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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的几个“有待观察”

发布时间:2018-04-03 作者:派智库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浏览:【字体:

[摘要]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设立上海金融法院。为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应围绕金融工作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务,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之后,上海高院将正式推进金融法院的筹建工作。

内容来自dedecms

  (中经评论·北京)一、金融法院应该以提高我国金融司法水平为准
  

  事实上,建立专门金融法院的建议早在十余年之前就被各界不断提出,此次获批的结果也并不出乎金融界和法律界的意料。从2009年算起,上海三级法院在各自内部所设立的专业性金融审判庭也已经累积了近十年的工作基础;去年浦东新区法院金融庭还试点了商事、行政、刑事的“三合一”金融案件审理模式。
  
  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中心地位的形成高度依赖健全的法治环境,而金融法治环境中的必要一环就是高效的金融司法体系。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政策目标之一就是通过改革金融审判体系来提升司法服务金融良性发展的能力,这在理论上自然是可以成立的。
  
  顶层设计很重要,但是制度实施的细节同样值得关注。评价金融司法改革成败得失恐怕不能简单地以一个全新的司法组织是否被建立起来为标准(如果是这样的话改革的难度就太低了),而是应当评估这样的一个新型司法组织在什么条件下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有能力提升我国金融司法的水平。基于此,笔者认为未来的上海金融法院有以下这么几个“有待观察”的方面。 内容来自dedecms
  
  首先我们需要观察的是,未来的上海金融法院能否吸引到最为优秀的金融法律人才来为其服务。既然设立专门性金融法院的一个原因就是金融审判工作的专业性要求非常高,需要集聚最优秀的民商事、行政和刑事领域的金融审判人员,那么我们就有理由去期待这一全新的法院能够为它的法官群体提供什么样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这几年以来的司法改革进程在客观上对上海法院系统法官队伍的稳定性造成了一定影响,包括各级法院金融庭法官在内的相当一部分司法审判的中坚力量选择了重新规划职业生涯。笔者曾经提出司法改革应当秉持“不要问法官能为改革做什么,而要问改革能为法官做什么”的理念,毕竟是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有着自身利益诉求的法官的行为,而非一份份抽象的司法改革文件的发布决定了司法改革的最终社会效果。因此,未来的上海金融法院能否做到“汇天下金融法律英才”就十分关键了,而要做到这一点,离开了有效的人才激励政策是办不到的。较之其他领域,审理金融案件的法官也许会面临更为严格的考验(专业知识以及司法经验)以及更大的社会诱惑(转换职业的可能性和收益增量),所以未来的上海金融法院能否在“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方面提供较往常更为优惠的条件,这是至关重要的。这里所说的“优惠条件”并不仅仅指货币收入,可能还包括了晋升的空间(比如法院的领导职数多少)、职业的尊严(比如是否会动辄被追究“错案”责任)、有形的工作条件(比如配备合理数量的法官助理和其他辅助人员)等。
内容来自dedecms

  
  二、金融法院能否提升司法灵活性值得期待
  

  其次我们需要观察的是,未来的上海金融法院能否以一种更加灵活的方式来回应金融市场对于司法体系的需求。如果我们看一下世界范围内排名最靠前的几大国际金融中心:纽约、伦敦、香港、新加坡,也许会发现其中的一个规律,即这些金融中心都位于普通法地区,这也许并不是一个偶然的现象。较之日常民事交往以及经济活动的其它领域,以司法判例机制为核心象征的普通法制度对于金融市场的意义尤其重大,原因就在于金融市场本身处于瞬息万变的过程之中,因此如果我们要指望事前的成文立法者去预见到未来所有可能的金融法律争议并提前给出解决的方案,这有点太不切实际;而普通法制度能够提供的一个有效的替代机制就是灵活的司法制度,让法官在审理已经发生的争议个案的过程中去创制有针对性的金融法律规则,例如美国证券法中“证券”一词的法律定义即是由一系列的司法裁判而确立的,而并非出于成文立法者的理论描述。可以说,回应金融市场法律需求的能力是判断一个地区金融司法水平的重要指标,而这往往又是与金融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司法灵活性联系在一起的。为了争夺金融中心地位,阿联酋在2014年修改了宪法,授权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设立专门的商事法院,聘期英美法系的法官,以普通法制度来裁判金融纠纷案件。当然,中国的法律制度是给定的约束条件,我们不可能指望以普通法制度来改造中国的金融法制和中国的金融司法。但至少有一点,比起构建全新的司法组织,未来的上海金融法院能否在金融案件审理的灵活性和能动性上有所突破其实更值得期待。而令人担心的一个问题是,本来法院与法院之间的竞争其实也是增强司法能动性,提升司法回应金融市场需求能力的途径之一,但未来上海金融法院所行使的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制度在客观上是削弱甚至是消灭了这种竞争机制的存在。 内容来自dedecms
  此外,我们还需要观察的是,未来的上海金融法院是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在我国现有的政治法律架构中与其他部门之间发生着联系。要知道,中国法院的法官客观上是处于“政法体制”之中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前还被称为“司法干警”),而金融纠纷的特点在于要么争议的标的金额较大(这是金融交易的批量性决定的),要么涉及的主体人数众多(容易演化为群体性事件),要么案件敏感性较高(比如金融监管机构成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因此金融法院的法官有可能需要去扮演一个超越法官本身职能的社会矛盾“化解者”的角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去同时考量裁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这其实是我国法院在处理金融案件过程中所体现出来较为明显的特点(即笔者所称的“公共政策法院”),也是导致法院与法官工作负担过重的一个制度来源。对于未来的上海金融法院而言,是否能够形成一些为法官适当“减负”的有效机制,这或许是提升司法组织效能的关键所在。与此相关的另一个要害问题就是,既然金融案件往往涉及巨大的政经利益,那么处理金融案件的法院和法官难免受到源自各方的“游说”压力,这样的压力尤其可能来自于金融监管部门和大型金融机构,它们最担心法院的裁判会创立一个对其不利的“先例”。当一个统一的金融审判组织(专门的金融法庭或者金融法院)不存在的时候,这样的“游说”工作是分散的,因此成本是相对较高的;而当出现了专门性的金融审判组织之后,这样的“游说”工作就容易是集中的,因此成本是相对较低的。 内容来自dedecms
  
  总结起来说,我国金融司法改革的空间还非常大,其中金融司法组织的改革也许是重要的一步,但未必是决定性的一步,上海金融法院的未来“看点”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