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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切断大股东减持“利益链”

发布时间:2017-03-29 作者:派智库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浏览:【字体:

[摘要]长期以来,大股东减持花样翻新,成了我国证券市场最大的“痛点”。投资人也都看到了,无论大股东是自然人还是机构投资者,他们所提出各种“奇葩”的减持理由,根本经不起推敲。大股东违法减持股份的危害性是很大的,大股东“拍屁股走人”的恶劣行为,不仅影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而且损害上市公司的市场信誉,尤其是商誉。笔者认为,严格控制大股东肆意减持股份,必须从研究、分析、切断大股东减持的各种“利益链”上下工夫,彻底改造形成大股东减持的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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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经评论·北京)身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持有的每一份股份,都代表着上市公司的形象,代表着上市公司管理层凝聚力。大股东持有股份的稳定性,被认为是上市公司经营稳定的重要标志。尽管合理的股份减持是受鼓励的,更受法律保护,但由于存在着诸多的“利益链”,大股东总有非规范减持的冲动。
  
  稍早几天,针对投资者的提问,深交所发布信息称,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宣判之后未满六个月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协议转让也受前述规定的限制。深交所的这一规定,将彻底打消大股东的“不当利益观”,从规则层面上切断大股东减持的“利益链”。
  
  长期以来,大股东减持花样翻新,成了我国证券市场最大的“痛点”。无论清仓式减持、高送转式减持、资产重组并购式减持,其中都有大股东的各种利益。这也就使得大股东有极大的动力想方设法利用自身资源、信息、管理、持股等优势,不断影响上市公司的股价,以创造减持股份的机会。投资人也都看到了,无论大股东是自然人还是机构投资者,他们所提出各种“奇葩”的减持理由,根本经不起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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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股东违法减持股份的危害性是很大的,大股东“拍屁股走人”的恶劣行为,不仅影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性,而且损害上市公司的市场信誉,尤其是商誉。所以,大股东清仓式减持等行为,不仅与形成上市公司良好的治理文化背道而驰,更无助于形成良好的股东关系,必然会激起中小股东的强烈不满。
  
  笔者认为,严格控制大股东肆意减持股份,真正有效遏制住大股东随意减持的行为,必须从研究、分析、切断大股东减持的各种“利益链”上下工夫,彻底改造形成大股东减持的环境和条件。
  
  规范大股东的违规减持,必须从源头上控制。大股东在成为控制股东时必须做出承诺,并签署减持承诺计划,即基于什么样的理由减持、减持量多少、减持资金的去向、有没有相应的后续增持计划、若违规减持将主动放弃减持权益等。以此在大股东成为真正的控制股东之时就有严格的规范和约束,做到“制度在先”,构筑好大股东减持的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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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是不少大股东的另一种选择。这种减持在证券交易时间结束之后,当然不会对二级市场的股价产生冲击和影响。这看似稳定性减持,反而给大股东的肆意减持留了一道“后门”。无论是通过证交所集中交易还是通过大宗交易减持,都应对减持比例设限。大股东运用大宗交易减持的“后门”非得堵住不可。当然,有些大股东急需用钱需要清仓减持,那可通过协议转让,而协议转让的接盘方要减持,也应遵守有关的制度约束。
  
  身为控制股东,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规模和状况负有不可推卸责任。只有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好,大股东才会真正得益。只有上市公司主业竞争力强,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根本保障。可见,大股东减持必须建立在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不断改善,尤其中小投资者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基础之上。那么,到底该怎样才能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呢?笔者认为,这需要大股东承担其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果的质量评价责任。换言之,大股东减持规模必须建立在上市公司融资效果评价基础之上,大股东减持股份的利益所得,应当建立在上市公司发展上的业绩增长利益。募集资金得到了合理使用,并产生了良好效果,促进了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持续增长,受到了中小股东的认可,大股东才能分享上市公司发展带来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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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想补充的一点是,董监高减持股份也应适用大股东的减持规定。董监高是上市公司主要管理和决策人员,是上市公司的内幕知情者。大股东减持,与董监高的持股行为有密不可分关系。为了避免大股东与董监高在减持利益上串通,建立大股东与董监高的股份减持监督制约机制不可或缺。董监高在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履职过程中,必须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分红,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工作重心,同时制约和规范大股东的行为。为保证上市公司大股东在规制下合理减持股份,还需建立董监高的履职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