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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期货市场跨境监管合作

发布时间:2018-03-26 作者:派智库 来源:中国金融 浏览:【字体:

[摘要]随着原油期货交易走出去和全球交易者引进来,有关原油期货交易的跨境监管问题日益引起市场各方关注。其中,期货市场监管的主要逻辑在于防范市场风险,查处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和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笔者在文中介绍了原油期货跨境监管的主要问题、原油期货跨境监管合作的现实路径,认为各国(地区)监管机构在国际监管合作中既有需求也有排斥,但总体呈现出监管互认的趋势,可为完善境内原油期货跨境监管合作框架提供有益思路。

本文来自织梦

  (中经评论·北京)随着原油期货交易走出去和全球交易者引进来,有关原油期货交易的跨境监管问题日益引起市场各方关注。在金融市场一体化与监管国别化的背景下,需要把握跨境监管中的主要难点,理清“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的监管思路,完善有关原油期货跨境监管合作框架。
  
  一、原油期货跨境监管的主要关切
  
  
期货市场监管的主要逻辑在于防范市场风险,查处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和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原油期货上市后,交易主体和市场资金两头涉外,客观上增加了风险排查难度,也对跨境监管合作提出了现实挑战。
  
  监管冲突问题。由于东道国和母国都享有对跨境主体适用本国法进行监管的权力,一定程度上会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冲突,能源中心境外展业过程可能带来以下风险:一是加重报告义务。美国《商品交易法》规定,境外交易所如为美国境内主体提供直接接入服务,须先在美国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进行注册,其后还应根据法律及CFTC要求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如提供原始账册、交易记录等,并接受有权机构的现场检查。欧盟2012年《欧洲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条例》也规定了类似的宽泛域外监管权力。如能源中心赴美欧注册或吸引境外参与者直接参与境内原油期货,即应充分评估此类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其报告义务与我国法律对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如石油央企的交易数据)的保护相冲突。二是存在处罚执行难度。根据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境内监管机构有权对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经纪机构实施的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采取一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但涉及境外主体的财产罚在执行层面仍存在一定困难。 织梦好,好织梦
  
  信息获取问题。根据《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境外交易者可委托境内期货公司或境外经纪机构参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符合条件的境外交易者还可直接入场交易。上述终端客户的身份(机构)信息等都将在申请开户时提供给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并由其反馈给能源中心。但境内监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遇有调查其身份资质(符合交易者适当性制度)、资金来源(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义务)、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防止交易者通过分仓规避持仓限额要求)、现货贸易情况和交易行为合规性(防范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行为)时,仅依对期货公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进行“询问和检查”,未必能取得理想的调查效果,必要时须借助境外监管机构进一步查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但后者的配合程度和协作水平尚缺乏有效的法定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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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境操纵问题。格斯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尼尔·希尔认为,在全球能源和金属市场上,一些贸易商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能方便地获取信息而后操纵市场。2011年5月,CFTC就对美国帕尔农能源公司、英国阿卡迪亚石油公司和瑞士阿卡迪亚能源公司和两名交易员提起民事诉讼,指控其在2007年底至2008年4月间,购入数百万桶原油现货,以控制供应紧张的西得克萨斯中间基原油,待推高油价后再向市场大举抛售,令油价急挫,自身却通过在原油期货市场上建立大量空仓获利5000万美元。原油期货上市后,不排除发生利用境内外期货账户或内外配合,通过制造人为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误导其他投资者参与交易实施跨境操纵的情形。得益于境内期货市场“穿透式监管”安排以及公安、工商、银行等方面的信息支持,期货交易所能够对交易者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进行认定并加总限仓,对其大额资金来源也有迹可查。相比之下,境内监管机构对境外交易者身份真实性及资金透明度“摸底排查”不易,也难以就此直接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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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问题。原油作为国家战略性品种,与国家安全高度相关,也与一些国家的现实利益紧密相连,国际社会关注度高,不排除特殊情况下境外势力故意扰乱原油期货市场,乃至影响石油现货价格和国家安全的情形。此外,对于境外热钱炒作原油期货带来的跨境资本流动及跨境洗钱等问题,也须有所警惕和规制。
  
  二、原油期货跨境监管合作的现实路径
  
  
坚持“以我为主、多方协作”的监管合作思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为原油期货跨境监管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截至2016年底,中国证监会已与全球50多个国家(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了64份监管合作备忘录。据此,可请求境外监管机构对有关个人或机构的背景资料、违法违规情况、经营状况等进行核查,以及对有关违法行为协助调查。同时,中国证监会还加入国际证监会组织多边谅解备忘录,也可在信息收集、证据采集、协助调查等方面得到各签约国(地区)的支持。但根本上,原油期货跨境监管主体仍在境内,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仍须发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能源中心、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五位一体”的监管优势,并与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人民银行(外汇局)等相关部委形成信息共享、联合调查跨境监管合力。 本文来自织梦
  
  重点防范原油期货市场大幅波动和查处跨境操纵行为。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国际原油期货价格震荡剧烈,北海布伦特原油、西得克萨斯中间基原油作为石油现货的定价基准,既反映现货供求情况,也与国际政治经济活动密切相关。鉴于此,针对原油期货市场的监测监控,须涵盖期现货市场及国际政治经济等相关信息,可依据同方向价格连续变动幅度、成交持仓比、期现偏离度、舆情影响因素等多元指标加以研判,切实摸清市场风险底数,提高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同时,针对潜在的跨境操纵行为,可通过对交易者(含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持仓量占比、自成交量占比、报撤比等市场交易数据进行分析,并结合现货市场情况综合研判,对苗头性风险事件及违法违规线索做到早识别、早处置,坚决防范系统性风险。
  
  健全市场风险管理制度,提高一线监管的有效性。鉴于前述跨境行政执法方面的实际困难,推动能源中心风险控制关口前移尤为重要。一方面,引入资信良好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即直接入场的境外交易者及境外经纪机构,须对其提出净资本及合规等方面要求)是防范风险的前提条件,这一点也为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在境内证券市场上持续合规的实践所检验。另一方面,能源中心明确为中央对手方,并在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中对境内外参与者均作出了严格要求。如为避免交割违约,规定自最后交易日前两个交易日起,原油期货最低交易保证金比例上升为20%;在原油期货合约运行不同阶段对交易者实行数额限仓,对期货公司、境外中介机构等实行25%的比例限仓,合理控制市场规模。此外,基于“以监管会员为中心”交易行为监管模式,能源中心规定由期货公司会员负责境外中介机构在能源中心从事期货交易的资金检查和风险控制,后者有义务协助期货公司会员履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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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议
  
  
从美欧各国跨境监管实践来看,各国(地区)监管机构在国际监管合作中既有需求也有排斥,但总体呈现出监管互认的趋势,可为完善境内原油期货跨境监管合作框架提供有益思路。
  
  一是加快推进《期货法》立法,夯实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法治基础。如明确规定《期货法》的域外管辖权适用于境外参与者及境外经纪机构参与境内期货交易,扰乱市场秩序、侵害市场各方合法权益等情形。同时,应对境外长臂管辖权的扩张,我方也可要求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交易接入服务的,须向境内监管机构注册或豁免注册。此外,一部内容详实、规定明确的市场基本法,也有助于打消境外交易者及境外经纪机构对原油期货交易安全和权益保障的顾虑。
  
  二是推动与境外监管机构监管互认。2012年,欧盟率先提出“替代合规”制度,即在各国(地区)监管机构依国际公认标准(如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对其清算所持续有效监管的基础上,可相互之间达成可比性认定,以东道国监管规则替代母国监管规则实现监管目的趋同,CFTC对此予以支持,由此为平衡域外监管权在原油期货市场上的扩张提供了新的思路。可推动能源中心提高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水平,以满足境外监管机构可比性认定要求,通过“替代合规”制度实现对我方监管的认同。 dedecms.com
  
  三是创新跨境监管合作机制。推动国际证监会组织完善多边谅解备忘录或签署双边谅解备忘录,赋予一方监管机构向另一方监管机构申请冻结、扣划违法财产的权利,加大行政处罚执行力,提高对跨境操纵行为的威慑和打击力度。借鉴中美会计审计跨境执法合作经验,允许我方以观察员身份赴境外参与执法检查,并可在特定时段(如原油期货大幅异动)共同发起跨境联合监管行动。同时,积极落实能源中心直接赴境外开展自律检查的权利,推动跨境监管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