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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属于集体合同

发布时间:2018-11-19 作者:派智库 来源:西宁晚报 浏览:【字体:

  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一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致电晚报,反映小区里部分业主由于不满他们的物业服务而拒交物业费,工作人员对此很是烦恼,想知道这些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理由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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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缘由 内容来自dedecms

  张先生说,他们物业公司是在前面的一个物业公司管理到期后,由社区召开业主大会选聘入驻小区的。进驻小区后,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小区共有业主236户,其中有32户业主没有在《物业服务合同》上签字。现在这些住户以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新物业公司没有以前的旧物业公司好等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工作人员好几次上门收取物业费这些业主都不配合,还振振有词地说他们不认可物业公司的服务。现在物业工作人员也没有办法,又担心其他业主效仿,那么这32户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理由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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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观点 内容来自dedecms

  省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为,32户业主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作重大决定及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等类似的大事应召开业主大会投票决定,只要超过2/3的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同意作出的决定即可生效,不需要每一位业主都同意;其次,少数业主不赞成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在服务合同上签字并不影响业主大会形成的决定的效力,每一位业主都有义务遵守和执行。另外,物业服务合同属于集体合同,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代表业主的业主委员签订的,相关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要与每一位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为小区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提供维修养护以及安全、保洁、绿化等方面的服务,已经与这32户业主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这32户业主应该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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