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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大举措

发布时间:2018-07-11 作者:派智库 来源:未知 浏览:【字体:

[摘要]7月8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其中要特别处理好党的领导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关系,以及代理行使出资人职责的财政部与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等方面的关系。笔者提示,有五点特别需要关注,并希望相关部门还需要尽快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等,并密切配合,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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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经评论·北京)7月8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就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出总体要求:以依法保护各类产权为前提,以提高国有金融资本效益和国有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中心,以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为原则,以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为导向,统筹和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理顺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增强国有金融机构活力与控制力,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推动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国家金融安全,更好地实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copyright dedecms
  
  《指导意见》是新时期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促进中国金融健康发展非常重要的纲领性文件和重大举措,有几点特别需要关注:
  
  一是《指导意见》由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充分体现出党中央、国务院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以及对作为国家重要核心竞争力的金融发展的高度重视
  

  《指导意见》强调,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保持国家对重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更好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是《指导意见》明确了由财政部门代为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金融资本所有权。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地方政府授权地方财政部门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级财政部门对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等规定,履职尽责,保障出资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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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原则,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加强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财政财务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财务预算制度,并监督执行。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完善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财务预算制度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财务制度,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重点金融基础设施财务管理制度。
  
  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严格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健全国有金融机构薪酬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和薪酬追回制度。探索实施国有金融企业员工持股计划。
  
  三是强调国有金融资本的统筹和优化布局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统筹规划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比重,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实现战略性、安全性、效益性目标的统一。既要减少对国有金融资本的过度占用,又要确保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保持必要的控制力。对于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保持国有独资或全资的性质。对于涉及国家金融安全、外溢性强的金融基础设施类机构,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对于在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金融机构,保持国有金融资本控制力和主导作用。对于处于竞争领域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积极引入各类资本,国有金融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稳妥推进国有金融机构混合所有制改革。
  
  规范产融结合,按照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企业,参股资金必须使用自有资金。 织梦好,好织梦
  
  规范金融综合经营,依法合规开展股权投资,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
  
  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重大布局调整、产权流转和境外投资的监督。
  
  四是强调国有金融机构党的领导和建设
  

  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强化国有金融机构党的建设,巩固党委(党组)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坚持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不动摇,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坚持党的建设与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委(党组)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金融机构章程,明确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规范党委(党组)参与重大决策的内容和程序规则,把党委(党组)会议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合理确定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和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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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董事会与管理层制衡机制,规范董事长、总经理(总裁、行长)履职行为,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国有金融机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权力机构作用、董事会的决策机构作用、监事会的监督机构作用、高级管理层的执行机构作用、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创新实现形式。上级党组织和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不同机构类别和层级,实行不同的选人用人方式。
  
  依法依规规范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金融机构从业行为,限制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职后到原任职务管辖业务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金融机构工作,规范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离职后到与原工作业务相关单位从业行为,完善国有金融管理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制度,杜绝里应外合、利益输送行为,防范道德风险。

本文来自织梦


  
  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监督问责机制,对形成风险没有发现的失职行为,对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的渎职行为,加大惩戒力度。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强调协同推进强化落实
  

  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加快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
  
  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完整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的总量、投向、布局、处置、收益等内容,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报告国有金融机构改革、资产监管、风险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国有金融资本情况要全口径向党中央报告,并按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情况,具体报告责任由财政部承担。各级财政部门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当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金融资本状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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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意见》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其中要特别处理好党的领导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关系,以及代理行使出资人职责的财政部与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等方面的关系。相关部门还需要尽快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等,并密切配合,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