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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企业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

发布时间:2018-05-17 作者:派智库 来源:国际税收 浏览:【字体:

[摘要] “一带一路”倡议,是我国实行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大战略。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建设稳步推进,“走出去”企业正确认识和积极应对所面临的涉税风险十分必要。由于对投资国的经济税收制度和法制环境研究不够深入,“走出去”企业将会面临多种涉税风险,如双重征税风险、转让定价风险、税制差异风险、税收歧视风险、税收筹划风险等。企业在挖掘自身潜力的同时,要积极利用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确定性带来的税收风险。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中经评论·北京)“一带一路”倡议,是我国实行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大战略。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稳步推进和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不断加快,企业海外投资规模日益增大。2016 年中国企业“走出去”投资的数额首次超过“引进来”的外商投资。1 由于我国和对外投资目的国的法制环境、税收制度等存在很大差异,“走出去”
  企业如果不能做到知己知彼,势必面临更大的涉税风险。所以,面对“一带一路”的新机遇新形势,我国企业更要正确认识和积极应对涉税风险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企业面临的涉税风险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目的是促进区域经济合作,推动沿线各国经济繁荣,真正实现互利共赢。然而,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法治状况各不相同,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可能会面临诸多涉税风险。 本文来自织梦
  
  (一) 双重征税风险
  
  
造成国际双重征税的主要原因是基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管辖权相互交叉而引起的税收冲突。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税收领域的主权,具体包括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两种基本形式。对于一个国家如何行使税收管辖权,国际上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只要不违背国际法及国际条约的规定,各国政府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税收管辖权做出自由选择。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很大,发达国家倾向于实行居民管辖权,发展中国家倾向于实行来源地管辖权。实际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选择了双重管辖权,再加上各国对居民身份、收入来源地确认标准的不同,就使得跨国公司从不同国家取得收入时,可能承担双重纳税义务。所以,只要国家间存在税收管辖权的交叉和冲突,国际双重征税就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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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转让定价风险
  
  
跨国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操纵转让定价,从而使企业利润从高税国向低税国转移的问题,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并成为重点打击的对象。为了保障本国的税收权益不受侵犯,包括“一带一路”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加大管理力度,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很多跨国企业可能面临区域总部、供应链结构和销售模式的一系列转型。如何加强内部转让定价管理,最大限度控制涉税风险及增强财务确定性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如果这些转型改变了现有的关联交易模式和关联定价政策,就可能引发投资国对转让定价的审查和调整,企业不仅要补缴税款和罚款,同时还要面临丧失税收信誉等风险。
  
  (三)税制差异风险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是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各国的政治经济条件不同,税收制度也不尽相同,具体征税办法更是千差万别。企业在投资前如果没有对投资国税制进行仔细研究,将会面临遭遇多种涉税风险的可能。据《中国税务报》报道,小米科技进军印度市场之前,发现当地手机比小米手机贵一倍以上,认为市场前景看好。但进一步了解发现,其所涉及的税收超过手机价格的140%.也就是说,完税后一部手机的价格变成了原来的240%。如果不了解清楚,就会产生错误决策。因此,小米科技董事长雷军深有感触地说,企业如果下定决心要“走出去”,第一件事就是要研究税务问题。最近几年来,我国“走出去”企业在跨国经营中遇到的税收问题呈现复杂化、多样化和专业化的状况。在已经“走出去”的企业中,不少企业因为对投资国的税制了解不够,掌握不准,致使应有的税收优惠不能享受,承担了额外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也因为对东道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不够熟悉,以致因申报纳税等问题而遭到投资国的税收检查与处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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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税收筹划风险
  
  
税收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助力企业腾飞,用得不好则可能使企业陷入困局。一方面,当前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存在的风险主要体现在重视不足,筹划缺位。据调查,很多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并没有做好税收方面的准备,特别是在国际税收风险防控上准备不够。例如,按照双边税收协定,航空公司在国外支付费用包含的增值税可以申请退税。我国某航空集团公司因为有较强的税收意识,每年都会做大量工作跟相关公司核对,仅这一项每年就能退回1 800万元税款。与此相反,也有很多企业因为不了解税收政策,该退的税没有退回来,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也要避免过度筹划,陷入避税的误区。避税在形式上虽然不违法,但与立法精神是背道而驰的,与税收筹划有着本质的区别。随着全球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的实施,共同防范和打击跨国企业避税问题成为世界各国的一致行动,企业一旦发生转让定价或其它反避税嫌疑,将面临国外、国内税务机关双重反避税调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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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企业涉税风险应对策略
  

  “一带一路”背景下企业涉税风险的产生,既有各国政治体制、法律体系和宗教文化等巨大差异的影响,也有企业自身的原因。随着国家支持“一带一路”措施的持续推进,企业在挖掘自身潜力的同时,要积极利用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风险。
  
  (一)解决“痛点”--学好用好税收协定
  
  
制定国际税收协定是为了协调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矛盾而采取的重要举措,可以有效解决跨国公司的双重征税问题,使“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成本得以降低。从法律效力上来说,税收协定高于国内法。为了促进国家之间的投资贸易,税收协定会规定远低于投资国的国内法税率。以俄罗斯为例,俄罗斯国内法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标准预提所得税率均为20%,而根据中俄最新签订的协议,利息的预提所得税率为0,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率为6%.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17 年4 月底,与我国建立双边税收合作机制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达到116 个,先后签订了106 个双边税收协定、安排和协议,其中就有54 个属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从而建立了全球第三大协定网络,对我国主要对外投资目的地实现了全覆盖,为我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税收保障。“走出去”企业只有坚持学好用好税收协定,积极到主管税务机关取得《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及时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待遇,才能真正解决双重征税“痛点”,在“走出去”的路上轻装前行。 copyright dedecms
  
  (二)扫除“盲点”--了解国别投资税收指南
  
  
不能全面准确了解外国税收信息,成为制约“走出去”企业的一个“盲点”。为了帮助“走出去”企业解决这一难题,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工作机制。针对不同国家的税收信息分别进行收集整理,形成《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对投资目的地的营商环境、税收制度和征管规定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介绍,并就双边税收协定( 协议或安排) 等方面内容进行说明,为企业提供了简便可行的操作指南。据统计,国家税务总局已先后发布了59 份《国别投资税收指南》,不仅覆盖了“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国家,而且还包括了其他的主要投资目的地。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网页并进行持续更新,分国别介绍有关国家税收政策,提示对外投资税收风险。因此,我国企业在“走出去”之前,要充分利用政府资源,读懂弄通投资目的地的《国别投资税收指南》,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税收预案,做到知己知彼,有效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最大限度防范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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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巧用“支点”--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在“走出去”之前,应当将涉税风险管理作为企业投资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预先进行整体性税收筹划,切实做好税务风险防控。例如,税法对不同法律形式机构的税务处理有着严格的区分。就子公司和分公司来说,两者在税收处理上有着很大不同。作为独立的纳税实体,子公司可在投资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其除了就其本身的应税收入纳税外,还需在分配股息时预提所得税。分公司由于与居住国总公司同属一个法人实体,在投资国不属独立法人,因此经营亏损可以冲销总公司的盈利。但是不同国家规定也不尽相同,在中国则不允许企业用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抵减境内总公司的盈利。5 所以,我国企业对外投资之前,首先要对跨境投资架构进行科学设计,既方便企业经营管理,又为日后股权转让、利润汇回、再投资等经营活动留下处理的便利与空间。另外,还应注意全面理解国内外的相关税法及其差异,避免筹划不当给企业带来风险和损失。比如,中国居民企业在境外已缴纳税款,但却没有取得相关纳税凭证,或者属于在境外错缴或错征的所得税税款,按照规定都不能获得境外所得税抵免;对于多层投资架构的跨国公司,最下层的境外子公司属第三层以外的子公司,也不得享受间接抵免。因此,“走出去”企业应特别关注可能导致境外缴纳的所得税不能在中国抵免的情况,做好国内国际税收的全面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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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打通“堵点”--有效解决税务争议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投资贸易冲突和摩擦可能增多,企业面临的税收歧视和税务争议风险也日益加大。“走出去”企业应未雨绸缪,早做准备,主动利用各种资源和法律机制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是建立境外税务管理团队。及时做出风险预判,准确处理涉税事务,合法合规进行控制管理,规避不必要的损失。二是充分借助中介资源。投资国的律师和涉税服务机构,除了熟悉本国法律,还在人员、信息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因此,“走出去”企业遇到法律问题,可聘请当地律师作为法律顾问;遇到税收问题,可以聘请当地涉税中介机构做顾问,并与当地税务机关有效沟通,及时了解当地税收规定,让企业免受各方面的排挤和不公正待遇。三是减少税务争议隐患。“走出去”企业要学会主动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通过我国与投资国税务机关达成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协议,尽可能规避转让定价调查风险,减少税务争议的隐患。四是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根据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如果投资国的措施违反税收规定导致不合理征税时,“走出去”企业可以将有关情况提交我国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近年来,我国还开始向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在内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派驻税务官员,以进一步完善税收争议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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