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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及其选择研究综述(一)

发布时间:2018-11-29 作者:派智库 来源:未知 浏览:【字体:

[摘要]在单边行动带来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有些国家寻求双边磋商。Prasirtsuk(2002)认为,为了减缓美国单方面贸易措施给日本的压力,日本不仅参与多边,而且更加积极与亚洲其他国家发展双边关系,在多边贸易进程经常受阻的情况下,加强双边经济合作非常有利。Davis(2006)认为如果双方不涉及强大利益集团间的争端,可以通过双边等机制解决,多边解决机制可能经历更多的时间,而且得到的收益难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双边或区域争端解决机制较为合理。 本文来自织梦

  (世经评论·北京)随着中国对外贸易摩擦的增加,贸易争端的解决显得越来越重要,也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其中多是对于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田丰(2007)从多边贸易摩擦演进模式的角度对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综述。本文系统研究了多种争端解决机制,并进一步研究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问题,为中国贸易争端解决提供理论基础。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为争端解决的单边行动,第二部分为双边磋商,第三部分是区域协调,第四部分是多边谈判,第五部分为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第六部分为结论。
  
  一、单边解决机制
  

  单边行动通常指的是强国对弱国所采取的单边贸易制裁措施,而在现实中主要是美国使用301条款进行的单边报复措施。超级301条款和特别301条款又进一步强化了原来的301条款,是单边贸易措施不断加强的趋势(Bhagwati,1990,1991)。Bhagwati(1990)提出了挑衅性的单边主义,其表现为美国单方面要求外国开放市场以及改变不合理的贸易规则(美国认为不合理)。由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对于争端解决缺乏执行制裁的能力,单边行动常成为解决贸易争端的手段,但是单边报复措施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不会导致贸易自由化,可能会引起贸易战,并且在实际中,使用单边报复措施过于严厉和有偏见(Spier and Weinstein,1993)。Bayard和Elliott(1994)不提倡美国在未来使用超级301条款,而应该使用挑衅性的多边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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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单边行动的法律分析中,Silverman(1996)指出,只要301条款严格遵守WTO备忘录第23条,就可以不做任何修改继续使用。因此作者建议,WTO上诉机构应该强化多边贸易体系,裁决任何使用单边措施的国家将违反备忘录第23条。孔庆江(2006)也指出,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制度的运行并没有终止单边行动,现有的多边贸易制度为单边贸易措施的实用性留下了余地。因此作者主张,应该取消违反国际法单边贸易措施的国内立法,避免诉诸于单边贸易措施。
  
  本文主要对单边行动的经济学文献进行回顾。在单边行动的理论分析中,Kherallah和Beghin(1998)运用了博弈的方法,分析了在美国对其他国家采取301条款单边行动中,与其他国家的博弈过程。博弈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美国要求目标国作出让步,而目标国也要求美国让步(美国进口最小限度的壁垒),并且选择各自最优退出成本,以最大化期望收益。第二阶段,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每个谈判方不知道对方的退出成本(对于自己有完全的信息,通过第一阶段知道自己的退出成本),结果达到完美贝叶斯纳什均衡,有四种可能:贸易战,每个国家坚持原先的强硬立场;外国对美国完全妥协,美国坚持原先要求;维持现状,即美国放弃威胁,外国坚持立场;相互妥协,即双方都作出一点让步。而Spier和Weinstein(1993)运用博弈方法分析了单边行动的福利效应,博弈结果总是一种混合均衡:即B国欺骗,A国不欺骗而进行报复;当B国不欺骗时,A国进行欺骗;而A国欺骗时,B国也准备欺骗,这时A国又进行报复。也就说,在纳什均衡中,双方不会达到既不欺骗也不报复的自由贸易的最优结果,单边行动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不能达到社会最优化。 本文来自织梦
  
  在对单边贸易措施的经验研究中,Kherallab和Beghin(1998)运用Probit模型来分别检验美国和目标国采取强硬和让步立场的两种选择。样本包括1975-1992年美国贸易代表起诉的92件301条款案件(包括超级301条款和特别301条款案件)。以政治、经济各种影响因素作为解释变量,计量结果,美国和外国坚持强硬立场的比例分别为46%和41%,和实际情况都非常接近。在美国单边行动中,如果案例是由总统或美国贸易代表发起、目标国关税壁垒低、美国在世界出口市场的份额下降、涉及的行业是农业或制造业、总统或贸易代表是民主党等因素会使美国对贸易伙伴采取强硬态度(随后会发生贸易战),反之则会让步。Elliott和Richardson(1997)运用了二项Probit模型,而且使用了多项Logit模型检验美国使用301条款成功或失败的情况。如果贸易伙伴的出口高度依赖于美国(用贸易依存度表示),并且美国和贸易伙伴间的互惠低(用贸易平衡表示),而且只有单纯的商品贸易边境壁垒(相对于服务贸易等贸易边境壁垒),则美国根据301条款所实施的单边行动成功率较高。在这里301条款的成功包括部分成功和完全成功(申诉案件的部分协议达成和完全达成的协议两种)。而用多项logit模型检验部分成功、完全成功、部分失败、完全失败的决定因素,这时贸易依赖度不再显著,而贸易平衡和边境壁垒的哑变量仍然显著。但是曾卡(2004)在经验研究的基础上却持不同的观点,与美国贸易结构的相似程度影响301条款威胁的有效性,如果和美国贸易结构为互补关系,则威胁的有效性较小;而如果与美国的贸易结构为竞争性关系,则威胁的有效性较大。并且对于非WTO成员国和非WTO管辖的争端(公平竞争制度、劳工制度、知识产权等),301条款仍然是美国使用的国内法案。Reinhardt(2000)以美国1975-1999年贸易争端作为样本,用计量方法检验了美国在什么情况下对贸易伙伴使用301条款,而在什么情况下向GATT/WTO进行诉讼,得出结论:随着GATT/WTO司法体系的完善,美国会更多地诉讼,而减少301条款的单边措施。在案例分析中,Maswood(1997,1998)以日美1995年汽车争端为例,美国对日本采取强硬的单边措施,但是这次单边主义并没有像以前一样取得成功,日本进行了坚决抵制,并且上诉到WTO,这说明了美国的单边主义受到越来越多的制约。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例,Chen和Maxwel(2007,2010)指出,美国仍然利用特别301条款对中国内地和台湾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施加压力,频繁使用单边措施,是因为国际条约中知识产权保护相对薄弱。随着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TRIPS)的通过,美国在继续使用特别301条款的同时,开始逐渐转向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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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双边争端解决机制
  

  在单边行动带来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有些国家寻求双边磋商。Prasirtsuk(2002)认为,为了减缓美国单方面贸易措施给日本的压力,日本不仅参与多边,而且更加积极与亚洲其他国家发展双边关系,在多边贸易进程经常受阻的情况下,加强双边经济合作非常有利。Davis(2006)认为如果双方不涉及强大利益集团间的争端,可以通过双边等机制解决,多边解决机制可能经历更多的时间,而且得到的收益难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双边或区域争端解决机制较为合理。田丰(2007)认为双边协商是正式裁决前的早期解决的主要方式,并且由于双边磋商的半公开性的特点,因而有利于争端的灵活解决,规则导向的WTO取代GATT,对双边协商产生了影响。但是在WTO时期是否比在GATT时期更有利于磋商的解决,学者们观点难以统一。在这里作者是在多边体系下来讨论双边协商。但是双边解决机制也有不足之处,正如Drahos(2005)指出双边争端解决机制不利于弱国。因为在双边磋商中,弱小的国家不能利用联合的力量,增加谈判的筹码来制约强国(多边解决机制中有第三国的参与对于强国形成了一定的制约),并且在双边解决机制中不守约的声誉成本低于多边贸易体制,而且在双边机制中存在寻租行为等,所有这些因素使得双边解决机制有利于强国,因而强国偏好于各种自由贸易区的制度安排,并在双边谈判中获得更多的利益。 内容来自dedecms
  
  关于双边磋商的博弈分析,Crescenzi(2003)运用博弈的方法研究了经济依存度如何影响两国政治争端的解决。在相互依存的经济体中,一方是挑战国,另一方是目标国,当挑战国的退出成本较高时,挑战国不向目标国提出要求,因而两国冲突水平较低。当目标国的退出成本较高时,挑战国提出政治要求目标国接受,这时两国的冲突水平也较低,并且冲突主要通过经济和外交途径加以解决。而当两国的退出成本都较低时,两国间的争端会升级,直至可能会发生军事冲突。同理,两国经济依存度对于贸易争端的双边解决机制也具有启发意义。在博弈中,双方实力大小对于争端结果有影响,De Dreu(1995)认为,如果谈判一方强制性的实力增强,那么在谈判中更易威胁对方;如果谈判对手的实力增强,谈判方则会作出让步;而当双方力量势均力敌,则双方都会作出更多的让步,进行妥协和合作。这对于理解在贸易争端的双边谈判中双方的博弈很有意义。同样,Suh和Wen(2009)在双边议价的博弈分析中,得出双方实力的大小影响均衡结果,这对于贸易谈判具有借鉴意义。关于双边磋商的福利效应分析,Okediji(2003-2004)主要在知识产权问题上考察双边磋商所带来的收益。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双边磋商可以增加多边谈判不能产生的净福利,同时可以避免多边谈判的净损失。对发达国家有重大利益的发展中国家,在双边谈判中可以限制单边措施使用,也可以利用本国市场对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双边谈判中受益。不同的是,作者得出的福利效应是双边机制大于多边机制,结论值得商榷。关于双边磋商的政治经济学分析,Davis(2005)指出,作为需求方的利益集团希望争端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得到最好的结果,因此要求政府把双边磋商作为首选。但是如果应诉方有强大的利益集团,由于双方都不愿让步,这时双边磋商很难进行。如果两国关系紧张,会尽量通过双边磋商解决争端,以免两国关系恶化,例如中国和日本的贸易争端,日本希望通过双边磋商而不愿诉诸WTO。而Davis和Shirato(2007)进一步从行业的角度,对双边磋商作了政治经济学分析,这进一步加强了对双边磋商的深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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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证分析上,Bown(2004a)用贸易自由度的变化来衡量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争端中双边报复能力,相对于GATT多边贸易体制,WTO多边体制下发展中国家双边谈判能力增强了。发展中国家市场越开放,以及发展中国家市场对于发达国家越重要,发展中国家在双边谈判中就会获得更多的优势。所以发展中国家在双边贸易谈判中关键要增强自身的实力,积极融入到世界贸易体系中,争取更多的主动权。Bown(2004b)在另一篇文章重申,申诉方报复能力的增强会迫使应诉方作出让步(进口部门的贸易自由化),申诉方的报复能力用出口份额表示(即应诉方出口到申诉方占其全部出口的比重),计量回归结果,出口比重增加能显著提高进口部门的贸易自由化(即应诉方从申诉方进口增加),双边经济依存度对于贸易自由化起着重要作用。作者也是在GATT/WTO的框架下讨论双边磋商,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报复能力的强弱。其不足之处在于,应诉方进口的增加并不一定意味贸易自由化。Blonigen和Bown(2003)利用Logit模型对反倾销与报复能力进行计量分析,实证结果表明外国的报复能力越强,被美国提出反倾销和决定反倾销的可能性越小。双边争端解决与双方的报复能力密切相关,双方报复能力势均力敌则会减少争端。这里再次强调报复能力的重要性。在案例分析中,Davis(2005)以秘鲁和越南两个发展中国家为例,说明双边谈判对于实力弱小的发展中国家不利。在秘鲁与欧盟就干贝和沙丁鱼的两起争端中,秘鲁作为WTO成员,在双边谈判未果的情况下,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了自身合法利益:而越南在与美国的鲶鱼争端中,越南不是WTO成员国,在双边磋商中遭到了美国不公正的反倾销,这反映了双边磋商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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