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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规则的最新发展趋势

发布时间:2019-03-19 作者:派智库 来源:《国际经济文摘》2018第 浏览:【字体:

当前,数字贸易发展迅猛,其新型发展模式正在引发国际贸易规则的深刻变革。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纷纷着手制定数字经济相关发展规划,并积极探索制定数字贸易规则,以期获得国际规则制定的主导权。美国倡导数据的自由流动,但在数字本地化、隐私保护等方面与欧盟难以达成一致,与中国在数据跨境流动和源代码规则方面也存在较大分歧。我国应充分发挥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领先优势,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自身利益的数字贸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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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引发贸易规则的深刻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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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数字贸易与跨境电子商务的认知不断变化 本文来自织梦

互联网技术应用手段的日新月异,使得数字贸易的内涵与外延不断扩充。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2013年发布的《美国和全球经济的数字贸易》报告,数字贸易是指通过互联网交付产品和服务的商业活动。通常数字贸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数字化交付内容,如音乐、游戏、影像、书籍;二是社交媒体,如社交网络网站、用户评价网站等;三是搜索引擎,如万用搜索引擎、专业搜索引擎等;四是其他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如软件服务、在云端交付的数据服务、通过互联网实现的通信服务、在云端交付的计算平台服务。在现实应用中,与数字贸易密切相关的电子商务目前也没有广泛接受的权威定义。从广义上看,电子商务指通过互联网从事的商业活动,包括在线下交付货物或服务,也包括线上传输产品与提供服务,如软件等。世界贸易组织《关于电子商务的工作计划》中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电子方式进行货物或服务的生产、分销、销售或者支付”。因此,从广义上来看,数字贸易与跨境电子商务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两者属于一脉相承的,具有诸多相同特点和属性。但是在现实应用中,跨境电子商务通常主要指基于互联网而进行的跨境货物贸易以及相关的服务,跨境电子商务的核心仍然在于“货物流动”;而数字贸易更侧重于数字化交付内容及服务的跨境流动,核心在于“数据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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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边贸易框架下关于数字贸易规则难以达成共识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数字贸易作为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其主要依托互联网体现出的自由化和开放性等特点,与传统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规则之间都产生了不适和冲突。 织梦好,好织梦

在数字贸易的属性方面,目前为止,WTO各成员国对于数字贸易究竟适用货物贸易规则还是服务贸易规则还未达成一致。数字贸易具有虚拟化和可复制性等特点,贸易方式隐蔽复杂,监管难度大,使得现有WTO货物贸易关税规则难以对其产生效力,而如果将其列入服务领域,又将面临各国严苛的市场准入壁垒。在边境后措施方面,数字的跨境流动要求对数字安全进行有效保护,而以欧盟为首的一些国家对于数据存储提出较高的本地化要求。如何制订全面、统一、规范、透明的数字贸易规则已成为WTO面临的一大难题。 本文来自织梦

目前,在世界贸易组织多边框架下,关于数字贸易及跨境电子商务议题主要存在三方立场:一是以美国为首,包括欧盟、日本等在内的发达国家,主张将数字的跨境自由流动纳入多边贸易规则;二是以中国、俄罗斯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以及欠发达国家,主张建立基于货物流动为主的跨境电子商务规则;三是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岛国等相关国家,由于自身电信与互联网等基础设施较差,反对将数字贸易及跨境电子商务议题纳入多边贸易框架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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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数字贸易壁垒与“电子摩擦”使得贸易争端解决变得更为复杂 dedecms.com

数字贸易壁垒不仅包括针对电子产品的关税和配额,还包括形形色色的非关税壁垒。数字贸易领域主要的非关税壁垒包括:本地化措施、跨境数据流限制、知识产权侵权、国际合规性评估、网络安全风险等内容。这些非关税壁垒通常以有意或无意的歧视性法律法规,阻碍数字贸易自由流动。与传统的关税与非关税措施相比,数字贸易壁垒更为复杂与隐蔽,由此产生的“电子摩擦”使得传统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也面临挑战。 dedecms.com

4.数字贸易的统计困难阻碍了贸易政策的有效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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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的产生使得商品和服务的定义界限越来越模糊,无论是现有以海关为主的货物贸易统计分类,还是以《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2010》和《国际收支与国际投资头寸手册》为指引的服务贸易统计分类,都不足以涵盖以数字贸易为代表的各类新型贸易。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数字贸易使得跨国销售信息难以准确捕捉,各国贸易数据的统计变得更加复杂,政策制订者难以有效判断国家间贸易与投资受益的真实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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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在数字贸易规则领域内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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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欧盟是当前数字贸易与数字技术最为发达的地区,二者之间的跨境数据流量全球领先。据估计,美国在2012年向欧盟出口了1146亿美元的数字服务,占美国对欧盟出口总额的72%。欧美之间的谈判对全球数字贸易的自由化措施将起到巨大影响。从目前来看,欧美对于数字贸易规则仍存在较大的分歧,尤其是对数字贸易、隐私和国家安全等问题上持有的不同态度,使得数字贸易全球规则的制订推进缓慢。 copyright dedecms

1.隐私保护与数据本地化 织梦好,好织梦

以欧盟和俄罗斯为代表的诸多国家认为,数据自由流动有时构成了对于隐私保护的威胁,尤其是在面对美国数字技术及其发达、相关技术多数处于垄断的情形下,个人隐私成为数据自由流动环境下的重要问题。而对于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保护最好的办法就是数据存储本地化措施,将数据存储器强行放置在本国之内进行保存和管理,以便确保与本国隐私相关的数据可以得到有效保护。而美国认为数据本地化措施必然阻碍数字的自由流动,为企业造成额外的负担,这是美国所不愿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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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化例外 copyright dedecms

美欧之间另一重要的分歧在“文化例外”问题上。以法国为代表的很多欧洲国家在文化相关问题方面,为了防止美国文化的入侵,保持自身文化的独立性,在数字贸易中涉及文化及相关内容时,均会有所排除。这些内容主要集中在个人文化、娱乐中的视听服务等内容方面。 copyright dedecms

在对欧盟委员会“谈判授权”的批准上,部长级理事会并没有将视听服务纳入“谈判授权”范围内。由此可见,欧洲对于保持自身文化具有潜在的一致性,美欧双方很难在此问题上达成一致。 内容来自dedecms

3.美欧之间的谈判及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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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美欧之间在数字贸易规则领域存在较大分歧,美国采取了与欧盟开展双边对话,共同商讨解决分歧的机制,主要体现在美欧在超大型自由贸易协定《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和《服务贸易协议》中开展了一系列与数字贸易规则相关的谈判。数字规则是美国在TISA谈判中关心的主要利益所在。美国希望数字贸易或电子商务的章节或附件能够解决跨境数据流、消费者在线保护、互操作性等方面的贸易壁垒。然而,欧盟不愿提出关于数据流的提议,也不愿意承诺将“新服务”(其中许多可能是数字服务)包括在TISA的不歧视义务中。这一分歧成为TISA谈判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dedecms.com

美国和欧盟官员在2016年初宣布以《欧盟一美国隐私保护协定》取代《安全港协定》,并于2016年7月12日生效。最终协定中规定由美国政府承担额外义务,包括在美国国务院设立新的申诉专员,补充保障措施和监督限制,以及美国企业承担的额外义务,如全面的数据处理义务等。《隐私保护协定》还做出了有关由美国机构主动进行监控和执法,以及美国和欧盟的年度联合审查等方面的规定。此后,美国和瑞士也达成了《瑞士一美国隐私保护协定》,该协定将与美国和欧盟之间的协定相媲美。虽然企业目前可以依赖于《隐私保护协定》来确保他们的数字数据流在美国和欧盟之间传输,但隐私权倡导者们和其他一些人已经开始在法庭上对《隐私保护协定》提出了异议,这反过来可能会导致企业在加入这个计划时犹豫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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