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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科技成果转化率应重视价值导向
发布时间:1970-01-01 作者:派智库 来源:国研网 浏览:次【字体: 大 中 小】
摘要:衡量一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应明确标准、选准指标。目前,国内多采用数量导向的测度指标,在评价判断上有许多不同认识。国际上多采用价值导向的可比指标,重点评估科技成果的商业化潜力和转化应用的经济效益。“许可或转让收入占研发支出比重”是OECD国家最常用的核心评价指标之一。通过该指标进行国际比较发现:多数发达国家科研部门价值导向下的转化率普遍不高,而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相应转化率并不低。各国的差异与研发支出结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移机制及创新政策等因素相关。我国应从国际可比角度出发,重视价值导向,建立一套科学、全面的效率评价指标体系,并尽快启动国家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调查。建议改革科研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增强已有政策的有效性和执行效果,并同步提升科研产出质量,促进更高水平的成果转化。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指标,国际比较,价值导向
一国创新能力的高低不仅体现在新知识和新技术的创造上,还更多表现为知识的转移、扩散及技术商业化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是知识生产的主要部门,也是公共科研项目的承担主体,其成果转化效率受到各国政府高度重视。衡量它们的成果转化水平,既是评价一国整体知识转移效率的重点,也是评价的难点。评价方法主要有基于数量和基于价值两种,但结果差异很大。采用国际通行的价值导向评价指标测算,我国科研部门的成果转化率并不低。
一、国内评价科技成果转化率以数量导向为主
近年来,在国家持续加大力度促进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背景下,社会各界对我国科研部门的科技成果转化率给予了大量关注。目前,国内多采用数量导向的测度指标,引发了评价判断上的许多不同认识(具体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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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的代表性评价结果梳理
时间 |
评价部门 |
评价样本 |
评价指标 |
评价结论 copyright dedecms |
1998 |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
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近3万项成果(1998年) |
转化应用的成果数量占比 |
我国每年仅有20%左右的成果转化并批量生产,能形成产业规模的大约只有5% copyright dedecms |
2014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
科技部 |
9302个国家主体科技计划成果(2012-2014)① copyright dedecms |
转化应用的成果数量占比 |
47.3%的课题成果得到转化应用 织梦好,好织梦 |
2015 内容来自dedecms |
教育部 |
682所高校的科研成果(2011-2015) 本文来自织梦 |
转化应用的成果数量占比 内容来自dedecms |
国内主要高校近5年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平均估值为17.6% copyright dedecms |
2016 内容来自dedecms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内容来自dedecms |
截至2014年底,全部有效专利的权利人,包括企业7548个、高校及科研单位905个,个人544个 dedecms.com |
专利实施率、用于生产出产品并投放市场的专利占比;专利许可率、专利转让率 |
高校:专利实施率9.9%,生产产品并投放市场的比例1.7%,专利许可率2.1%、转让率1.5%;科研单位:专利实施率41.6%,生产产品并投放市场的比例20.6%,专利许可率5.9%、转让率3.5% dedecms.com |
注:①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课题以及国家重大科学研究等5类课题。
资料来源: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科技部,《科技统计报告》,2016年第3期(总第575期);陈劲等,2014,《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现状分析及制度设计》,教育部战略研究课题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2015年中国专利调查数据报告》。
基于数量导向的评价指标主要依据“已转化成果数量占全部成果数量的比值”进行测算。这种评价方法简单、易操作,结果比较直观,但也有诸多局限性。
第一,制约条件多,结果缺乏可比性。不同的评价对象、统计口径,以及对“转化应用”的不同界定,都会对测算结果产生较大影响。这不仅限制了单个结果的可信度,也降低了不同结果之间的可比性。特别是在进行国际比较时,数量导向指标在国外一般难以找到类似的统计数据。国内文献引用国外数据并进行比较分析时大多没有明确的比较标准,已有的一些说法也缺乏准确依据①。
第二,难以反映科技成果的经济价值。由于不同的科技成果在质量(如商业化潜力)上往往差异较大,仅测算成果转化的“数量占比”无法真实反映成果转化的实际经济价值或社会效益。一般而言,科研部门成果转化的实际价值可以通过技术许可或转让活动取得的经济收入、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市值、衍生初创企业的数量或经营效益等指标来反映。但是,这些价值导向型指标目前在国内很少得到应用。
二、国际上评价科技成果转化率多强调价值导向
科技成果转化在国外一般对应技术转移、知识转移或研究成果商业化等活动。对多数发达国家而言,公共资助研究成果的商业性转化,特别是一些大学和公立科研机构的转化,是各国衡量知识转移效率的重点。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欧盟、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等发达经济体陆续建立了面向大学和公立研究机构成果转化水平测度的指标体系,形成了许多共识,多年来也开展了一系列大规模专项调查②。因此,许多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跨国比较来衡量本国公共资助研究成果的商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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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际上通用的评价指标侧重于价值导向,重点评估科技成果的商业化潜力和转化应用的经济效益。最具代表性的是欧洲知识转移测度专家委员会提出的知识转移测度指标体系。其评价指标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评价“成果的商业化潜力”,包括发明披露、专利申请和许可量、产学研R&D合作协议等指标;第二类是评价“成果的商业应用水平”,包括许可或转让收入、衍生企业(spin-offs)等指标。该委员会将第二类指标作为衡量的核心指标③。为了更好地开展国际比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进一步将“技术许可或转让收入占研发支出的比重”(或称许可收入强度)作为具体比较其主要成员国之间公共科研部门知识转移效率差异的一个核心指标④。其中,“研发支出”指调查样本当年实际支出的R&D经费;“许可或转让收入”指调查样本对已形成的主要知识产权⑤进行授权许可或转让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含许可费、年费、期权费等。该指标与目前国内数量导向的评价指标有显著差别,关键是将衡量效率的重点放在了对科技成果被市场认可的经济价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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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于价值导向指标比较我国与主要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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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发达国家科研部门的成果转化率普遍不高,但横向差距仍存在
依据OECD 2013年分析,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这五大经济体的主要科研部门(即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在2004-2011年的“技术许可与转让收入占研发支出比重”基本处在1%-7%之间(见图1)。其中,美国的表现最佳,这8年的均值高达4.8%(其中2008年接近7%),其次是澳大利亚(2.2%),之后是欧洲(1.7%)、英国(1.4%)和加拿大(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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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织梦
图1 主要发达经济体公共研究机构的许可与转让收入占研发支出的比重
注:因资料原因,缺少欧盟、英国2011年的相关数据。
资料来源:OECD,2013,Commercializing Public Research:New Trends and Strategies。
可见,多数发达国家基于价值导向的成果转化率普遍不高。相对于R&D总支出而言,这些国家的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将成果转化为许可或转让收入的规模都是十分有限的。其许可与转让收入强度基本都处在1%-7%之间——这与国内多年来经常流传的“发达国家成果转化率普遍达40%-50%,个别高达80%”等说法相差悬殊。当然,不同经济体之间转化率的横向差距仍然存在。究其原因,与机构定位及研发活动类型,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创新政策、技术转移机制、转化方式的差异有关。
第一,公共科研机构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基础研究的产出多数难以直接转化。对多数国家而言,获得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大多属于基础研究的范畴,而基础研究主要定位于知识创造、前沿探索,主要产出以论文和少量发明专利为主,很多成果不具备直接转化的条件,转化收入自然不会太高。同时,各国转化率的差异与不同国家科研部门R&D活动中基础研究支出的结构性差异高度相关。如,英国、加拿大的不少大学和研究机构长期有侧重基础研究的传统,相应的许可或转让收入占比就明显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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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专利政策)、技术转移机制以及“大学一产业”联系程度的差异也会直接影响各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和效果。如,以德国、瑞典、挪威为代表的不少欧洲国家长期施行研究人员“独占”专利所有权的政策;而美国自1980年颁布“拜杜—多尔专利和商标修正法案”以来,政府在为研究者提供专利许可专有权保护的同时,推动将联邦资助的科研成果所有权转给科研机构,或直接鼓励大学协助科研人员开展专有技术许可⑥。这种制度性差异直接影响了科研人员转化成果的方式及积极性,进而造成不同国家公共研发投资的回报差异。又如,一些国家中企业拥有大学的专利所有权比重高,而企业在专利使用上大多自行转化,其收入并未计入大学的许可或转让收入,造成了对成果转化率的低估。OECD的调查显示:在欧洲,至少60%的大学专利申请及所有权在企业;相比之下,美国67%-74%的大学专利申请及所有权属于大学⑦——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美国和欧洲科研部门许可收入占比的差距。此外,在美国的知识转移体系中,大学自身就有很多专业化转移中介,相关的转移政策规范、统一,许可活动规模相对较大。
(二)我国科研部门的成果转化效率在国际上处于中等偏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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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教育部公布的高校科技活动数据、科技部发布的科研机构创新能力监测数据,分别测算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技术许可和转让收入数据及其占研发支出的比重(见表2)。结果显示:(1)我国高校的技术转让实际收入占研发支出的比重相对较高,处于4%-6%间,6年均值为4.5%;(2)我国科研机构的技术许可与转让收入占研发支出的比重相对较低、波动较大,6年的均值为1.6%。
表2 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研发支出与技术许可/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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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内容来自dedecms |
指标 织梦好,好织梦 |
2009 |
2010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高校 |
R&D经费总支出(亿元) dedecms.com |
363.15 |
475.12 |
524.12 |
594.95 |
650.00 织梦好,好织梦 |
669.95 |
技术转让实际收入(亿元) 本文来自织梦 |
21.53 copyright dedecms |
20.82 |
24.09 copyright dedecms |
27.56 内容来自dedecms |
27.23 |
26.03 | |
转让收入占研发支出比重(%) |
5.9 本文来自织梦 |
4.4 本文来自织梦 |
4.6 copyright dedecms |
4.6 内容来自dedecms |
4.2 |
3.9 | |
科研机构 |
R&D经费总支出(亿元) |
1017.30 copyright dedecms |
1227.90 本文来自织梦 |
1353.10 |
1609.50 |
1835.40 |
2005.40 |
技术转让与许可收入(亿元) 织梦好,好织梦 |
12.08 |
29.07 |
62.42 |
4.24 |
31.88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
4.69 | |
转让收入占研发支出比重(%) |
1.2 |
2.4 |
4.6 dedecms.com |
0.3 本文来自织梦 |
1.7 |
0.2 |
资料来源:教育部历年《高校科技活动资料汇编》、科技部《中国研究机构创新能力监测报告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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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我国主要科研部门的研发经费规模与技术许可/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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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自行测算,原始数据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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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地,汇总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成果转化情况(见图2),结果显示:2009-2014年间,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合计的许可与转让收入占研发支出比重依次为2.4%、2.9%、4.6%、1.4%、2.4%、1.1%,6年的均值为2.37%。
总的来看,我国科研部门依据价值导向衡量的成果转化水平并不低。过去国内社会舆论普遍认为我国的成果转化率严重偏低,但没有明确比较标准,且缺乏准确依据。现采用许可或转让收入占比指标来看,结果显著不同——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成果转化率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并没有太大差距,在国际上基本属于中等偏上水平(见图3)。尽管落后于个别领先国家,但领先于欧洲、加拿大等国家或地区。
图3 我国与部门OECD国家公共科研部门的成果转化水平比较
注:OECD国家的数据测算年份为2004-2011年,我国的数据测算年份为2009-2014。
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该结果反映出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在许可收入强度上与发达国家的横向差距持续缩小、甚至部分实现了赶超。近些年,随着我国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立法不断细化、政策松绑持续加大以及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的加快,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通过技术许可或授权转让方式确实获得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效益,许可收入基本保持在每年30亿元以上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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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该结果也与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研发支出结构有关。我国R&D支出中基础研究的占比长期徘徊在5%左右,与世界主要科技型国家10%-15%以上的水平有明显差距⑧。这进一步体现在了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的R&D支出结构上,如:近些年我国科研机构的试验开发比重接近60%⑨。试验开发的成果产出相对于科学研究(特别是基础研究)产出而言,短期内更具商业化潜力,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许可或转让活动的潜在收入。相比之下,国外接受政府资助的科研机构或项目大多属于基础研究(特别在欧洲国家),由此造成了我国与一些发达国家在该指标上的显著差异。
(三)价值导向指标的评价结果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尽管技术许可或转让是国内外科研部门最常见的一类成果转化方式,但仅关注这单一指标会低估全部转化方式的整体经济回报。科技成果转化具有主体多元化、渠道和方式多样化的特征。如,科研人员直接创办新企业(也包括学生创业)也是国内外大学或科研机构转化成果的重要方式。OECD国家调查发现:欧盟国家每100万美元的研发支出平均衍生出2.4家新创企业(spin-offs),美国、加拿大则相对落后,约为1.1家⑩。此外,各国政府还越来越重视“人员流动性”“数据共享或获取便利性”“科研机构获取企业的研发资助比重(或研发合作协议)”等一些新的指标。
其次,“许可/转让收入占比”指标本身也存在一定的测算缺陷或统计误差。如,对那些R&D支出越大(即“分母”越大)的科研机构来说,这一指标就可能越低。若仅以该指标考核科研机构,就可能影响其R&D投入的规模和结构。又如,每年的许可收入与当年的R&D支出之间并不一定匹配,相应的比值也只是对真实转化率的一种近似替代。此外,一些OECD国家的调查也发现:少数大学或科研机构贡献了该国较大比重的许可或转化收入⑾,而剩下的多数大学或科研机构主要是通过“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获取经济回报,但这些并未纳入该指标的统计口径中。相比之下,咨询服务的收入规模很多时候会远大于许可或转让收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该指标的解释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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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从国际可比的角度来看,基于价值导向的评价指标可以在较大程度上衡量一国科研部门的成果转化率,有助于更加科学、全面地看待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水平。
四、结论与启示
(一)改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的评价指标体系
衡量科技成果转化水平的关键标准要看能否真正实现经济价值或社会效益。因此,对我国当前科技成果转化率的衡量,既不能夸大差距,也不宜盲目乐观。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重视采用价值导向、具有国际可比性的评价指标,并及时跟踪知识和技术转移的新趋势,理性、客观地开展评价。对科技主管部门而言,亟须建立一套科学、全面的效率评价指标体系,并为重大决策提供准确的测算依据。
(二)尽快启动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调查,并纳入国家创新调查制度
考虑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长期重要性,建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尽快启动国家级、年度性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专项调查”,并及时纳入“国家创新调查制度”,为及时跟踪和全面评价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提供基础性数据支撑。目前,我国尚未形成面向主要科研部门知识转移或技术扩散活动的常态化跟踪、监测与发布机制,社会上对科技成果转化率的不同认识也在一定程度上与当前缺乏大规模的统一调查和权威结果发布有关,有必要补足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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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革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增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有效性和执行效果
尽管我国主要科研部门基于价值导向测度的转化率上已接近或超过了部分发达国家的水平,但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仍然面临一些体制机制性壁垒。从科研部门内部来看,过去对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的考核评价与职称评定制度的“重数量、轻质量”以及“重理论、轻实践”等倾向,不仅制约了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主动意识和积极性,也影响了科研成果的商业化应用潜力。同时,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多主体利益链条尚未完全理顺、厘清,对成果转化的资本化激励不足,导致实操中面临许多隐性壁垒。
从外部来看,政府出台的一些鼓励性政策难以真正落实,执行阻力大。如:地方政策难以惠及央属机构,行政化方式管理科研人员(如不允许领导干部持股)以及缺乏实施细则(如国有资产处置难)等。因此,政府应推动科研部门加快面向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分类考核”评价机制改革,减少科研人员在体制内外自由流动的制度障碍。同时,政府主管部门也应下放更多的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对一些资本化激励手段给予积极支持。此外,各级政府有必要及时跟踪、评估已有政策的执行效果,下决心突破一些长期存在的制度瓶颈,加快政策落地。
(四)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有赖于同步提升创新产出质量和转化应用效率
在正确认识和衡量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水平的空间还非常大。科研部门既要继续提升科技成果对接市场的转化应用效率,也应着力增强源头技术供给和创新产出质量。当前,具有大规模商业化潜力的科研成果比例偏低,企业对科研成果的市场价值认可度也不高。因此,政府而言,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对科学研究的投入强度和资助范围、优化研发支出结构,推动科研部门提升科技产出质量;二是要着力支持各类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和创业孵化器发展,并鼓励“政产学研”的合作模式创新,打造可持续的成果转化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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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诸如,一些文章指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约25%,远低于发达国家80%的水平”或“发达国家成果转化率普遍达40%-50%”——这些说法大多没有依据。
②如,美国早在1991年就通过大学技术经理人协会(AUTM)面向美国主要的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TTO)开展许可活动调查(licensing activity survey),1996年后每年开展一次。加拿大国家统计局于1998年首次开展“高等教育部门知识产权商业化调查”,2003年后成为年度常规调查。在欧洲,首先是英国大学企业联合会(UCA)和英国高等教育基金会(HEFCE)在2001年起分别开展的年度性英国大学商业化调查;之后,欧洲科技协会(ASTP)联合联合国大学的UNU-MERIT研究所对各成员国的代表性大学和公立研究机构的技术转移活动进行年度调查,到了2006年欧盟还专门成立了“欧洲知识转移测度委员会”,定期发布或更新面向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的成果转化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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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资料来源:EUROPEAN COMMISSION,Metrics for knowledge transfer from public research organizations in Europ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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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参见:OECD,2013,Commercializing Public Research:New Trends and Strateg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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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包括专利、版权、技术秘密、商标、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⑥资料来源:D. Mowry,B. Sampat,2005,Universities in the NIS,Chapter 8 in “Oxford Handbook of Innovation” edited by J. Fagerberg,D. Mowry,R. Nels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
⑦资料来源:OECD,2013,Conmercializing Public Research:New Trends and Strategies。
⑧资料来源:OECD,2014,Science,Technology and Industry Outlook 2014,OECD Publishing,Pa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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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资料来源:科技部,《中国研究机构创新能力监测报告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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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资料来源:OECD,2013,Commercializing Public Research:New Trends and Strategies。
⑾如,在美国,仅加州大学、西北大学两家就贡献了全美纳入调查的公共机构近20%的许可/转让收入;在欧洲,10%的大学贡献了欧盟纳入统计的全部许可/转让收入的约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