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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的CSR绩效

发布时间:2017-08-08 作者:派智库 来源:陆家嘴 浏览:【字体:

[摘要]家族企业是全球最常见的企业治理形态,在全球经济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本文透过亚洲数据予以检测,发现,囿于“家天下”思维而追求家族利益是这类家族企业的普遍问题,但它在亚洲新兴国家的严重性远远超乎欧美工业国家。本文提出,家族企业下的独董常为相关人士,欠缺真正独立性,故未能抑制“第二类代理问题”,加之股权激励机制令其更倾向于创办人家族,难以推动CSR。本文提出,家族企业提高CSR绩效的关键,不在于组织内部的治理安排,而在于组织外部基于市场力量的治理结构。

本文来自织梦

  (世经评论·北京)前几次大哉论都与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有关,如CSR对股票评级的影响、CSR与组织策略的关系。CSR系指企业将环境面及社会面的推动方案,自愿地纳入其商业运营模式,以符合多种利害相关方的要求与期望;这些相关方不局限于股东,还包括顾客、供货商、员工、社区等。这次与读者分享另一个CSR议题:家族企业的CSR绩效。
  
  家族企业(family firm)是全球最常见的企业治理形态,在全球经济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据统计,美国家族企业占比约八成,创造了六成五的GDP,而欧洲数字与此相符。家族企业在上市公司中也属常见,美国标普五百中就占了四成,包括微软、沃尔玛、杜邦等。另外,德国的宝马汽车、法国的路易威登、瑞典的宜家家居、韩国的三星集团、中国香港地区的长和系、中国台湾地区的台塑集团,以及中国大陆的新希望、碧桂园等,都是家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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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族企业的创办人及后代是公司的控制大股东,且持股期特别长,会聘用家族成员或关系人士为高管,涉入经营,左右决策。家族成员更把家族血脉绵延与企业永续经营视为等同,又因口衔金汤匙,个人地位源于家族声望,故对公司有强烈的认同感。在家族成员眼中,这家企业不仅是“实质财富”的由来,也是“情感财富”的由来。
  
  探讨家族企业下CSR绩效,可从这类企业的矛盾切入。熟悉管理学的读者都知道,“第一类代理问题”涉及现代企业之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股东掌握所有权,企业的日常经营则委托给专业经理人代理。股东想要财富极大化,经理人想要高薪与地位等个人利益,双方难免矛盾。但是,相较之下,家族企业的主要矛盾不在股东与经理人之间,而在大、小股东之间。家族企业的控制大股东有实质与情感两种财富的牵绊,囿于“家天下”的思维而难以跳脱,以追求家族利益为主,甚至会侵占小股东财富来谋取私利,产生了“第二类代理问题”。 dedecms.com
  
  囿于“家天下”思维而追求家族利益虽是这类企业的普遍问题,但它在亚洲新兴国家的严重性远远超乎欧美工业国家,背后有两个原因。第一与家族企业所处的机构背景有关,尤以财产权法规的建立及落实最为关键。在投资人保护法规不健全的国家,制度无法护卫弱者,小股东沦为大股东鱼肉时,都难有申诉渠道。第二个原因与家族企业的形态有关。欧美的这类公司常属单一行业,如沃尔玛专注零售业、喜力啤酒专注酿造业,兼之其股权结构单一,法规监督严密,自然降低了集团内部利益输送的可能性。反之,亚洲的家族企业多为聚合集团,旗下包括各行业公司,如香港长和系之横跨地产、电信、零售、基建、港口及能源等。各集团更通过金字塔结构与交叉持股,建立了内部的连锁股权结构,当法规松弛、监管疏松,聚合形态对旗下各公司的利益输送有推波助澜之便,造成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更为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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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责任对象看,家族企业不仅须对小股东负责,还须对顾客、供货商、员工及社区负责。因此,倘使控制大股东会侵占小股东利益,他们会怎么对待顾客、供货商、员工、小区民众呢?针对这个涉及家族企业之CSR绩效的问题,我们可从两点来回答,一者关乎家族企业参与CSR活动的动机,另一者关乎其所参与的CSR项目。
  
  在参与动机方面,学者通过韩国数据,就企业对盈余数字管理与CSR得分的关系,比较了家族企业(韩国“财阀”)与非家族企业的差异。研究结果发现,从全体企业看,盈余操纵与CSR得分明显地负相关;从家族企业看,盈余操纵与CSR得分的负相关性减弱了很多,反映了CSR有被滥用。换言之,财阀涉入一种变相的CSR行为:它们因盈余数字质量恶劣,而以参与CSR活动来掩人耳目。
  
  在掩恶动机下,财阀参与最多的CSR项目为何?这涉及各种项目的性质及成本,财阀既以掩恶为CSR的动机,自会挑选最容易达到目的者,其中以慈善捐赠为首选。捐赠系一次性的行为,金额较低、可视度偏高,且企业通常捐了就可放手,不必有后续行动,也无需与组织运营结合。特别是,财阀捐赠背后的掩恶动机,反映在其大额捐赠的时间上:公布时点常落在媒体对创办人家族披露负面新闻后。这表示CSR是一种暂时性措施,系为当下止痛,而非为长远计议。相较而言,污染防治、制程绿化等环境面的CSR项目,投资额大、专业度高,还须与企业的核心运营策略及可持续发展规划做整合,不仅耗时费钱,且回报不确定,自不会被只求能有立竿见影之掩恶效果的企业挑选。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除韩国外,学者以印度、孟加拉国等其他亚洲新兴国家之数据,探讨家族企业与CSR的关系,也得出类似结论。亦即,家族企业特有的“第二类代理问题”,不仅存在大、小股东之间,还可延伸到其他利害相关方,造成了家族企业之CSR绩效不佳。
  
  有人不免会问,是否有某些治理安排,能抑制家族企业“家天下”思维,令其以正面方式看待利害相关方,进而完善CSR呢?的确有学者对这种治理安排做出建议,可行者有组织内外部两种,内部如股权激励机制、独立董事制度等,外部如外资机构持股、全球供应链等。但无论来源,重点都落在治理结构对CSR可能产生的推动与监督。
  
  针对这些假说,学者透过亚洲数据予以检测,结果颇为一致。首先,家族企业下的独董常为相关人士,欠缺真正独立性,故未能抑制“第二类代理问题”,也难以推动CSR。同理,家族企业下的高管常为相关人士,股权激励机制令其更倾向于创办人家族,也更恶化了经理人与其他各利害相关方的关系,故无益于CSR的推动。至于国际力量对家族企业之CSR可能产生的推动与监督,研究结果较正面:当家族企业因业务或资金等理由,须面对国际上较高的环社责任标准时,会以强化CSR实践回应之。由这几项发现看,家族企业提高CSR绩效的关键,不在于组织内部的治理安排,而在于组织外部基于市场力量的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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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束本文前,作者再度提醒,上述之家族企业CSR绩效不佳的结论,系基于对亚洲新兴国家的观察,未必适用于欧美。特别是,在财产权法规完整的工业国家,机构因素足以对“第二类代理问题”形成抗衡,令其隐身遁形,难以显现。此时,创办人家族反因“情感财富”的理由,特别爱惜羽毛、关注公司声誉,也更愿推动CSR。学者以西欧家族企业所做的研究,得到的正是这种爱屋及乌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