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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加速推进存量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发布时间:2018-06-06 作者:派智库 来源:中国金融信息网 浏览:【字体:

  中国金融信息网讯(李宇佳)辽宁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2020年底前,按照每年全省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简称“个转企”)不低于1万户的目标(其中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不低于30%),推动实现2017年底前存量个体工商户符合实施转企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重点转企、符合引导转企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加快转企。转型为企业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3年内对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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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提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在办理银行账户、资产过户、涉税事宜等相关手续,以及办理原有许可审批事项延续手续时,持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有关部门和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按照变更或“一废一立”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相关费用。 dedecms.com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允许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字号;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须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转型后企业入驻各类产业园区、创业基地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试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免于提交场地使用证明。 织梦好,好织梦

  《意见》明确,转型为企业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3年内对企业给予相应奖励。对转型后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和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政策。对转型后确有困难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对转型后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从转型升级为企业当年起,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比例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3年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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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意见》,辽宁省将对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对达到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50%、税务部门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列入重点培育对象,引导其加快转企。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应为1年以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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