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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贸易信贷管理

发布时间:2018-05-14 作者:派智库 来源:未知 浏览:【字体:

[摘要]在对企业的非现场核查中,笔者发现,企业漏报、错报或者“过度报告”贸易信贷的情况比较普遍,这将导致异常资金借贸易信贷渠道形成跨境流动,产生大量的隐性债权/债务,不利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并容易引发经济金融风险。本文通过对货物贸易改革后,贸易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揭示其中的风险因素,并提出相关建议,以使贸易信贷管理进一步完善。进一步完善服务平台企业端,提高企业自查能力,加强服务平台的日常维护,保证企业能够随时登录服务平台进行贸易信贷报告。 织梦好,好织梦

  (中经评论·北京)在对企业的非现场核查中,笔者发现,企业漏报、错报或者“过度报告”贸易信贷的情况比较普遍,这将导致异常资金借贸易信贷渠道形成跨境流动,产生大量的隐性债权/债务,不利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并容易引发经济金融风险。本文通过对货物贸易改革后,贸易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揭示其中的风险因素,并提出相关建议,以使贸易信贷管理进一步完善。
  
  一、存在问题
  

  (一)贸易信贷期限及余额管理过于宽松,监管手段匮乏。一是现行贸易信贷政策对预收/预付货款相对应的出口或进口预计时间跨度、延收/延付货款相对应的收汇或付汇预计时间跨度,以及报告的金额等没有提出明确要求,企业可自行根据合同或实际经营情况在实际发生进出口或收付汇30天内登录应用服务平台进行贸易信贷报告。二是企业在进行贸易信贷报告后,可以凭借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持续将预收/预付货款、延收/延付货款的日期延后,这加大了贸易信贷项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如辖区内一家企业与香港某公司签订合同,双方约定买方全额支付货款后发货。但三年来,企业凭借补充协议既没有要求对方将预付款退回,也没有相关货物报关。日前,该企业以对方生产的设备不符合要求为由,终止交易,并到外汇局申请办理超期限退汇业务。三是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对超期限退汇业务的资料审核,其规定为“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审核原收支申报单及原进出口合同”。上述需审核材料关键在于进出口合同,而进出口合同在子母、关联公司以及长期合作的客户间签订相对容易,这成为了以超期限退汇时间差达到隐性外债或通过境内外汇率差进行套利的“合理”渠道。如上述企业,虽然其原付汇时间与退汇时间相差近三年不合常理,但该企业提供了退汇相关的订货合同、境外汇款申请书(申报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和退汇协议等材料,表面符合“真实性”原则。外汇局如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或将面临“行政诉讼”的风险。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二)银行不重视贸易信贷管理,造成代位监管缺失。货物贸易改革后,外汇局对企业的监管主要以事后核查为主,经办银行成为了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的第一道防线,担负着依据“展业三原则”履行代位监管的职责。但实际上,银行并没有参与到企业贸易信贷的管理中去。很多银行对企业的贸易信贷报告并不重视,其代位监管职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三)部分企业自主报告率低,迟报、漏报现象较为普遍。一是由于企业是否进行贸易信贷报告不会影响其正常的贸易收支业务,导致部分企业对贸易信贷报告工作不重视,许多中小贸易公司甚至没有专职负责贸易信贷工作的岗位和人员。二是由于企业人员流动较快,工作交接制度不完善,政策法规学习不到位,致使企业经办人员对贸易信贷报告相关管理规定不了解,不能及时在系统中完成贸易信贷报告。 织梦好,好织梦
  
  (四)贸易信贷报告存在随意性,真实性难以核实。一是在企业中由于外贸部门和采购部门是两个独立的部门,很多外贸部门不清楚采购部门的具体收/付款时间以及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时间。为图方便,很多企业在进行贸易信贷报告时,对报告内容应付了事,造成了报告的不准确。二是部分企业存在通过“过度报告”贸易信贷达到人为修正平衡性指标和规模性指标的异常行为。我们应特别警惕一些合同,特别是关联公司间合同,此类合同没有明确敲定收付款时间,使得经办人员在做贸易信贷报告时,可以大大延长收付款时间,这些企业即使由于指标异常被纳入非现场核查名单,关联公司间也很容易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合理解释”。
  
  二、对策建议
  
  
(一)完善货物贸易有关管理规定,做到有法可依。一是鉴于现行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对贸易信贷违规处罚较为抽象,针对性不强,应进一步细化针对贸易信贷报告违规行为的处罚条款,明确不同违规程度的处罚标准。二是建议完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中关于申请办理超期限退汇程序方面的规定,增加企业申请办理此业务时所需递交审核的材料。要求企业递交书面保证书,内容涵盖退汇原因、原收/付汇日期、退汇日期、退汇类型、收支申报单编号等重要信息,并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本文来自织梦
  
  (二)强化银行在贸易信贷管理中的作用,做好代位监管。一是在银行依据“展业三原则”对企业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核时,为其提供有关数据。对于其发现的货物流与资金流存在缺口且没有按要求进行贸易信贷报告的企业,银行可以要求其先完成贸易信贷报告,再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业务。二是为激励银行尽职履行“代位监管”职责,可对企业在银行办理的收/付汇业务和贸易融资业务的贸易信贷数据质量进行考核,并将企业贸易信贷数据质量的高低作为银行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
  
  (三)加大对企业的培训和宣传力度,提升企业政策执行力。在企业培训方面:一是定期举办银企座谈会,面对面的为企业答疑解惑;加深对辖区内企业的了解,注重对政策掌握程度低和经办人员变动较为频繁的企业进行单独培训,精准发力,有针对性地为有培训需求的企业提供培训。二是督促企业固定或增加经办人员,确保经办人员能够准确掌握相关政策和熟练使用服务平台(企业端)。三是向企业讲明指标计算方式,并要求企业定期自主开展指标核查工作,以便企业及时掌握自身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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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宣传方面,应多措并举地开展外汇政策宣传,切实提升宣传效果。一是加强单一窗口建设工作,事先印制宣传折页,当企业的业务经办人员到外汇局进行名录登记时,尽职履行告知义务并发放折页。二是创设微信公众号,定期在公众号内发布一些跟企业日常经营相关的外汇管理政策,定期提醒涉外企业及时、准确地完成贸易信贷报告。三是加强与银行的合作,通过在银行网点摆放展板、LED屏循环播放等方式,向企业宣传外汇政策。
  
  (四)强化事后核查成效,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一是外汇局应加大对核查人员的培训力度,制定《企业贸易信贷报告非现场核查工作指引》,进一步提升外汇管理人员的非现场核查水平,警惕蓄意频繁修改数据的企业。科学制定企业贸易信贷报告非现场核查问题移交标准。对严重违反贸易信贷管理规定的,应直接将其降为B、C类企业,同时对企业进行一定数额的罚款。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进行贸易信贷报告等轻微程序性违规行为,可依据其违规程度轻重对其实施其他处罚,如行政处罚等。二是加大核查力度,坚决打击子母、关联公司以及长期合作的客户间利用贸易信贷报告进行违规资金跨境流动,如果发现,要坚决处罚,予以警示,做好国家金融安全的“防护者”。 copyright dedecms
  
  (五)进一步完善服务平台企业端,提高企业自查能力。一是加强服务平台的日常维护,保证企业能够随时登录服务平台进行贸易信贷报告。二是将企业能够在系统中查询到数据的时间跨度延长至一年,以提升企业的自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