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派智库! 手机版|微博|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派智库

今天是:

主页 > 评论 > 中国经济 > 我国“新三板”股权转让增值税问题研究

我国“新三板”股权转让增值税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8-07-11 作者:派智库 来源:税收研究 浏览:【字体:

[摘要]当前,原则性规定难以适应复杂的市场交易实际情况以及全国性统一明确的股权转让增值税政策缺失是导致各地税务机关对“新三板”股权转让增值税问题处理不一的主要原因。为了减少这一现象的不良影响,并基于促进我国“新三板”市场快速发展、提升市场流动性等方面的考虑,建议出台全国性统一的税收政策,明确“新三板”股权转让行为不被认定为征收增值税的金融商品转让行为,待“新三板”股权交易达到一定流动性后,再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对其转让行为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中经评论·北京)“新三板”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第三家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融资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新三板”于2013年1月16日正式挂牌运营,自成立以来,挂牌企业数量和融资规模呈井喷式发展,截止2017年12月31日挂牌企业数量已达11630家,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数量已达40.86万户,2017年当年累计成交金额为2271.80亿元,“新三板”已然成为中小企业重要的融资途径,成为我国构建包括主板、创业板、场外柜台交易网络和产权市场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重要一环。然而目前,我国针对“新三板”股权交易的税收政策仍是空白,制订和执行促进“新三板”持续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问题值得探讨和研究。本文就我国“新三板”股权转让中的增值税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制订更加公平合理的税收政策提供参考,从而实现“新三板”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来自织梦

  
  一、“新三板”股权转让增值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新三板”股权转让增值税政策较为模糊和笼统。随着我国营改增试点的全面推开,2016年金融业被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但对“新三板”股权转让是否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全国层面一直未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做法也不尽相同。例如,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对“‘新三板’的企业转让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解答为“转让‘新三板’企业股权,按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厦门国家税务局对“转让新三板的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的问题解答为“‘新三板’市场属于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平台,目前交易形式有协议转让和做市交易,两者在流动性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前,视为股权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现阶段各地税务机关对“新三板”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的不同处理,给纳税人造成了很大困扰,且容易引起全国不同区域的税收不公平问题。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二、“新三板”股权转让增值税征管不一的原因分析
  

  导致我国各地税务机关对“新三板”股权转让增值税问题处理不一的原因主要在于原则性规定难以适应复杂的市场交易实际情况以及全国性统一明确的股权转让增值税政策缺失。
  
  (一)原则性规定难以适应“新三板”市场
  
  
我国现有的有关“新三板”股权转让增值税问题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如2013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由于“新三板”股权转让与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上的股票转让差异巨大,这种涉税的原则性规定在指导具体税收实践中,表现得过于模糊和笼统,使各地税务机关对其理解和解读出现差异,最终致使各地税务机关的具体税收执行并不一致。

内容来自dedecms


  
  (二)全国性统一明确的股权转让增值税政策缺失
  
  
当前,我国缺乏统一明确的“新三板”股权转让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纳税人发生金融商品转让业务须按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通知》所规定的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在金融商品转让的范围中,外汇、非货物期货指向均为明确指向,其他金融商品转让也明确为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但有价证券缺乏明确指向。证券范围较广,广义证券是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狭义证券主要指证券市场中的证券产品,包括产权市场产品如股票,债权市场产品如债券,衍生市场产品如股票期货、期权、利率期货等。从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的征管实践看,《通知》中的证券应指狭义上的证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发行的股票、债券等。但因“新三板”从法律上属于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且相关文件未将“新三板”以排除列举的方式排除在金融商品之外,进而引发部分税务机关将“新三板”股权转让行为界定为应缴纳增值税的金融商品转让范围。另一方面,由于“新三板”股权交易的低流动性和交易方式的特殊性,部分税务机关仍将“新三板”上市企业的股权转让视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对此类转让行为暂不征收增值税。可见,缺乏全国性统一明确的税收政策导致了当前各地税务机关征管实践的不一致。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三、“新三板”股权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的决策依据
  

  对我国“新三板”股权转让是否应该征收增值税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查:一是是否有利于“新三板”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二是是否有利于“新三板”市场流动性的提升;三是“新三板”股权转让的方式。
  
  (一)征收增值税是否有利于“新三板”市场发展
  
  
“新三板”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中小微企业融资和股权交易的重要资本市场。近年来,我国“新三板”市场取得了快速发展,但当前也面临诸多问题,如流动性问题、交易方式选择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一个宽松的税收环境。对“新三板”股权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决策将对“新三板”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对“新三板”股权转让征收增值税,股权交易监管虽然能够得到进一步加强,但同时,各股权交易主体的交易成本尤其是做市商的成本将显著增加,这将直接打击“新三板”各交易主体的交易积极性,并最终导致“新三板”股权流动性进一步下降,不利于我国“新三板”市场当前诸多问题的解决,不利于我国“新三板”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可见,从是否有利于我国“新三板”市场发展的角度看,当前不宜对“新三板”股权转让征收增值税。 内容来自dedecms
  
  (二)征收增值税是否有利于“新三板”市场流动性的提升
  
  
流动性是衡量资本市场发育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是证券市场上的动力和生命。“新三板”股权交易与上海证券交易市场、深圳证券交易市场以及国外其他主要股票交易市场相比,表现出典型的低流动性特征。以下将从“新三板”股权转让交易的金融商品属性视角,通过考查交易规模和换手率指标,对比分析“新三板”股权交易市场的低流动性特征。
  1.交易规模。证券市场中股票交易规模指标,主要包括成交笔数、成交股数和成交金额。2015~2017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新三板”的年成交笔数、年成交量和年成交额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交易规模远远超过“新三板”。无论是从年成交笔数、年成交量还是年成交金额看,最近三年来,“新三板”在三个证券交易市场中所占比重均极小,最高比重,即2017年年成交量比重,也小于0.5%,仅为0.49%,交易的流动性极低。由此可见,“新三板”在我国当前证券交易中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距离金融证券产品的高流动性要求有相当大的差距。 内容来自dedecms
  纵观“新三板”最近三年的发展,上述流动性三大指标所占总体比重呈明显上升趋势,这也说明“新三板”正处于发展成长期,其流动性呈现增强趋势。
  2.换手率。股票换手率是股票转手买卖的频率,是衡量证券交易市场股票流动性的重要指标之一。股票换手率越高,股票买卖越频繁,进出市场交易越容易,股票的流动性就越高,其相应变现能力也越强。
  表2列示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纽约泛欧证券交易所以及我国“新三板”五家证券交易所2016年和2017年24个月股票每月的换手率数据。从表2可以看出,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换手率显著高于其他四家,月平均换手率高达319.37%。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新三板”的股票换手率极低,其月平均换手率仅为1.43%。在前四个证券交易所中,纽约泛欧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每月的换手率均低于其他三个交易所。以纽约泛欧证券交易所股票每月的换手率为基数,考查“新三板”股票换手率与纽约泛欧证券交易所股票换手率之比,即表2中的“新三板与纽约泛欧证券交易所之比”,可以发现,“新三板”股票平均月换手率仅为纽约泛欧证券交易所股票月平均换手率的2.84%,最大值也仅为2016年12月的4.63%,可见,与其他四个证券交易所相比,在我国“新三板”市场中,股票换手率相对较低。

织梦好,好织梦


  综上所述,交易规模指标和换手率指标均呈现出了我国“新三板”市场中股权交易流动性相对较低的特点,这也是一直制约我国“新三板”市场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及股权交易功能有效发挥的重要影响因素。增值税征税范围内证券转让交易中的股权应具有较高的流动性特征,如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的股票交易。对我国“新三板”股权转让交易是否征收增值税,其流动性应作为一个重要的决策依据。在我国“新三板”股权交易流动性相对较低的情况下,不宜对其征收增值税。待我国“新三板”市场有进一步发展,其流动性提升到一定水平之后,再考虑是否对其股权转让交易征收增值税比较合适。
  
  (三)“新三板”股权转让的方式
  
  
“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交易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做市转让和集合竞价三种交易方式。如果“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按照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其交易方式属于线下非公开方式,与一般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交易无异,而我国目前对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交易不予征收增值税。因此,对此类“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转让不宜征收增值税。如果“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交易方式采取做市交易方式,因“新三板”股权交易相对较低的流动性,做市商的交易成本较高,做市商关注点不再是企业价值,而是取得库存股权的价格或折价率,这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市交易显著不同,也不宜参照上市公司的相关税收政策征收增值税。 内容来自dedecms
  集合竞价交易是“新三板”新采取的一种交易方式。2018年1月15日“新三板”开始施行集合竞价的交易方式,虽然该交易方式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方式差异不大,但因挂牌企业本身没有交易、市场新增资金不足以及缺乏新的对手盘等因素,短期内,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对“新三板”的流动性未产生显著影响。也就是说,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对于“新三板”股权转让未发挥其高效撮合交易的功能。虽然“新三板”股权转让大部分挂牌企业实行集合竞价交易,但鉴于当前其相对较低的流动性特征,不宜以此交易方式将“新三板”股权转让等同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转让而比照征收增值税。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促进“新三板”市场独特的投融资功能,“新三板”股权转让增值税的政策制订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有利于“新三板”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在资本市场发育形成时期,税收环境应较为宽松,税收政策的制订要考虑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避免出现因税收而阻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局面。二是税收政策要明确具体,不宜用原则性规定作为税收征缴的具体实施依据。

dedecms.com


  当前,我国有关“新三板”股权转让增值税问题的规定较为模糊。原则性规定难以适应复杂的市场交易实际情况以及全国性统一明确的股权转让增值税政策缺失是导致各地税务机关对“新三板”股权转让增值税问题处理不一的主要原因。为了减少这一现象的不良影响,并基于促进我国“新三板”市场快速发展、提升市场流动性等方面的考虑,建议出台全国性统一的税收政策,明确“新三板”股权转让行为不被认定为征收增值税的金融商品转让行为,待“新三板”股权交易达到一定流动性后,再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对其转让行为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