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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副会长钟蓉萨:创造长期价值是公募行业发展的根基

发布时间:2018-07-20 作者:派智库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浏览:【字体:

[摘要]日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副会长钟蓉萨指出,公募基金已经发展成制度最健全、运作最规范、信托关系履行最彻底的资产管理业务形态,是投资者权益保护最为充分的大众理财行业。但公募基金未来发展仍需解决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最大问题在于缺少长期投资者和长期投资行为。钟蓉萨表示,这一问题不仅与外部环境相关,更取决于公募如何行动。长期表现和长期价值创造能力,是公募基金行业价值的根基,公募基金管理人应该朝着这一方向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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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经评论·北京)基金20年启示录
  

  公募基金发展20年来,已经发展成制度最健全、运作最规范、信托关系履行最彻底的资产管理业务形态,是投资者权益保护最为充分的大众理财行业。
  
  7月19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深圳市举办“基金二十年--发展中的思考与启示”主题论坛,协会副会长钟蓉萨发表“落实受托责任,将公募基金推向更高发展阶段”的讲话。
  
  钟蓉萨指出,公募基金发展20年来,已经发展成制度最健全、运作最规范、信托关系履行最彻底的资产管理业务形态,是投资者权益保护最为充分的大众理财行业。但公募基金未来发展仍需解决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最大问题在于缺少长期投资者和长期投资行为。
  
  钟蓉萨表示,这一问题不仅与外部环境相关,更取决于公募如何行动。长期表现和长期价值创造能力,是公募基金行业价值的根基,公募基金管理人应该朝着这一方向继续努力。 本文来自织梦
  
  同时,钟蓉萨强调,在《基金法》确立的双受托人制度框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应当忠实于投资人利益,积极履行法定受托责任和合同约定职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当基金正常运作被破坏、基金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共同受托人中的任何一方,都应当基于自身能力,积极履行义务,尽最大努力维护基金财产权益。
  
  创造长期价值
  

  风雨二十年,公募行业迎来新起点。
  
  20年里,公募基金公司数量从最初的“老十家”发展到120余家;公募基金规模从初期的40亿发展到现如今的12.7万亿;公募基金产品数量从1998年仅有的5只封闭式股票基金发展到目前接近5000只。
  
  回顾公募二十年的发展,究竟怎样才能算优秀的基金管理人?怎样才算是优秀的基金产品?行业对上述问题的答案已经愈发形成共识--取得长期表现,创造长期价值,这是公募行业发展20年来总结出的最根本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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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公募行业做得还远远不够。钟蓉萨在论坛上直言不讳地指出,面向未来发展,当前我国公募基金行业必须解决的最大问题:缺少长期投资者和长期投资行为。具体而言,突出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股票型基金发展缓慢,投资工具属性弱化。2012年以来,以精选标的为目标的股票型和偏股混合型基金份额规模停滞不前。截至2018年6月末,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份额规模仅比2012年末增长了9.9%和14.5%,而债券型和货币型基金分别增长了4.5倍和11倍。精选个股让位于趋势择时,对投资标的内在价值的关注让位于短期波动收益,投资工具属性弱化。反映在宏观层面,公募基金持有A股市值占比持续下降,由2007年历史最高的7.8%下降到2017年末的3.1%。
  
  第二,资金流入流出波动大,缺少长期投资生态链条。公募基金以散户投资为主,长期机构资金占比很小。在以交易佣金为主的销售模式下,基金持有人换手率越高,对销售机构收入增长越有利,加上投资者“追涨杀跌”的心理,导致投资者频繁交易,难以获取基金长期投资的良好回报。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第三,投资运作短期化,很难建立竞争优势和品牌影响力。从全市场整体情况看,公募基金换手率明显低于全市场平均换手率,但是有升高趋势。从主板看,公募基金换手率与全市场平均换手率的比值从2015年的0.79上升到2017年的1.34,中小板换手率比值从2015年的0.55上升到2017年的0.78,创业板换手率比值从2015年的0.43上升到2017年的0.53;总体而言,公募基金股票换手率仍处于较高水平,没有充分体现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功能。
  
  现在看来,比起应发挥的作用,公募基金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功能仍然严重不足,无论是作为大众理财的专业化工具,还是作为资本市场的买方代表,公募基金的主体地位远未体现。与此同时,“基金赚钱、基民不赚钱”已经成为行业发展的巨大掣肘。如何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盈利体验,成为行业站在发展的新起点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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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钟蓉萨表示,长期表现和长期价值创造能力,是公募基金行业不可动摇的发展根基。公募基金行业应该契而不舍,传承长期投资的正确理念,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受托精神,这是优秀的基金管理人应该具备的品质。
  
  双受托人制度
  

  在追求长期业绩,创造长期价值成为基金行业共识的基础上,应该从何着手?钟蓉萨指出,本质而言还在于行业自身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具体而言,钟蓉萨表示,一是建立基础资产--投资工具--大类资产配置的资产管理三层架构,优化行业生态。从基础资产到组合投资,应当交给各类专业投资工具提供者--公私募基金管理人,从组合投资工具到大类资产配置,应当交给养老金、理财资金和保险资金等FOF管理人,通过目标日期基金(TDFs)、目标风险基金(TRFs)等配置型工具,专注于长周期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的全面解决方案,满足不同人群养老、教育、理财等跨周期需求。 本文来自织梦
  
  二是建立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投资者利益一致的基金费率体系,推动发展投资顾问。应当研究推动基金销售费率改革,由根据销售规模向管理人收取佣金转为根据资产规模向投资者收取固定费用,将销售流程转变为以提供投资建议为基础的投资顾问流程,强化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投资结果和客户体验。
  
  三是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进入公募创造条件,完善长期投资制度环境。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快速成长,并且已经具备历史信用记录机制。相当一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过市场检验,投资管理能力、内部治理水平得到市场认可,具备了公募后备军的潜力,应当为其自愿开展公募业务提供合理的制度安排。
  
  综合而言,为投资者创造长期价值的条件在于:基金行业应该引入长期投资的资金、培养足够优秀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强化投资者适当性改善投资者“追涨杀跌”的非理性行为,从资产端、管理方、配置端多维度形成长期投资的体系。 本文来自织梦
  
  钟蓉萨指出,“在养老金委托管理和第三支柱养老金建设方面,我们已经看到长期投资者力量在增长,与长期投资相关的税收安排正在突破。我们迫切地期待,有更加系统的金融、税收政策出台,对长期投资者和长期投资行为予以充分鼓励和支持。”
  
  归根结底,追求长期利益,创造长期价值是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必须肩负的责任。但需要强调的是,在《基金法》确立的双受托人制度框架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一样,也要以维护投资人利益为义务。
  
  钟蓉萨表示,我们要认识到,受托责任是基金行业的根本法则。在《基金法》确立的双受托人制度框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应当忠实于投资人利益,积极履行法定受托责任和合同约定职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法定受托责任不因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中自行约定的内容而免除。受托责任在本质上是以投资人利益至上为原则的积极尽责义务,当基金正常运作被破坏、基金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共同受托人中的任何一方,都应当基于自身能力,积极履行义务,尽最大努力维护基金财产权益。 本文来自织梦
  
  钟蓉萨强调,受托责任既是法律的根本要求,也是取信于投资者的根本前提。受托责任落实不了,行业就没有未来。只有承担责任、履行义务,才有我们每个人的未来,才有基金行业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