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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应共同履行

发布时间:2018-11-23 作者:派智库 来源:西宁晚报 浏览:【字体:

  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有西宁市民致电晚报热线,反映物业公司与业主就日常的一些服务项目、服务收费发生一些分歧,他们也曾向相关部门询问过,得到的答复是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约定来执行。可是他们根本就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过这样的合同。如果业主对一些服务项目或者收费存在异议,该如何是好?就此,记者联系到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监督检查处的相关工作人员。 内容来自dedecms

  可到区县主管部门查询

本文来自织梦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房产之前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服务活动,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合同,并上报区县主管单位备案。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物业费并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业主按照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费。按照相关规定,前期《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起交由业主留存。如果业主没有前期合同或者不慎遗失,可以到房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或者辖区主管部门(城东区和城北区归区城管局,城西区和城中区归区建设局)查询合同,并可以要求复印留存,以备以后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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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合同条款需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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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按照物业服务提供的阶段不同,前期《合同》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之后的《合同》是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正式合同。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或者没有通过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公司,房产开发企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合同应一直有效。业主和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如果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项目、收费等存在异议,必须通过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物业公司要增加物业费的收取或者变更服务项目,也需经过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同意。双方达成一致后,才可以更改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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