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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创意产业的版权保护

发布时间:2017-05-05 作者:派智库 来源:国研网 浏览:【字体:

摘要:“互联网+”时代创意产业的新发展对版权保护提出了新的需求,即不仅需要“有效保护”的版权,更需要可以“便利应用”的版权流转机制。前者在我国有改进空间,后者在政府层面尚未得到关注。结合国内发展和国际经验,要引领“互联网+”在全球的发展,我国应当继续完善版权的“有效保护”,即因应产业和创新的发展调整法定保护范围、及时认定新的侵权方式,适当提高侵权惩罚力度;更加注重拓展版权“便利应用”机制,即扩大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的范围、推动版权快速流转机制的探索和尝试、推广知识共享协议的使用。“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如果不能及时得到传播和应用,版权将很快失去商业价值。因此,便利应用在新时期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copyright dedecms

关键词:版权保护,互联网+,便利应用,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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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是为创意产业的天才之火添加的利益之油,我国近年来一直在通过多种方式不断强化版权保护。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今天,通过调研本国创意产业和国际发展趋势,我们发现,“互联网+”时代的天才之火呼唤特别的利益之油,即不仅需要“有效保护”的版权,更需要可以“便利应用”的版权流转机制。前者在我国有改进空间,后者在政府层面尚未得到关注。 copyright dedecms

一、“互联网+”时代创意产业的新发展带来对版权体系的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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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创意产业在国内发展迅速。据统计,2014年在经济下行压力明显的情况下,文化产业的增长速度仍为12.5%,高于GDP的增长。游戏产业五年(2009-2014)复合增速高达33.3%。电影产业(2009-2014)五年复合增速已达35%。近年来我国电影、视频出口快速增长,占全球规模16%。2015年,我国自主研发网游海外出口实际销售收入达到53.1亿美元,同比增长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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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蓬勃发展的技术和产业呼唤更有效的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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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版权保护范围需要根据产业发展及时调整。例如体育赛事转播画面、游戏画面是否构成版权主体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司法界与学术界对于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作品以及体育赛事网络转播落入著作权何种权能的控制范围等问题,尚未完全形成统一认识。投资巨大的网络体育赛事产业面临法律风险,实践中与体育赛事转播相关的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多。 copyright dedecms

其次是互联网环境下层出不穷的新的侵权方式需要及时得到认定。互联网的普及使得盗版更易发生和传播,腾讯近些年监控到的视频侵权链接数量在50万条以上,直接损失几十亿元;数字音乐侵权链接数量达到百万条以上,游戏近三年累计投诉维权侵权下架链接6万多条,动漫1万条以上。技术的发展使得侵权方式不断更新。例如移动视频聚合软件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通过定向搜索聚合技术连接聚合其他公司的优质资源以吸引用户,不显示或者简单显示视频来源,在视频播放时不进行网页跳转或者简单跳转,就可以在聚合软件内为用户提供视频的浏览、播放甚至下载。网络云盘也被认为成为新侵权模式的中心。大量视频、音乐、小说等内容被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上传至各类云盘,供网络用户观看、下载以及转发分享。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二)“互联网+”需要更为便捷的版权流转机制 织梦好,好织梦

一是“互联网+”时代创新的使用方式、传播途径和更新周期最突出特点就是“快”。传统的版权流转机制费时长,“量大面广小标的,分散隐蔽效率低”,难以满足这种新特点下的使用、传播和创新更新的需求。二是众多普通用户原创涌现,成为“互联网+”时代创新的重要模式。这些普通原创者更在意版权的快速全网变现。烦琐耗时的传统版权流转机制既无法满足普通原创者快速变现的需求,难以及时充分地发挥激励创新的作用,也是造成盗版大面积发生的一个原因。便捷的版权流转机制可以通过几种不同的方式来实现。一是快捷的版权交易机制,二是通过对版权权利人的权利施加一定的限制,通过强制许可或者默示许可来允许版权使用人在不经权利人同意时也可以使用,从而能够使得版权的流转更加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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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现有实践经验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政府认识到创意产业的蓬勃发展对于版权有效保护的需求,近年来一直通过行政手段推动版权保护的强化;业界对于版权便捷流转的需求有更深的感受,因而有了自发的探索和尝试。 copyright dedecms

(一)以行政手段为主推动版权保护的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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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先后做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这些工作包括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的通知》《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国务院印发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条款,国家版权局积极出台《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细化版权保护规定。 dedecms.com

行政保护力量加强。国家版权局针对网络音乐、网络云存储、网络视频、网络转载、移动APP等监管重点,采取不同方案应对。2010-2014年,版权局启动了视频网站重点监管工作。2015年“剑网行动”严厉打击未经许可传播网络音乐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全国各地共查处行政案件383件,行政罚款450万元,涉案金额3845万元,关闭网站13家。同时,版权局加大打击网络文学作品侵权盗版力度,试图构建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的长效机制。监管部门组织引导重点互联网企业开展自查自纠,责令问题企业限期整改。进一步构建快速有效的“通知一移除侵权”工作机制,对侵权盗版行为迅速核查、移除。建立常态化的联合挂牌监督机制,定期联合督办重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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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些以行政手段为主导的强化保护无法满足“互联网+”时代对“有效保护”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的需求,即保护范围和新的侵权方式认定方面的调整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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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自发推动版权“便捷流转”机制 织梦好,好织梦

为满足“互联网+”时代对版权“便捷流转”的需求,“版权印”这种新的版权流转方式得以产生。互联网快速授权平台通过商业模式和技术创新,以国版交易中心多年积累的“版权印”机制为实现原理,通过海量、微利、快速授权来提高互联网正版内容的传播力,将传播通道变为授权通道,实现对内容的“所见即可用,即用即授权”的一键式交易。此外,基于“版权印”机制,版权云还提供了一套“物联网复合数字出版整体解决方案”,即“一书一印”方案。版权印在“一书一印”中会外化为二维码或RFID标签,附在出版的图书上,以便于机器识读。通过“一书一印”可以帮助传统出版行业有效地保护版权;建立交互模式以实现更好的增值服务;开展图书直销,按需印制,零库存发行;把握整个图书行业的销售动态、趋势,进入数据营销时代;建立更高效的地区性、甚至全国性的图书销售、分销管理体系,对销售情况快速反应,从根本上改变传统出版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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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种市场自发产生的快捷流转机制由于市场分割等多种原因目前适用范围有限,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从制度等多方面创造便利版权流转的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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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经验:有效保护和便利应用并行 copyright dedecms

(一)普遍关注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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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普遍扩大保护范围。美国1995年《录音制品数字表演权法案》确认了音乐版权人在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1998年《千年版权法》将保护的范围扩大,使之包括音乐、软件、文本等在网络上出版的产品。韩国1986年版权法特地强调了邻接权,赋予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组织相关权利,有利于他们进一步对作品进行传播。之后韩国还引入了传输权,即作者有排他的传输其作品或者将其作品在任何时间、地点提供给公众的权利。印度方面在2000年和2012年先后通过《信息技术法》和《2012年版权法》,只要以传播复制件的行为让大众接触到——无论是看、听还是以其他的方式——著作权保护作品,都将被视为向大众传播该类作品,事实上是通过将版权保护范围扩大来对数字版权进行保护。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美国拓宽对侵权行为的认定。美国在《千年版权法》中开启了起诉数字版权侵权的先例,同时还扩大技术保护措施定义——包括渠道控制、秘钥、电子签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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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和印度都加重了侵权惩罚。印度《信息技术法》规定,如果一个人未经计算机所有人的允许,而在其上拷贝或者提取信息,那么他将有可能被要求支付不超过1000万卢比(将近100万人民币)的赔款。韩国特别加重了对于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以提高版权保护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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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越来越重视“便利应用” copyright dedecms

扩大“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的范围,即对版权的使用不需要得到权利人同意的范围越来越广。图书馆对某些版权权利的免费使用是美国法规定的典型的合理使用的范围。2000年左右,美国增设了六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包括为了测试电脑系统的安全性能,非盈利的实验等。此外,美国和韩国都明确规定对非交互式数字音乐的传播不需要得到权利人许可,但要支付适当的经济报酬。 copyright dedecms

明确网络平台的安全港条款。美国《千年版权法》规定了安全港(safe harbor)条款,即网络版权侵权责任限制条款,以鼓励网络平台对内容的传播。网络服务提供商要获得责任限制的地位应当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对于反复侵权的用户,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终止其账户;第二,网络服务提供商必须支持对于版权的保护。韩国在2006年对版权法进行修订的时候,着重强调了允许正规学校的现场教育进行在线传输,希望能借此推进网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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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数字版权的认证和流转。韩国建立了数字版权交易所,旨在为在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交易提供更稳定、更可靠的交易平台。如:通过特殊的数字身份系统,将版权作品和数字一一对应,便于搜集和整理版权信息;推广在线版权许可合同,通过版权许可管理系统来实现一站式的解决版权持有人和使用人之间许可交易事项;建立“Find Copyright(寻找版权)”网站,使得版权使用者可以方便检索版权持有人,使版权持有人可以获得应得版权补偿。除以上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相应的项目例如“Universal Contents Identifier(全网内容搜索)”“the Software Escrow System(软件契约系统)”等一系列措施来推进韩国版权作品的应用。 织梦好,好织梦

推广知识共享协议。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来自于知识共享组织,是近些年来为了降低作品著作权的授权壁垒而产生的一种自由版权协议。它通过给著作权人提供多种可以自由选择的条款组合,既使得大众能够使用创作者的作品,又能够保有著作权人的相应权利。2002年,第一版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发布之后,便在美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并陆续波及其他国家;其影响范围也逐渐扩大,到目前为止,该协议在科研界、文化界、教育界、公共政策方面均获得采用,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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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意产业版权保护的方向:便利应用与有效保护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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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对版权的行政保护手段非常注重,但在立法的精细化以及惩罚力度方面有待加强,在便利版权应用方面,除鼓励业界的尝试探索之外,也应从国家制度如版权权利的限制以及国家政策支持等方面入手,推动便捷的版权应用机制,从而更好地促进“互联网+”发展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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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续完善版权的“有效保护” dedecms.com

及时调整保护范围和侵权方式的有关立法。涉及版权保护范围和侵权行为认定的一些新问题在司法及行政保护实践中都有了解决方向。如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在司法领域获得认可,网络云盘侵权问题在行政保护领域取得突破,深度链接、内容聚合行为的违法性也在司法案例中获得确认。对于成文法系的我国来说,仅有实践中的这些尝试是不够的,需要推动在立法层面尽快明确在新时期版权的保护范围以及对新侵权方式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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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提高司法赔偿和行政处罚的额度。当前司法赔偿和行政处罚的额度都很低。据报道,一首歌的赔偿数额在500-2000元之间,相对于诉讼程序的长周期、高费用、低执行,这样的赔偿对于被侵权者来说得不偿失。行政查处的执行效率较高,但是目前行政处罚的最高限额是25万元。2014年8月,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在对网易云音乐的突击执法检查中,查出涉嫌侵权音乐作品共1542部,依行政处罚顶限处以25万元罚款,平摊下来,每部作品罚款金额仅为162.17元。这样的赔偿对于被侵权者付出的维权成本来说得不偿失,对于侵权者来说也起不到威慑和惩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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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重拓展版权“便利应用”机制 dedecms.com

关注版权的有效保护可以更好地促进创新的产生,便利应用则可有助于创新的传播和使用,反过来激励创新的产生。“互联网+”时代,创新如果不能及时得到传播和应用,版权将很快失去商业价值。因此,便利应用在“互联网+”环境下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copyright dedecms

保护范围谨慎扩张的同时拓展合理使用的范围。我国版权保护范围在实践中已经开始得到谨慎扩张,但合理使用以及强制许可等方面的内容在本国制度建设上还没有得到充分及时的考量。国际经验中对合理使用及强制许可等方面的尝试我国应当充分予以吸收,建议对图书馆使用、数字音乐的许可模式等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并尝试引入。 内容来自dedecms

支持版权快速流转机制的探索和尝试。版权快速流转机制包括版权的快速认定和交易等多个环节。从韩国经验来看,数字认证和交易机制是促进版权快速流转的有效机制。我国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在这个方面也做出了积极有效的尝试。我国要继续探索互联网版权快速许可机制,尝试建立国家版权互联网流通体系,构建互联网环境下的高效、健康的数字版权流通体系,依托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制定流通规范,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流通公共服务水平,理顺流通渠道,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扩大流通规模,促进数字版权产业全链条协同发展,共同培育良性的数字版权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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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知识共享协议在我国的应用。2006年5月,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国际顾问委员会成立,顾问委员会为知识共享协议中国大陆项目的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⑦。最近几年,知识共享组织致力于在各个社会领域和地区推广知识共享理念,与搜狐网、中国教育在线等建立了较为密切的合作;同时,还积极参与涉及教育、科学、文化、艺术等不同领域的会议,积极扩大知识共享组织的社会影响。这样一些工作使得知识共享协议在社会上的认识得到了明显提升。建议继续推动知识共享协议在公共政策、教育和文化等领域的使用。 dedecms.com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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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腾讯公司提供的数据。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②刘青、田小军,“移动视频聚合应用的法律问题”,《互联网+时代的立法与公共政策》,腾讯研究院著,法律出版社,2016年4月,P329。 内容来自dedecms

③司晓、刘政操,“网络云盘版权侵权问题及规制对策”,《互联网+时代的立法与公共政策》,腾讯研究院著,法律出版社,2016年4月,P339-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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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金桢培(韩国文化观光部版权处处长),“数字环境下的韩国版权法”,《中国新闻出版报》,200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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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10月14日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对“避风港规则”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完善,同时也对云盘的功能和使用进行了规范,其发布表明国家版权局逐渐收紧对云盘版权问题的监管。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⑥田小军等,“网络版权制度演化的现状、挑战与应对”,《中国版权》,2016年,第3期。搜狐诉迅雷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向用户提供了定向搜索、链接服务,并在未经许可的情形下通过技术手段获取被链网站上的视频信息,扩大了涉案作品的传播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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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http://creativecommons.net.cn/about/history/,2015年11月25日访问。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激发创新主体活力”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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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负责人:马骏  张文魁  张永伟  袁东明 本文来自织梦

课题协调人:周健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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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笔:王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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