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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对保险资管业务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8-04-27 作者:派智库 来源:中国金融 浏览:【字体:

[摘要]2017年11月17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资管新规的立法目的,在于消除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的不一致,力求解决业务发展不规范、监管套利、产品多层嵌套、刚性兑付等问题。笔者在文中介绍了资管新规的特点、资管新规对保险资管的影响以及监管机构与报备程序增加,认为资管新规统一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明确具体业务的政策要求,有利于保险资管重新调整业务布局。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中经评论·北京)2017年11月17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资管新规”),对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称“保险资管”)在内的资管业从产品分类、宏观审慎管理到嵌套、杠杆率、刚性兑付、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了指引,将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设置了合理过渡期,有效地引导市场预期。
  
  截至2016年底,中国各类资管机构(包括银行理财、信托、保险、券商资管、公募基金以及基金子公司在内)管理资产总规模达到107万亿元,2015~2020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估计为17%。但是随着业务的发展,资产管理业务市场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困扰,比如监管规则和标准的不一致、监管套利、多层嵌套、刚性兑付等,对投资者造成一定损害,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了中国金融安全。此次发布的“资管新规”共二十九条,初步构建了大资管背景下“资管大一统”的监管架构。资管新规的立法目的,在于消除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的不一致,力求解决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监管套利、产品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本文来自织梦
  
  一、资管新规特点
  
  
一是明确定义资产管理业务。根据资管新规的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新规同时强调“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由此可见,资管新规从不同金融机构的维度定义了资产管理业务,列举了多个种类的金融机构,其中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也包含在内。
  
  二是统一合格投资者标准。针对合格投资者,资管新规集中体现了“不同风险的产品针对不同风险承受能力者且风险自担的特点”,不同的资产管理产品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各有不同。保险资管领域中并无合格投资者的明确标准。资管新规中将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资管新规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相应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统一了过去各金融行业对投资者准入门槛规定不同、标准混乱的局面,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防范社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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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统一监管理念更加明确。首先,资管新规明确了统一监管理念:“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其次,不同资管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共性大于个性,监管直指的乱象问题在不同资管机构的产品发行、流通过程中的表现也大致相同;最后,基于金融监管立法的回应性特征,在统一的监管框架出台之前,一行三会等部门已经在各自的监管领域针对已经出现的乱象进行了分别规制,因此,此次统一监管标准是一次不同监管政策的梳理、提炼与整合。
  
  二、资管新规对保险资管的影响
  
  (一)保险资管业务适用范围重新调整
  
  
根据资管新规的定义,纳入资管新规规范的保险资管产品应不限于根据《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所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同时还应包括保险资管机构发行的、符合资管新规定义的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等产品。按照资管新规的规定,“依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意见”,因此,保险资管机构发行的资产支持计划(原名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不在此口径监管之列,但未来需要进一步明确。 本文来自织梦
  
  (二)保险资管产品的分类重新调整
  
  
保险资管公司需要根据资管新规调整其业务,主要是将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四类,并规定了每种产品的投资比例限制。然而保监会目前对于资管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等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并没有统一的分类。《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对资管产品的分类为单一型、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另类以及混合类共计五类。这与资管新规中的产品分类标准(四类)及投资比例限制均存在一定差异。资管新规生效,保险资管产品的类别可能会按照新政要求再次进行调整。
  
  (三)保险资管从业人员资质要求提高
  
  
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对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资管产品和债权投资计划等,目前保监会已有对公司资质、内控管理及业务团队相关经验等监管要求,但是对于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尚无明确的资格认定标准。目前来看,保险资管行业的人才结构分布及人才储备建设与资管新规监管的实际要求基本相适应,但对从业人员的资质与管理要求会按照资管新规进一步细化。 织梦好,好织梦
  
  (四)关联方界定标准需要修订
  
  
当前,保险资管受托业务的资金来源包括三方面:受托关联保险机构保险资金业务、关联保险机构以外的保险资金业务、业外第三方非保险资金的业务。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明确了禁止实施的关联交易。需要关注的是,此处对关联方的认定采取了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这与保险行业目前对关联方的认定存在一定差异,现阶段保险行业遵循着《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关联交易的监管,是保监会重点监管的市场行为,针对保险行业关联交易的具体认定与不同监管对策,保监会数次发文。此次资管新规如果生效,是否需要进一步修订监管口径需要进一步观察。
  
  三、监管机构与报备程序增加 dedecms.com
  
  
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产品成立信息、产品募集信息、产品资产负债信息、终止信息等产品信息。按照保监会的现行监管规定,对相关资管产品分别采用审核与备案制度;如果资管新规生效,则意味着监管机构的增加与报备程序的增加,保险资管需要面对未来的双重监管程序协调问题。如何减少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率可能成为一个新的议题。
  
  (一)“通道业务”规定对保险资管影响有限
  
  
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这主要指的是某一金融机构将其设立的资管产品投向其他金融机构设立的资管产品,由后者投向基础资产,从而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情形。此项业务与目前市场实践中因资金、项目资源掌控等因素而存在的管理人收取少量管理费用不承担实质管理职责的“通道业务”不是同一实质内容,因此这项规定对保险资管而言影响并不大,保险资管可以顺势扩大受托该类“通道业务”,分享受托业务的价值。 本文来自织梦
  
  (二)消除多层嵌套规范险资运用
  
  
资管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虽然《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已经规定:“发行具有“嵌套”交易结构的产品,包括产品主要投资于单只非公开市场投资品种,或产品定向投资于另类资产管理产品,或产品定向投资于同一管理人设立的产品等情形。”但此前在保险资金通过信托计划、私募基金等金融产品投资于基础资产时,也存在交易结构设计过于复杂、多层嵌套的情况。资管新规的出台也将使得今后保险资管产品的交易结构设计更加规范。
  
  (三)有利于保险资管重新调整业务布局
  
  
资管新规统一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明确具体业务的政策要求,对资管产品统一监管思路。但是新政对银行业、券商、保险、信托的资管业务有不同的影响,形成对金融业格局的调整。相对其他金融机构,保险资管业务在新规下会更加平稳。由于保险资管保险资金相比其他金融机构更追求收益的稳健性,险资大多投资于固定收益类,投资于非标资产的比重很小。此外,保险资管提供的服务以资管产品、专户等形式出现,其主动管理能力更强,对配置的领域、产品和风险掌控力更强,相对冲击会小,有利于保险资管重新调整业务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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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双向引导促使保险资管产品“脱虚向实”
  
  
资管新规明确了“禁止投资”与“鼓励投资”的行业,明示了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和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而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和降低企业杠杆率。资管新规的导向作用与保险资管目前受托的险资追求的低风险、安全性、长期性、流动性等特点相匹配,双向引导鼓励保险资管支持经济结构转型和降低企业杠杆率,促使保险资管产品“脱虚向实”,积极参与国家实体经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