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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湿地名录管理出新规

发布时间:2018-10-25 作者:派智库 来源:海东时报 浏览:【字体:

  青海新闻网讯 省级重要湿地认定采取指定与申报相结合方式,未纳入到指定式的其它湿地,可通过申报式认定为省级重要湿地名录。近日,《青海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copyright dedecms

  据介绍,按照重要程度、生态功能,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的认定、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重要湿地是指湿地典型性、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布的湿地。省级重要湿地认定采取指定与申报相结合方式。已纳入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地的湿地,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湿地的重要性,直接列入省级重要湿地建议名录,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布。未纳入到指定式的其它湿地,可通过申报式认定为省级重要湿地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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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湿地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名录,经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布,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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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湿地名录在公布前应当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湿地面积、范围、土地权属、主管部门、管理单位等,公示期限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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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要求,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认定湿地名录,并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更新湿地名录,湿地名录及调整、更新名录应当分批次公布。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湿地的重要性,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级重要湿地申报名录。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省级重要湿地建议名录,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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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湿地名录管理方面,纳入名录管理的湿地,因范围变化、面积增减,或主管部门、管理单位等发生变化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可进行调整。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