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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两高院对于恶意透支的重新定义

发布时间:2018-12-05 作者:派智库 来源:未知 浏览:【字体:

[摘要]信用卡透支逾期未归还,应该说已经具备了“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嫌疑,但是司法机关对此也进行了厘清,在界定逾期未归还是否达到了“非法占有”时,也会根据并参考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仅仅是只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就认定其非法占有目的。这实际上是为一些确实因特殊原因造成逾期而主观有还款意愿的持卡人留下了商量的余地,而没有一棍子打死。 织梦好,好织梦

  (中经评论·北京)上月底,高法和高检联合对2009年版的《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2009解释”,修订后的称“解释”)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本刊为此做了解读,同时在接到一些媒体采访时,也阐述了对这次修订的理解和看法(见前文)。该文引来众多咨询者,而主要的都是了解关于对“恶意透支”行为的界定,以及金额从一万元提高到五万元后如何对恶意透支行为的处理等问题。为此撰写本文,作为对此问题的解读。
  
  两高院修改“办理信用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责任清晰界定是主旋律
  
  在新修订的《解释》第六条中,对“恶意透支”行为的确定,其前提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次从行为上明确“并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最后从时限上明确“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符合这三项要求的,即确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司法机关在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透支逾期时是否达到“恶意透支”行为前,首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界定。非法占有(即刑法中的第二百七十条:将自己代为收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或退还的构成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
  
  信用卡透支逾期未归还,应该说已经具备了“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嫌疑,但是司法机关对此也进行了厘清,在界定逾期未归还是否达到了“非法占有”时,也会根据并参考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仅仅是只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就认定其非法占有目的。这实际上是为一些确实因特殊原因造成逾期而主观有还款意愿的持卡人留下了商量的余地,而没有一棍子打死。 织梦好,好织梦
  
  当然如果因“非法占有”超过了一定界限时,就将被视为“恶意透支”,也将根据程度不同而区别对待,这就是很多持卡人关注的“恶意透支”金额如何计算的问题了。
  
  关于对“恶意透支”金额从“2009解释”的一万元调整到五万元,主要是由于2009年制订的一万元与现在的收入标准有比较大的差异,毕竟现在一万元与当时的一万元不可同日而语,总体收入也在提升,如果再用十年前的标准来限定也的确不是很合适了。
  
  关于“恶意透支”的金额是以单卡计算还是以个人的多张卡透支总额计算,此次“解释”中没有明确。但是根据工作经验分析,对于“恶意透支”金额的界定,是先以单张卡为基础再参考多张卡的总和来计算的。其实很简单的道理就可以理解,即如果多张卡都透支到4.99万元并逾期,如果分开单张卡来看都达不到标准,然而总体来看已经超出了“恶意透支”的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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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很多卡友询问对于逾期金额不足五万元该如何处理。首先要确定的是,五万元只是界定是否为“恶意透支”的界限,而对于逾期,无论金额多少都已经涉嫌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是一种“侵占罪”),只是由于金额较低,从司法成本角度来说,更愿意通过简单的催收方式要求逾期持卡人予以归还,但是并非不予处理,逾期持卡人不要因此而心存侥幸心理。
  
  对于恶意透支金额的计算,“解释”中也有明确的界定,即只对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金额予以确认,而因此衍生出来的本金利息、复利,以及违约金(原滞纳金)、各种产生的手续费等银行收取的费用部分,都不计算在内。
  
  有媒体因此咨询时提到是否会有人主动选择这种方式来逃避除本金之外需支付的其它费用,这就要区分这种方式与承担利息、手续费的正常还款的不同,这种方式下,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已经被破坏。司法机关为了协助发卡银行追缴透支逾期本金更容易确定持卡人责任,其它利息及手续费用可以与银行进行协商,当然这也只是从法规角度做出的一种姿态。如果属于正当持卡人还款为了逃避费用而选择这种手段是得不偿失的。 内容来自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