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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的难点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8-12-07 作者:派智库 来源:当代金融家 浏览:【字体:

[摘要]近年来,我国监管部门积极履行国际反洗钱规则,逐步树立“风险为本”“法人为主”的监管原则,不断完善反洗钱监管措施,探索实现“穿透式监管”。商业银行如何有效准确识别海量非自然人客户 “受益所有人”,既做到防范洗钱风险,又兼顾服务社会和业务开展,无疑是商业银行当前面临的一大难题。笔者拟从商业银行的视角,详细阐述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过程中的重点疑难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解决思路,以裨益于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织梦好,好织梦

  (中经评论·北京)一、导读
  
  我国有关部门可根据 FATF 标准和欧美监管经验,修改国内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做好与我国法律实践的衔接,增加提高法人透明度的法定机制。
  近年来,为了打击恐怖主义、贪污腐败和逃税等犯罪,防范利用洗钱手段“洗白”犯罪所得,OECD(经合组织)、FATF(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等国际组织要求各国提升公司结构的透明度,防范洗钱犯罪分子通过操纵公司账户进行贸易活动以达到恐怖融资和洗钱的目的。我国监管部门积极履行国际反洗钱规则,逐步树立“风险为本”“法人为主”的监管原则,不断完善反洗钱监管措施,探索实现“穿透式监管”。
  2017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应穿透识别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并规范了识别原则、识别要求、识别顺位、信息获取途径等要求。商业银行如何有效准确识别海量非自然人客户 “受益所有人”,既做到防范洗钱风险,又兼顾服务社会和业务开展,无疑是商业银行当前面临的一大难题。笔者拟从商业银行的视角,详细阐述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过程中的重点疑难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解决思路,以裨益于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内容来自dedecms


  
  二、国外“受益所有人”识别制度
  

  国外的“受益所有人”识别制度历经百年的发展,颇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首先,“受益所有人”的识别与核实属于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范畴。对于客户尽职调查而言,FATF的评估方法手册、巴塞尔委员会咨询性文件《银行客户尽职调查》、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BSA/AMI检查手册(Bank Secrecy Act/Anti-Money Laundering Examination Manual)均作了详尽的规定。其次,风险为本的“受益所有人”识别措施。FATF新四十条建议相对于旧标准的最大提升,是全面引入了“风险为本”的方法,允许各国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风险高低的不同,针对不同的客户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最后,西方发达国家通过立法赋予金融机构拥有反洗钱方面的金融调查权,同时要求客户履行相应的义务配合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如美国《洗钱控制法》要求,任何个人到金融机构开设账户,都必须提供身份证明、社会安全号码(SSN)或个人纳税识别号码(ITIN)、家庭住址、电话、职业等详细的个人信息,以及过去几年住址和就业变更的具体情况。澳大利亚《现金交易报告法》规定任何人开立银行账户均需留存“签字人信息”,澳大利亚金融交易报告分析中心还专门制定了开立银行账户的指导准则,对存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实行“100分检查”制度。 本文来自织梦
  
  三、我国“受益所有人”识别制度
  

  我国“受益所有人”识别制度是随着反洗钱制度的发展而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随着监管部门不断提升反洗钱标准和要求,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制度也取得了长足发展。2000年4月1日我国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2007 年8 月1日《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首次提出“了解你的客户”的客户身份识别原则;2017年5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银发〔2017〕117号)扩大了“有权拒绝开户”的适用范围,提出“加强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理念;201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文,下称“235号文”)要求金融机构穿透识别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和特定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2018年6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下称“164号文”),进一步规范了“受益所有人”的具体要求。作为反洗钱工作“第一道防线”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制度,经历了从仅出示身份证件到了解客户真实身份、交易目的、最终识别“受益所有人”(实际受益人)的转变,较好地满足了FATF、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的反洗钱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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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商业银行“受益所有人”识别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自然人客户的分类问题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235号文”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非自然人客户分为四大类,即公司类法人、合伙企业、信托类企业和基金类企业。该条第六款明确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和经营农林渔牧产业的非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类型的客户可采用简化识别方法,将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视同为受益所有人。
  上述分类识别方法有助于人民银行更好地指导和推进“受益所有人”识别工作,但也给商业银行造成一定的困惑。一是法律上视为自然人的主体被要求穿透识别“受益所有人”,造成反洗钱监管规定与法律的冲突。如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是我国特殊独有的民事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于将“个体工商户”作为“自然人”的特殊形态存在。二是简化识别采用列举企业类型的方式不能完全涵盖非法人组织。中国人民银行 “235号文”第一条第三款列举规定,实行简化识别的客户大都为非法人组织,且其结构相对简单。中国人民银行推行简化识别主要目的在于既要把控风险,又要切实减轻金融机构识别压力,集中精力识别前述“四大类”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但商业银行在实际识别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主体的多元性,非法人组织往往不局限于监管文件列举的种类,对于不典型的非法人组织,是按照简化识别还是按照标准流程识别,对商业银行来说是一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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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益所有人”信息采集存在的问题
  
  
一是信息获取渠道单一。“235号文”并未明确规定“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渠道,“164号文”虽规定了政府主管部门、非自然人客户以及有关自然人依法应当提供、披露的法定信息、数据或者资料,是商业银行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的重要基础,但由于商业银行并未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证监会、公安部门、税务、法院等有权机关实行信息互联和共享,非自然人客户的信息查询渠道主要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仅获取信息途径单一,而且信息有限。二是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有效信息不足。公示信息只有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姓名和股东名称,并无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号码、联系方式以及股东股权比例等有效信息。
  
  (三)特殊类主体“受益所有人”识别难 织梦好,好织梦
  
  
目前国内的经济主体种类繁多,股权结构千差万别,识别起来难度更大。比如信托“受益所有人”的识别。信托的“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为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最终享有信托权益的自然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为非自然人的,商业银行应当逐层深入,追溯到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最终享有信托权益的自然人,并将其判定为“受益所有人”。设立信托时或者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为符合一定条件的不特定自然人的,可以在受益人确定后,再将受益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主要困难在于,如果遵循“表面审查”原则,对非由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参与的信托计划,商业银行对其了解可能仅局限于信托合同的约定,往往不能准确判定信托的真实投向和意图;作为资金监管人的商业银行如将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通常情况下委托人是同一人)简单认定为该信托的“受益所有人”,则前述人员可能并非该信托计划的真实“受益人”。如何进行有效穿透识别,这也是信托监管方面的难题。商业银行在信息获取途径和通道均有限的情形下,准确识别信托计划的“受益所有人”存在相当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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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受益所有人”识别制度与人行优化开户制度存在一定的冲突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2018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开展优化企业开户服务督导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0号),要求金融机构缩短开户流程,优化开户服务。但该制度的执行客观上不利于商业银行识别“受益所有人”,即使后续人民银行通过“164号文”要求金融机构对于简单的客户可以先开户,再进行“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没有法律和监管制度的明确规定,客户动辄以维护消费者权利为由提出投诉或诉讼,造成商业银行无法理直气壮地识别客户的“受益所有人”。
  
  五、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受益所有权制度的立法
  
  
我国有关部门可根据FATF标准和欧美监管经验,修改国内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做好与我国法律实践的衔接,增加提高法人透明度的法定机制。一是明确我国反洗钱领域“受益所有人”的含义,制定“受益所有人”登记制度或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豁免、保存、查询、使用和保密等要求。二是从企业管理角度,将“受益所有人”信息纳入工商注册登记范围,完善股东登记制度,明确信息披露义务,对未按要求提供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法人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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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受益所有人”信息共享机制
  
  
“235号文”已明确商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受益所有人”信息,人民银行“受益所有人”数据库的建立也是我国“三反”监管体系建设和满足国际反洗钱监管准则的重要举措。FATF指出,针对客户尽职调查,为解决公司信息不透明给银行带来的合规难度,各国政府应完善辖内政府数据库,公司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以便于金融机构完成最终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识别。我国商业银行识别“受益所有人”最大困难是信息获取渠道不足。为解决渠道不足的困境,我国有关部门可在征信体系数据库基础上,有效整合工商、税务、证券等相关部门掌握的有关信息,扩充系统信息内容。在平衡个人隐私和信息公开关系的前提下,赋予商业银行一定的查询权限,便于其能够准确识别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因为对于股权复杂的企业,其股东信息和关联信息复杂,单靠商业银行自身的数据库往往不能准确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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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站式”服务化解强化身份识别与便捷开户之间的难题
  
  
加强合作,实施“一站式”服务给我们提供了化解两者之间难题的思路。据了解,目前,多地商业银行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合作,推出“政银通”方式,使公司注册与企业开户成为“一站式”服务。通过“一站式”服务,一方面可以当场注册,当场开户,银行代理办理工商注册,甚至人民银行可以当天就发放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使营商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另一方面,工商注册登记是企业成立的初始,注册登记流程与银行对企业身份识别越来越趋同化,故如果是“一站式”注册,反而可以提高身份识别的效率。企业的基本信息、实际受益人的识别均较为便利地认证。由于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故法定代表人的核实和面签工作也可以同步完成。各类证件的真伪核实较为便利,经过市场监督部门检查,银行基本可以不用识别营业执照的真伪、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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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企业“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是银行的责任。加强身份识别,识别“受益所有人”也是银行应尽的义务。“风险为本”“审慎均衡”的原则将是今后反洗钱工作的主旋律,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必须从顶层设计层面做起,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加强合作,优化业务流程,创新业务模式,实现“线上线下”融合、数据信息共享,实现身份识别与便捷开户的协同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