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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路径

发布时间:2017-07-27 作者:派智库 来源:经济问题 浏览:【字体:

[摘要]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于提高国有企业运营能力、提升管理水平、防范重大决策风险以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是切实改进国有企业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以公司章程为抓手、以国有企业分类改革为基础、以国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和企业治理文化建设为支撑,推进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建设。基于此,本文对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路径进行了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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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经评论·北京)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实现国有企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对于提高国有企业运营能力、提升管理水平、防范重大决策风险以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国有企业自2004年推行董事会治理试点工作、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以来,经过十几年实践,基本形成了符合现代公司治理要求的董事会治理结构和组织形式。但是当前一些国有企业在法人治理结构方面形似而实不至的问题还比较严重,实际治理效能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在:一是国有企业党组织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不明确,突出表现在所谓“新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老三会”(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之间关系协调不够顺畅;二是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进展效果不明显,国有股“一股独大”导致难以形成多元利益主体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三是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机制尚不完善,治理主体权责不清晰,导致国有企业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容易造成国有资源、资产的浪费与流失;四是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等角色与职责不对称,监督不力,法人治理的权力制衡机制难以形成;五是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薪酬收入和人员选任的制度设计与市场对接程度不高,不能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针对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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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公司章程修订为抓手,进一步明确治理主体的职责权限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章,确立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推进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要以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则修订工作为抓手,进一步明晰治理主体的职责权限。
  
  第一,完善制度保障,落实党组织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目前《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等虽然对企业党组织活动做出了法律规定,但是对党组织如何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落实党管干部原则以及监督生产经营等并没有具体规定,原有的公司章程作为国有企业自治规范和基本准则对此也缺乏明确的规范。相关保障制度不健全,导致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落实不够,党的工作存在“两多两少”现象,即宣传性制度多、程序性制度少;原则性要求多,操作性要求少。国有企业普遍存在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党的领导、从严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要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对党组织的作用做出组织化、制度化和具体化的规定,在国有企业决策、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充分履行好党组织应有的职责。具体而言,企业党委作为政治核心,要履行好五个方面的职责:一是参与“三重一大”决策职责;二是管干部管人才职责;三是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职责;四是反腐倡廉职责;五是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对群众组织的领导职责。特别是要把企业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作为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关键内容,通过公司章程做出详细规定予以保障,比如对党委成员与董事会及经理层成员的沟通、党委意见建议在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上的充分表达、重大决策情况向党委报告等事项,都应该形成明确的程序性规定。 本文来自织梦
  
  第二,明晰企业治理主体的职责定位与权责边界,构建完整责任体系。推进公司章程修订工作,要进一步明晰企业治理主体的职责定位与权责边界,构建起完整的责任体系,从而解决一些国有企业因为治理主体职责不清晰而存在的“内部人控制”的问题。重点是要明确规范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在决策、执行和监督等领域的各自的职责定位与权责边界。具体而言,董事会承担对企业发展战略、重大投资等进行决策的职能,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发挥国有资本功能的责任;经理层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的执行职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承担责任;监事会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的职能,其中职工监事对职工负责,国资委委派的监事则对出资人负责。当前要把落实董事会职权与明晰企业治理主体的职责定位与权责边界工作结合起来,加强董事会建设,明确治理主体职能和责任,构建起完整的责任体系,使企业各治理主体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效制衡,协调运转。为了明确企业内部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职责定位与权责边界,要做到决策、执行和监督事项相对分离。在人员安排上,尽量避免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出现重叠过多的现象。同时为保证监事会的质量和效果,监事会要设立专门专职监事长以及下属执行机构,并可以试点配备独立于股东单位及企业的外部监事(独立监事),强化监事会的覆盖面、专业性和独立性。 copyright dedecms
  
  二、以国有企业分类改革为基础,实行差异化管理模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依据国有企业功能定位进行分类,实行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逐步构建差异化管理模式,规范法人治理结构。
  
  第一,依据国有企业功能定位,分类推进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多元化,形成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都是建立在一定的股权结构基础上,股权结构形式从根本上决定和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目前国有企业中国有资本“一股独大”的状况仍然较为普遍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成。从根本上破解这一难题,关键是“要选择与国有企业战略和创新功能相适应的国有经济体制与模式”,根据国有企业的功能定位,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逐步推进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多元化。目前国有企业分类改革中,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两大类,要在此分类基础上,从两大类国有企业的性质、职能与发展目标出发,分类分步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奠定规范设置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形成既保证企业治理效率又能实现有效制衡的治理结构。从一些企业改革的实践来看,国有企业推进股权结构多元化应该注重两个方面,一是股权结构要相对集中,一般情况下国有资本要占据相对控股地位,这是稳定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石;二是积极引进其他国有资本、民营、外资等持股比例较高的重要股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改变“一股独大”的状况,逐步形成相对制衡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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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从国有企业所属类别出发,构建符合各类企业特点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国有企业划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两大类别的基本情况,规范设置法人治理结构,重点是区别商业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的不同功能与发展目标,对于两类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以及总经理等重要治理主体,采取不同的人事安排方式,形成适应各自企业特点的治理结构。目前要抓住两类企业的重点领域,加强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建设。首先,对于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在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过程中,重点要加强董事会建设,当前需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积极推进以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在此过程中,既要保证独立董事真正体现出独立性,即独立于大股东、独立于经营者、独立于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同时也要注意独立董事的素质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独立董事对主要股东、管理层依附性较低,在履行监督职责方面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又具备良好的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素质,从而充分发挥其积极的治理作用。二是要强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功能。在现代公司治理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于董事会运作效率和质量的改进和提升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完善专门委员会设置、强化其功能发挥,是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形式。一些经营业绩优秀的民营企业,采取在董事会下设人力资源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自具有明确的职责,协助和支持董事会运作,取得了比较好的治理效果。提升国有企业现代治理能力和水平,要借鉴这一做法,加强国有企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建设,并且强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各项功能。其次,对于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的公益类国有企业,要逐步实行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外派财务总监的制度,加强对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以及营运效率等方面的有效监管。 copyright dedecms
  
  第三,以竞争性强、市场化程度高的商业类企业为重点,逐步推进市场化导向的选人用人和管理机制。从市场化导向出发,建立任期制契约化人事管理机制,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人事管理模式。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要从保持合理的稳定性和必要的流动性的要求出发,逐步推行对企业领导、管理人员的任期制契约化管理,落实好董事会选人用人、考核奖惩、薪酬分配等权力,加强任期管理,严格目标考核。目前要以竞争性强、市场化程度高的商业类企业为重点,在推进市场化导向的选人用人和管理机制方面做出积极探索和突破,关键是要注重发挥企业家作用,积极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具体操作中,在职业经理人选聘方式上,可以采取企业内部竞争上岗以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选聘符合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推动国有企业负责人队伍结构实现优化;在职业经理人身份管理上,要坚持企业负责人身份社会化的导向,明确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业绩考核,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在职业经理人薪酬待遇上,薪酬结构和水平要按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为保障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的公开规范,要加强企业董事会对工作的指导,包括设定标准、规范管理以及完善配套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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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国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和企业治理文化建设为支撑,形成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良好氛围
  

  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在加强国有企业领导层面相关制度建设的同时,要注重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机制的完善,并建设与现代治理相适应的企业治理文化,形成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良好氛围。
  
  第一,加强国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监督职能有效融人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国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国企职工同心协力创造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才能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运作,产生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和持久的经济效益。随着国资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化,在企业自主经营权力扩大的情况下,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在企业领导层面形成制衡机制的同时,也要加强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形成更加广泛的监督制衡机制,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在国有企业中的应有地位。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监督职能融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要注重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根据现有法规政策的精神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对职工董事与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做出明确规定。通过职工自荐、民主选举等方式,“确保真正懂管理、懂技术、懂生产、懂经营、懂法律且有强烈参与愿望的职工当选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同时要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企业职工双向交流沟通机制,使企业职工的利益诉求得到充分有效表达,有效协调职工利益与企业整体利益;二是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功能。要明确和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治理中的地位,落实好职工代表大会对于企业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知情权、建议权以及对企业领导、管理人员的监督权,另外在有关决策涉及到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时,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规范程序,使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行使对决策的审议权。 内容来自dedecms
  
  第二,加强国有企业治理文化建设,创造良好的企业治理氛围。在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初步构建起了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但是与之相适应的企业文化建设却相对滞后,治理理念还没有得到有效确立。一些国有企业对于法人治理结构认识不准确,导致对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和运行产生了负面影响。一些国有企业负责人缺乏对法人治理结构实质的把握,认为其仅仅是形式上的变化,还在沿用一些旧的概念如“班子”“一把手”等来理解董事会、董事长。因此必须强化现代企业文化建设,在国有企业中形成良好的治理文化氛围,使国有企业领导和员工确立起现代治理的理念。具体而言,一是要强化权利、责任、义务意识的培养,注重三者的统一,突出以责任为中心,在维护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防止出现片面性;二是要培育和谐制衡的理念,既要在企业中推动形成团结协作的和谐关系,又要在协作过程中保持各方之间的有效制衡,防止任何一方利益的无限扩张。推进企业治理文化建设,强化治理理念,国有企业负责人是关键,同时也要注重对普通员工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体现现代治理理念的企业文化能够被普遍认可与接受,从而为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其有效运行,创造良好的精神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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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孙爱平,刘芳雄.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研究[J].上海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11).
  [2]李定,赵旭亮,国有企业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思路[J].经济问题,2016(7).
  [3]廖义全.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