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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及其选择研究综述(二)

发布时间:2018-11-29 作者:派智库 来源:未知 浏览:【字体:

[摘要]随着各种经济共同体的诞生,区域组织在争端解决中的作用不断得到体现。De Mestral(2005)认为北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力不如多边,但是在争端解决的方式上比多边更为灵活和多样。Schaefer(2007)认为自由贸易区应该是GATT/WTO的补充而非替代,其中包括争端解决机制。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进一步改革自由贸易区有争议的问题,包括农产品保护、原产地规则的简化与自由化、有争议的贸易救济措施的解决等。只有改革才可能发挥自由贸易区应有的作用,也可以避免地区保护主义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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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经评论·北京)三、区域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随着各种经济共同体的诞生,区域组织在争端解决中的作用不断得到体现。De Mestral(2005)认为北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力不如多边,但是在争端解决的方式上比多边更为灵活和多样。Schaefer(2007)认为自由贸易区应该是GATT/WTO的补充而非替代,其中包括争端解决机制。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进一步改革自由贸易区有争议的问题,包括农产品保护、原产地规则的简化与自由化、有争议的贸易救济措施的解决等。只有改革才可能发挥自由贸易区应有的作用,也可以避免地区保护主义的倾向。但是在改革上,作者认为美国的单方努力比WTO谈判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更有效,可能有失偏颇。不同的区域组织,其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有差异。在比较了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基础上,杜玉琼(2006)指出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东盟自由贸易区在解决争端机制上,既有以法律方法为主,也有将外交、法律相结合,以及采取磋商的方式,而且都构建出适合自己特色的争端解决机制。当然区域组织也有自身的不足,Loungnaratii和Stehly(2000)较为全面地分析了区域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争端解决机制缺乏有力的司法保障;其解决争端的委员会不是真正的司法机构,而是有效的政治机构,起不到实际的作用;解决争端的仲裁员委会不能最终解决争端,只是重新谈判的开始。作者以北美自由贸易区为对象,其争端解决机制受政治和外交影响,其中美国的强大政治实力影响到北美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制,使争端的解决有利于美国,而加拿大由于政治势力的不对称,处于不利地位。作者以美国、加拿大贸易纠纷的案例加以说明,由于在争端解决中受到美国的政治压力,因此贸易争端解决明显损害了加拿大的利益,维护了美国的利益。相比较而言,WTO多边解决机制具有强烈的司法程序,对弱国给予了保护。区域组织解决机制实际上是被强国利用的工具,并且难以改进。在这里作者较为深刻地分析了其缺陷,但是区域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也有其优点,不然区域组织为何发展如此之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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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mith(2000)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区域组织成员国国内的政治因素决定了争端的法制化程度(法制化程度分为通过外交、直接谈判到第三方裁决)。不同的区域组织其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制化程度也不同,而且随着时间需要不断变化,当区域组织成员实力不对等时,强国希望通过谈判解决争端,而弱国希望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解决争端,所以区域组织内成员间的力量越不平衡,则争端解决法制化程度越低,而成员间的力量越均衡,其争端解决的法制化程度越高。Busch(2007)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运用案例加以说明。作者在关于选择区域组织还是WTO作为争端解决机构中指出,申诉方在争端机制的选择上取决于两个因素,自己与应诉方及组织里其他成员的开放度的比较;另外案件还有树立先例的未来价值,即运用这个案件的法律对其他成员起诉所带来的收益。如果申诉方贸易自由度不如WTO的其他成员和WTO法律规定,则会选择区域组织解决争端。在具体案例中,美国对墨西哥扫帚的特保案,因为这个案件所采取贸易措施的墨西哥自由度高于美国,而比WTO其他成员自由度低,以及担心在WTO开贸易自由化的先例,所以墨西哥选择了起诉到北美自由贸易区,而没有选择WTO,即使起诉到WTO,对美国的制裁也会更为严厉。 内容来自dedecms
  
  四、多边争端解决机制
  

  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从GATT到WTO得到不断发展,在GATT体系下,如果有一方反对就可以阻止报告的通过,专家组报告很难被通过。WTO的成立在很多方面改进了GATT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争端解决机制严格的时间限制,保障专家组应有的权力以及报复行动的合法化,并且专门成立了争端解决机构(DSB)。由于WTO明确的争端解决机制,没有偏见的专家组裁决,以及解决争端明确的时间表给争端解决带来了收益,WTO有效提高了争端解决的效果(Grinols and Perrelli,2002)。WTO争端解决机制将GATT的一致同意原则改为反向一致同意原则,即只有全体成员一致反对才可以阻止专家组报告的通过,而且为了防止专家组裁决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建立了仲裁程序(Chang,2002)。WTO已成为各国政府间解决贸易争端最广泛的机制,其中包括广大的发展中国家(Petersmann,1997)。但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实际运行中,也表现出很多不足。WTO争端解决机制使国际事务的解决由以权力为基础向以规则为导向的转变,但是在实际中争端解决并没有超越权力的国家关系,而是存在规则导向和权力导向并重的格局(屠新泉,2005)。与GATT相比,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总体上有所提高,但是其实施能力的缺乏和改革没有达到预期等不足没有被克服,致使效率的提高没有被WTO全体成员所享有(田丰,2006)。WTO的改革没能阻止强国非法使用贸易措施(Bown,2002)。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要求不断进行改革。Perdikis、Kerr和Hobbs(2001)要求把消费者偏好的原则纳入到WTO争端解决机制中。Ethier(2004)认为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来弥补报复能力的不足。 dedecms.com
  
  多边争端解决机制法律分析的文献丰硕,其中关注较多的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问题。Mcrae(2004)思考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未来,WTO争端解决程序逐渐向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的国内模式靠近,其合法性的担忧会逐渐消除,这增加了争端解决程序的透明度等。但是,争端诉诸其他争端解决机制或过多上诉到WTO都会给未来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带来挑战。Goldstein和Steinberg(2007)认为,相对于GATT时期,WTO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司法行为更加自动化,上诉机构产生了。此外,上诉机构的成立、司法部门制定法律(包括填补法律缺口和澄清含糊的法律条文)进一步得到发展,并且司法部门法律制定趋向于促进贸易自由化。Ehring(2008)探讨了公开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问题,在实际中列举了从专家组听证会到上诉机构听证会的成功例子,并且预测在未来会进一步加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公开听证会。 内容来自dedecms
  
  本文的重点是从经济学的视野对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理论分析。Cooter和Rubinfeld(1989)运用了博弈的方法,建立了从最后阶段到开始阶段次序颠倒的四阶段博弈模型,即审判阶段、谈判解决或审判、确认法律解决的申明、对损害的预防阶段,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决定申诉方和应诉方在不同阶段的行为。这对于分析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中双方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博弈具有借鉴意义。Bagwell和Staiger(2009)利用重复博弈的思想解释了报复手段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作用。为了确保更有效率的均衡,政府限制报复手段的使用,同时作为偏离均衡的威胁。保持均衡路径的报复手段主要用来调整应对一些冲击,否则这些冲击会打破背叛协议的收益和成本间的均衡。这意味着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中存在着反复博弈的过程。而Maggi(1999)进一步从博弈的角度进行了福利效应分析,通过建立三国模型进行纳什均衡分析,认为多边机制比双边机制更有利于合作;对于实力悬殊的双方,多边机制通过证实和公开违约信息能够使双方得到更高对称的均衡收益;在第三方存在的情况下,有利于弱国的利益。在多边谈判中能够达到帕累托最优,对于实力悬殊的两国,有利于弱国的谈判地位。这是对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优势较为深入的分析。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政治经济分析上,Chang(2002)把经济和政治因素引入到统一的模型,进一步解释了争端双方是否阻止专家组报告的通过,以及在磋商阶段是否决定继续上诉,在权衡政治成本和经济收益的基础上,争端方决定是否进行诉讼活动。并且从历史的角度说明随着政治成本的下降,多边解决机制的使用会越来越多。有意义的是,这是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以及对争端解决机制具体过程较为系统的理论分析,具有理论价值。而Davis(2008)从利益集团的角度分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利益集团对贸易政策的制定进行游说,政治家从政治捐款的利益集团立场选择贸易政策,以获得最大化利益和更多选票。国内政治利益集团在选择WTO解决争端中起到重要作用,如果国外市场壁垒对政治捐款很多的出口行业造成损害,那么美国将会上诉到WTO,通过裁决解决争端来支持贸易自由化,以缓解私人部门的压力,否则会发生贸易战。Davis和Shirato(2007)进一步深入到行业层面进行政治经济学分析。除了行业的规模、出口依存度等政治经济因素影响选择WTO解决争端,具有创新意义的是,他们认为产业模式(the industry pattern)也影响选择WTO解决机制,由于高速发展的产业不仅比低速发展的产业有更高的机会成本,而且时间也是重要的交易成本,所以这些产业更可能通过双边磋商,而不是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这是从产业模式来分析争端解决机制,对进一步从行业和企业层面分析争端解决机制有很好的启发。 内容来自dedecms
  
  关于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证分析。Holmes、Rollo和Young(2003)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了较为深入的统计研究,得出以下主要结论:贸易争端没有对申诉方或应诉方的发展中国家不利;申诉方是案件的最大赢家;结束的案件没有对新兴工业化国家和最落后的国家不利;国家的强弱和案件的性质(是国内规制还是贸易保护)影响到案件的解决方式,强国希望通过和谈解决,而弱国希望通过法律解决,国内规制(如知识产权、技术贸易壁垒等)更多通过法庭外解决,但贸易保护(反倾销、反补贴、特保等)则更多通过法庭解决。这对贸易争端的经验研究提供了一定参考意义。同样是运用统计方法,Busch和Reinhardt(2002)的观点却不尽相同,他们对向GATT/WTO申诉的案件、争端的升级、争端的结果等进行全面的经验研究得出结论,相对于GATT时期,发展中国家在WT0时期作为申诉方数量下降了,而作为应诉方的数量上升了。在关于争端是否进一步升级的统计中,争端早期解决占到一半以上(55%以上)。而对GATT的争端结果的统计中,裁决时应诉方完全让步下降,但是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制度促进了贸易自由化。 内容来自dedecms
  
  Busch和Reinhardt(2003)通过计量方法进一步深入研究了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他们选择1980-2000年在GATT/WTO申诉的380件案例作为样本,实证结果显示,在WTO裁决前的早期解决中,人均收入水平越低的国家作为申诉方得到的让步越少,而作为应诉方让步就会越多,换句话,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法律方面的相关能力,在WTO时期争端早期解决中仍然处于不利的地位。他们一再提醒要关注在WTO的谈判阶段对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援助,以改变这一不利的局面,但是贸易争端解决的三种结果(不让步、不完全让步、完全让步)需要更为详细的信息,在实际中有时很难判断。但是Bown(2004a)的观点与之相反,他用贸易自由化,即被保护部门自由度的变化来衡量争端解决的结果,自由度增加意味争端得到解决。发展中国家在WTO时期起诉明显增多,发展中国家作为申诉方,在WTO时期比GATT时期争端解决中获得了更多的贸易自由化,WTO法制化进一步得到加强,说明WTO更有利于争端的解决。Bown的创新之处是用贸易自由化来衡量争端结果,但是争端成功解决并不一定意味着贸易自由化。Grinols和Perrelli(2002)把GATT和WTO作为政治变量进行检验,实证结果显示贸易争端案件通过WTO专家组的时间要少于通过GATT专家组阶段(但相关系数不显著),这说明WTO解决争端的效率提高了。Davis(2008)对于影响美国利用WTO解决争端的政治因素进行了计量分析,回归结果显示,政治压力影响案件由WTO进行裁决,其中政治捐款和使用301条款调查的案件对于起诉到WTO的可能性具有统计上正的显著性。非常重要的是,Davis和Shirato(2007)综合了各种实证研究方法,即运用统计、计量回归及案例分析等,来检验产业模式是否影响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在统计研究中得出高速发展的电子产业很少选择WTO解决争端。在计量回归分析中,他采用日本的数据,运用多项Logistic回归方法,用研发占产品生产的比率来衡量产业发展速度,因变量包括三种,即不谈判、谈判、WTO裁决,回归结果显示,高速发展的产业更不可能选择WTO解决争端,并且在统计上显著。在案例研究中,日本的电子产业贸易争端没有上诉到WTO,而其钢铁行业和自动化行业更多选择WTO解决争端。这是较为系统的经验研究。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