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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严重违反国际法治规则

发布时间:2016-09-19 作者:派智库 来源:中宏数据库整理 浏览:【字体:

  我们所要追求的应当是有意义的国际法法治,而不是表面性的国际法治或完美的国际法治。对于争端的司法解决,常设国际法院在Free Zones of Upper Savoy and the District of Gex案中指出,“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从设立法院的目的来看,只是争端当事方之间直接友好和解决争端的一种替代方式;因此,法院应当依据其《规约》促进直接和友好的争端解决……”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当事国不到庭并非不常见的,是否出庭完全是一国的主权决定。一国会出于对各种因素的考虑决定是否出庭,而且该决定可能是基于对法律之外其他因素的审慎考虑。根据现有国际法规则,不出庭一方不应因为不出庭而遭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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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海仲裁案与国际法治问题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对“南海仲裁案”而言,根据《公约》附件七的第9条,仲裁法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不但查明对该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实上和法庭上均确有根据。仲裁庭在裁决第392段中也指出,它必须回答中国没有提出的关于管辖权的任何问题,以便在初步审理阶段裁定自身对争端是否拥有管辖权。需要强调的是,正义不仅需要实现,还必须以看得到的方式实现。 内容来自dedecms

  本案所涉的管辖问题需要依据公约的管辖体系特别是公约第十五部分的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三章来裁判。其中,《公约》第281条(1)规定:“作为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各方的缔约各国,如已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来谋求解决争端,则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本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内容来自dedecms

  《公约》第298条1规定:“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在不妨害根据第一节所产生的义务的情形下,可以书面声明对于下列各类争端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不接受第二节规定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程序:(a)(1)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第十五、第七十四、第八十三条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或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但如这种争端发生于本公约生效之后,经争端各方谈判仍未能在合理期间内达成协议,则作此声明的国家,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附件五第二节所规定的调解;此外,任何争端如果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提交这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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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4条规定:“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而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中菲双方1995年的联合声明第3点指出,双方将逐步推进合作进程,以最终通过谈判解决双边争端。第8点特别强调,争端应由直接相关当事方谈判解决,且不应影响南海的航行自由。实际上,越南在2009年的外交照会中写道,南海争端应依据国际法,特别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通过和平谈判解决。以上是讨论南海仲裁案与国际法治问题的背景。 copyright dedecms

  在地理方面,大家都非常熟悉中国政府在1947年绘制的《南海诸岛位置图》。总体上看,菲方提起的诉求可分为三类:一是中国的总体权利依据:它不能超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且九段线不能成为权利主张的依据。二是界定或确定某些海洋地物的属性:某些地物是礁石,可产生领海,但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某些地物是低潮高地,不可被占据。三是中国某些活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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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谈谈南海仲裁案所产生的国际法治影响。首先,仲裁庭的组织和运行事宜。在五位仲裁员中,四位是欧洲公民,而且两位的国籍国还曾是南海某些地区的殖民统治者。在一方不出庭的情况下,组成这样一个仲裁庭显然是不适当的。一般情况下,应任命争端当事国的一位国民担任仲裁员。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院法庭的组成应代表世界上的主要文明和法律体系。本案中,仲裁庭的组成显然不符合这种做法。因此,在本案中,国际海洋法法庭没有尽力组建适当的仲裁庭。一般而言,在一个案件中,仲裁庭中有当事国指任的仲裁员显然有助于仲裁庭更好地认知争端当事方的主张和依据。 本文来自织梦

  其次,菲律宾单方面支付了全部仲裁费用。如上文所提及的,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可视的方式实现。这直接导致仲裁程序在如此复杂的案件中得以超快速地推进:2014年12月7日,中国发布《立场文件》;2015年7月1—15日,仲裁庭就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举行庭审;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做出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裁决书长达150多页;2015年11月25—30日,仲裁庭就实体问题举行庭审;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公布了仲裁决定。仲裁庭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处理如此复杂的案件,这是非常可怕的。 dedecms.com

  裁决内容本身涉及众多有关国际法治的问题。裁决书共有151页,它先归纳中国的立场,再总结菲律宾的立场,然后给出仲裁庭的裁决。仔细研究裁决内容,我们发现裁决存在一系列重要的国际法治问题。这样的问题有很多,在此只谈其中的几点。中国的基本立场可概括为如下几点:一是,争端的实质是领土问题,或者说真正的争端是领土事项。二是,双方选择了谈判,排除了其他争端解决方式。三是,即便假定菲方诉求属于《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它也构成两国海洋划界争端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被中国2006年的声明所排除。四是,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具有坚实的国际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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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庭未能充分认识中国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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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分和适当认知所有当事国的主张是国际法治最重要的法律规则之一。让人惊讶的是,裁决不仅忽视了中方的某些重要主张,而且没有给出合理的理由。例如,中国政府主张《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与众多双边文件共同构成双方仅选择通过谈判解决争议的协议,但裁决并未对该主张做出回应。事实上,仲裁庭没有一并考虑上述法律文件,而是单独考虑它们。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再比如,中国一直主张南海诸岛为群岛,包括四个群岛,并作为一个整体来主张主权及进行划界。裁决根本没有提及这一主张。事实上,仲裁庭把海洋地物从群岛中区隔出来,单独考虑处理它们的法律属性问题。仲裁庭还玩弄文字游戏,把南沙群岛(Nansha Islands is)的英语表述中的单数“is”,改成了复数的“are”(裁决第160段和第169段)。仲裁庭可能以为中国人不懂英语语法。无论如何,仲裁庭的这种做法可以说是骇人听闻。 内容来自dedecms

  仲裁庭未给予中国的主张效力 织梦好,好织梦

  国际法治不仅要求充分认知一个当事国的主张,还应当在裁决中给予该主张适当的效力。仲裁庭在裁决的某些地方总结了中国的主张,但在仲裁庭的裁决中却对中方的主张只字未提,这意味着仲裁庭根本没有给予中方的主张任何考虑或效力。例如,中菲两国1995年发布的关于采取合作措施的联合声明强调,双方旨在最终通过谈判解决双边争端。中方认为这意味着双方将谈判作为解决争端的唯一方式。仲裁庭总结了中方的此项主张,但在裁决中却未给予它任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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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庭未做完整的分析或一以贯之的适用某一概念或推理方式。例如,关于双方的协议,对于《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及双边协议,仲裁庭认为它们是政治性的,反映了双方的愿望,但仲裁庭未对此做进一步的分析。但根据既有国际法判例,协议的形式并非判定其是否具有拘束力的要件,如果协议的拘束力属性是明确的和特定的,它就为双方创设有拘束力的义务。再比如,对于菲方诉求与领土主权事项的关系,仲裁庭自创了两个判定标准:(1)解决菲律宾的诉求要求仲裁庭首先明示或默示地裁定主权问题;(2)菲律宾提起诉求的真正目的在于提高自身在主权争端上的地位,或对任何一方关于南海的领土主权诉求产生影响。但是,仲裁庭并未分析将部分海洋地物从南沙群岛中剥离出来处理是否会肢解群岛,而且是否会对中国的领土主权主张产生影响。仲裁庭也没有分析菲律宾提出的关于低潮高地的诉求是否会影响中国的领土主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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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庭裁定海洋权利与划界是不同的问题,但它并未解释它们在本案中为什么是不同的。它也没有分析关于海洋权利的裁决对划界可能产生的影响。实际上,二者是密不可分的。在本案中,只要我们考虑划界的地理框架及划界的具体情形,就会知道二者之间明显存在密切的相互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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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庭未能遵守一致性原则 内容来自dedecms

  一致性显然是国际法治的重要原则。通常,法庭会依循自身及其他法庭在裁判中形成的判例,除非存在特定的原因或充分的理由使得法庭不需要这么做。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仲裁员改变自身先前立场的情况。 本文来自织梦

  这里,介绍两个判例和两个态度转变。在Southern Blefin Tuna Arbitration案中,仲裁庭的多数意见在本案中对中国是有利的,但本案的仲裁庭却采取了上述案件裁决中的少数意见。国际海洋法法庭在LOUISA案中对“相关”(concerning)一词做出了非常宽泛的解释,本案的仲裁庭在裁决中却完全忽略了此案。宋斯和科特两位仲裁员之前发表的观点对中国是有利的。例如,宋斯在20世纪90年代曾指出海洋权利问题与主权和海洋划界是密不可分的,到了2011年他本人仍坚持这一看法。但到了本案中,他的观点却出现了180度反转。宋斯在裁决中保持沉默,未做出任何解释,支持了仲裁庭的一致意见。科特发表过类似的观点。 内容来自dedecms

  总之,仲裁庭在南海仲裁案中的裁决存在众多国际法治问题。在起草《联合国宪章》过程中,比利时曾提出过一个关于宪章解释的重要问题。某个委员会在研究了此问题后指出,如果联合国的某个机构或法学家委员会做出的解释不被普遍接受,它将不具有拘束力。在这种情况下,或者在希望为将来创设一个权威的解释先例的情况下,我们可能需要将该解释纳入宪章的修正案。因此,如果某种解释不能得到普遍的接受,它将不具有法律拘束力。(nc-4920160722) copyright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