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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成长的影响因素分析

发布时间:2017-05-12 作者:派智库 来源:改革与开放 浏览:【字体:

[摘要]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建立与成长是当前我国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举措。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强调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构建起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但是,目前存在大量的制约因素,影响了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成长,主要包括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成长中缺乏企业家精神、河南农村金融支持水平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不到位四个方面。 copyright dedecms

  (中经评论·北京)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建立与成长是当前我国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举措。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强调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构建起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在此基础上,中央一号文件对此进行了明确部署,给出了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思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成为目前我国“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河南省虽然初步建立了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但这一体系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与经济发达省份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目前存在大量的制约因素,影响了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成长。
  
  一、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成长中缺乏企业家精神
  

  企业家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业家精神是制约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成长的最稀缺要素之一。 内容来自dedecms
  
  在河南省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成长的过程中,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家精神。从经济根源上看,农民企业家精神的产生与市场经济的形成与发展息息相关,同时又有着深刻的文化根源。河南儒家文化传统和农耕文化传统对河南农民企业家精神的形成具有极其重大影响。
  
  一方面,河南儒家文化传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家精神形成。德国的马克斯韦伯认为,儒家思想具有“外王”的人世倾向,却没有实际经世抱负的手段,具有“内圣”的价值信念伦理,却没有工具理性的责任伦理,所以无法开发出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因而也就无法产生企业家精神。总之,企业家精神的生成受制于一定的社会历史文化和制度烙印。河南儒家文化传统则不利于农民企业家精神的形成。
  
  另一方面,河南农耕文化传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家精神形成。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思想守旧型文化。固定的农业耕种方式,把人民束缚在了有限的土地范围之内,造就了封闭自守的思想。由于这种思想引致人民埋头耕种,过着“面朝黄土背朝天”“两耳不闻窗外事”的自给自足生活,只要人们具备了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就会感到满足。思想守旧型文化使人们解放思想,培养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发展思维经受了巨大挑战。二是小富即安的思想文化。小富即安的阿Q心态是中国人传统心理中的典型心态,更是河南人民小农思想的集中反映。这种心态虽有稳定情绪和自我平衡的一面,但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不图发展的束缚作用显而易见,因而是一种消极落后的心态。三是中原文化又表现为一种典型的“政治一伦理”型文化,历史上形成了政治保守主义和“官本位”思想传统。这种官本位思想在企业发展中则表现为安于现状,不思进取,思想上不解放,工作上无计划,行动上无目标;高高在上,官气十足,办事武断,脱离基层,脱离实际。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二、河南农村金融支持水平低
  

  一方面,河南省正式金融服务供给不足。农村信用社目前是河南农村正规金融供给的主要力量。截至2009年末,河南农村信用社共拥有6600个网点,存、贷款额总量分别为3319.83亿元和2511.37亿元;农业贷款余额约占全省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98%。此外,国有商业银行涉农业务却在不断萎缩,纷纷撤并农村基层网点,退出农村金融市场,仍设在农村的基层网点对农村经济支持力度也并不大。截至2007年末,河南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含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为8285个,比2004年减少730个,农业银行只在部分乡镇保留有营业网点。州2008年,河南涉农贷款的余额不足7万亿元,农户贷款的余额则为1.5万亿元。近年来逐渐兴起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河南省发育还不成熟。截至2009年6月,河南省共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1 18家,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引入资本不足50亿,吸收存款只有130亿,发放农户贷款约55亿,给中小农业企业发放贷款只有8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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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面,非正规金融服务难以满足融资需求。由于农村信用社和各商业银行贷款服务供给无法满足河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增长的需求,不少私营业主和上规模的种养户寻求通过亲戚朋友拆借以及民间高息借贷等方式解决资金需求,这种非正规融资在河南省农村相当普遍。然而由于非正规融资贷款利率高,这又抑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三、河南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基础,直接影响着现代农业的建设速度。2000年以来,河南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速,自来水受益村数、通汽车存数以及通电话存数等都有较大幅度增长。其中自来水收益村数增长最快,2000年约为1.3万个,到2012年增长到近3万个,增长2.25倍。通汽车存数较为缓慢,2000年为4.5万个村,2012年达到4.7万个村,增长7%。而通电话村数却逐年下降,2000年为4.8万个村,2012年降到4.7万个村。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水利设施建设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2012年全国共有水库数89220座,而粮食大省河南省只有2472座,仅占全国总水库数的0.39%,明显与其农业大省地位不相称,远低于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和吉林省。而其也比2011年河南省的水库数(2478)要低。从水库总库容量来看,也仅占全国的1.84%,低于湖北省。从除涝面积看,河南省的除涝面积仅为1980千公顷,占全国的比重为0.74%,低于大多数省份。从水土流失面积看,河南省的比重比较高,为0.94%,高于辽宁省、江苏省、湖南省等省份。总之,目前河南省的农村水利设施建设总量明显不足,而其现有的农村水利工程老化且功能退化。已有农村水利设施抗御严重自然灾害的能力非常低,特别是在2008年冬至2009年春的持续大旱中,这些水利设施的应急抗旱能力明显不足。目前,河南省旱涝保收田和有效灌溉面积仅占耕地总面积的53.9%和68.8%,也就是说,河南省的农业生产还基本处于“靠天收”的局面。此外,尽管近年来河南省各级政府加大对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然而由于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思想,各种农村水利基础的后期管理与维护明显不到位.除一些大中型水利设施有专门的水利部门管理外,农村的其他小型水利设施则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不仅损毁老化严重,而且利用率极低。此外,由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带有公益性特点,建设周期长,资金投入大,长期以来河南省农村基础设施投资主要依赖国家投资,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和利用外资水平都比较低,这种投资模式极大地限制了河南省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近年来,在河南省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中,中央投资占30%-40%左右,而地方政府(包括省、市、县)则需要承担60%-70%的配套资金。然而河南省不同区域的财政状况差别较大,部分地市、县因财力有限,无法落实中央指定的配套资金,进而使得政府规划的各种农村基础设施工程难以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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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河南农业社会化服务不到位
  

  农业社会化服务是指专业经济技术部门、乡村合作经济组织和社会其他方面为农、林、牧、副、渔各业发展所提供的服务,它本质上属于专业分工的范畴。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并安排了相关实施政策,积极推进供给主体的多样化。此后,连续利用6个中央一号文件部署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健全策略,特别是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更是明确指出了“培育农村新型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新思路,将服务的内容延伸到法律和财务等领域。
  
  改革开放以来,河南省十分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特别是2002年以来,河南省统计年鉴中加入了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的统计指标,2003年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只有41%,而到2012年其绝对值增加到77.05亿元,增长了近90010,然而从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占农林牧渔业总增加值的比重来看,其比重却在逐年下降,2003年为3.3%,2004年就跌破了3%,2012年更是降到2.04%。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河南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发展明显滞后。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从2012年各地市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来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存在着空间不均衡性。从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的绝对值来看,洛阳市、驻马店市、周口市、南阳市等地市的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居于全省的前四位,都超过了8亿元,而其他地市如三门峡市、济源市、漯河市、郑州市等都在1亿元上下,彼此间的差别明显。从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占农林牧渔业总增加值的比重来看,也体现出了空间差异性,洛阳市、驻马店市、周口市、鹤壁市、开封市等地市都在20/0以上,尤其是洛阳市,其比重高达6%,远超其他地市。而三门峡市、济源市、郑州市等在1%左右。
  
  导致河南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滞后的原因有很多,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重上轻下。河南省大部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往往都是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向基层的延伸发展,受制于传统行政观念的影响,因此在建设过程中,往往县级以上农业社会化服务部门机构人满为患,而在乡镇、村基层一线,却人员缺乏,各种服务力量十分薄弱,导致乡村层面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力量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要求。二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分工不明。目前河南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明显存在主体不明、性质难定的现象。一方面,应由政府农业技术服务部门承担的服务职责却推给经营性组织机构;另一方面,本来可由营利性组织机构承担的服务职责,政府农业技术服务部门却在插手经营,导致服务功能弱化,致使农业社会化服务成效不佳。三是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监管亟待改善。一些社会化服务组织往往在经营过程中违法乱纪,弄虚作假,有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坑蒙拐骗,制假售假;有的则强收各种服务费,甚至有些社会化服务组织收费的同时却又不提供相应的社会化服务,这些现象严重侵害了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益,也败坏了政府以及各个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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