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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中国自由贸易港的思路

发布时间:2018-09-04 作者:派智库 来源:《国际贸易》2018年第4期 浏览:【字体:

离岸贸易作为新型国际贸易方式,关键在于物流、资金流、订单流的相互分离,贸易商所在地成为掌管贸易运营的控制中心,并可从中获取货物差价或服务利润。实践表明,离岸贸易不仅促进了自由贸易港的经济增长和贸易转型,更是极大地提高了东道国的国际经济地位和国际市场竞争力,大量外资企业入驻港内繁荣了本国市场经济。目前,离岸贸易在我国仍是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以制度创新为使命的中国自由贸易港现已具有较为宽松便利的营商环境,具备了发展离岸贸易的基础设施和制度土壤,借助“一线放开、二线管住”政策理应承担起开拓创新离岸贸易、建设国际离岸贸易中心的历史使命。因此,应当以建设中国自由贸易港为历史契机,勇于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离岸贸易发展之路,在发展离岸贸易与建设自由贸易港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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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离岸业务对建设中国自由贸易港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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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动传统服务业转型升级 dedecms.com

发展离岸贸易具有带动服务业转型、加速市场要素聚集、推动新兴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在离岸贸易中,通过专业化贸易中间商对供应链的优化、整合和管理,能够加快自由贸易港内外各市场要素的自由流通,促进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服务外包和集成,比如国际贸易融资服务、国际物流仓储服务、国际批发采购服务、国际电子商务服务等等。借助外包服务可有效推进港内传统服务贸易产业的进一步细分,新兴服务贸易部门将在自由贸易港内不断涌现,从而有利于加快自由贸易港传统服务业的转型升级并带动港内新兴产业的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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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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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离岸贸易能够有效降低交易运营成本,提升中国自由贸易港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吸引力。离岸贸易主要涉及转口和转运服务,其核心要素是离岸业务的资金结算。离岸市场主体作为第三方参与买卖双方交易,利用所享有的宽松便利政策降低和简化交易运营成本。例如: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在港内实现合理合法的避税、减税和免税,从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经营利润;借助离岸贸易中的离岸账户,可将资金自由汇付于国内外的企业或个人,实现汇兑自由,降低国际结算成本;运用离岸贸易所特有的交易模式,货物从生产国直接运到买方所在地或指定地,无须经过第三方海关报关,仅需进行一次进出口报关手续,免去中间报关环节,能够提高物流和报关效率并降低关务成本。凭借更开放的贸易政策、更低廉的运营成本和更便捷的贸易方式,定会吸引大量外资企业入驻我国自由贸易港开展服务贸易活动,中国自由贸易港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也将由此获得有力提升。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三)促进实现港内优质营商环境 copyright dedecms

发展离岸贸易是中国自由贸易港实现优质营商环境的重要突破口。发展离岸贸易要求以全球服务贸易网络为依托,追求高效便利的通关物流、快速的信息流通与处理、通畅的跨境人员流动、专业化外向型的人力资源以及配套的金融服务体系,这正与中国自由贸易港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和预期目标相一致。另外,离岸贸易对中国自由贸易港法治保障、海关监管、资本运营、外汇管理、税收制度、风险管控等方面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并坚持以对接最高标准的国际贸易投资规则为构建路径和改革方向,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推动港内高水平市场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因此,发展离岸贸易不仅能够推动中国自由贸易港制度创新,更将助力构建更加开放、透明、规范的优质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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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打造嵌入全球价值链分工高端环节的桥头堡 本文来自织梦

以香港、新加坡、迪拜、东京为代表的国际先进自由贸易港,现已由传统意义上的货物进出口桥头堡转型为可有效集聚和系统配置市场资源要素的国际贸易中心,并且通过不断发展离岸经济,深入开发离岸贸易、离岸金融业务,具备了较强的离岸贸易中心功能。成为掌控全球贸易运营的控制中心,是管理全球货物、资金、信息的核心地带。在全球贸易发展中对贸易价值链核心环节争夺日益激烈的今天,我国要想在全球贸易分工中获益更多。应勇于突破传统贸易方式的束缚,不再将贸易仅是聚焦于本地和转口环节,而是能够通过制度创新适时推动离岸贸易和离岸金融市场发展,以自由贸易港为基础建设国际离岸贸易中心,从而可以更高水平地参与国际分工,分享更多全球市场和资源,并逐步具备全球化的产业引领能力和价值链管理能力。有效提升我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国际竞争力和贸易话语权。 copyright dedecms

二、中国自由贸易港发展离岸业务的国际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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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加坡自由贸易港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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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离岸贸易,新加坡在1989年开始实施“特许石油贸易商”与“特许国际贸易商”项目,并于2001年将上述措施合并为“全球贸易商计划”以激励跨国贸易商将新加坡作为离岸贸易中心并在此从事国际服务贸易业务,取得“全球贸易商计划”资质的公司企业开展离岸贸易业务能够获得5%~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另外,新加坡虽将企业年税率设定为17%,但对于新生且富有活力的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则会给予特殊的税收减免政策支持,近年来更是先后与包括中国、英国、法国等50多个国家签署了免除双重征税协定。从而为各类企业进驻新加坡提供了更为有利的营商环境。根据新加坡离岸贸易政策可以看出,东道国企业所得税会对贸易中间商的盈利程度和进驻本国市场的积极性产生较大影响。所以,将来可对在我国自由贸易港中开展离岸贸易业务的公司予以减免部分企业所得税,缩减与发达国家关于贸易中间商企业所得税的差距,这将有助于吸引更多贸易中间商入驻我国自由贸易港并在港内开展离岸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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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现采取的是以内外分离型为基础的渗透型离岸金融模式,允许离岸与在岸账户之间有条件进行双向渗透。一方面,许可特定商业性金融机构兼营ACU(亚洲货币经营单位),但规定需要开设单独账户进行专业化管理,新元与外币账户完全分离,如此便将离岸与在岸业务分割开来,有效地防止了本国金融市场中各类资本的频繁出入,并减少和抑制了离岸金融业务对本国金融货币政策稳定性的影响和冲击。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内金融市场秩序的安定以及金融货币政策的正常实施。另一方面,为了吸引离岸资金和适应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要求,新加坡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富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创新政策和优惠措施,例如:1、在离岸金融市场税收政策方面,取消了亚洲货币单位20%的存款准备金,废除了与汇票、信用证和存款证相关的印花税。免除了非居民外汇存款利息扣除税,将商业银行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盈利税设定为盈利额的10%,免征非本地居民从ACU管理基金所获取的离岸收入税以及所有ACU的离岸贷款合同印花税等。2、在外汇管制方面,1968年新加坡政府允许美洲银行新加坡分行在其内部设立ACU,以与欧洲货币市场同样的方式接受非居民的外国货币存款,并为其提供外汇交易与资金借贷等项目服务。该举措放宽了亚洲美元市场的外汇管制,随后在1978年新加坡更将本国外汇管制完全取消,从此离岸金融业务与外汇业务得到迅速发展,新加坡现已成为亚太地区乃至全球重要的国际外汇市场。3、在汇率管理方面,新加坡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汇率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必要时由政府部门对外汇市场进行合理干预,以使得汇率朝着对自身有利的方向浮动。该汇率政策有效降低了投资风险,减轻了汇率波动及货币走势对投资的影响,提高了投资资金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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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地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在法律规范方面,新加坡离岸金融业务主要受到本国《公司法》《证券业法》和《股票交易所挂牌条例》的调整和约束,尤其法定“债券发行计划书”作为公开发行新元以外货币债券的必要性文件,并要求在计划书中详尽披露与发行者相关的实际情况,以防范由债券发行所可能引发的市场风险。可以说,新加坡现已具备了较为完善的离岸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在金融机构监管方面,为了服务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及离岸经济的发展,新加坡特设国际企业局与金融管理局,其中新加坡国际企业局主要是以帮助国内企业与跨国公司开拓国际市场、推进国际贸易、提升业务能力和找寻新的海外合作伙伴为主要任务,现已在国外设立了30多个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形成了全球性的国际贸易服务网络。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则采用“大金融”监管模式,统筹负责新加坡金融行政事务与金融监管事项,国内各项金融业务均由其统一规范化管理,将金融市场自由开放与有效监管并重,具有管理高效、权威、稳定等优势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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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香港自由贸易港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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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进出口贸易历史悠久,拥有很多专业的进出口公司和贸易从业人员。并且作为连接中国大陆和东南亚各国的纽带和窗口具有明显的低成本优势,所以很多公司将离岸贸易作为其主要业务,增加了离岸进出口货物采购活动,各类商品由香港自由贸易港进行转运或直接被运送到世界各地。香港离岸贸易的发展有效整合了各类商贸资源,带动了一些高附加值产业的发展壮大(如离岸金融业),香港服务贸易模式也由早期的港口运输逐步发展为以离岸贸易为主的港口城市贸易。该发展模式对于同样借助港口地域优势而设立的中国自由贸易港而言,无疑具有较强的现实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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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政府统计处制定的《香港服务贸易统计报告》:离岸贸易是指贸易中所涉及的货物不进出香港,而是由香港贸易中间商从港外买入并直接售予另一港外买家,从中赚取货物差价或服务佣金。香港离岸贸易发展经验表明,贸易中间商在离岸贸易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具有管理、整合和优化供应链的作用,并可推动与贸易相关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这些外包产业多位于服务贸易中的重要环节,这便使得传统服务贸易产业得以进一步细分,新的服务贸易部门不断涌现,从而带动了香港服务业的转型升级和各类市场要素的不断聚集。因此,今后在我国自由贸易港发展离岸贸易中,加强对贸易中间商的管理、强化贸易中间商的合作、避免贸易中间商的利益纷争、优化贸易中间商的营商环境将显得尤为重要。此外,香港政府对于发展离岸贸易还给予了充分的政策支持,例如:在投资市场准入方面不存在绝对禁止的行业,不限制外资股比,投资者可对公司100%控股;普通企业所得税为16.5%,而对于离岸贸易则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采取不征收离岸贸易间接税的办法;同新加坡一样,对于离岸贸易同样免征与之相关的利得税、预扣税和印花税。 copyright dedecms

香港实行内外一体型的离岸金融市场发展模式,是亚太地区唯一没有分割离岸与在岸业务的国际金融中心。在离岸金融方面,香港一直坚持开放性原则,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在港内从事与本地金融机构相同的金融业务,对境内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日常监管等方面同等对待。另外,近年来香港人民币离岸业务发展迅速,离岸人民币存款数额已由2003年该项业务开始启动发展到2016年的近万亿元。香港人民币离岸业务量的快速增长同样主要取决于当地政府所推行实施的一系列开放性金融政策,例如,最大限度放宽金融市场准入,香港人民币债券市场对于境外发行人无任何限制,对于大陆企业而言也只需参照内地机构发行债券的相关办法办理即可,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也不设有强制性信用评级。并且,香港积极变革和完善人民币回流机制,在2008年取消了企业人民币兑换数额的限制,允许人民币存款在不同银行间进行往来转账,在2010年根据《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又取消了本地银行提供与人民币相关金融服务的其他限制性规定,在政策主导下香港人民币离岸业务得到蓬勃发展并加快了人民币国际化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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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岸金融市场监管方面,香港以《证券及期货条例》《保险公司条例》《银行业条例》三大条例为核心,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这些条例也成为香港离岸金融行业的主要监管执法依据。尤其近年来,香港政府越来越重视对离岸金融业务的立法工作,根据离岸金融业发展需要,会对《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定期进行修改,香港离岸金融领域的法治保障工作业已趋于完善。对比严格的监管法律制度,香港政府对于离岸金融市场的日常运营则采取“小政府、大市场”的监管模式。香港离岸金融市场现主要是由金管局、证监会等官方机构进行监管,但是这些机构对于离岸金融业务不会进行过多干预,只有在危难情况下,才会依照职能给予相应的指导和帮助,并协助处理一些复杂的商业纠纷。该监管模式是香港政府对港内经济发展所长期奉行的“积极不干预”原则的集中体现,是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自发性调节作用的前提下,根据形势需要谨慎考虑干预行动。在经过认真评估后方会采取相关必要性措施。香港依靠本地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一方面重视完善离岸金融市场监管制度以做到有效防范风险,另一方面又给予本地离岸金融市场较为充分的自治权,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以市场为中心循序渐进地强化政府“管理者”的服务引导作用。 织梦好,好织梦

(三)迪拜自由贸易港经验借鉴 内容来自dedecms

1970年迪拜拉什德港正式运营,为拓展港运发展空间,1979年迪拜杰贝拉里港正式投入使用,并在1991年成立迪拜港务局(DPA)对两个港口统一进行管理。经过多年规范化运营,迪拜已成为世界主要港口之一,是首屈一指的中转贸易港,在全球港口航运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作为中东地区最大的自由贸易港,1985年迪拜依靠港口运输优势在其附近建立了杰贝拉里自由贸易区,加上与之毗邻的迪拜国际机场,迪拜现将“两港一区”整体作为一个海空联运的转运港,形成了海港+航空港+自由贸易区的高效物流运转模式。货物由港口运输到自由贸易区基本实现了联动一体化,在港口与自由贸易区之间形成了平台优势互补,这可以给我国自由贸易港建设和港区联动发展以借鉴和启示。在政策创新方面,迪拜自由贸易港采取自由开放的经济政策,例如:实行单点管理体制,对于申请执照或其他法规事务均可在自由贸易区当局进行办理;允许货物自由进出港口,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行随机抽查监管模式:对货物在区内进行贸易加工不征收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进入国内关税区时再征收,入关后再出口的则予以全部退税;对区内公司运营所需的机械设备等必需品免征关税:对区内所有公司免征50年的企业所得税,区内工作人员免缴个人所得税;除商业银行和石油公司,豁免区内离岸公司利得税、资本收益等一切税收;对于离岸市场从业者采取宽松的移民政策,在企业雇工方面也不存在任何国籍限制;允许区内公司将利润和资本汇出境外且无任何金融和货币限制:外商可设立独资企业并100%拥有公司所有权。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作为陆地金融中心,在地缘划分上不同于港口类型的离岸金融中心,但本质上与纽约、伦敦、香港并无差异,并且拥有比其他国际金融中心更好的政策条件与营商环境。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对公司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最大吸引力在于无外汇管制和实行零税率。国际上许多离岸金融中心均采取零税率措施,例如瑞士、开曼群岛等,因此离岸金融中心普遍被认为是“避税天堂”。虽然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也采取了一些税收优惠措施,但与传统意义上的“避税天堂”相比却存在着本质差别。这是因为,国际离岸金融中心一般允许一家公司在本地注册但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实际运营,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则要求公司企业、金融机构在本地注册后要有实体部门进行日常运作,从而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同时保证对入驻单位和本地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除税收优惠政策外,无外汇管制则是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外汇管制的开放减少了入驻机构所面临的政治风险,大量的专业金融资本由此流入迪拜市场,资本的流动性也有所增强,在经济规模上形成了积极的“滚雪球效应”,这使得迪拜成为真正的自由贸易港。 copyright dedecms

在迪拜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发展离岸金融、引入外资的同时,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也十分重视对金融秩序的有效监管,现已具备较为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其中特设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FSA)对本地金融市场和各项金融活动进行统一化、规范化、专业化的管理。金融服务管理局作为综合性管理机构集监管证券发行、期货交易、金融犯罪等多种职能于一身,具有独立监管、集中高效的优势特性,为迪拜离岸经济的发展塑造了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同时,在市场规则制定方面,迪拜积极对接国际最高标准,利用欧美先进的金融监管方式和准则,建立起高度法治化、国际化、市场化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例如,针对离岸金融市场中较为多见的洗钱犯罪,2016年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通过《贸易财务报告》督促入驻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所有公司降低通过业务活动洗钱的风险,并结合国际惯例提出48点建议以敦促各公司接受和遵循反洗钱行动的国际规范指引。高标准与高透明度的市场规则为进驻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公司企业及金融机构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保证了市场主体依法合规运营,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正是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实现高速发展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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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日本东京JOM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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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设立了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JOM(Japanese Offshore Market),通过宽松的政府政策和有利的营商条件吸引了大量海外资产,包括香港在内的其他国际离岸金融中心的交易大量转移至东京JOM。这些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在利率方面,放开存款利率管制,主要由市场根据资金供求关系决定利率水平;在离岸账户存款保险方面,仿效美国银行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参加存款保险,而离岸账户不必参加存款保险;在存款准备金制度方面,从离岸市场中废除法定存款准备金,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无须向日本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只是在离岸账户向非离岸账户转账时需要按照比例缴纳一定的存款准备金;在税收方面,日本政府对商业银行开展的离岸金融业务免征利息税并减免法人税。然而,离岸金融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创新,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为此日本政府有意采取了金融“防火墙”制度,加强对出入境资金的有效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的发生。目前,东京JOM所采取的离岸金融管制措施主要包括:交易对象仅限于非居民与其他的离岸账户且参与银行需要得到批准;离岸账户与国内普通账户问的资金流动受到严格管制,在流动资金数额、存贷款限制等方面均做出规定;禁止使用离岸账户内资金进行外汇、票据和证券买卖,也不得从事掉期交易。 本文来自织梦

(五)国际先进自由贸易港离岸业务发展的共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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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开放性政策和市场监管两个维度进行总结,国际先进自由贸易港的政府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税务、货币、外汇三个方面。从政策创新方向来看,大多采取了自由开放和宽松便利的措施,比如:多数免除了外币存款准备金;总体实行无利率和外汇管制政策;均放宽或取消了与离岸活动相关的税收,其中包括离岸业务所得税、预扣税、利息税、印花税、盈利税等等。在离岸业务监管方面,香港、新加坡、迪拜、日本政府均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离岸市场监管体制,注重市场开放与有效监管之间的利益均衡,在推行离岸业务制度创新的同时,不断完善与之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具体包括限制离岸交易对象、控制离岸账户资金流动、禁止任意使用离岸账户内资金、分离管控本国货币账户与外币账户等相关措施,有效保证了本地离岸市场秩序的稳定,使离岸贸易自由化与离岸市场有效监管在对立统一的基础之上基本实现动态平衡。 copyright dedecms

三、中国自由贸易港离岸业务发展的主要问题与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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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中国自由贸易港法治建设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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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成熟自由贸易港大多坚持“法治先行、依法治区”的法治精神理念,一般事先制定出台国家立法。为本国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相应法治保障,使其可在法治框架下实现有序发展和规范运营,“先立法、后设区”的自由贸易港发展模式已被很多国家或地区所认可和接受。伴随2017年第三批自贸区的设立,我国自贸区战略由此开启3.0模式,并朝着建设自由贸易港方向进步发展,中国自贸区战略体系已初步形成,但是在国家层面与其战略定位和发展规模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至今仍未有出台。关于自贸区建立、运行、变更、撤销的重大事项依然未在国家立法层面予以规定,我国自贸区的法治建设与国际先进自由贸易港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而且,我国自由贸易港改革将涉及诸多国家事权,包括离岸业务在内的诸多制度创新在没有国家立法保障的前提下很难顺利开展实施,固有的上位法体制障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自由贸易港深化改革的进程。所以,我国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及时制定出台国家层面的《中国自由贸易港法》,并借助“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基本法律适用原则变更实施与自由贸易港制度创新不相适应的上位法规定,有效化解自由贸易港改革进程中的法律体制障碍。 本文来自织梦

对于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立法,继1989年我国试行离岸金融业务后,为加强规范离岸金融市场主体行为,完善金融机构离岸业务管理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在1997年和1998年颁布实施了《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但是,在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出“先行先试”创新发展离岸业务后,上述法规已显得较为滞后,尤其体现在法律适用主体范围的相对狭隘和离岸金融业务监管措施的不健全。基于我国计划通过发展离岸业务推动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整体构想和思路,迫切需要借鉴国际先进自由贸易港的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立法经验,重新设计和制定一部集法治化、市场化和国际化于一体的高标准《中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业务管理办法》,并出台与之相对应的《中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效保证该“管理办法”的切实执行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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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开放性政策,进行离岸业务制度创新 内容来自dedecms

对于我国而言,建设自由贸易港是一个尚无先例的开拓式体制创新,可通过借鉴相关国际经验,帮助我国加快自由贸易港建设进程。国际先进自由贸易港对于离岸业务多是采取较为宽松的政策,主要集中于金融、税收、资本、外汇、保险等几个方面,给我国发展自由贸易港离岸业务提供了有益启示。 本文来自织梦

1.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内容来自dedecms

国际先进自由贸易港多是采取较为宽松便利的税收政策,大多取消或减免了利息预扣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使得投资者购买债券的所得利息不必再缴纳税款,从而刺激了港内资本投资,吸引了大量外来投资者。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至今仍未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区内企业以较多优惠,这在国际19由贸易港普遍降低和减免税收的大环境下,无疑会影响到未来我国19由贸易港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吸引力。所以,在我国建设自由贸易港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建立国际离岸业务中心的任务和目标,采取更加宽松便利的离岸税制,通过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我国19由贸易港离岸业务的发展。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2.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本文来自织梦

香港、新加坡、迪拜、日本对离岸账户均放宽存款准备金率并且推行利率市场化,当前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小额外币存款利率已经放开,利率市场化改革也正在进行。然而,取消存款准备金制度虽有助于商业银行提高自身利润,但也会面临更大的资金流动性风险。尤其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如果完全取消存款准备金,仅是依靠现有利率工具将很难实现降低资金流动性的目的,容易导致境外热钱涌入自由贸易港内进行非法套利。所以,根据我国现实国情,现阶段不宜将取消存款准备金制度与利率市场化改革同时进行,可在推行利率市场化的同时维持一定的存款准备金率,根据自由贸易港离岸市场的发展形势再逐步将货币政策工具由存款准备金率向利率转移。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3.放宽港内资本项目管制 dedecms.com

为了加快我国自由贸易港离岸业务发展,应把离岸市场与资本项目开放有机结合起来,适时开放港内资本账户。国际先进自由贸易港受益于资本账户的开放,近年来港内企业的海外发债规模不断扩大。与之比较,目前在我国自由贸易区内资本项目管制仍较为严格,这已明显影响到自贸区离岸金融业的进步发展。如果能够在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同时适度开放资本项目管制,自由贸易区内便会形成一个外汇流入与人民币流出的便利通道,由此将会产生一个以市场调控为主的人民币对外币的汇率形成机制,进而可有效推进人民币汇率的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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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初期宜采取内外分离型的离岸金融市场运行模式 内容来自dedecms

鉴于离岸金融市场高度自由开放的内在属性,在发展离岸金融为中国自由贸易港带来更多市场机遇的同时也会相应产生一定的金融风险,尤其当前我国还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离岸金融监管制度。如果在没有健全制度保障的前提下完全放开离岸金融业务,可能会影响到港内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所以,结合离岸金融业务发展、金融市场风险防范以及“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内外隔离政策等因素,在中国自由贸易港建设初期应当借鉴国际经验,选择采用内外分离型或内外渗透型的离岸金融模式。但从长期发展来看,随着港内资本项目开放度的提升,利率和汇率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以及离岸金融业务监管体制的完善,中国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市场可逐步由内外分离型向内外一体型方向发展。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三)防范离岸市场风险,构建离岸市场监管体制 内容来自dedecms

目前,我国外汇管理局对外来资金的监控仍停留在对在岸公司账户大额资金流动的监管上,而对离岸账户的开立和账户内资金流动的管制仍较为有限。这一方面更加凸显了离岸账户优势,另一方面也为金融秩序和经济稳定埋下了风险隐患,主要包括:1、短期资本流动风险。相比在岸人民币市场,我国对于离岸人民币市场的监管仍不完善,资本投机者容易利用离岸与在岸差价进行人民币套利与套汇活动。2、利率与汇率风险。自由贸易港离岸金融市场与国际经济形势联系紧密,容易受到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如果无法对国际市场利率和价格波动做出准确把握,将容易引发利率和汇率风险。3、金融机构商业信用风险。离岸金融业务的服务对象主要是非居民客户,港内金融机构不得不面临较高的尽调成本,还很难准确掌握这些客户的信用水平和履约能力,银行的呆账和坏账率将会增加,金融机构商业信用风险由此产生。4、离岸金融违法犯罪风险。在我国自由贸易港发展离岸业务初期,犯罪分子容易利用离岸金融业务监管的灰色地带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这不仅会扭曲港内金融市场资源配置,增加跨境资金监管难度,更会干扰自由贸易港货币政策的制定。总之,出于对我国自由贸易港离岸市场风险防范的考虑,未来应当注重对港内离岸业务的监管,尽快建立和完善离岸市场监管体制。对此特建议如下: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1.试行大金融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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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三会”的传统监管模式容易导致机械管理、监管真空、监管套利等情形的发生,多个监管机构之间也存在着工作协调困难、工作目标不一致、信息沟通不畅等现实问题。分业监管的逻辑架构已与人民币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和金融创新的现实需求不相匹配,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在当前大资管时代下,应当适时改革分业金融监管模式,通过综合性监管方式提升我国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水平。鉴于国际先进自由贸易港,如新加坡、迪拜均实行“大金融”监管模式,且实现了港内金融秩序的长期稳定,充分证明该监管模式不仅能够更加准确、及时、客观地把握金融市场的发展形势,更可以协调好不同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关系,有利于实现各监管部门间的良好沟通与协作,防止金融市场监管的部门化、碎片化。因此,建议利用中国自由贸易港“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政策优势,在港内“先行先试”大金融监管模式,将“一行三会”的监管职能在自由贸易港内统一于“中国自由贸易港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该委员会对自由贸易港内的各项金融业务进行综合性管理,提升金融市场监管效率,为包括离岸金融在内的各项金融创新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服务。 copyright dedecms

2.坚持和完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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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代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转移工具,国际先进自由贸易港之所以普遍取消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是由于在自由贸易港建立之初就已经制定并成功实施了该项制度,保证了港内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在取得一定成效后,方才取消该项制度以降低银行运营成本,推进有效融资。国务院于2015年颁布实施《存款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正式推行此项金融制度,伴随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和完善该项制度将更具现实意义。尤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转型升级为自由贸易港后,凭借宽松便利的营商环境,定会吸引更多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进驻港内。在此时推行实施银行存款保证金制度将有助于加强对商业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保护存款人商业利益和稳定港内金融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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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构筑层级金融防火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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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JOM通过建立离岸市场“防火墙”制度,加强对外来资金的有效监管,从而在发展离岸业务的同时维护了本地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中国自由贸易港在发展离岸业务过程中,除了一般性监管措施外,可考虑借鉴国际经验,构筑分层级的离岸金融“防火墙”机制,在关键性资金流动环节、市场交易环节形成有效的保护措施,具体可包括制订离岸金融规则、设立离岸金融市场准入机制、构建离岸金融业务运作框架、加强对离岸金融业务的监测和预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等举措。构筑金融“防火墙”的最终目标是建立起离岸金融安全屏障,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系统性离岸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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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对离岸金融犯罪的监测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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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金融中心经常会与“洗钱”“腐败”“资本外逃”等词汇相关联,一些国际离岸金融中心早已成为“避税天堂”“洗钱天堂”。所以,在发展离岸金融业务中,应当对由离岸金融所可能引发的违法犯罪给予重视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防范。首先,要建立起全面、高效、反应迅速的“反洗钱、反逃税、反恐怖融资”监测预警机制,对离岸金融资金来源和资金去向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其次,要密切关注可能会对在岸市场造成风险的国际投机资本,必要时需由政府机构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再次,考虑到近年来国内货币调控难度的增加,应加强和完善安全预警防控措施,对离岸市场与在岸市场间的短期资本流动风险要尤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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