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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退地现象

发布时间:2018-04-24 作者:派智库 来源:未知 浏览:【字体:

[摘要]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退地确实存在,但应搞清楚是哪类主体出现退地现象。政府在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的同时,要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有的放矢化解矛盾。一是营造良好市场氛围和提供完善基础设施;二是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三是完善农业保险和融资服务;四是大力支持农业技术研发和推广服务。政府要全方位做好应对农业自然灾害的措施,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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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经评论·北京)2016年玉米临时收储政策的取消,导致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收益明显下滑。有媒体报道,一些地方出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面积退地、良田撂荒等问题。但通过对粮食主产区河南和山东两地的调研发现,土地大面积撂荒结论的可信度不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退地现象确实存在,但需要理性看待。
  
  一、土地大面积撂荒可信度不高
  

  2016年玉米临时收储政策的取消降低了种粮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收益,平均每亩收益下降200-300元,利润的损失给不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来冲击。调研发现,边际产能退出或因结构调整导致的土地暂时性闲置确实存在,但土地大面积撂荒的可信度不高。面对玉米价格下跌,种粮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表现出5种现象:一是与土地出租户重新协商,以玉米收益下跌程度为标准降低土地租金;二是调整种植结构,不再继续种植食用玉米,调整为青贮玉米、马铃薯、花生、旱稻等。受农作物生长与种植规律的影响,结构调整同样带来了土地暂时性闲置问题;三是玉米价格下跌对从事种养殖循环农业经营主体的玉米种植决策影响较小,因为其种植玉米的目的是提供养殖饲料;四是玉米价格下跌对培育小麦或玉米良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玉米的决策影响不大;五是高标准农田建设区产量和土地面积的双增加抵消了部分玉米价格下跌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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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土地撂荒,应理性对待:一是正常的种植结构调整带来的季节性闲置不应视为撂荒;二是为发展乡村旅游业,正处于规划时期或规划闲置的土地不应视为撂荒;三是被列为国家休耕计划的土地闲置不应视为撂荒;四是为恢复地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进行的季节性或暂时性休耕不应视为撂荒;五是为进行高标准农田建设而出现的暂时性闲置不是撂荒。
  
  二、退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三大特征
  

  少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退地确实存在,但应搞清楚是哪类主体出现退地现象。调研发现,退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从事第二产业的企业家转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类企业家从事农业生产的经验不足,多利用发展第二产业的理念和思路来发展农业,忽视了农业是具有自然属性的特殊产业及其必须遵循的成长规律,导致经营不善,退出农业领域;二是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获取大量政策支持的侥幸心理进入农业,多违背市场规律发展农业,最终被市场淘汰而退地;三是具有风险偏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少资金积累和经营经验,且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由于自身认识的局限和行动的冒进导致亏损而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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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不同主体的退地现象看,2013年至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构建与发展进入一个自动调整的新阶段:一部分能够接受考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继续存活发展,且能在农业中获取丰厚利润;一部分不会种地不懂种地的主体被自动淘汰而退地。这是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结果,也是现代农业经营体制改革与创新的阵痛阶段。因此,要理性看待退地问题,优胜劣汰中存活下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才能够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
  
  三、认清限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因素
  

  调研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主要受制于5个因素:一是自然灾害。在自然灾害面前,农业是弱势行业。经营主体普遍反映,目前农业保险的理赔项目少且理赔程序复杂,一旦发生灾情,难以弥补损失;二是资金短缺。规模较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租地、农业生产资料、机械化生产和收割、仓储烘干等环节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一旦某环节资金链断档,将会影响整体发展;三是土地流转困境。农村一些老年人口的恋地情结,增加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方连片流转土地的难度;部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为规范土地交易市场增加了难度;四是农机具更新换代难题。随着农机具更新换代的不断加快,由于老一代农机具投资回收期较长,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再购买新一代农机具面临资金制约,限制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五是技术推广服务力度不足。由于公益性和社会性技术服务推广的供给不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能及时有效获得先进技术,为农业生产降本增效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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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策建议
  

  政府在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的同时,要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有的放矢化解矛盾。一是营造良好市场氛围和提供完善基础设施。政府主要在主体良性发育、市场准入、审核、批准、考核等方面做好工作,不要过多参与或主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服务、销售等环节。同时,要做好水电路网桥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完善,大力推进连片土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
  
  二是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政府要推动乡镇建立产权交易中心等机构,为不同主体提供产权交易场所,并完善土地流转或托管信息采集与发布机制。对于成方连片土地流转或托管,要推动其资产交易明晰化、规范化,提高产权交易效率;对于晾晒场地、农机具存放场地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政府部门在依法严格审批的同时还应做好协调工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良性发展优化土地供给。 dedecms.com
  
  三是完善农业保险和融资服务。政府要全方位做好应对农业自然灾害的措施,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的后顾之忧。一方面,合理提高农业保险赔付力度和额度;另一方面,通过激励、考核等措施,鼓励金融部门开发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倾斜的金融产品,满足主体在不同环节的融资需求。
  
  四是大力支持农业技术研发和推广服务。政府应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科研部门交流平台建设,推动双方技术信息交流共享;并基于合作、试验等方式建立双方利益共同体,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新技术的认知和学习能力,提升技术推广效应与农业技术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