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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服务机构向民营银行转变的模式与路径

发布时间:2017-08-10 作者:派智库 来源:经济问题 浏览:【字体:

[摘要]近些年,以民间金融服务机构与民营银行作为典型代表的民间资本参与金融市场活动的积极性和广泛性日益加深。然而从实践上看,发展成熟的民间金融主体之间的转型发展并未取得良好效果。基于此,本文以民间金融服务机构向民营银行的转型为例,在总结域外民间金融服务机构向民营银行转型路径的基础上,立足本国实际情况,提出并分析我国民间金融服务机构向民营银行转型中应当明确转型条件的适用,明确转型内外部保障机制,注重业务转型过程中法制化的作用。 本文来自织梦

  (中经评论·北京)一、民间金融服务机构与民营银行之发展现状
  
  (一)民间金融服务机构的发展现状
  
  
民间金融服务机构是伴随着民间金融的蓬勃发展而产生的新金融组织机构。外国学者一般是将民间金融服务机构视为正规金融之外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组织:Anders Isaksson认为民间金融机构应指“其经营活动是发生于政府监督管理之外的一系列组织形式的总称”。Dale和Delbert则认为民间金融服务机构应该包括接待人、典当、轮转基金和批发商等多种形式在内的所有的未被制度化的金融服务组织。在我国有关学者看来,民间金融服务机构的概念应作狭义与广义的区分:狭义的民间金融服务机构应是指广泛存在于我国农村地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审批便设立的民办的非正规金融组织;而广义的民间金融服务机构包括的则是除国家投资成立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在城镇及乡村出现的若干形式的民间货币信用组织。例如:姜旭朝和丁昌锋认为民间金融组织是一种自下而上组建的合作互助组织,与带有一般性及体制外属性的非正式金融有本质的区别。高晋康、唐清利等则指出民间金融服务组织应定性为:有组织的长期从事民间金融交易服务,并以提供民间金融服务获得的报酬作为主要营业收入的民间团体。上述论述表明我国有关学者系从不同角度出发给予民间金融服务机构侧重点偏重有别的概念界定,然而基于时代特征、政策扶持和发展阶段的不同,有些界定已无法跟上发展潮流,仍与现实情况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笔者认为民间金融服务机构是指区别于商业银行,由民间资本全额或部分参股服务于民间投融资的货币信用组织机构。
本文来自织梦

  
  一直以来民间金融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以及各地区,相应地,民间金融服务机构也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以及各地区。随着我国民间金融的不断壮大和蓬勃发展,民间金融服务机构作为新型金融组织机构应运而生,且还堪称种类繁多。有学者按照民间金融的组织化程度将我国现存的民间金融服务机构整合为三类形式:第一类为无组织化的民间金融形式,“无组织、无机构”是其典型特征,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民间集资与民间借贷;第二类是有组织但无机构的民间金融形式,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各种类型的标会、轮转基金(会)等;第三类为既有组织也有机构的民间金融形式,如某些基金会、私人银行、地下钱庄、部分信用社、典当行等。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近几年的发展速度迅猛,其贷款余额规模持续增长。就民间金融服务机构在我国的分布状态来看,以小额贷款公司为典型的民间资金拆借、私募基金、区域性合会、基金会在民间资本供给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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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营银行的发展现状
  
  
就我国而言,民营银行的概念应为由民营资本主导全资、控股、参股并以市场化机制为经营运作机理的商业银行。与国有大中型商业银行全部为国有出资有本质区别的是,民营银行的资本多来自于民间并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全部实现市场化运作,最大限度地不受国有干预。因此,自主性、灵活性、私营性是其主要特征,而经营运作的核心则是建立现代的公司治理机制。民营银行的蓬勃发展对我国金融市场的深化改革意义重大,正如有学者指出,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深入阶段的时代背景下,民营银行的建立与发展在满足民营经济主体融资需求、充分利用民营资本、防范应对市场风险、缓解政府负担、完善国家金融市场体系建设等层面均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2014年3月,国务院确定了首批5家民营银行进行试点。2014年9月,银监会核准了温州民商银行、深圳前海微众银行.上海华瑞银行、浙江网商银行以及天津金城银行的筹建,民营银行正式成为金融市场的一员。有关数据表明,截至2015年末,5家民营银行的资产总额超过794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超过651亿元,整体经营指标平稳有序,风险监管指标基本达标。据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共有12家民营银行通过中国银监会的审核批准获得筹建。 dedecms.com
  
  2015年6月,中国银监会制定的《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由国务院下发,其中明确提出要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领域,为民营银行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条件,为实体经济尤其是“三农”、中小微、社区企业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针对性且多方位的金融服务。该文的发布使得民营银行的设立受理正式开闸,民间资本进军银行的试点化发展进一步向常态化发展挺进。2017年1月,中国银监会制定并印发《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为保证民营银行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促进民营银行实现科学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又一制度保障。
  
  二、转变之共性基础
  
  (一)基于金融供需平衡的需要
  
  
在历史及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因供需关系发展不平衡而引起社会矛盾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既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中普遍存在的疑难问题,也同样是各国政府必须解决和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与此相同的是金融供需平筏问题在一国金融发展过程中供给与需求之间必须保持适度的均衡发展态势,亦可称之为平衡比例关系,这是各国的金融行业保持正常、健康状态的现实要求。正因如此,通过协调金融领域供需两方各主体的市场份额、市场参与机会与参与条件是实现金融供需发展平衡的最佳途径,而这一途径的选择和确定则离不开全面且具体的法律制度作支撑。就我国来看,由于国有金融企业市场化改革不彻底,投资瓶颈和政策层面的约束力仍然较大,由国家掌控的金融资源并非按照市场经济所要求的高效率原则来加以配置,而是按照“所有制”原则,将本就稀缺的金融资源分配给国有正规金融机构,并由它们根据偏向性明显的政策投向政府重点支持的行业领域。这就使得社会大量的金融资源被国有金融机构占有的同时,以民间金融服务机构与民营银行为代表的非正规金融无法获得社会金融资源。正如有学者指出,资金由利用效率较低部门向较高部门流动困难,投融资项目选择中高效率项目常常得不到资金支持,已经表明我国的金融供需平衡业已被国有金融机构长期独占所打破,如何通过对民间金融机构宽容和扶持来重新实现社会金融供需的平衡已成为经济、金融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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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现实背景下对民间金融的市场选择
  
  
国家金融体系是社会成员相互之间进行金融工具交易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其本质是社会资金的配置机制。民间金融能够在金融市场上逐渐成长并占据一席之地,信贷市场对其融资需求的选择是关键之所至。国外学者Stigliz和Weiss以信贷配给均衡为研究目的发现,正规金融对市场主体实行“信贷配给”后,其融资需求仍得不到满足,获得贷款的几率较小,而民间金融的信息渠道优势创建的自选机制,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Braverman和Guash对民间金融的产生及发展从信息经济学角度研究发现,民间资本参与其中的市场主体往往具有信息优势并使其能够有效应对正规金融所面临的“信息不对称”因素,侧面体现市场主体对正规金融机构的依赖性信贷需求。Bell等学者则认为,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市场之间有一种与生俱来的关联,他们称之为--“溢出效应”(Spillover Effect),正是因为部分企业及社会个体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生产及销售所需资本,从而使得其对融资的需求“流溢”到民间金融市场。因此,“溢出效应”从需求层面揭示了民间金融存在的原因,即广泛的融资需求是民间金融市场产生及发展的外部动因。部分国内学者从制度经济学层面也认为,目前国有金融“一家独大”的现状严重破坏了经济发展与制度建设的有机联系并引发金融制度效率降低、货币资源配置不断“劣化”、金融发展内外部推动机制空门的局面。这种情形更导致民营经济助推国民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国有金融对民营经济支持力度与民营经济对经济增长贡献率的严重不对称。可以看出,民营经济的成长与壮大只能依赖于民间金融获取信贷需求。 dedecms.com
  
  从金融资源配置来看,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范和政策给中小企业留下的自主融资空间相当有限,企业间互相提供资金借贷是非法的,个人之间的资金借贷虽然可行,但是有极其严格的区域限制,而大规模组织资金融通活动可能会被冠之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即使是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对单位职工集资,其合法性也有可能会随着政策的多变而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这样中小企业融资就只剩下银行贷款这一条途径了。可见,在如此条件的制约下,民营中小企业选择民间金融这一全新的融资途径,既有民间金融机构和正规金融机构自身内在属性的要求,也反映出中小微企业在外部资金支持力度不足的情况下为维持生产而无奈的选择。
  
  (三)弥补“金融空洞化”的重要角色
  
  
民间金融服务机构与民营银行的出现并有序发展对于金融行业的现实意义在于可以弥补“金融空洞化”这一行业固有弊端带来的不利后果。关于“金融空洞化”,其是指基于金融机构与金融资本逐利天性与厌恶风险的动机,使得社会资本从某一行业领域、经济体或地理区域大量流出造成该行业领域、经济体或地理区域出现严重的资本缺失乃至匮乏的经济现象。由于国有正规金融机构对于社会资本的垄断,可任意改变行业部门、某类经济体或经济区域的社会资本供给,造成我国大部分地区具备了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金融空洞化”的可能性甚至是必然性。我们以农村金融资本供给出现匮乏的倾向为例,有学者测算,仅20世纪90年代从我国农村地区向城市流出的社会资金总量就在3000亿元以上,而到20世纪初期,这个数字已经达到惊人的6000亿元上下,翻了一倍多。另有学者则详细总结了社会资金从农村地区流向城市的主要途径:一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地区的营业网点广泛吸收农村人口的存款投向城市建设;二是通过农村信用社即现在的农村商业银行网点转移农村社会资金;三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吸收部门零散资金并投向城市。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民间金融服务机构与民营银行的出现与发展则有效弥补了上述国有正规金融机构带来的“金融空洞化”弊端,尤其是二者在社会借贷资金供给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在运作方式、业务开展等方面有待必要的法律规制,但是其资金来源与出借的灵活性,使得其不像正规金融机构对行业部门和经济领域往往因政策而加以区分并区别对待,这对行业及政策面导致金融资本可能存在的配置不均问题起到了至关重要的纠正作用,无疑也积极影响整个国家宏观经济运营发展的良性循环。
  
  三、民间金融服务机构向民营银行转变的模式与路径
  
  (一)美国的案例
  
  
美国的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机构高度成熟并形成了一套独立、完善的民间金融市场规制体系。美国的民间金融服务机构主要形式包括以信用合作社为代表的合作金融组织、天使投资基金、各类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以及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等。这些不同民间金融服务机构的陆续出现缓解了长期以来美国银行忽视那些低收入阶层、小企业、移民和有色人种的贷款需求并造成这些群体从正规银行系统所获得的贷款数额不足、服务不周到且成本高的不利局面。对于一些发展较为成熟能够有效应对市场风险的民间金融机构,政府大力促使其向“社区金融”逐步过渡,转型为“社区银行”。美国高度发达的社区金融为众多低收入群体和中小经济组织的经营与生活提供了金融支持。 dedecms.com
  
  (二)日本的案例
  
  
日本作为亚洲唯一的发达国家,其民间金融服务机构法律体系的构建也处于领先地位。在日本,民间金融组织遍及全国,形成一个庞大的金融网络,对日本的经济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日本主要的民间金融服务机构有合会(在日本称为“无尽业组织”,在国际上称为ROSCA即轮转基金组织)、互助银行、各类贷金业组织等。日本民间金融服务机构向民营银行转变始于1951年5月日本《互助银行法案》的颁布与实施,这为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正式开始向商业银行的转变提供了法律依据。5年时间内,日本大部分合会均转变为共同银行,而成为共同银行组织后在本质上具备了开展类银行业务的资格,包括继承轮转储蓄接受“会金”、在一定范围内吸收社会资金、承揽贷款业务、票据业务等。正如学者陈蓉指出的那样,日本通过法律对民间金融服务机构演化的规定,体现了由政府主导将民间金融转变成正规金融组织的主流路径并进而规范运营,对日本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正面激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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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案例
  
  
我国台湾地区长久以来就有着利用民间金融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自然习惯。目前在台湾地区形式多样的民间金融组织中,发展较为深入、影响力较大的要数钱庄、民间合会及地下投融资公司等。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二元金融布局的经济背景日益深入,台湾逐渐开始了金融自由化的进程并加快了推动民间金融服务机构向银行转变的步伐,相关部门曾两次修改《银行法》以适应地区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并逐步赋予民间金融组织和机构的合法地位,为部分营业章程齐全、经营行为规范的地下钱庄、合会向区域性中小民营银行、社区银行的稳步转化提供了制度保障。然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间金融机构在台湾地区企业域内借款来源中的比重逐渐反弹,使得金融自由化并没有有效消除当地的二元金融结构。 内容来自dedecms
  
  四、我国民间金融服务机构向民营银行转变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转变条件的适用
  
  
目前,民间金融服务机构转变为民营银行应当符合商业银行设立及运营的法定标准,这些标准在我国《商业银行法》中均有详细规定。除此之外,《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也就民营银行的准入条件给予相关标准要求。然而,这些民营银行准入条件的设置均是基于民间资本参与新设银行的情形考虑,就民间金融服务机构发展成熟阶段直接转变为民营银行则需要重新考虑相关转型条件。从经营实践角度看,民间金融服务机构在经过一定时间的经营运行后,已熟悉金融市场秩序,了解金融市场风险并具备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如仍按照新设银行的条件对其进行约束,不仅会打击投资者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还会造成金融市场资源的浪费。因此,需要通过制定专门规定民间金融服务机构转型为民营银行条件适用准则对民间金融服务机构向民营银行转变的条件加以明确。 织梦好,好织梦
  
  (二)转变之内部保障机制
  
  
民间金融服务机构向民营银行逐步转变中涉及主体确立、市场选择、风险防控、危机应急等内部保障机制需要从法律角度予以配置。主体确立层面,当下民间金融服务机构的组织形式和形态可谓多种多样,其中小额贷款公司、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合会、储蓄贷款协会的业务与民营银行接近或重叠,但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基金会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组织。《商业银行法》则规定银行的组织形式为公司,一般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转变过程中需要以确立现代股份制下的内部制衡机制并关注民间金融服务机构组织形式多样性、复杂性的转变历程。在市场选择定位方面,民间金融服务机构和民营银行的服务对象大致重叠,均以中低收入群体和中小微企业为主,通过向互联网银行、社区银行、小微银行等发展模式的转变集中优势资金服务于重点客户,牢固定位市场服务对象为中低收入群体和中小微企业。风险防控层面,民间金融服务机构本就脆弱的风险防控能力在向民营银行转变过程中如何得到提升是十分关键的环节,有效的注册资本限制、优化的资产负债结构及风险防控内部机制的健全是减少风险的抓手。危机应急层面,受制于风险承受能力,民间金融服务机构的危机应急能力同样在向民营银行转变中需要相应提升。从外部进行危机应急同样重要,最后贷款人制度、存款保险基金机构的“输血”机制也需要在转变过程中予以明确。 内容来自dedecms
  
  (三)转变的外部机制保障
  
  
在健全转变之内部保障机制的基础上,更需要通过完善转变保障之外部法律制度的支撑。政府在对待民间金融服务机构经营类银行业务的态度上一直以来只关注“监管”,对于越过红线经营的行为一味地取缔,怎样做到由“堵”转“疏”的态度转变对于民间金融服务机构向民营银行转变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监管层面,需要确定现有的金融主管部门如银监会,集中统一监管民间金融服务机构在向民营银行转变过程中的运营、交易活动行使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的职权,另外,也应当对转变的条件、转变后业务的开展制定出符合民间金融服务机构本质特性的法规与政策指导。在市场约束机制上,民间金融服务机构转变为民营银行后应当按照银行业的市场行为履行包括客户保密、信息披露、行业自律性管理、商业中介组织的参与以及社会责任等参与市场交易活动应尽的义务。 dedecms.com
  
  (四)业务转变过程中“合法”与“非法”的把控
  
  
民营银行维持运营的资金来源除小部分来自于自有资金,更多的来自于存款业务吸收的资金,因此存款作为银行的主营业务毋庸置疑。另外,民间金融服务机构能否吸储以及怎样吸储则经常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事实上,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商业经营具有高度的市场风险性,市场主体通过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以实现营利性目标是商业经营的本质特征,民间金融服务机构依靠成功的吸储业务为其开展放贷业务提供必要的流动资金以此来维持其正常的生存已得到大部分学者的认可,只是对其吸储行为存在“合法”与“非法”的判定,这一判定既包括对民间金融服务机构所为的吸储行为本身“合法”与“非法”的判定,也包括对具体吸储行为涉及的对象、利率及其他事项“合法”与“非法”的判定。因此,在民间金融服务机构转变为民营银行正常持照开展吸收存款业务的过程中,需要关注业务开展“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划分,在转变之前严格规避“非法”吸储业务的开展。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五、结语
  

  现代民间金融服务机构在我国历经几十年波澜不惊的发展道路,时至今日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并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支持。随着国家对民营银行的放开,其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得到体现和重视,参与国家经济建设的深度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二者在民间金融制度创新下的并轨发展深刻展示了民间资本自身的活力以及参与金融市场活动的积极性。资本的逐利性驱使发展成熟的民间金融服务机构向民营银行转型以博取更多的市场话语权和更多的收益,这-转型过程需要国家从制度层面给予认可和安排。结合国外民间金融服务机构向民营银行的转型发展模式与路径,未来需要明确转型条件的适用与界定,从主体确立、市场选择、风险防控、危机应急等角度明确转型内部保障机制,从监管主体、监管态度、市场约束等角度明确转型外部保障机制,注重业务转型过程中法制化的作用,关注业务开展“合法”与“非法”的边界划分,提高参与金融市场活动的自我保护能力。 本文来自织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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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进 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