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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房产税的税收限制政策及制度变迁分析

发布时间:2017-08-04 作者:派智库 来源:税务研究 浏览:【字体:

[摘要]税收限制政策是美国房产税制度的一大特色,包括对特定纳税人、房产改建、税基计算和征收程序等的减免.优惠政策。美国税收限制政策经历了不断的调整、调适过程,特别是美国二十世纪早期及七十年代的两次大的财产税制度变迁,使统一财产税变为分类财产税,房产逐渐成为财产税的主要课税对象,并逐步赋予了一系列税收限制。基于此,本文提出,美国根据房产税制特点进行决策、重视合法性建设,实行信息公开、明确各级政府分工等作法,值得我们在未来推进房产税制改革中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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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经评论·北京)在美国各地对房产征收的财产税(以下简称“房产税”)制度中,税收限制(Tax Limitation)政策是其制度体系的一大特色。税收限制政策通过特定纳税人、房产改建、税基计算和征收程序等实施一系列减免或优惠,限制房产税收带来的社会不均衡。在美国历史上,房产税先后经历两次大的制度变迁,各州政府的税收限制政策一直伴随着这个过程,不断进行政策调适、磨合,并越来越系统化。我们要了解、借鉴美国房产税制度,必须着重分析其税收限制政策的制度变迁模式。
  
  一、美国房产税制度变迁及税收限制政策形成
  

  房产税曾是美国各州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后来随着所得税、消费税等税种不断成长,房产税逐渐退出州政府收入项目,转变成为县、市、镇、学区、特别区等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美国房产税具有纳税人广泛、课税价值巨大、税额与收入分离、税基评估人为因素多等特征,历史上就与税收限制政策相伴而生,税收制度也在这种税收限制政策中渐进变迁和完善。 copyright dedecms
  
  (一)第一波房产税制度变迁及限制政策出现
  
  
美国房产税起源于北美殖民时期,最初课征范围是土地、地上建筑物、机械用具、家居用品、船只、家畜等全部财产,税额分别按照土地面积、牲畜头数、房屋价值、船只吨位等不同标准计算。伊利诺伊州从1818年开始实行一般财产税(General Property Tax)制度,对各类动产、不动产实行同一税率征收。其他州从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开始纷纷引进这一制度,到了十九世纪末已有35个州实行统一税制。十九世纪后20年系美国历史上的“镀金时代”,这一时期美国经济高速发展,1898年城市人口首次超过了农村人口,农业社会向城市化转型。当时一般财产税平均占各州税收总收入比重达45%,高于其他任何一个税种。但此时房屋价格尚未拉高,房产税占整个财产税收比重较低。由于房产真实价格难以取得、缺乏合格评估人员、官员选举因素、州和地方竞争等原因,房产税的税基增长缓慢,人们对房产税的多寡并不在意,此时各级政府没有制定普遍性的税收限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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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0年后,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房屋价格逐步升高,美国房产税收入迅速增加。房屋价格带动的税收增长引发公众支出压力,各级政府开始推动了房产税的第一波制度变迁。1907年全国税收联合会(National Tax Association)成立后,各类纳税人组织纷纷成立,提出限制、取消一般财产税,实行专业人士评估,优化政府支出等政策。这些主张构成当时所处“进步时代”政策的一部分,一些具体要求在后来罗斯福新政中实现。1929-1933年大萧条时期,很多房主破产,无力缴纳贷款和税款,各级政府开始出台房产税的税收限制政策。美国先后有16个州政府针对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出台了相机抉择性的临时减免税收政策。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到六十年代后期,各州和地方政府纷纷将这些政策制度化。如,新泽西州1957年实行面向老年人的税收减免政策,之后有24个州先后引进;威斯康星州1964年实行房产税高于一定税额或房主收入比例后,自动减免的断路器(Circuit Breaker)制度,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有近30个州建立这一制度。 copyright dedecms
  
  这一时期,各州实行房产税法定税基限制政策,即法律规定房产税税基与房产的市场价格的比值。这一规定拉低了税基,实际税基更是低于法定税基。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美国27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法律要求房产税按市场价格的l00%计算,其余14个州规定的税基低于市场价格,最低的为20%。但各州实际税基均低于法定税基,有的州甚至不到市场价的5%。到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原法定税基100%按市场价格计算的27个州中,有10个州也因法定税基与实际税基的强烈反差,遇到来自公众的巨大税收减免要求,于是纷纷大幅度降低法定税基与市场价格的比值,有的州调低到20%。
  
  (二)第二波房产税制度变迁与限制政策深化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通货膨胀率达到历史最高点,加上能源危机,房产价格上涨,经济发展陷入“滞涨”。虽然美国大多数州已采用低于市场价格100%的比例计算税基的税收限制政策,但房产税税负仍然迅速增加,纳税人压力沉重。在这种形势下,美国各州再次大规模出台房产税税收限制政策。人们也通过各种途径表达税收限制的政策主张,更多的则是向法院提起涉税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其中,在霍华德·贾维斯(Howard Jarvis).保罗·甘恩(Paul Gann)两人倡议下,1978年加利福尼亚州提出“不应让老加利福尼亚州人因高税收而失去住房”的税收限制政策的改革方向,并迅速开启了“限制财产税收的人民倡议”(People's Initiative to Limit Property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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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一阶段,美国几乎所有州都出台了以税收限制为特征的新房产税政策,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加利福尼亚州1978年第13号提案(Proposition 13)。该提案从税率、计税价格、房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税收增长等方面提出限制政策,重建房产税收制度。具体包括:房产税税率不超过计税房价的1%;计税房价按1975年3月1日价格,或以后进入市场换手、重新建造时的价格;每年房产计税价格增长不超过2%;禁止对房地产交易征税;增加房产税收入须获全体选民的2/3以上同意。13号提案出台后,各州纷纷出台了房产税限制政策规定,如比较典型的马萨诸塞州2-1/2案(Proposition 2-1/2)等。
  
  (三)房产税税收制度变迁与税收限制政策的关系
  
  
从美国房产税制度的历史发展可以看出,税收限制政策伴随着房产税制度发展的始终,并成为这个制度变迁的动力。 内容来自dedecms
  
  第一,税收限制政策是房产税制度变迁的重要内容和动力。公众对房产税政策的意见,推动了收入差距因素、残障人士因素等特定的因素被纳入税收政策调整考虑范畴,形成了房产税税收受限制政策,推动了房产税制度完善。
  
  第二,房产税一般制度与税收限制政策不尽相同。房产税一般制度反映普通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政策建议,税收限制政策主要反映特定群体、特定行为者需求。但两者都通过梳理形成完整的、可提交各方表决的系统化政策议程方案,这些方案通过全民公决、议会投票、行政命令等确认形式,最终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策。
  
  第三,税收限制政策最终构成房产税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研究借鉴美国房产税制度时,我们除了着眼于税基、税率等基本税制要素,也需要关注税收优惠、减免等限制性政策规定。因为美国房产税制度中,最复杂的就是其税收限制政策,美国各地按房产税率、税基的名义数值计算的税额,与实际征收额的巨大差异,主要受税收限制政策影响,只有了解这些政策才能全面了解美国房产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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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美国房产税的税收限制政策类型及现状
  

  通过美国历史上两次大的房产税制度变迁,尤其是加利福尼亚州1978年第13号提案出台后,美国各州系统引入了房产税收限制政策,为美国地方治理设定了收支限制。各州又普遍从特定人群、特定行为、征收程序等方面,制定了系统化的税收限制政策,使房产税制度逐渐磨合调适成熟。
  
  (一)针对特定纳税人的限制
  
  
加利福尼亚州1978年第13号提案通过后,纳税人中新的利益不平衡开始出现,各州和地方政府继续从房产税政策细节上完善相关税收限制政策。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第13号提案后该州陆续通过公民投票,出台了修改州宪法的19个提案,另有进入公决程序的10个提案,因未达到法定人数未获通过。
  
  在已通过的19个提案中,首先涉及的是对特定纳税人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市政建设被征用人、自然灾害受灾人、家庭财产受让人、重购住房的高龄居民、牺牲军人配偶等。这些都发生了房屋财产权的转移,按照第13号提案的有关规定,均属于应当重新估价的范围。但是,原有房产税税基均按购置价加随后每年不超过2%的固定增长比例计算,重新估价会带来计税价格大幅度上涨。这些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有的属于外界原因造成的,如财产被征用、自然灾害等;有的属于家庭成员间的转让,如父母、配偶、祖父母间;有的属于国家应予以照顾范围的,如牺牲军人的配偶获取遗产的。这些纳税人认为,重新计算计税价格不公平。各州和地方政府为此对政策进行了调整,最终在1982-1996年间,先后通过公民投票出台8个针对特定类型纳税人的补充提案。 本文来自织梦
  
  这样,在传统的老年人、低收入者优惠基础上,美国各州在后来也根据各自情况,制定了针对其他特定人群各类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如,对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给予税收减免优惠。
  
  (二)针对特定行为的限制
  
  
房产税应税房屋在购置或建造以后,常被改造、改建。对这些改造、改建带来的房产价值增加如何处理,是房产税政策中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按照美国大多数州的房产税制度规定,如果房屋所有人通过添加、重构或建筑物扩展等方式改建房屋,其添加或升级部分应当按当年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计入当年的房产税税基。以加利福尼亚州第13号提案规定为例,如果房屋所有人通过添加、重构或建筑物扩展改进性能,添加或升级部分按当年市场价值评估,其后每年选择2%或通货膨胀率两者中较低的一个比率确定增加比例,价值累加在原有房屋价值上。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但现实中的各种改建行为极为复杂。人们认为,像增加太阳能设施,属于绿色环保行为;增添消防、抗震等设施,属于增强公共安全保障;残疾人房主增加无障碍设施属于生活必须;非残疾人房主增加无障碍设施,属于维护残疾人权益等。类似行为不一而足,但都是公共政策应当鼓励的行为.税收政策作为公共政策的一部分不应相互矛盾。因此,有关利害关系人开始推动进入公众投票程序。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该州先后出台了7个相关的提案,将一些改造、改建设施增值排除出税基价值计算范围。
  
  (三)针对税收征收程序的限制
  
  
各州的房产税税收法律规定不仅是规定纳税数额的实体法,也是规定纳税程序、税法制度决定形式的程序法。如,加利福尼亚州第13号提案规定,涉及房产税收政策调整的,需要经过选民人数的2/3以上才能通过。各州民众为了防止州政府利用议会的立法权侵害公众财产权益,都通过州宪法或法律形式,对房产税制度变动程序普遍出台了限制性规定。各州税收限制性规定出台后,既限制了地方政府房产税收入,常常使之面临收支矛盾;同时也限制了公众增加某些政府投入的意愿。 内容来自dedecms
  
  这样,很多地方政府为了突破限制,纷纷以市政公用设施集资、各种收费、发行债券、权证等方式取得收入,绕开州政府对房产税的税收限制政策。各州政府为此纷纷采取措施堵塞政策漏洞,如加利福尼亚州出台了第218号提案(Proposition 218),将市政公用设施收费、集资等政府性收入都纳入需要全民公决事项的范围。在房产税限制制度下,公众希望投入的项目也受到很大影响,很多州为突破限制,将某些项目的房产税、债券融资、收费等,排除在税收增长限制范围。如,重视教育的加利福尼亚州2000年出台第39号提案,对校区通过债券融资政策全民公决通过比例,从2/3以上,调整为55%以上同意即可。
  
  (四)税收限制政策下的美国房产税现状及矛盾
  
  
目前,美国各地房产税平均有效税率(Effective Rate)在1%左右,最高的州在2%左右。税收限制制度最系统、健全的加利福尼亚州平均有效税率为0.81%,州内各地方政府税率不同,其中旧金山0.6%、帕洛阿尔托0.42%,各州中最高的新泽西州为2.38%,紧随其后的伊利诺伊州2.32%、新罕布什尔州2.15%、康涅狄格州1.98%;夏威夷州有效税率最低,为0.28%,紧随其后的阿拉巴马州0.43%、路易斯安那州0.51%、特拉华州0.55%。税收限制政策的系统性引入,使得各州有效税率较低。近年来的房产税税收限制政策出台逐渐减少。如,房产税税收限制政策最多的加利福尼亚州,1978年以来先后通过的20个议案中,19个是2000年以前通过的;之后仅有2010年通过了一个防震设施免税议案。 dedecms.com
  
  美国大多数州的现行普遍实施的房产税限制性政策,也带来利益不均衡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新旧住户不均衡。由于按房屋购置价加年度固定增长率计算税基,并制定税率上限,结果是居住时间越长,受益越大;而新房主通常支付更高的税负。二是区域间不均衡。房产价格增长快的地区,通常居民收入高,白人比重大,计税价格增长低于市场价格增长,有效税率事实上逐年降低;价格走低的地区,通常居民收入低,黑人、有色人种比重大,有效税率事实上逐年增高。三是政府收支矛盾突出。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政府各项财政支出不断增长,但房产税增长受制于税收限制政策规定,常常使地方政府面临收支窘境。此外,房产税可能会扭曲商业系统和房主决定迁移或扩张等。
  
  三、美国房产税制中税收限制政策的借鉴
  

  美国各州和地方政府针对具体情况,不断对政策规定进行调整,出台了大量税收限制政策,推动了房产税制度的有效实施。这些税收限制政策的制定、实施过程反映了公共政策的一般规律,对我国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完善具有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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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于房地产税特点制定政策
  
  
从税收来源看,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房产一般不产生现金流,需要用其他收入缴纳,容易因课税对象和税源的脱节而引发不均衡。税款征收方式上,其他税收一般随商品或所得分散或零星缴纳,房产税单笔应纳税额巨大,纳税人缴纳压力大。税基评估上,评估员自由裁量权容易产生寻租或不公正行为。我国房地产税面临的问题将是类似的,因此税制设计中要做到:解决好课税对象与税源分离问题;起步阶段,税率、税基未必一步到位;选用简单税基评估方式,压缩评估员的自由裁量空间;制定周密的老人、低收入人群等优惠政策等。
  
  (二)完善房地产税立法和公众参与
  
  
美国房产税政策,大多通过州宪法的形式出现,其中,有的是通过人民倡议,有的是立法建议等形式提出,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在征管过程中,由专业的评估人员进行价格评估,评估过程和评估员的选择,由公众或议员选择。从政策提出、制定、实施过程看,美国房产税政策的公众参与较多。从公众心理角度,人们对参与作出的决定,抵触情绪大大降低,甚至会极力维护。这为政策顺利实施奠定了基础。我国现行房产税只对经营性房产征收,房地产税立法后将扩大到对非经营性房产征收,在立法过程中如果有公众和人民代表的充分参与,也有利于后续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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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政策全过程的信息公开
  
  
美国地方政府在征收房产税前,会将相关税率、评估标准、评估结果、减免制度等公之于众,并为公众查询、提起申告提供方便。房产税的支出方向,主要用于学区教育、治安、居住环境、社区工程等居民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的项目。社区环境改善会带来房子增值,会增加公众满意度,减少抵触情绪。我国未来如果全面开征房产税,应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五公开)的要求,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应将房产税相关政策征求纳税人意见,及时掌握可能存在的问题。房产税的支出方向、支出数额、支出项目、管理及预期情况,也应及时公开。征收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可以采取公告公示、问卷调查、走访群众、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以便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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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明确政府间的房产税分工
  
  
美国房产税属地方收入,州政府只是介入政策制定,不分享收入。房产税政策的问题发现、政策制定一般由州政府主导;政策的执行、管理、终止等都由地方政府负责。州政府负责州内政策的统一性,以减少相邻地区政策差异可能带来的矛盾;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大多追求房产税收支对应,付出与受益相称,减少受益外漏等。我国房地产税政策应当符合我国国情,根本性政策由中央制定,省级制定实施细则和税收限制(优惠、减免等)政策,省以下地方政府制定操作性办法。房地产税属于地方胜公共政策,必须充分考虑本地实际收入和住宅价格水平。同时,基于收益、付出对称原则,房地产税支出应主要用于本区域环境的改善,而非用于一般性政府支出,更不能用于地区性的财政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