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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从市场源头上解决限售股减持问题

发布时间:2018-05-08 作者:派智库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浏览:【字体:

[摘要]每逢市场调整,限售股减持便成为市场热议的焦点话题。投资参与者对限售股解禁的恐惧是幻觉式的“杞人忧天”,还是货真价实的“血的教训”?2017年5月出台的减持新规对于调控限售股减持行为究竟在那些方面起到了何种程度的作用?应对限售股减持行为,应怎样从根源上规划限制策略?减持新规对延缓限售股减持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力度远远不够,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多年来困扰资本市场的问题。应对限售股减持实行更有力度的限制政策,制定适应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阶段的限售股减持规定。

本文来自织梦

  (中经评论·北京)每逢市场调整,限售股减持便成为市场热议的焦点话题,争议之声四起。限售股解禁真的只是投资者杞人忧天的“砸盘幻觉”吗?我们来看以下三个事实:
  
  其一,数据显示,按照目前的价格测算,今年12月限售股解禁市值规模约为3687.9亿元,明年1月预计接近4470亿元。据此测算,未来3个月内A股限售股解禁总规模高达万亿元之巨。确实,即将来临的限售股解禁大潮引人注目,2018年将共解禁3234.61亿股限售股。IPO发行、增发、中概股回归等引发的限售股减持规模,未来几年有几万亿元之巨。
  
  其二,市场对于限售股解禁的恐惧并非空穴来风,在市场里摸爬滚打的投资者感受到的是实实在在的“砸盘体验”。2017年11月16日,上海银行3.46万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届满,首次公开发行的共计29.26亿股限售股上市流通,解禁市值高达约500亿元。当天,上海银行开盘便被巨额抛单打至跌停。上海银行限售股几近“慌不择路”的抛售,能说仅是投资者的“砸盘幻觉”吗?事实上,上海银行并非今年以来唯一遭遇解禁重击的上市公司。在此之前,无锡银行、第一创业等也在首发限售股解禁日上演过跌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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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三,减持新规对解禁股份减持起到了一定的缓冲作用。以沪市为例,减持新规实施5个多月以来,沪市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减持金额仅为77.58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70%。但减持新规治理的主要是清仓式等恶意减持行为,市场整体减持规模并无减少,仅仅是延缓了限售股减持,只是减持节奏上更加平滑,吃相不是那么难看而已。
  
  自2005年至2008年的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市场焦点便从大小非问题演变为大小限问题。非流通股问题解决之后,由新股发行、增发产生了源源不断的各类限售股。对于限售股问题,应理性面对并寻求解决之策,而不能对此视而不见。
  
  2017年5月的减持新规,对延缓限售股减持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力度远远不够,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多年来困扰资本市场的问题。
  
  笔者认为,应对限售股减持实行更有力度的限制政策,制定适应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阶段的限售股减持规定。这一建议,可能遭到市场化人士和相关利益者的反对,认为不符合市场化的大趋势,也剥夺了大股东的正当权利。但是笔者认为,对于限售股制定更为严厉的减持规定具有法理基础。 copyright dedecms
  
  当前中国的资本市场所处阶段有两大特点:一是资本市场发育不成熟,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程度不足。二是A股处于一系列制度变革的过渡期。A股市场的发育不成熟和过渡期特点,造成了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格瀑布”。
  
  换句话说,新股发行价与上市价之间有很大的价格落差,二级市场与一级市场、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之间,有相当大的估值价差和套利空间。一级市场股权投资者可轻松进入二级市场寻求“跨市场套利”。这种套利更多是源于相应的制度安排存在一定的漏洞,那么,抑制这种跨市场的监管套利行为,当然需要填补政策漏洞,制定更为严格的限售股减持政策。
  
  我们推进IPO常态化的最大动因,是可以提振实体经济,以直接融资帮助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而不是让宝贵的股市资金为重要股东们大肆减持“改善生活”甚至去购买字画的。但现实是,不少公司上市的目的就是为了套现,而不是为了企业发展。所以必须对这些“恶意上市”的企业进行针对性限制。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的权利是一种有限权利,需要放在不伤害其他投资者权利的基础之上。 内容来自dedecms
  
  为防止IPO、定增伴生的限售股解禁大幅增加,需要从市场源头上减少限售股的大量产生,拧紧限售股产生的水龙头。限售股治本之策是进行新股发行的股权结构改革,提高IPO流通股比例,改变大股东“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
  
  现行《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的条件。大部分公司首发都采用规定下限,首发流通比例过低,导致一年和三年后产生数倍的限售股。而首发流通股比例过低,导致次新股炒作屡禁不止,估值高企,为高位套现提供了过大的套利空间。
  
  笔者认为即将进行的证券法修改,应重点考虑这一因素,特别是针对总股本偏小的创业板和中小板的IPO,将首发流通股的规模提高到50%以上。同时,对控股股东的股权比例进行限制,规定控股股东的股权不得超过全部股权的30%。此外,还应当制定更为严厉的限售股减持政策,应当包含适当延长销售股东的限售期。为此可考虑将控股股东的限售期提高到五年以上,其他股东的限售期提高到3年以上。 内容来自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