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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保险产业规制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10 作者:派智库 来源:经济问题 浏览:【字体:

[摘要]新常态下,我国保险产业规制面临更加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条件下,深刻认识保险产业规制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基于此,本文对我国保险产业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研判,提出保险产业规制的服务理念需强化;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有待加强;以巨灾保险为代表的重要领域保险业务发展亟待推进;对互联网保险规范发展的规制有待加强;保险资金运用规制“管住后端”的能力有待提高。此外,本文针对性地提出了提高保险产业规制能力的对策建议。

本文来自织梦

  (中经评论·北京)保监会成立后,我国保险产业规制改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保险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得到了有效发挥。当下,我国保险产业规制面临更加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厘清保险产业规制在经济转型关键之年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深刻认识保险产业规制存在的问题并明确进一步努力的方向,无论对学术界还是业界,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保险产业规制面临的发展环境
  
  (一)保险产业规制面临的国际环境
  
  
2008年爆发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席卷全球,给国际环境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国际保险产业巨头AIG(美国保险集团)濒临破产,也给国际保险市场敲响了警钟。美国经济复苏之路迷雾重重,欧债危机爆发使得整个欧洲经济陷入泥沼,间接影响全球经济。新兴市场虽然努力保持增长,但受全球经济环境紧缩的影响,增速大都有所放缓。具体表现为,世界贸易持续低迷,金融市场动荡不安,不确定性因素和不利因素逐渐增多,世界经济总体上复苏乏力。在这一经济背景之下,全球保险产业的发展也不免受到波及。对于我国保险产业规制而言,可能带来更多的挑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织梦好,好织梦
  
  跨国保险集团的风险传递给保险产业规制带来更大压力。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只要有保险业务,就有风险存在。跨国保险集团有可能会通过在我国境内的营业机构或参股企业,实现风险向国内的传递。此外,随着产业融合发展,混业经营大势所趋已经毋庸置疑,保险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相互渗透与融合,不确定因素和风险交织在一起,无论哪一行业,只要某单一行业出现问题,就可能会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风险通过跨国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其他方式扩散到国内保险产业,无疑给保险产业规制带来巨大的压力。
  
  国际汇率市场波动影响承保业务,加大保险产业规制的难度。美国是全球最大的经济体,2015年美联储加息,美元升值,加剧了各国货币对美元的贬值,美元走强的趋势加剧了新兴市场国家资本外流的速度,以外汇计价的资产和承保业务会受到较大影响,保险产业管制难度受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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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大了保险监管机构对我国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的管控难度。“走出去”是保险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之一。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海外机会的增多,有更多实力雄厚的保险企业集团到境外设立机构,参与境外的投资项目,在当前全球金融形势脆弱的时局下,保险机构设立国的经济和金融态势直接影响着保险机构的方方面面,不利于保险产业管制,加大了监管机构的管控难度。
  
  (二)新常态下保险产业规制面临的国内环境
  
  
近几年,我国经济结束了持续、高速增长的状态,进入换挡期,经济增长速度由高速转向中高速增长,发展方式由过去一味追求规模、注重数量转向质量与效益并重的集约型方式,发展动力也将更多地依靠创新来实现。经济新常态给保险产业规制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
  
  从机遇视角来看,首先,国家高度重视保险产业及保险产业规制,政策红利逐步释放。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与保险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多,保险意识不断提高,对保险业务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多。2014年,保险产业政策红利不断释放,《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十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两个重要文件的出台,再一次印证了国家层面的重视,为保险产业规制指明了努力方向,完善了规制框架。其次,当今时代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云计算与大数据的方兴未艾给保险产业规制提供了新的技术和手段,有助于保险产业内实现多部门、多平台规制的联动机制以及必要信息的共享。 织梦好,好织梦
  
  从挑战视角看,鉴于当前经济增速放缓,承保业务会遇到一定的障碍,由于保险业务的特殊性,资产负债的错配现象可能会出现,保险投资收益亦会出现不稳定的情况。增加了保险产业规制的压力。新常态下保险产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新情况,必须要对规制制度进行修改与完善。“偿二代”正式进入实施期,对保险产业规制主体防控风险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联网保险在“互联网+”的热潮中顺势发展,成为一种新业态,面对非标准化的保险业务,如何避免出现规制的真空地带值得研究。保险产业规制的信息化、技术化、专业化以及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与联动规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二、我国保险产业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研判
  
  (一)保险产业规制的服务理念需强化
  
  
自2013年开始,国务院陆续颁布了关于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等相关文件,“新国十条”问世,标志着国家战略层面对于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视,明确了保险产业规制的方向。保险产业的基本职能就是要保障民生、管理风险、社会管理等,涉及到人民生活的多个方面,涉及到国家经济的多个领域,国家对于“保险服务业”的定位更加明确了保险产业规制机构和规制者为行业、为人民提供服务的本质。关于保险产业规制的服务理念,很多人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还存在误区,认为只要保险公司强化服务意识即可,与规制者无关;对行业规制的基本职能和应该发挥的作用认识不清晰,对保险消费者权益损害无动于衷,造成当今保险产业诚信危机;部分规制机构工作人员责任心欠缺,“不愿、不敢、不会”的思想仍然存在;墨守成规,不关心新时期行业出现的新特点、新问题;缺乏创新意识,对保险产业规制的创新认识不足。这些问题可以归结为规制机构和人员对保险产业服务理念的本质理解不到位,现代服务理念淡薄,规制水平亟待提高。 本文来自织梦
  
  (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有待加强
  
  
与有形产品不同,保险产品是无形产品,保险消费者通过购买保险产品转移未来的不确定性,在风险发生时能够获得损失补偿。鉴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无法像其他商品一样验证其品质,这使得消费者存在固有的弱势地位。近年来,投诉总量和有效投诉事项量的不断攀升,反映了保险消费者权益无法受到有效保护。签订保险合同前,虚假夸大产品功能、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保险合同隐含霸王条款、刻意回避免责条款等行为,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利,风险发生后,理赔难、理赔慢更是行业形象的代名词,从根本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究其原因,行业自律是一方面,规制机构制度缺失、规制不严格、效率不高是导致如今行业诟病的另一重要原因。首先,一直以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未单独提出保护消费者利益,直到2014年保监会出台《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下面简称《意见》),才真正有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支撑。虽然《意见》的出台意味着规制机构更加重视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事前规制,但长期形成的行业乱象在短期内无法得到明显改观。其次,规制机构重业务规制、轻信用规制的导向致使对保险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制不严格,对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不够;最后,地方规制机构管理水平不高、高素质人才缺乏,队伍建设不能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严重影响了规制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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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巨灾保险为代表的重要领域保险业务发展亟待推进
  
  
新常态下,供给侧改革要求保险规制机构尽快发展重点、难点保险业务,以巨灾保险为代表的重点领域保险业务发展亟待推进。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之一,尤其是近些年,干旱、洪涝、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时常发生,给国家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大范围损害或局部性的毁灭打击,亟待出台关于巨灾保险正式的制度体系和法律法规。虽然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就启动了地震保险,但经过“初步尝试-建设停止-列入免责条款-受到重视”的发展历程,目前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处在探索和试点阶段,与国际上巨灾保险制度完善的国家相比,差距比较悬殊。首先,巨灾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相比,有其特殊性和极大的不确定性,准公共物品的特性使得巨灾保险存在两难境地,定价低,保险公司无意愿涉及险种;定价高,消费者无意愿消费。其次,巨灾风险数据需要专业人士采集巨灾保险数据,需要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对数据进行加工、整理,需要建设巨灾保险数据库,以便存储和管理数据,开发巨灾保险模型,对具体业务进行精算。再次,消费者的保险意识需要提高,面对巨灾保险的低概率与高保费费率,消费者不愿意进行投保,投保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加快推进巨灾保险,规制机构制度先行,以上种种问题的存在,归咎于我国现行巨灾保险制度的不完善,巨灾保险立法不完善。在依靠政府财政的同时,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不充分,保险市场不够发达,服务社会治理、增强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不高。规制机构必须切实加快推进巨灾保险的制度建设,推动相关立法进程,服务行业发展,使得巨灾保险有法可依。 织梦好,好织梦
  
  (四)对互联网保险规范发展的规制有待加强
  
  
“互联网+保险”促使互联网保险这一新业态出现。互联网保险借助于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实现以点对面的保险产品销售模式,拓宽了销售渠道。互联网保险的兴起为我国保险产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新契机,也得到了规制机构的支持和鼓励,2014年互联网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858.9亿元,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达到85家。但作为一种新型业态,存在着很多规制问题。首先,信息安全是互联网保险规制需要加强的重要问题。鉴于互联网的销售渠道,一方面,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需要提供个人真实信息,并需要上传相关证件,个人信息遭受被泄露的危险。另一方面,对于销售网站而言,存在网络被攻击、客户信息被窃取的风险。其次,互联网保险规制体系不完善,还有很大的努力空间,尤其是当前《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于施行期限的设定以及法律位阶低的现实。最后,保险产品规制问题,目前产品开发不规范并未实施规制措施,短期理财产品种类多,夸大和虚假宣传情况普遍,信息披露不充分。在产品设计上,很多是将线下产品搬到线上销售,毫无创新可言,即便确实创新保险产品,也存在历史数据不足以支撑产品开发的情况,出现定价权等一系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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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险资金运用规制“管住后端”的能力有待提高
  
  
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政策导向下,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逐步推进,规制结构通过尽可能少的行政审批给予市场主体更多的自主权,实现“放开前端”,同时,加大改革力度,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的准人和退出机制,做好资产负债匹配,提高偿付能力,加强信息披露,努力实现“管住后端”,落实严监管和防风险,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总体可控。保险资金运用规制的重点也集中于管理好资产负债错配、保持较好的偿付能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促进资产结构的多元化等方面。目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规制还存在以下突出问题,第一,与发达国家相比,由于过去对保险资金规制过于严格,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率还比较低,保险资金可用于银行存款、企业债券、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投资基金等,所以银行存款利率、债券市场波动、投资基金价格变化等,都会直接影响到保险资金的收益率。第二,规制机构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国计民生项目建设的力度不够,支持实体经济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力度欠缺。第三,2015年末,保险公司纷纷举牌上市公司,出现了保险公司参与二级市场的热潮,虽然保监会调查的结果是风险可控,但这反映出保险资金运用规制中出现的新问题,随着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程度的全面深化,未来还有可能出现类似的问题,对于规制机构提出了新挑战。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三、提高保险产业规制能力的对策建议
  

  通过对当前我国保险产业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梳理,可以将其归为三类:第一类,保险产业规制的理念和制度建设问题,也即确立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服务理念,不断完善保险产业各类制度的建设,促进保险产业安全与健康发展;第二类,对保险业务的规制问题,主要是坚持“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原则,为保险产业市场化改革提供辅助;第三类,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制问题,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彻底改变过去行业弊病,使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产业形成新认识。
  
  (一)完善保险产业规制相关制度建设
  
  
首先,必须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在保险业的重要性已经上升到“国家意志”的高度下,将五大发展理念贯穿到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各项工作中去。这其中,还要重点突出规制机构“服务”的理念,既要简政放权,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不能放任不管,“度”的把握非常关键,在保监会的带领下,充分发挥规制机构的功能,引导保险产业发展。监管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树立服务理念。其次,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一是要借鉴保险业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保险产业规制的实情,完善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保险制度,比如,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农业保险、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探索不同类别的保险制度,完善互联网保险制度等。对于已经出台的保险制度,要制定并完善相关的配套细则。此外,对于传统的制度建设,比如,偿付能力、公司治理、风险管控、准入退出等也要不断强化和推进。二是要完善法律法规。保险业要谋求大发展,保险业规制必须遵循立法先行,实现有法可依,改变过去保险法制建设不适应和不符合保险市场发展的主要问题。认识、适应、引领新常态,规制机构要正确认识国内外环境给产业规制带来的挑战,加快推进保险法建设,构建行之有效的保险法律制度体系。针对不同领域的发展实际和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对于需要修改和废除的法律,也应及时做好相应工作。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二)切实管控保险业务各类风险
  
  
首先,要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的管控,尤其是事前管控。从负债端抓好资产和负债的匹配。其次,加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贯彻落实《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4号: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加强对大额投资的信息披露,对保险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进行管控和约束。通过运用信息披露在内的各种规制工具,实现对保险公司的事中和事后规制。再次,建立保险-银行-证券管控的联动机制。金融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产业交叉与融合的范围越来越大,行业之间的风险传染在所难免,鉴于产业发展需要,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应建立风险防控的联动机制,建立一个共享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一旦某一业务存在风险隐患或者产生风险,三方能够联动切断风险源,避免多米诺骨牌效应出现。最后,建立保险产业安全预警体系,产业安全预警通过选择关键指标对数据进行实时监测,设置预警的范畴,并通过构建评价指标模型来实现对保险产业安全与否的预先警示。 内容来自dedecms
  
  (三)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加大宣传力度与知识普及,提高保险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之前,要通过各种渠道使其懂得基本的保险知识,通过多种形式使其对拟购买的保险产品进行深入了解,尤其是对于保险合同中列出的产品风险要准确把握。其次,规制机构积极引导,强化保险公司的主体作用。定期披露保险公司的各项情况,确保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不被侵犯。在具体业务过程中,不进行虚假宣传,简化合同内容,使保险条款通俗易懂。提高理赔服务水平,避免合理条件下的拖赔、惜赔、拒赔等现象出现。再次,执法必严,一旦出现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非法行为,必当严惩不贷,给整个行业形成良好的示范效应。最后,规制机构联合行业协会等组织,共同构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大平台,实现行业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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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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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赵心宇.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J].上海保险,2012(5):11-15.
  [3]姚军,李方.关于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的再思考[N].中国保险报,2015-09-03.
  [4]赵萍等.独家专访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用“底线思维”监管保险资金[N].21世纪经济报道,2016-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