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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有成效的日本农协

发布时间:2018-12-29 作者:派智库 来源:中宏数据库整理 浏览:【字体:

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是根据1947年《农业协同组合法》成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覆盖面广、功能完备,在推进乡村振兴、衔接小农生产与现代农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日本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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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体制完善,是农协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 内容来自dedecms

日本政府采取基本法与特殊法相互结合的方式,促进农协快速发展。1947年日本施行的《农业协同组合法》是指导农协经营活动的基础法,不仅明确了农协法律地位,而且从不同方面和层次明确了对农协的指导和支持,巩固了农协基本性质和经营范围。同时,针对不同领域的特点,制定或完善相应的特殊法,例如:《农业协同组合法财务处理基准令》(1950)、《农业协同组合合并支持法实施令》(1961)、《农业协同组合法实施令》(1962)、《农水产业协同组合储蓄保险法》(1973)、《关于农林中央金库于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合并法》(1997)等等,这些特殊法以基本法为基础,保障特定领域政策执行与目标保持一致,又与其他部门的特殊法相互关联,保障推进步伐一致,使日本农协发展始终处于法律约束之下,做到有法可依,避免了人为因素对农协市场行为的影响,保障了日本农协制度的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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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功能定位明确,是政府落实农业政策的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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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通过强制性的农地改革,确立了在小农土地所有制基础上的农业家庭经营体制。日本通过在全国范围内重组农协体系,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民的经济和社会地位。 内容来自dedecms

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政府要促进农协组织发展,实现提高农业生产力,提升农民的经济社会地位,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明确了农协在促进农业农村农民协调发展中的定位和作用。日本农协在二战后经济恢复时期,执行国家的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有效保障了粮食供应。上世纪70年代,日本粮食生产过剩,农协协助政府执行限产政策,有效稳定了市场价格。另外,日本农协还承担了政府70%的支农资金及相关政策性贷款的征信、核实、监管和发放任务,在帮助政府推广农业技术、解决农产品销售、推动农村社会经济等发展方面充当了主要平台,是政府实现农业农村发展目标的重要载体。日本政府虽然不能给予农协扭曲市场结构的财政支持,但是通过税收政策、项目支持、购买服务以及委派农协理事长担任地区农业规划负责人、承办入等方式,保障了农协在农村的引领地位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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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结构合理,能够有效提供综合性的为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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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纵向来看,日本农协体系分为中央联合社、都道府县联合社和市町村基层农协三个层级,下级农协通过出资成为上级农协联合社的成员,上级联合社对下级农协进行组织、业务及经营指导,并承担下级农协做不好做不了的为农业务,上下层级关系紧密、运行高效。从横向看,日本的基层农协基本上都兼营营农指导、供销、金融、医疗等业务板块,开展综合性为农服务。在中央和都道府县层面设立了专业性很强的全国农协联合会、信用联合会、共济联合会、厚生联合会等,分别开展生产指导与供销业务、信用业务、保险业务和医疗业务等。并且,设立了农协中央会(简称“全中”)负责平级农协联合社的组织指导和政策协调。另外,各级农协还可以兴办子公司,子公司可以作为独立的法人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运营,承担具体为农服务任务。这种网络状构造,克服了东亚地区农民规模小、居住分散、服务成本高的难题,将内部各业务板块统一融合,使得基层农协能以低成本满足农民多方面需求。同时,提升了农产品销售、农资购买等领域的竞争力,极大增加了农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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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农民为主体,代表和维护了小规模农户的利益 本文来自织梦

日本农协坚持农民组织这一基本属性,规定只有从事农业生产或者虽然不自己从事农业生产,但是对农业生产有决定权并能承担其结果的农业经营者才能成为成员。并且,要求出资基本平等,拒绝大规模农场加入,严防组织体系被工商资本或少数规模农户异化。 织梦好,好织梦

日本农协坚持合作社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农协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由成员直接投票,民主选举产生,重大决议采取一人一票民主管理。上级农协联合会的理监事会由下级农协民主选举产生,这就决定了上级农协要服务于下级农协,基层农协要服务于农民,农协能够有效反映农民、农村的诉求,为政府制定农业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另外,日本地方政府经常委任基层农协理事长担任当地农业相关机构负责人、顾问等职务,使其在农业基础建设规划、农业政策制定、执行的各个层面都能有效反映农民意愿,避免政策出现伤农问题。 dedecms.com

日本农协坚持公益性宗旨,对成员提供的各项服务都不以盈利为目的,并通过一系列的组织原则、经营原则来确保农协与农民利益的一致性。例如:在农民职业培训方面,农协开展的生产指导、教育培训等很多服务是免费的。在农产品销售方面,农协禁止低收高卖,损害农民利益,只能按照代理制从代理农民销售的交易额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将农协收益与农民利益捆绑在一起,有效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另外,上级农协的存在是为了帮助基层农协发展,但凡基层农协能干好的业务,上级农协联合会都不参与竞争,只有基层农协干不了或干不好的事,上级联合会才会出面解决。即使政府支持基层农协之间存在业务上的竞争,也主要是为了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防止个别农协垄断。 copyright dedecms

五、提供综合服务,满足了小农生产生活多方面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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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国家耕地面积有限,日本户均耕地面积1.18公顷,能达到完全依靠经营性收入维持生计的农户仅有0.6%,并且有88.4%的农户都从事兼业化经营,加上存在农业生产和生活消费两方面需求特性,农户更需要的是全方位的综合服务。日本农协围绕农业产业链各环节提供的全方位服务,从农资供应到农作物的售卖,甚至日常生活用品、金融保险、教育培训、文化福利、医疗保健等业务,使得各类业务范围效应和规模效应显着,相当程度上弥补了农户土地规模的不足,使日本农民生产生活非常方便。同时,对于整个农村的社会进步和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效解决了城乡二元分割问题。1970年代,日本在东亚地区率先实现了农业现代化,并且基本消除了城乡收入差距,从实践证明了在人多地少的小农国家,通过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也可以实现农业现代化。 copyright dedecms

六、流通体系运营高效,促进农民增加收入效果显着 本文来自织梦

日本农协将农民的农资需求统合起来,再以预约的方式与农资供应商签订年度供销合同,通过形成规模购买能力,降低农资购买成本,保障了农民买到符合标准的高品质农资。日本农协还受农民委托将农产品组织起来,按照客户要求,在自建的配送中心开展分选、加工、包装、冷藏,按照统一配送标准,将农产品直接送入城市,避免了一家一户分拣造成的农产品损耗,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把流通环节的利润牢牢抓到了农民手里。日本政府对农产品流通高度重视,鼓励农协自建、并购国内外化肥等农资生产公司、修建农产品分拣中心、配送中心,规定中央批发市场的批发商不得拒绝农户或农协委托销售,并建立了严格的监管机制,交易商资质审查制度、农产品市场准入机制为农产品流通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copyright dedecms

七、金融与其他业务有机结合,支撑了农协组织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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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协同组合法》授权农协在一定条件下开展信用、保险等金融相关业务。日本农协统合基层农协、联合社资源组建了“JA银行”,开展一站式、多样化涉农金融业务,全国共济联负责开展保险业务,基层农协设有信用共济部门开展合作金融和保险服务。农协的合作金融体系一方面作为政府落实支农资金的平台,为成员提供短期、小额信贷,另一方面金融与农产品销售等其他业务之间有机结合、降低了征信成本,提升了销售能力。日本农协用金融和保险业务获得利益为技术指导、供销等业务提供资金,弥补其他业务的亏损,保障了农协为农服务的顺利开展。(nc-18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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