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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穿透式监管合力而为让非法资本无处遁形

发布时间:2018-01-29 作者:派智库 来源:中金在线 浏览:【字体:

  在防风险、去杠杆的监管话语中,“穿透式监管”被越来越多地提及,成为明晰金融行业最终交易者端和资产端的主要监管手段。资金在不同机构之间流动,而这些机构因分属不同的系统接受不同部门的监管,往往导致资金流动过程中容易脱媒而无法实现资金的有效监控,这时候合力而为的穿透式监管就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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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穿透式监管首次出现于2016年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期间,并于2017年年末密集进入“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中。先有银监会规范银信类业务、商业银行股权业务,将穿透管理、实质风险管理、对手方的名单制管理等落实到细节上,建立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后有保监会重塑“保险姓保”,监管重点指向编制虚假材料、虚列费用、公司内部治理,以及投资越红线、股权不清晰、关联交易违规等重灾区,重塑保险市场秩序。在资本市场领域,证监会明确“三类股东”需做穿透式披露,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穿透式“照看”、刨根问底式问询,强化对控股股东的监管力度,封堵题材炒作、忽悠式重组、隐匿式易主等“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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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传统金融业务中,分业监管尚可通过增加透明度核查真实情况、防范风险,但在大资管市场环境下,配资、杠杆、结构化产品使资金在不同机构之间流动,往往因资金在流动过程中容易脱媒而无法实现穿透和监控,穿透式监管难度凸显。比如证监会系统的监管范围多限于上市公司及交易行为监管,举牌者若非上市企业,其披露信息也只能通过上市公司公告的渠道进行,而“野蛮人”却躲在幕后操纵,资金来源很难穿透。因此,就需要监管机构加强协调,联手实施监管“穿透术”,让非法资本无处遁形。 copyright dedecms

  首先,应充分依靠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和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针对以往监管中出现的空白和盲点进行统筹规划,从根本上消除监管真空、监管重叠和监管套利,不仅规范机构行为,还应在如何为实体经济带来更好支撑、带来更好效率等方面进行探讨。其次,透过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金融业务和行为的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连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金融业务和行为的性质,根据产品功能、业务性质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主体和适用规则,对金融机构的业务和行为实施全流程监管。从根本上讲,要提高穿透监管的有效性,还需要进一步推进监管体制改革,转变监管理念,实现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金融管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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