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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地方税体系重构路径探析

发布时间:2017-08-10 作者:派智库 来源:税务研究 浏览:【字体:

[摘要]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税体系的构建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地方税主体税种缺乏,一定程度上导致地方财力不足,地方财政收入难以满足地方财政支出需求、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受限。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构建地方税体系、科学选择地方主体税种是探讨的重点。基于此,本文分析了现行地方税体系面临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应将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划给地方作为主体税种,增值税全部划归中央,并适时推进房地产税、资源税改革的建议。 本文来自织梦

  (中经评论·北京)一、现行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税体系缺乏主体税种
  
  
现行地方税体系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种。地方税主体税种缺乏,一定程度上导致地方财力不足,地方财政收入难以满足地方财政支出需求、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受限。因此地方政府往往采取扩大非税收入的措施以弥补财政收支缺口,出现了“税不够,费来凑”的现象。虽然现阶段中央出台了多项减税降费措施,但一些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仍大幅增加、居高不下,违规收费、征收过头税的情况仍屡禁难止,这不仅与依法治国理念背道而驰,也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
  
  (二)地方缺乏税收立法权和税政管理权
  
  
我国分税制改革后,税收立法权属国家权力机关,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地方权力机关才有权制定地方税收法规。而实践中,地方税收立法近乎为零,地方税的调整多以国务院“通知”、“决定”等行政命令作出,缺乏法律保障,导致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稳定性较差。而税政管理权方面,分税制改革确立了“税收实行分级征管,中央税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的征管体系,但现实中,却存在着国税、地税征管权限交叉的现象,引发了税收征收效率低下、税负不公、地方无法有效控制地方税源等问题。地方税源的不稳定和难控制,直接导致了地方政府的财力与事权的不匹配,无法满足本地居民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出现了一旦涉及财权划分和争取财力问题,地方政府就会避开刚性很强的税收,通过“跑部钱进”、“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等手段,尽可能向中央争取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其深层次原因是地方缺乏税收立法权和税政管理权。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三)地方税制设置不科学,地方税功能弱化
  
  
一是部分地方税征税范围狭窄。如水、森林、草场等稀缺性资源未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财政部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率先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费改税改革试点,但在全国全面推行资源税改革仍需时日。二是地方税的征收模式不够合理。如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从量计征办法,在土地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城镇土地使用税不能随土地价格的增长而增加。另外,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并行征收,而房产价值实际已包含了征地费用,对计入房产价值的土地征税,明显存在着重复征税问题。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本质属于附加税性质。目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计征依据的“两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管,而作为地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地税机关征管,地税机关只能通过国税机关来确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基,由于信息不对称,经常处于被动和弱势的地位。四是税率不合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城市规模设置差异化税率:市区7%、县城(镇)5%和其他地区1%。随着城镇化的迅猛发展,三种税率的差异加大了征管难度,容易带来新的税负不公等问题。 织梦好,好织梦
  
  (四)地方财力不足,无法保证地方政府履职需要
  
  
就我国分税制运行而言,大部分财权集中于中央而事权下放地方。“十三五”期间,我国要逐步实现各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继续推进城镇化建设。这些均需大量的地方财政投入,而地方财力相对地方事权则明显严重不足。目前,地方财政收入已远满足不了财政支出需求。为解决地方财政困境,一些地方政府依赖卖地增加财政收入,2015年以来,房地产市场虽明显降温,全国卖地收入在整体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均有所下降,但据统计,一些城市土地财政依赖度仍过高,如南京和合肥依赖度最高,达到86.2%、81.6%,另有九个城市依赖度均高于50%。土地财政依赖度一旦超过50%警戒线,就意味着高风险,易导致地方债务危机,后果不容忽视。
  
  二、新形势下地方税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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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引导地方税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今后地方税体系的构建应以直接税为主,本着重点突出、统筹兼顾、先易后难的原则,循序渐进地推进改革。
  
  (一)分阶段选择和培育地方主体税种
  
  
对于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不外乎有两种改革思路:一是从现有税种中找出合适的税种作为未来地方主体税种;二是开设新的税种并将其作为未来的地方主体税种。目前,学界对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主要有三种方案:第一种为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第二种为零售税+个人所得税;第三种为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
  
  比较而言,第一种方案操作较为简单,未增加新税种,改革阻力相对小,而且基本能弥补地方财力缺口。但目前争论焦点在于消费税是否具备地方税的性质?消费税划给地方是否会影响中央宏观调控能力?第二种方案的优点在于零售税征收范围广,消费活跃的地方零售税多,税源广泛。但缺点为零售税属新税种,纳税人认为会加重税负,改革阻力较大。第三种方案的优点为征收房地产税有利于提高直接税比重,增加税收调节的公平效应。缺点在于房地产税需立法先行,房产登记制度、房产价值评估等较复杂,近期开征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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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分析三种方案,我们认为可优先采取第一种方案,即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但长期而言,地方税主体税种可考虑以消费税、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为主体税种。应看到,无论采取哪一种改革方案,都需要一个长期的过渡过程,现阶段地方收支缺口还需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债予以弥补。
  
  (二)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政管理权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为保证政治经济的稳定,需要中央政府集中财权进行宏观调控。但是,我国还存在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差距大等问题,需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权,因地制宜地培育地方税体系。因此,从总体上看,我国税权的划分,应建立起以中央集权为主、地方分权为辅的税权划分格局。而税权划分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是公共产品的层次性。通常将具有宏观调控意义、受益范围遍及全国的公共产品划由中央政府提供,而受益范围集中在某一辖区的地方性公共产品划由地方政府提供,这更符合效率和便利原则。在大部分税收立法权归中央的同时,也应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和税政管理权,这将有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提供符合当地居民偏好的公共产品。同时,还应注重地方政府税权的下放尺度。中央仍集中管理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的立法权及税种开征停征权,以保障中央政府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但对一般性地方税种,可适当赋予地方政府部分政策调整权,如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等,以保障地方政府履行基本职能的财力需要。另外,应适时将一些小税种的税收立法权下放给地方,以有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开辟新税源,调动地方政府涵养税源的积极性,也能解决小税种由中央统一立法难以适应地方实际情况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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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科学设置地方税制,强化地方税功能
  
  
一是加快资源税的扩围试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统计,自河北水资源税试点实施以来,该税种全省累计纳税申报人2.78万户,入库税收收入4.3亿元,较上年同期水资源费收入增长1.9亿元。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对于取用地表水的企业而言,缴纳“税”较于“费”基本不变,增税负担明显的主要为采用地下水的企业。事实证明,开征资源税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纳税人总体税收负担并不一定增加。而且资源税的开征有利于引导企业合理利用资源,防止资源被过渡消耗。因此,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和保护当地资源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国家应加快鼓励、引导地方根据自身情况,适时试点开征以保护本地资源为目的的资源税,同时,地方税务机关还应加强与财政、水利、林业、住建等部门的多方合作,推进资源税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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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尽快出台可培育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房地产税。从理论上讲,财产税最适宜作为地方政府主体税种,因其符合最优地方税的基本特征,如税基不具流动性、按受益原则征收、税源充足且相对稳定等。从完善地方税体系的角度看,房地产税的改革应当将现行涉及房地产领域的税费,如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统筹考虑,合并为一个统一的房地产税,与各国普遍开征的房地产税征税范围基本一致,确立为地方主体税种。国家可设定宏观政策指引,具体标准交由城镇政府依据城市大小、人均面积、房屋区位、套数等因素“因地制宜”自行设定,通过建立双配套机制,使房地产税逐步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
  
  三是逐步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地方税体系改革过程中,最能引起共鸣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改革模式为将差异化税率统一,统一设定为5%;将计税依据由原增值税、消费税改为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等收入。我们认为,统一税率有助于保证企业公平竞争、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统筹城乡发展,是未来改革的主要方向;部分纳税人税负虽有所提高,但随着我国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的税制改革趋势,增值税比重的下降也会减少以其为计税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而计税依据改为销售收入等收入,会使城市维护建设税承接营业税弊端。因此,我们认为,现阶段不宜通过改变计税依据和脱离附加税地位等方式解决,可通过强化国税、地税部门合作及信息共享来解决。 dedecms.com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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