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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四季度保险业监管与市场动态(一)

发布时间:2017-01-06 作者:派智库 来源:金融中国 浏览:【字体:

一、监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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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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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 1.保监会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2.中葡进一步深化保险监管合作。3.保监会成立重大决策专家委员会 12位专家获聘。4.保监会就保险代理人监管征求意见。5.保监会严防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6.保监会就险企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征求意见。7.保监会排定时间表整治“网络互助”。8.保监会就建立监管公开质询制度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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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险 1.保监会排查2017年人身险满期给付与退保风险。2.保监会再度加码人身险监管。 织梦好,好织梦

(三)财产险 1.保监会起草指引规范产品合理定价。2.国务院:稳步开展主要粮食作物价格保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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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互联网保险 1.保监会拟强化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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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中介 1.保监会明确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要求。2.保监会抬高保险中介牌照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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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金、资本管理 1.保监会:保险资金可投资同业存单和大额存单。2.强化险资运用监管联动。3.保险资管业协会:保险资金运用迎来黄金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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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会保险监管 1.保监会提高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经营门槛。2.社保基金会计制度征求意见 为养老金投资运营铺路。3.人社部:生育医疗保险合并拟2018年全面推开。 copyright dedecms

(八)监管言论 1.陈文辉:积极推进亚洲偿付能力监管交流与合作。2.周延礼:加快构建比例合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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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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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监会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上海证券报》10月11日消息,10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主办的第十届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联席会议暨保险行业协会公司治理专业委员会上传来消息,目前多份相关监管文件正在草拟或修订,尤其是涉及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全链条审查问责机制的建立备受关注。这些文件包括:将出台的《保险公司章程指引》,将修订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将积极争取在《保险法》修改中增加公司治理监管的内容。除立规之外,保监会也将继续通过加强现场与非现场监管的方式加强公司治理监管。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强调,保险公司治理改革已经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期,公司治理监管,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必须以更深入的思考、更前沿的认识和更有效的手段,扎实推进公司治理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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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葡进一步深化保险监管合作。《中国保险报》10月11日消息,10月9日,在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和葡萄牙总理科斯塔的共同见证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项俊波与葡萄牙保险和养老金监管局主席阿尔玛萨在北京签署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IRC)与葡萄牙保险和养老金监管局(ASF)合作与技术协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的签署是中葡保险业为落实两国领导人共识,促进中葡保险合作发展的重要举措。《协议》进一步深化了中葡双方保险监管合作,为双方保险机构的商业交流建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保险业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中葡双方领导人的高度关注和积极支持。中葡双方保险监管机构积极沟通,就《协议》内容协商一致。《协议》包括信息交流、专业培训、技术协助等多方面内容,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葡萄牙保险和养老金监管局全面深化保险监管交流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将推动中葡保险领域进入全方位互动交流发展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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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监会成立重大决策专家委员会 12位专家获聘。《21世纪经济报道》10月19日消息,为进一步提高保险监管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有效性,增强保险监管工作的透明度,保监会决定成立专家咨询委。经过认真遴选,保监会聘任王和、王一鸣、闪淳昌、刘世锦、李扬、张承惠、郑伟、郑秉文、徐敬惠、钱颖一、曹凤岐、魏华林等12位专家为首届专家咨询委委员。10月18日,保监会召开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下称“专家咨询委”)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强调,专家咨询委要着力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及时回应和解决行业发展和监管面临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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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成立专家咨询委是保监会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深谋远虑,结合国家战略和行业需要,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有利于汇聚行业内外的智慧力量,为保险强国建设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有利于广开言路、广纳善策,为制定出台监管政策、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提供政策建议和决策依据,必将对保险业改革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来自织梦

4.保监会就保险代理人监管征求意见。《证券日报》10月27日消息,根据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截至2016年二季度末,保险业职工人数105.73万人,较年初增加3.28万人,保险代理人员564.92万人,较年初增加93.62万人。保监会近期下发《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各保险机构征求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意见稿包括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自律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引人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从多方面加强代理人监管,对代理人监管趋严的迹象明显。如提到,“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及各地相关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制定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加强自律检查和奖惩。”此次意见稿反馈后或对庞大的保险代理人群体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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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监会严防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上海证券报》11月24日消息,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参与我国再保险市场的离岸再保险人不断增多,我国离岸再保险分出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逐步凸显。为防范离岸再保险人信用风险,促进再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保监会近日起草了《中国保监会关于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从适用的对象和范围、担保的形式和范围、担保措施的具体要求,以及在偿付能力评估时担保措施的使用等方面,对离岸再保险人提供担保措施的有关事项提出了规范性要求。《通知》明确指出,认可的担保形式包括存款资金、备用信用证和其他保监会认可的担保措施,并规定担保措施的覆盖范围是境内再保险分出人对离岸再保险人的信用风险敞口,即应收分保款项和应收分保准备金。   内容来自dedecms

点评:《通知》的出炉,有利于提高离岸再保险交易的安全性,有利于保护境内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分出人的合法权益,防范离岸再保险人的信用风险,促进再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织梦好,好织梦

6.保监会就险企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征求意见。《财经》12月2日消息,为推进京津冀保险市场一体化,促进京津冀保险业协同发展,12月1日,中国保监会就《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区域经营(以下简称“跨区域经营”)行为,防范化解市场风险。《保险公司跨京津冀区域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跨区域经营备案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符合自身发展规划;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内控健全,制定了跨区域经营业务规范;最近两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保险公司或者其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经营的,应当具备如下条件:内控制度健全,具备跨区域经营的管理能力;现有机构运转正常,最近一年内未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度代理手续费超过500万元等。同时要求,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加强跨区域经营业务的人员管理和业务服务管理,对于未在扩展经营区域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由总公司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管理跨区域经营地区的业务,确保业务服务到位,并建立异地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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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监会排定时间表整治“网络互助”。《上海证券报》12月27日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防范相关金融风险,保监会26日正式下发《关于开展以网络互助计划形式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对网络互助平台开展分排查分类、限期整改、查处和总结评估等四阶段专项整治工作。《通知》要求,此次专项整治旨在化解潜在金融风险,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全面摸清互助平台基本情况和风险底数,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同时,通过督促整改和查处,纠正向社会公众承诺赔偿给付责任或诱导社会公众产生刚性赔付预期的行为,划清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界限,防范消费误导。在工作步骤上,《通知》指出,对网络互助平台的专项整治工作,分排查分类、限期整改、查处和总结评估四个阶段。值得注意的是,保监会对每一个阶段的目标都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表”——2017年1月16日前完成排查工作,2月中旬前按要求完成整改,2月底前依法采取差别化处置措施。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8.保监会就建立监管公开质询制度征求意见。《中国证券报》12月29日消息,12月28日,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建立监管公开质询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建立监管公开质询制度。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开质询范围为社会媒体关注,涉及公众利益或可能引发重大风险的事项。一是公司治理类,包括保险公司股权、股东关联关系、入股资金、关联交易、治理运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等有关问题;二是经营类,包括保险产品设计、业务模式、销售理赔行为等有关问题;三是资金运用类,包括保险资金举牌、收购、境外投资,以及与关联方之间开展的保险资金运用等有关问题;四是监管机构关注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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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身险 copyright dedecms

1.保监会排查2017年人身险满期给付与退保风险。《上海证券报》11月18日消息,为摸底2017年的形势,保监会近日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满期给付与退保风险排查及统计预测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各人身险公司应将风险排查与研判外部经济环境和行业经营形势相结合,参照满期给付与退保风险排查工作要点,结合实际业务情况,梳理满期给付与退保风险的重点地区、重点渠道、重点客户、重点产品,确保全面、清晰掌握公司满期给付与退保风险情况。为防范化解满期给付与退保风险,保监会要求,在此次排查中,各人身险公司总公司应加大对分支机构风险排查工作的督导,保监部门将视情况,对风险排查不认真、不到位,满期给付与退保预测数据与实际发生额偏差较大的公司进行通报批评。业内资深人士预计,2017年满期给付金额将仍然维持在较高水平,但可能比2016年有所回落,行业现金流整体充裕,风险基本可控,但相对而言,若干个体所面临的形势则要严峻一些。 本文来自织梦

2.保监会再度加码人身险监管。《上海证券报》12月31日消息,针对人身险行业存在的部分公司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较高、精算规定等监管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立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对精算规定及相关监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整改,各公司应于2017年1月2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自查整改报告。《通知》对保险公司监管更加细化和规则化,加强了风险的管控,同时从精算可能出现的重要风险点进行了风控,对分支机构的设立也是更加严格,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业务和资产规模的扩大,因此,影响相对直接和较大。保监会下一步将密切关注《通知》执行情况和中短存续期业务的发展情况,加大对重点公司的监管力度,确保《通知》提出的监管要求执行到位,对于执行不到位、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公司,保监会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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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险 本文来自织梦

1.保监会起草指引 规范产品合理定价。《上海证券报》10月13日消息,无论是在负债端还是资产端,保监会正在通过完善规章制度,来践行“保险姓保”的发展理念。上海证券报12日独家获悉,保监会拟规范财险产品合理定价,现已起草《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目前正在行业内部征求意见。《指引》明确了财险产品费率厘定的三大原则,即合理性、公平性和充足性。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应确保费率厘定结果符合这三大原则,以避免损害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以及危及保险公司自身的财务实力。《指引》还强调,保险公司应基于费率测算结果,对费率测算过程的合理性进行检验。保险公司应就费率测算结果是否满足费率厘定预设目标与定位,是否满足合理性、公平性和充足性要求,是否满足风险管理要求等进行综合测试,综合测试内容应包括财务测试和风险测试。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2.国务院:稳步开展主要粮食作物价格保险试点。《期货日报》12月7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稳步开展主要粮食作物、生猪和蔬菜价格保险试点,推动建立农业补贴、涉农信贷、农产品期货、农业保险联动机制。《意见》指出,到2020年,农民收入增长支持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更加健全,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确保实现农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意见》从四个方面对完善农民增收支持政策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二是强化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三是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长效机制,释放农民增收新动能;四是健全困难群体收入保障机制,确保实现全面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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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互联网保险 内容来自dedecms

1.保监会拟强化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监管。《证券日报》12月23日消息,在2016年1月末发布《保监会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的基础上,保监会进一步强化监管,拟出台《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该通知的征求意见稿12月上旬就开始在行业内部征求意见,21日是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与1月末发布的管理通知相比,保监会征求意见的《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发布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应合理设置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在内部管控制度中对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分别设定不同的累计最高承保金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的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保险公司应在业务系统中设定校验规则,控制单户投保人累计投保金额,避免投保人通过多次投保规避金额限制。在最大可损控制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应制定赔付率、逾期率达到约定数值即停办新业务等止损机制,控制最大可能损失。在承保能力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累计承保的保险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净资产的3倍。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五)保险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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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监会明确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要求。《上海证券报》10月14日消息,为切实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从六个方面对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申请的审查提出明确要求,包括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注册资本实施托管等,同时明确对存量机构注册资本托管设有6个月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通知》明确的六方面要求分别为:一是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股东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二是注册资本实施托管。机构应在资金雄厚、管理规范、具有托管经验的银行开立托管账户,将全部注册资本进行托管;三是职业责任保险足额有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机构应出具承诺函,并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足额性、有效性和连续性,不得违反规定退保或降低保障水平;四是商业模式合理可行;五是公司治理完善到位;六是风险测试符合要求。对机构进行风险测试,综合考察机构、股东及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历史经营状况,辨识是否存在利用保险中介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可能性,全面评估其风险状况。 内容来自dedecms

2.保监会抬高保险中介牌照门槛。《北京商报》11月25日消息,11月24日,保监会下发《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提高中介牌照的门槛,规定股东禁入行为列表,如最近三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组织等单位有不良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禁止入内等。其中要求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5000万元,不过明确提出股东出资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且为自有、真实、合法资金,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来投资。《征求意见稿》也杜绝从业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dedecms.com

(六)资金、资本管理 dedecms.com

1.保监会:保险资金可投资同业存单和大额存单。澎湃新闻11月8日消息,11月2日,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印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部分存款产品的监管口径》,明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同业存单和大额存单,并纳入银行存款管理。在此前保监会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当中,对于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此次将同业存单和大额存单纳入险资可投范围,保监会相关部门表示,是为了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行为,扩大保险资金配置空间。此次保监会放开险资对于同业存单和大额存单的投资,对外来看,是为了建设利率市场化增加参与主体;对内则丰富了险资的资金运用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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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险资运用监管联动。《北京商报》11月24日消息,数据显示,2016年1-10月,我国原保险保费收入2.7万亿元,同比增长30.4%,全年保费收入将达3万亿元,有望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目前,保险总资产达14.8万亿元,共有保险公司法人机构207家,从业人员700多万。如此看来,不同于其他金融机构如临寒冬,保险业整体欣欣向荣。11月23日,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在2016新浪金麒麟论坛上表示,保监会将强化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联动,督促保险机构合理控制负债成本,真正做到“有多大本钱,就做多大业务”。黄洪指出,保险业也有少数公司的经营比较激进,非理性竞争行为仍然存在。为此,保险监管将更加注重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做实公司治理监管。严格股东资质要求,规范管理层运作,防止不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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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资管业协会:保险资金运用迎来黄金发展机遇。《中国证券报》12月14日消息,由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简称“协会”)主办的“IAMAC奖-2016年第三届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最受欢迎卖方分析师”颁奖大会12月13日召开。协会会长、泰康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兼资产管理公司CEO段国圣表示,伴随中国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保险资金运用也迎来了黄金的发展机遇,资产规模快速增加,行业实力显著增强,行业总资产将在2016年年底突破15万亿元,对于资本市场的良性运行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copyright dedecms

点评:在大资管时代,各类金融机构都有自己最擅长的领域,也都有自身差异化的竞争优势。保险资产管理业的内在特征,决定了其投资理念、风险偏好、运作机制等与证券、基金、信托等其它资本市场主体的差异。需要卖方研究机构向保险资管行业以针对性专业化的服务,扎实的穿透性研究,来揭示资本市场的运行规律,发掘资本市场的内在深层价值,进一步提升保险资金的配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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