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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改革反思: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管理路径选择

发布时间:2018-06-25 作者:派智库 来源:《宏观经济研究》2011年第 浏览:【字体:

内容提要 基于实证调查,本文剖析与评价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改革的特点与成效,并指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管理的路径。研究发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改革的总体效果不理想,但不同类型的、服务于不同种植结构地区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改革的程度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市场投入为辅。政府应重点投入建设粮食主产区的大部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以及经济作物种植区的部分无排他性(或排他性弱)、投入成本高的设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尤其是经济作物种植区的设施管理。可适当依靠市场。 织梦好,好织梦

关键词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 产权改革 供给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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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copyright dedecms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1、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近几年,政府出台了大量的强农惠农政策,并加大了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投入与管理。但是,总量不足、设施老化、功能退化、与大中型水利设施不配套等问题依然存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灌溉能力及抗灾、减灾能力还远远不能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为改善这种状况,政府和集体除了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外,还曾试图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尝试一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除了由政府和集体提供外,能不能由市场主体来提供、能不能由政府与市场合作提供。关于改革可行性的问题,已有不少的文献对此进行了研究。但是,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改革的效果如何?哪些地区与类型的小型农田水利不适合进行产权改革?政府和集体是否应该依旧是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主要投入主体,其资金应重点投放到哪些地区、哪些类型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这一系列的问题还不清楚,本文便试图回答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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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实物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水库、机井、提灌站、排涝站、塘坝、水渠、管道、引水闸、拦河坝、滴灌、喷灌等设施。这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形式各具特色,服务的地域和农作物也有差异,因而其建设与管理方式不尽相同,从而诱导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供给主体也不同。为分析实践中不同地区、各种形式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情况,笔者及课题组成员对山东省10个县(市)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进行了实地调研。调研的10个县(市)包括寿光、安丘、蓬莱、莱阳、莘县、青州、齐河、招远、莱州、鱼台。样本县(市)代表了平原、丘陵两种不同的地形,粮食、经济作物两种不同的种植结构,井灌、渠灌、塘坝灌三种主要的灌溉方式,样本县(市)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改革实践 copyright dedecms

(一)不同类型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改革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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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主体对不同类型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管理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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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产权改革,目的就是依靠社会力量,发挥市场的作用来提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经营、管理、维修水平,并进一步增加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供给数量。因此,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与总体思路为:一是权利和责任捆绑转移,主要适用于原归政府或集体所有并管理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以便提高这些存量设施的经营、管理与维修水平。二是“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主要适合于社会力量新建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以求增加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供给总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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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数十年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改革真的实现了上述目标吗?对此,课题组对山东省的10个县(市)进行了实地调研。表1给出了产权改革后,市场主体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情况。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本文将“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分解为“建设”、“维修”、“经营”和“管理”。具体地讲,“建设”指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维修”指设施损坏、折旧后的恢复;“经营”指通过使用设施来取得收益;“管理”指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看护。本文将需要资金投入的“建设”与“维修”统称为广义的“建设”,将不需要资金投入的“经营”与“管理”统称为广义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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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同类型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改革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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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各具特色,产权改革程度也不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彻底程度可分解为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广度表示从面上的情况看,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占全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比;深度表示从实施情况看,产权制度改革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权利、责任由政府或集体向市场(社会)主体的转移。由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资产专用性及准公共物品属性。小型农田水利不能自由处置,其产权承接人首先看重的是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经营收益权,其次才是所有权、占有权和处分权。因此,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只要经营权实现了向市场主体的转移,均可视为进行了产权改革。故本文考察某一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改革的广度时。采用了“经营权归市场主体所有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占全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比重”这一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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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发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改革的广度和深度整体不高,但不同类型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改革的广度、深度仍存在一定差异。表2给出了各种形式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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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种植结构的地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改革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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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组所调查的1O个县(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改革的情况不同。究其原因,主要是各地农业种植结构有较大差异。为考察某一地区的种植结构,本文计算了两种比例,一种是农作物中经济作物播种面积与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的比(表3中的比例(1));一种是经济作物播种面积与年末实有果园面积(木本类经济作物)之和与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的比(表3中的比例(2)),即经济作物总种植面积与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的比。3、根据这两种比值的大小,可以粗略判断某一地区是以经济作物种植为主,还是以粮食作物种植为主。表3给出了不同种植结构的地区各种类型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改革的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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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改革效果评价与特点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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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改革总体效果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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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产权改革的目的是通过政府与市场的合理分工,来提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经营、管理与养护水平,并尽可能地增加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供给数量,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改革的总体效果并不理想。 织梦好,好织梦

1、由市场主体新建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数量有限 dedecms.com

虽然政府通过给予一定的无偿资金或物质,积极扶持与鼓励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但是市场主体新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总量有限。由表1可以看出,绝大部分新增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不是由市场主体建设的。以招远市为例,截止到2010年底,全市共有机井8389眼,但由农户、联户、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建设的仅1756眼;塘坝1121座,但仅有2座为市场主体新建;水库222座、提灌站672座、小型拦河闸坝16处、渠道10.63万亩、管道36.86万亩、喷灌3.4万亩、滴灌1.21万亩,均未有一座(处、亩)为市场主体建设。在课题组调研的数个县(市)中,由市场主体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总量有限,少数由市场主体建设的设施多为投资相对较少、经济收益相对较高、排他性较强的机井、喷灌、滴灌设施,且这些设施多分布在经济作物种植区。 copyright dedecms

2、由市场主体经营的大部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修、管理水平提高不明显 织梦好,好织梦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改革的另一个思路就是根据权利——责任对等的原则,对原归政府或集体所有的存量设施进行权利和责任的捆绑转移,以提高这些设施的经营、管理、维修水平。但调查发现,多数产权承接人重经营、轻管护(即管理、维修等责任)的现象比较严重。由表1可以看出,进行产权改革的机井、塘坝、喷灌、滴灌等设施,产权承接人仅承担相应的日常管理和简单维修责任,大型维修与建设责任仍有政府或集体承担;水库的产权承接人,根据其享有的权利不同,承担的责任也不同,但大多数水库产权承接人仅仅是享有水面的经营权,产权承接人除交纳一定的承包费外,不承担任何管理、维修与建设责任。管道、水渠、拦河坝闸、引水闸、排涝站等设施排他性弱,产权承接人无法获取独立的经济收益,故几乎没有市场主体参与其经营、管理、维修与建设的任何事项。综上所述,有社会资源介入的一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承接人多重经营、轻维修;无社会资源介入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想依靠市场力量来提高其经营、管理与维修水平更是无从谈起。但必须注意到,通过经营权的转让,虽然大部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责任难以靠市场主体来完成,但对于那些排他性、盈利能力相对较强的,尤其是服务于经济作物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来讲,产权承接人还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其经营与管理水平。 织梦好,好织梦

3、部分强制性制度变迁性质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改革难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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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除自下而上的利益诱导性产权改革外,还有部分改革是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性质的产权改革。如,蓬莱市自开始实施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大部分水利工程均以承包、租赁、入股等方式转移给农产、联户、协会、企业经营(或所有),几乎没有政府或集体经营的农田水利设施(包括如水渠等不适合市场化的设施也部分强制性地进行了产权改革)。然而,数十年来,该市农田条件并未因此得到明显改善。2009年,该市耕地面积53.5万亩,有效灌溉面积33万亩,有效灌溉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比重为61.7%,与1990年该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前的61.8%的水平基本持平(1990年该市耕地面积69.6万亩,有效灌溉面积43万亩),产权制度改革基本没有改善该市农田作物的灌溉条件。同时,2009年,该市实有果园面积增加到37.5万亩,但同年果园灌溉面积仅11.8万亩,且主要集中于葡萄园灌溉,其他果园基本是靠天吃饭。产权制度改革并没有带来改革之初所期待的效果——市场主体将增加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供给,并不断提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经营、管理与养护水平。因此,这种不加区分、全面推进,尤其是少数由政府强力推动、不具备改革条件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改革效果较差,存在反弹压力,基本不可持续。 copyright dedecms

综上所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改革整体效果不佳。但也不能因产权改革的整体效果不佳,就将其全面否定。毕竟不同类型设施、不同种植结构的地区,产权改革效果还存在一定差异。明确这种差异,将有助于政府资金投放有的放矢,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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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部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改革难以深入,但不同类型的设施之间存在差异 本文来自织梦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排他性、成本与收益是影响其产权改革的主要因素。排他性强弱决定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能否带来独立收益,决定市场主体是否有可能参与其建设与管理,是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条件;投入成本高低将影响市场主体(主要是农户和联户)是否有能力参与其建设与管理;净收益大小将决定市场主体有多大的动力参与其建设与管理。不同类型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排他性、投入成本及净收益不相同。因而,其是否适合产权改革、产权改革的程度均存在差异。本文将针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上述特征,详细介绍其中四种设施产权改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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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喷灌、滴灌。作为节水设施,喷灌、滴灌一般适用于单位耗水量比较大的经济作物,是重要的节水灌溉设施。在山东,主要用于蔬菜(包括瓜菜)的灌溉。这类设施的典型特点是:排他性强,可以为单个农户的私有财产;一次性建设成本较高,但管理、维护、交易等成本低,单位灌溉成本低;使用年限长,每年产生的经济收益较高。即该类设施排他性强、盈利能力强、单位投入成本较高。课题组所调查的10个县(市)中有93.6%的喷灌、滴灌设施实行了产权改革,改革面较广。其中,大部分设施为近两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项目由各级政府投资、农户投劳建成后,便直接转移给当地农民用水协会经营、管理与养护;另一部分,则主要是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其下属的基地建设,供基地灌溉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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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井。机井使用地区一般都是地表水资源紧张,主要靠地下水灌溉的地区。机井具有以下特征:排他性较强,可以为单个农户、联合、企业或合作组织私有;使用频率比较高;地下水位越深,机电设备基础条件越差,机井的建设、维修、经营和管理成本就越高;收费和自我灌溉产生的经济收益是其主要收益来源,每眼机井灌溉面积越大,收益就越高。由于较高的排他性和一定的盈利能力,机井产权改革的面较广。在所调查的10个县(市)中有73.2%的机井进行了产权改革。但具体到某个机井,由于盈利能力存在差异,从而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度不尽相同。少部分机井为市场主体新建或购置,大部分机井仅实现了经营权及相应责任的转移。 内容来自dedecms

(3)水渠。水渠一般用在地表水比较丰富的地区,主要有输水和储水功能,水渠排他性差,基本上很难有独立的收益,且涉及用水户多,水费收取非常困难。除个别地方将水渠作为水库或提灌站的附属物实行“捆绑打包”改革外,水渠基本上没有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干渠和支渠仍由相应的灌区管理所、乡镇水利管理站、村组负责维修和管理。斗渠和农渠主要由村、村民小组负责,但由于种粮的机会成本过大,部分粮食种植区的农产根本没有积极性从事水渠的维修和管理,水渠淤积的现象非常严重。但以经济作物为主的地区,斗渠和农渠的维护效果则相对较好。 本文来自织梦

(4)排涝站。排涝站多建在地表水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具有以下特点:排他性非常差;建设、经营与管理成本高;涉及的用水户多,收取水费难;使用频率低。对于排涝站,很难清楚地界定谁是真正的受益者及其受益程度。如果由市场主体收取排水费,计量田难使得操作成本非常高。因此,在本次所调查的3个建有排涝站的县(市),排涝站均未进行产权改革,仍由政府或集体负责其建设、维修、经营与管理。 dedecms.com

从产权改革的广度看,水库、机井、塘坝、提灌站、喷灌、滴灌设施多数实现了经营权的转移,但管道、水渠、拦河坝、引水闸、排涝站等设施基本没有进行产权改革。从改革的深度看,喷灌、滴灌改革较深入,多数进行产权改革的设施不仅实现了经营权的转移,所有权等其他权能与相应责任也得以转移;机井、塘坝等设施改革的深度有差异,大部分产权改革的设施仅发生了经营权的转移,小部分设施的所有权等其他权能均实现了转移;水库、提灌站产权改革的深度较小,基本仅是实现了经营权的转移;管道除少部分由企业新建外,大部分没有进行产权改革;水渠、引水闸、拦河坝、排涝站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基本没有进行产权改革。但必须承认,尽管很多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进行了产权改革,但由于这些设施的盈利能力有限,产权承接人多为兼业户,大多数设施的产权改革不彻底、浅层次,实质上多是以经营权利置换日常简单的管理责任,真正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和劳动的建设、维修等责任仍然留给了政府或集体,产权改革难以深入。 dedecms.com

(三)多数粮食主产区基本没有进行产权改革,但不同种植结构的地区产权改革程度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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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种植比重越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改革程度越小。课题组所调查的10个县(市),种植结构有较大差异。2009年,全国经济类农作物播种面积与粮食播种面积的比为0.46:1(山东为O.53:1)。同年,寿光、安丘、蓬莱、莱阳、莘县等县(市)分别为0.84:1、0.75:1、0.69:1、0.64:1、0.60:1;青州、齐河、招远、莱州、鱼台的这一比值分别为:0.43:1、0.39:1、0.35:1、0.26:1、0.19:1。前5个县(市)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后5个县(市)则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由此,可以粗略判断,寿光、安丘、蓬莱、莱阳、莘县等县(市)主要是经济作物种植区,而青州、齐河、招远、莱州和鱼台则主要是以粮食作物种植为主。 dedecms.com

由表3可以看出,随着不同地区粮食种植比重的不断增加,各种类型的小型农田水利产权改革的广度便不断减小,部分粮食主产区基本没有进行产权改革。以寿光、齐河和鱼台为例,三地经济作物播种面积与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的比分别为O.84:1、0.39:1和0.19:1。寿光市经济作物种植比重较大,其机井、喷灌、滴灌、提灌泵站、塘坝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改革的广度均在50%以上,且部分机井、喷灌、滴灌设施为市场主体新建。齐河、鱼台以粮食种植为主,齐河只有42.7%的机井、11.1%的提灌站实现了经营权的转移,其他水利设施均未进行产权改革;鱼台县也只有42.0%的机井进行了经营权的转移,其他类型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也均未进行产权改革。由此可以粗略判断,随着粮食种植比重的增加,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改革的程度越浅,而且大部分粮食主产区基本没有进行产权改革。 dedecms.com

2、耗水量大且灌溉频率高的经济作物种植区产权改革相对深入。单位耗水量越大、灌溉越频繁的作物对水资源的需求和依赖性越大,农户自我供给水利设施的压力就越大。但只有存在较大的经济收益才能将这种压力转换为市场主体供给水利设施的动力。以蓬莱市。为例,2009年蓬莱市葡萄种植面积15.2万亩,占全市实有果园面积的40.5%,而葡萄园灌溉面积达10.4万亩,占全市果园灌溉面积的88.1%。其主要原因就是,葡萄比苹果、梨等果树单位耗水多、灌溉频繁,而且单位收益相对较高。于是,大部分葡萄种植农户、联户、农户用水协会等市场主体选择自我供给一些经济实用型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当然,这些水利没施仍存在与大中型水利设施配套难及总量不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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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莘县的情况也非常典型。莘县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与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的比仅为0.62:1,为所调研的5个经济作物种植大县(市)中经济作物所占比重最小的一个县。但莘县三类主要服务于瓜、菜、菌灌溉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机井、喷灌、滴灌设施)产权改革的广度与深度均高于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大县(市)(即寿光、安丘、莱阳)的同类设施。主要原因在于,该县的经济作物几乎全部为瓜、菜、菌类,种植面积达88万亩5、,这些作物比其他县(市)种植的花生、苹果、梨等经济作物单位水需求大、灌溉频繁。因此,大部分种植农户、联户、用水协会选择自我供给、经营这些机井、喷灌与滴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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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改革总体效果并不理想:由市场主体新建或新购置的设施数量有限;由市场主体经营的原归政府和集体所有的设施,其管理、维修、养护效果改善不明显等等。但必须明确,总体效果不理想,并不代表所有类型、所有地区的设施均不适合进行产权改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改革程度在不同类型的设施、不同种植结构的地区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即排他性越强、投入成本越低、净收益越高的设施越适合进行产权改革;而排他性弱,或者无排他性的水渠、排涝站、引水闸等设施不具备产权改革的必要条件,不适合进行改革;经济作物种植比重越高、经济作物水需求越难满足、单位经济收益越高的地区,产权改革的程度相对越深;而粮食种植比重越高的地区,各种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改革的程度越浅,部分粮食主产区基本没有进行产权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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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明确上述特点,才能搞清楚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管理任务如何在市场与政府之间进行合理分工——政府应该承担哪些责任、承担多大责任,市场可以分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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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管理的路径选择 本文来自织梦

(一)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应以政府投入为王,市场投入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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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分析,广义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与维修,这些事宜均需要投入资金与劳动,其中资金投入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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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经济特性决定部分水利设施难以靠市场供给。排他性是市场供给某一产品的必要条件,但如排涝站、拦河坝、引水闸、水渠等部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无排他性或排他性较弱。因此,具备上述特点的水利设施根本不可能由市场主体供给。另外,一定的盈利能力(净收益)是产权改革的充分条件。但是,大部分设施盈利能力有限,市场主体投入的动力不足。最后,参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市场主体多是单个的农户、联户(涉农企业相对较少),且多是兼业户,经济能力有限,一般难以投资建设成本相对较高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因此,除极少部分排他性、盈利能力强,投入成本低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可以由市场主体供给外,其余大部分设施均应由政府投入建设。二是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改革的实践也证明,由市场主体供给的水利设施数量有限。调查发现,过去几年市场主体除新建了少量机井、喷灌、滴灌、塘坝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外,几乎没有新建或购置任何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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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经济特性与产权改革实践,均说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市场投入为辅。那么政府的投入重点是哪些设施、哪些地区呢?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类型来看,政府应投入建设那些无排他性或排他性较弱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如排涝站、引水闸、拦河坝、水渠、管道等,以及那些投入成本相对较高的提灌站、水库等工程。从地区上来看,应投入建设那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盈利能力(净收益)较弱的地区,即粮食主产区,尤其是产粮大县。综上所述,粮食主产区的大部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及经济作物主产区的无排他性(或排他性较弱)或投入成本相对较高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都应由政府重点投入建设。 dedecms.com

市场主体参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是一项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由基层推动的白发的行为。因此,市场主体仅会参与那些具有排他性、服务经济作物、投资相对较小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如,经济作物种植区的喷灌,滴灌、机井、塘坝、水窖等设施。对此,政府仍应无偿地给予一定的资金或物质进行鼓励与扶持。此外,对于改革后市场没有承担的部分,政府仍应该承担主要的建设责任。 织梦好,好织梦

(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可适当依靠市场 织梦好,好织梦

广义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包括“经营”与“管理”,其中“经营”是指利用设施取得收益,“管理”是指日常的管理与看护。虽然,通过权利——责任的置换,绝大部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与维修责任仍由政府或集体承担,但日常的管理工作多由取得设施经营权的产权承接人承担。尤其是部分经济作物种植区(如蓬莱的葡萄种植区,莘县的瓜、菜、菌种植区)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其经营、管理效率还因此得到一定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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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能因为小型农田设施产权改革的整体效果不够理想,就不加区分地将其全面否定。而对于那些排他性、盈利能力较强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如机井、喷灌、滴灌、水库、提灌站、塘坝等设施),尤其是服务于经济作物的上述设施仍可以鼓励其使用者(如单个农户、联户、用水协会、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其经营与管理。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由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分布广、散等特点带来的政府或集体经营与管理成本过高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经营”可以带来收益、“管理”事宜仅需劳动投入,故介入该类事项可以提高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降低市场主体参与的经济门槛。 内容来自dedecms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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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主要是指灌溉面积小于1万亩、除涝面积小于3万亩、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渠道流量1立方米/秒以下的用于农业生产的水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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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者的具体做法是,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相关权利转移给产权承接人,产权承接人同时承担一定的责任,权利越多,责任也越多。后者的具体做法是,放开水利设施建设权,走“民建、民有、民管、民营”之路,鼓励农户、联户、合作组织和其它经济主体从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政府酌情给予一定的无偿资金或物资进行扶持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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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作物分为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其中经济类农作物包括油料、棉花、麻类、糖类、烟叶、药材、蔬菜等农作物。我国的经济作物不仅包括上述经济类农作物,还包括茶、桑、水果、橡胶等经济类木本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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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9年,蓬莱市经济类农作物播种面积与粮食作物播种面积之比为0.69:1,但经济作物总种植面积与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的比则为1.84:1(高于其他所有县、市),其主要原因是该市果园面积,尤其是葡萄种植面积较大。 内容来自dedecms

5、2009年,莘县粮食播种面积为170万亩。 copyright dedecms

参考文献: 本文来自织梦

1、宋洪远、吴仲斌:《盈利能力、社会资源介入与产权制度改革——基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管理问题的研究》,《中国农村经济》2009年第3期。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2、胡继连、苏百义、周玉玺:《小型农田水利产权制度改革问题研究》,《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 内容来自dedecms

3、刘铁军:《产权理论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治理模式研究》,《节水灌溉》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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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晓平、郑垂勇、陈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动因的博弈解释》,《节水灌溉》2007年第3期。 织梦好,好织梦

5、刘成玉、孙小燕:《产权改革:理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体制的突破口》,《农村经济》2006年第11期。 本文来自织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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