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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博改革刍议

发布时间:2018-03-16 作者:派智库 来源:中国经济报告 浏览:【字体:

[摘要]文物系统改革是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顺内部管理体制、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重要环节。它将有效增强中国文物在世界文物宝库中的地位,有力促进中国文物管理和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笔者在文中介绍了文物的基本属性、怎样定义文物以及深化文物改革的建议,认为文物保护与文物管理工作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必须更多地惠及人民群众,大力支持艺术品市场的繁荣发展,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工作力度。 织梦好,好织梦

  (中经评论·北京)前一段时间,网民对于如何加强艺术品市场监管和改善流通的问题颇有争议。有人认为,要进行市场整顿,查处非法买卖文物的行为;也有人认为,民间藏品要有流通渠道和生存空间,应该允许经营、销售。笔者认为,双方议论的焦点在于什么是文物以及如何界定其范围。
  从目前的文物市场总体情况看,经营者、国有收藏单位的专家、收藏者三个主体对文物的定义和理解都非常宽泛,存在着某种“纠结”的复杂心理。最为“纠结”的人群是经营者,即画廊、古玩店的店主。他们为了经营艺术品花了大半辈子的精力,在“眼力”不断增强的基础上也攒下了几件“文物”级别的好货,到了“收获”的季节,为何就不能交易了。国有收藏单位的专家也很“纠结”:面对国内外拍卖公司每年都有被称作“文物”的艺术品高价成交,而一看就知道是赝品,却不便站出来说句公道话。收藏者这个群体也很“纠结”:为了能够收藏到“文物”级别的艺术品,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有实力的收藏者到拍卖公司购买,以为渠道正规、有可靠的专家“掌眼”,只要肯花钱就能买到“文物”。然而有时东西还没到手,社会上就有人说是赝品。大部分收藏者则喜欢到古玩市场去购买,如果不能买卖“文物”,那天天跑古玩市场去看假货有什么意思。 copyright dedecms
  由此可见,“三重纠结”的矛头都指向了“文物”。从目前有关规定看,国有收藏单位里有“文物”,地下古墓里有“文物”,水下沉船里有“文物”,国有文物商店里有“文物”,拍卖公司有“文物”,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里有“文物”,国内民间藏品中有“文物”,境外文博机构有“文物”,海外回流艺术品中也有“文物”??在如此繁杂的“文物”世界里,怎样才能分清哪些是“文物”,哪些不是“文物”?哪种情况可以交易,哪种情况不可以交易?
  
  一、文物的基本属性
  

  要弄清文物的定义及范围确实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符合当前艺术品市场的实际,两者不可偏废。然而万变不离其宗,要找到文物的准确定义,必须找到它的源头,必须弄清楚文物的基本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总则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织梦好,好织梦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从《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文物的基本属性是具有国有性、重要性、文献性、珍贵性、代表性五大特征。
  国有性、重要性、文献性的特征不难理解,故不再赘述。珍贵性说的是历史上各个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笔者认为,要界定这种珍贵性,就必须是经过严格审定的、事先就有详实记录的。代表性,说的是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既然有代表性,就必须是一致公认的或者公开论证过的,好中选优、出类拔萃的。因此,珍贵性、代表性应该成为我们判定民间收藏和散落在海外的艺术品中哪些是文物、哪些不是文物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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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文物保护法》分则又规定,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市场及私人手中以不合法方式买卖文物,这是目前造成三方“纠结”的根源。比如民间收藏者到古玩市场买卖一件“文物”,其来源很难证明是继承或赠与的,也不能证明是相互交换的,更不能证明是从文物商店或者拍卖公司购买的,按照《文物保护法》分则规定,这样的交易显然是违法的。但是按照《文物保护法》总则规定,这件“文物”的交易行为又是合法的,因为该“文物”既没有经过严格的审定,也没有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更不是一致公认的,也没有进行过公开论证,不能说明其具有“珍贵性”和“代表性”。
  
  二、重新定义文物
  

  中国关于文物的定义一直是沿用新中国建立初期规定的原则与范围,远远不适应今天文物管理和艺术品市场发展的形势。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矛盾,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把“文物”放在当今时代大背景下考察,对“文物”的内涵和外延重新定义,厘清文物的边界,把那些不必要划入文物范围的艺术品统统划出去,作为“古代艺术品”放开经营,这可能是当下解决三方“纠结”的一个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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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目前一般性的解释,“文物”的定义是:“在人类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各类文物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意识形态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是人类历史宝贵的文化遗产。”由此可见,“文物”既包括国有收藏单位收藏的艺术品,也包括收藏在民间和散落在海外的艺术品,同时还包括中国境内已经面世和尚未发现的古遗迹、遗址,更包括那些中国领土和领海内尚未发掘和打捞的古墓葬、古沉船以及海洋大陆架下埋藏的遗物、遗迹及其附属的艺术品。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统称的“文物”,理论上讲是比较清晰的,但实际上又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在这种对“文物”定位不清晰的情况下,出现一批所谓的“专家”和一些“国宝帮”实在不足为奇。
  按照前述珍贵性、代表性要求给“文物”重新定位后,其分布范围只能符合下列三种情形:①中国境内不可移动的历史遗物、遗址及其附属的、具有珍贵性或代表性的艺术品;②中国领土、领海、地下、水下的古墓葬、古沉船中具有珍贵性或代表性的艺术品;③已经收藏在国有收藏单位内经过正式注册的、具有珍贵性或代表性的艺术品。上述表述可以成为将来给“文物”下定义的基本原则。其它收藏在民间或者散落在海外的艺术品,都不应再称其为“文物”,而应称之为“古代艺术品”。 copyright dedecms
  “古代艺术品”的定义为:“自古以来,由历代先人通过各种知识和技能所制作的艺术品、一般性生活和生产用品,它们一直流传在民间或散落在海外,同样可以反映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意识形态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也是人类历史的文化遗产。”与文物不同的是,古代艺术品都具有“一般性”的特征。
  对于民间或海外一些称得上“文物”标准的“古代艺术品”,国有收藏单位认为必须收藏且有能力收藏的,仍然可以通过买卖、接受捐赠等方式收藏。进了国有收藏单位,经过注册登记,这件“古代艺术品”的身份就转化为“文物”了。湖南省博物馆收藏商代晚期皿方罍器身的实践,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
  
  三、深化文博改革
  

  文物保护与文物管理工作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必须更多地惠及人民群众。为有利于这两个目标的实现,特提出以下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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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
  
  
(1)要从法律上给“文物”和“古代艺术品”重新定位。修改和完善《文物保护法》分则的部分法律条文,把文物的定义及范围规定得更加清晰、更加明确。除了国有收藏单位的经过审核注册登记的文物以外,必须严格以“珍贵性”、“代表性”作为确认“文物”的基本标准。其它收藏于民间及散失在海外的“一般性”艺术品,无论是民国以前哪个朝代的,都只能认定为“古代艺术品”,应准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流通。
  (2)要实行文物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管理模式。文物主管部门应该把属于经营管理范围的市场监管权还给市场主管部门,这样,有利于艺术品市场的繁荣和稳定。文物主管部门要“抓主业、务本行”,进一步抓好文物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创意产业等领域的工作,加强国有收藏单位内部管理,特别要认真执行陈列展览规范性的标准,尤其要防止以赝品充当“文物”布展问题的发生。 本文来自织梦
  (3)对于国外典藏机构中的藏品要敢于“较真儿”。要本着自愿原则,向申请认证的国外文博机构派出专家团队,以确定其收藏的中国艺术品的准确属性。具体方式可由两国专家共同组成复核小组对藏品逐一审定,发放认证证明并记录在案。有证明者认定为“中国文物”;没有证明者,可按“中国古代艺术品”对待;认定为赝品的令其当场撤展。没有申请认证的外国文博机构,暂不承认其藏品具有“中国文物”资质。
  
  (二)要大力支持艺术品市场的繁荣发展
  
  
(1)根据笔者观察,各地国有文博机构中都有数量不等的“一般性”藏品,或陈列于展厅或堆放在库房中,主要来源是历年来被当作文物收购所得。现在看来,这些藏品既不具备“珍贵性”,也不具备“代表性”,建议在此次深化改革中作彻底清理,作为“古代艺术品”投放市场。具体操作上,可选择几家大型国有拍卖公司作为析出平台,实行全程监管,确保资金足额回笼。 copyright dedecms
  (2)从深化文物系统改革的大局出发,把文物商店的商品从“文物”范畴划出,统称为“古代艺术品”。文物商店的店名可相应改为“古董经营公司”或者“古董商店”。古董经营公司要在进一步改善人员福利待遇的同时,自主开展经营,拓展购销渠道,努力当好繁荣和发展艺术品市场的主力军。
  (3)拍卖公司仍保持原有经营模式,禁止拍卖出土、出水文物及受国际野生动物保护条约保护的相关制品。禁止名不副实的“假拍”、“拍假”行为。进一步提高拍卖公司的管理水平,利用法律手段追讨欠款,保证国家税收足额到位。对每期拍卖标的的审核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要彻底放开古玩市场经营品种、类别的限制,让经营者独立自主地开展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培训,提高从业者的业务素质,逐步实行“准入制度”。目前各地结合“文明城区”建设,加大了对古玩地摊的管理力度,有的城市已经取缔了此种经营模式。建议在加强管理的同时,给初学的收藏爱好者和地摊经营者一定的生存空间。 织梦好,好织梦
  
  (三)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工作力度
  
  
(1)要进一步强化文物保护工作,建议组建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公安局,取代国家文物局有关职能部门的文物保护和案件查处职责。文物保护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内设机构序列,受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双重领导,统一承担全国文物的保护、保卫及案件的调查处理职能,配合海关总署缉私局做好文物走私案件的查处。各省、市、区同样要组建文物保护公安局(处),列入当地公安机关编制序列,负责域内文物保护及案件查处。
  (2)要进一步加大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盗挖古墓葬、盗捞古沉船、破坏古遗址、古建筑的力度。一是提高文物保护科技监控水平,实行联防联动,一处有事,八方出警;二是加强“线报”队伍建设,纵向延伸文物保护的侦查视线,实行立功即奖、大功大奖的政策;三是加大对文物大省和重点地区文物保护的资金投入,由国家财政直接拨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3)要进一步加强文物缉私立法立规工作,完善部分法律条文,加大量刑尺度,增强震慑力。明确规定凡是“文物”、“古代艺术品”一律不准出境;“仿古艺术品”带出国境,要事先报当地文物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