双重目标。例如,我国上海和其他自由贸易试验区应加快建设专门性的金融监管机构,赋予监管机构更大的自主权,同时加强防范系统性风险,尝试打破目前的分业监管基本思路,创立一套完整的宏观审慎监管制度框架,以实现对跨市场、跨领域金融产品的有效监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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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高港口贸易便利度 dedecms.com

如今,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实施“先入区、后报关”以及“分送集报、自行运输”的制度来推动通关手续便利化,但在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的物流网络、电子清关平台方面与荷兰鹿特丹等国际自由贸易港仍存在一定差距。目前我国1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中,除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在2015年6月采取了“商品易归类服务”制度、初步建立网络电子信息化平台、组织创建商品编码大数据库之外,其他10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迄今未能搭建综合性的货物通关网络信息平台。因此,围绕国际中转、国际分拨、国际贸易的几大功能,我国自由贸易港应加强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进信息化管理,最大程度简化一线申报程序,实现货物的高效调度和快速通关,加速商品贸易的流转。特别是对定位于物流转口和商品贸易为特色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例如浙江(舟山)自由贸易试验区,应加快推进海关便利化措施,按照“一线全面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港)内流转自由”的基本方针,推动智能化大通关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尽快实现出入境全程通关无纸化,增强超大超限商品的通关、运输、口岸服务等综合能力,将其建设成为国际大宗商品贸易自由化先导区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资源配置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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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探索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应学习和借鉴国际成功自由贸易港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发展实际,找准自由贸易港的功能定位,在现有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基础上对接国际高开放标准,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政府管理体系,实施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逐步放开外资准入,深化金融开放创新,建立通关便利的海关服务监管体系,不断探索体制机制创新并有效调控风险,实现自由贸易港内各项资源的自由流动与优化配置,打造我国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对外开放新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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