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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明确

发布时间:2017-07-13 作者:派智库 来源:中国金融信息网 浏览:【字体:

  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明确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 dedecms.com

  通知明确,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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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孙韶华)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