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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6-11-08 作者:派智库 来源:《经济纵横》2016年第9期 浏览:【字体:

摘要:温室气体减排的实践表明,相比传统的气候变化治理措施,设计合理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能以更快的速度和更低的成本实现减排目标。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能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变的条件下,赋予排放主体更多的灵活性,用以选择成本最低的减排行动。目前,国际上主要以《京都议定书》的相关规定为碳排放交易制度建立的法律基础,以产权理论和集体行动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研究碳排放权制度相关问题时,应立足国际视角将碳排放权作为人类的环境权益加以考虑,并认识到碳排放权交易的双重属性。 copyright dedecms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产权理论;集体行动理论;减排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随着全球减排行动的进一步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一、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立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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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指国际社会为减缓气候变化而建立的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以降低减排成本为目的的交易规则或交易机制。它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特别是《京都议定书》为基本依据。《京都议定书》确立了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三种灵活机制,第一次把温室气体的排放权作为一种可在国际市场买卖的商品,开辟了温室气体减排的新路径。 本文来自织梦

《京都议定书》中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规定主要有:第一,确立了有约束力的减排义务,并规定了排放量的计算方法,规定了可跨承诺期的配额储存机制。各国可根据自身碳排放状况的不同,自行安排所拥有配额的使用期限,对承诺期内有剩余的配额,可决定将其转让,也可储存至下一承诺期使用。第二,提供了三种灵活的交易机制,即联合履行机制(JI)、排放贸易机制(ET)和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机制鼓励各缔约国的公司间通过项目合作达到减排,同时鼓励在合作的国家间进行技术和经验转让。联合履行机制产生的减排量称为减排单位(ERUs),针对的主要是经济转型国家,鼓励发达国家与其进行合作,通过投资项目来完成减排任务。排放贸易机制允许发达国家间自愿转让碳排放量,以总的碳排放量为上限,给负有减排义务的缔约国企业一定数额的分配数量单位(AAU),若缔约方在承诺期内使用的AAU低于分配的数额,可将结余转让给未完成减排承诺的缔约国企业,这种转让是有偿转让。若缔约方在承诺期内使用的AAU高于分配的数额,则需要向其他缔约国企业进行购买,否则将受到公约条款的制裁。清洁发展机制允许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投资,通过项目的实施降低发展中国家碳排放量,从而部分抵消其所承诺的减排数额,其所产生的减排量是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减排量的核算建立在科学论证和严密计算的基础上。清洁发展机制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创造了一个共同处理减排问题的合作平台。通过该机制的运行,一方面,发达国家以投资项目的方式将相关技术转让给发展中国家,不仅促进了出口创汇,还可以少于其直接减排的成本完成减排承诺。另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能源利用效率低,加之技术水平有限,其可通过参与该项目的实施,完成自身实力范围所不及的减排目标,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清洁发展机制可在促进完成减排目标的前提下,降低全社会总的减排成本。因此,它是一种双赢机制。三种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为各缔约国提供了一个国际气候合作平台。各缔约国通过碳排放权的交易,选择成本最低的减排方式,将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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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社会的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的制定一般由发达国家主导,该制度的产生是各国利益博弈的结果,其法律依据既体现在国际法层面,也体现在区域立法层面上。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立法主要包括两类,强制性交易立法和自愿性交易体系。 dedecms.com

实行强制性交易立法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欧盟、美国和新西兰等国。欧盟委员会在2003年批准通过了《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指令》,建立了旨在温室气体总量控制的排放权交易机制(ETS),这是国际社会第一个具有拘束力的强制减排立法。美国目前没有联邦性的碳排放权交易立法,但很多区域性立法已相继出台。这些已通过的州法案最突出的特征是都制定了经济激励机制,体现在对减排技术提供资金支持和对经济落后地区遭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关注。新西兰于2009年通过了《应对气候变化修正案》,适用于能源和交通等行业。该法案同样采用ETS机制,并在最初制定时规定了配额的固定价格。该法案的通过使新西兰成为除欧盟外第一个采用ETS的国家。 织梦好,好织梦

实行自愿性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国家和地区的代表是英国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计划(UK ETS)。UK ETS的交易主体包括个人与实体,参与的方式包括直接参与和协议参与。针对不同的参与方式,拟定了不同的配额分配方法,如有结余的配额,则可经申请进行碳排放权交易。同时,英国还对实体参与者予以补贴,便于其履行气候减排计划中的承诺,这一措施对包括欧盟在内的其他地区的气候政策产生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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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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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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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产权理论的创始人科斯认为,经济分析的前提是界定产权,没有产权的社会将是效率极其低下的社会。清晰的产权界定能明确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根据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不为零时,产权的初始界定会对社会效益产生重要影响。这意味着,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产权的初始状态无法通过零成本的交易转向最优状态,调整权利的前提是产值的增长大于所支出的交易成本。因此,产权的最初界定尤其重要,关系到可否通过产权交易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dedecms.com

“对于环境污染这种外部不经济现象,只要明确污染这种权利的所有者,一个完善的市场就必然会使污染者与受害者之间产生以这种权利为对象的交易”。[1]如果将碳排放行为视为市场交易的对象,且权利界定明确,则可通过碳排放权的交易使减排成本实现最小化。在碳排放权交易中,只有对产权明确界定才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从而提高经济效率。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要遵循合理公正原则,若权利分配不当将造成交易成本过高,甚至可能阻碍碳排放权的交易,交易行为也无法实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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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行动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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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成员在享受公共物品所带来的公共利益时,出于个体理性、自利的考虑,企图通过不支付或支付少量成本就享受公共利益,这造成了“搭便车”现象。公共选择学派的奠基人奥尔森在公共物品理论基础上,研究集体行动理论的困境,并试图解决“搭便车”问题。当前,气候变化问题已经危及整个自然生态系统,对人类的生产和生活造成重大威胁。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也已超出环境问题范畴,而是延伸到各国经济、政治、外交等多个领域,采取集体行动共同应对是实现气候治理的必然选择。国际气候合作的目的就在于用集体行动代替个体行动,使个体的收益在国际合作背景下大于采取单独行动的收益,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福利最大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气候合作问题的本质就是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集体行动能否实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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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突破集体行动的困境,就要为集体行动提供“选择性诱因”。所谓“选择性诱因”是指对集团中的不同个体区别对待,通过奖励或惩罚的制度安排对集体成员进行激励,对集体利益有贡献的人应获得更多的利益,对“搭便车”者不予利益分配,甚至对其做出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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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气候合作能否成功取决于各国的集体行动能否受到有效制度的激励。京都机制的设置就是国际社会在减排进程中克服集体行动困境所做的制度安排。《京都议定书》规定了清洁发展机制,该机制的建立就是集体行动选择性诱因作用的体现。清洁发展机制对发展中国家起到重要的激励作用,通过鼓励其参与全球减排行动,为其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援助,增强其环保水平和技术创新的能力。发展中国家参与到全球减排行动中,这是解决气候变化集体行动困境的一个突破口。清洁发展机制赋予发展中国家在减排进程中必要的权利,帮助发展中国家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使发达国家通过援助发展中国家来抵消其必须履行的相应的减排额度。可见,清洁发展机制的创设为国际气候集体行动提供了选择性诱因,促进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合作。另外,《京都议定书》中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和联合履约机制,是发达国家间实现减排合作的激励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预期减排成本,是全球减排集体行动成功的又一个选择性诱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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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碳排放权及权利交易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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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碳排放权来说,对其权利属性的清晰界定,是保障其交易的前提。从碳排放权产生的根源可发现,对这一权利的界定是出于对碳排放行为限制的目的。有些学者认为碳排放权具有准物权的性质,碳排放权既具有物权化的必要性,也具有物权化的可能性,在国际法实践中,碳排放权更具有显着的准物权属性,[2]客体的明确性及可交易性是其准物权属性的体现。将碳排放权的属性界定为准物权,是从国内法的视角来考虑的。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际贸易实践的推动,新型权利类型将逐渐出现,从国内法角度对碳排放权加以确认略显局限。环境保护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人类共同拥有的自然资源,因此碳排放权还具有国际属性,与全球各国紧密相关。从全球生态治理的角度出发,对碳排放权属性的界定不应局限于国内范围,而应立足于国际视角,将碳排放权作为人类的环境法权益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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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碳排放权交易遵循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即先设定排放总额,而后将具体排放额度分发给企业让其进行自由交易。其遵循的原则是,在碳排放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给交易主体设定碳排放权利,并赋予该权利以商品属性,可自由交易。可见,碳排放权交易具有双重属性,既体现出政府的行政权力性质,又赋予了市场主体的平等的民事权利。行政权力的介入是为保障碳排放权在不同主体问的合理分配,以及对交易行为的有效监管。环境资源是一种兼具公私双重性质的物品,当资源有限而出现竞争时,人们出于自利性会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益而忽视资源总量问题,当超过必要限度时,可能引发“公地悲剧”。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确定碳排放的使用限度,并由政府有关部门对该资源进行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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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设计的原则是,在保证全球排放总量不变的前提下,赋予排放主体更多的灵活性,用以选择成本最低的减排行为,其关系到全球公共利益的实现。尽管交易过程依赖于主体的自愿性,但缺失监管的交易行为可能导致主体过于追逐私利而损害公共利益。因此,政府对碳排放交易制度运行的监管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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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成本——收益 织梦好,好织梦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实现了在有效减排的同时改善气候和环境的目标。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有利于剖析其制定和运行产生的成本和收益,从中发现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一)碳排放权交易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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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制度的成本。碳排放权交易在具体的法律框架下进行,而制度的制定、完善和执行都会产生一定成本。特别是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规定中涉及一些国际贸易规则,可能会与现有规则如WTO规则产生冲突。首先,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中的排放额度的界定是否属于“产品”范畴。如果其属于“产品”,由于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中限定了部分交易只在发达国家间进行,那么按照这个规定进行交易将违反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如果不属于“产品”,则意味着至少在目前这个阶段,排放权交易行为不受WTO约束。然而,随着碳排放贸易数量的增加及各国面临减排任务的紧迫,将碳排放权纳入“产品”的范畴受到WTO的约束也不是没有可能。其次,对碳排放权的初始界定是否违背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非歧视性原则。碳排放额度的分配措施分为免费分配全部碳排放额度的措施和免费分配部分碳排放额度的措施。对前者来说,其实施主体是政府,未获取收益,不构成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所界定的补贴。而对于后者来说,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取得一定收入,构成对《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所界定的补贴,被视为一种违反歧视性原则的规定。可见,排放权交易制度在执行中可能引发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冲突,从而产生一定成本。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2.开发实施的成本。项目的开发实施需要付出巨大成本。任何商品进入市场都需符合一定条件,碳排放权交易也要在满足一定准入条件下方可进行。因此,可能增加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主体的成本。当前,碳排放权制度所体现出的交易程序复杂、条件过于严格问题,如清洁发展机制中规定开展项目需经多方审核,审批时间长达数月,且对资金和技术都做出特别要求,这都将增加交易成本。此外,项目的开发方还需承担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核准减排量及认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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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术投入、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为了在交易中占据有利地位,都需进行技术创新,而技术创新是以大量资金投入为前提。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尽管他们不承担具体的量化减排义务,但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仍面临能源结构调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压力。发展中国家的能源消费水平较低,经济发展水平也较低,而经济的快速发展又对能源产生大量需求,可能导致未来的能源消费产生的碳排放量大幅增加。尽管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额度低于发达国家,但其因为技术水平低、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等因素,都需实际投入大量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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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融风险成本。碳排放权交易一般都会有巨额资本投入,会增加资本的流动,也会增加金融风险。温室气体减排成本在不同国家存在差异是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建立的内在动力。在这一动力支配下,高减排成本国家可能会发生资金外流,从而导致汇率下降。低减排成本的国家会出现资金流入,导致汇率上升。由此可见,低减排成本的国家可能会因资本流入而获得收益,但同时也会带来金融风险。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在金融制度不健全、应对风险能力不高的情况下,碳排放权价格的波动可能会产生巨大的金融风险。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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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高全球经济福利。从设置目的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为了帮助发达国家完成减排承诺,通过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减排高成本国家投入资金和技术,减排低成本国家实施项目,既完成了减排目标,又有效降低了全球总的减排成本,促进了全球经济福利的提高。尤其是清洁发展机制的建立,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问题。发展中国家当前经济发展模式以粗放型为主,能源利用效率低下。发展中国家通过国际合作项目的建立,学习了发达国家先进的管理模式,获得了先进的低碳技术,提高了能源利用效率,同时也实现了节能减排。在清洁发展机制的项目建设中,能促进发展中国家项目所在地区经济的发展,这些地区通过减排量的出售能获取利益,提高了当地的经济福利。同时,这些项目的建立还能起到带动作用,吸引项目相关企业的进驻,为当地增加新的就业岗位,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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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碳排放权的交易机制日趋成熟,与其有关的国际合作得到不断加强,这种跨国合作与交流使国家间更了解彼此的状况,从而有利于促进更多国际合作的达成,进而推动全球减排行动的进程,为利用经济手段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开创新的路径。同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还创造了很多商机,为国际贸易创造有利条件,从而有利于促进全球经济福利的增长。 内容来自dedecms

2.促进发展中国家产品竞争力的提高。发达国家减排行动的开展将使其能源密集型产品的成本上升,随之获取的利润也将减少。由此,发达国家及时调整产业结构,将钢铁、化工等能源密集型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而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生产同类产品的成本相对低于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更具有优势,会提高发展中国家这类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发达国家转移了与减排相关的能源密集型产品,会促进发展中国家对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进而提高该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内容来自dedecms

3.提高行业生产效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由于不同企业的生产效率不同,会存在减排成本相同的企业的竞争力不同。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具有较高生产效率的企业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更具有优势,当温室气体的边际减排成本相同时,生产效率相对较高的企业将优先取得碳排放权,而生产效率相对较低的企业将难以取得碳排放权,在激烈的竞争下,这样的企业将可能被市场淘汰。因此,相同行业的企业会千方百计提高生产效率以争取获得排放权的交易机会。 本文来自织梦

4.促进能源技术进步。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对能源行业产生直接影响。在市场机制下,要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能源技术转型是关键。因此,各企业力图改进技术以获得竞争优势,由此促进了能源技术的进步。《京都议定书》创设的三种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技术的开发、应用和转让都产生重要影响。受到市场机制激励,政府和相关企业会加大对绿色环保技术的开发投入,以推动技术的进步;由于全球减排的要求,增加了高碳行业对环保技术的需求,进而推动了绿色环保技术的创新;在多元化的利益驱动下,绿色环保技术的性能得到提高从而使成本降低,这将增加其未来的市场前景。可见,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将对能源技术产业产生重要影响。绿色技术产业将成为市场上最具竞争潜力的行业,能抢占技术市场的企业将在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实际上,出于对未来本国竞争优势的考虑,发达国家的企业也不得不采取减排行动,从而为自身发展提供动力。尽管在短期内,温室气体的减排行动可能会影响到一国的经济发展,但从长期效果看,必将获得相关产业技术的全面提升和国际影响力的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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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成本一收益分析可发现,尽管其运行需要付出诸多成本,但整体看还是获得了更多收益。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本质是对气候容量使用权的交易制度,是通过经济方法治理环境问题的一种手段。该制度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原则,能以较低成本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从而激励减排行动的积极进行,协调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不仅肩负实现制度效率的任务,还承担着体现公平发展的责任。如果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能保障参与交易的缔约方获得公平的收益,又能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中体现出效率性,则这项制度就是一种良好的制度安排。从当前这三种排放权交易机制看,交易多数还发生在发达国家问,涉及发展中国家的交易只有清洁发展机制这一种,而这种机制确实为发达国家降低了减排的成本,但未必能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所需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因为出于占据竞争优势的考虑,发达国家可能不愿将先进的绿色技术转让给发展中国家。这就可能出现发达国家只是简单出资而不转移技术的情形,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很不公平。此外,还不排除一些发达国家以转移生产基地的方式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碳排放量,而逃避减排义务,最终并没有降低碳的排放总量。诚然,这可能不是碳排放交易机制本身的问题,而是规则运行时受到了其他因素的影响导致。因此,应从实际出发,在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体系,使制度运行更加顺畅,兼顾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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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织梦好,好织梦

[1]蓝虹.环境产权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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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明远.论排放权的准物权和发展权属性[J].中国法学。2010(6):93. copyright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