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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作用、关系与协调机制

发布时间:2019-03-27 作者:派智库 来源:《经济与管理研究》2018年 浏览:【字体:

内容提要: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上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二者关系的发展趋势是竞争政策逐步成为优先选择。从理论上看,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在政策目标、理论基础以及相互作用等方面既有一定的互补性和一致性,也存在着严重的冲突。长期以来中国产业政策一直居于强势地位,但是其政策效果并不理想,特别是与创新引领经济发展和完善市场竞争机制的要求存在着冲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竞争政策的地位将更加重要。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机制的设计非常关键,在充分发挥竞争政策作用的同时,要处理好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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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竞争政策 产业政策 协调机制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构成了政府在微观层面上进行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的两大类公共政策,竞争政策是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保障,产业政策是政府对经济发展发挥作用的重要手段。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协调好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1]。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一、公共政策体系调整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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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是实现经济效率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最基本的机制。由于竞争政策的核心在于对健康、有序、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因此竞争政策往往被赋予经济宪法的地位。产业政策区分为功能性产业政策与选择性产业政策。功能性产业政策主要指政府通过提供人力资源培训、研发补贴等形式提高产业部门竞争力的政策,这种类型的产业政策通常没有特定的产业指向;选择性产业政策是指通过主动扶持战略产业和新兴产业,缩短产业结构的演进过程,以实现经济赶超目标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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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对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在优先政策选择、具体政策工具、政策协调机制等方面体现出了很大的不同,这反映出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对经济增长模式认识及政策选择上的差异。 dedecms.com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国家政府加大了在微观层面上对经济的干预程度。例如1951年,法国、西德等六国签署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授权共同体针对生产能力过剩和处于衰落等问题采取相应的产业政策,并且明确提到了规定最低限价等措施。欧盟强调各成员国应根据开放和竞争的市场原则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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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则面临着经济重建的局面,在这种情形下单纯由市场进行资源配置难以在短期内恢复经济,日本政府实行了PPS(priority production system)计划,先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主要产业的发展。可以发现,在20世纪50年代—70年代初,由日本通产省主导的产业政策在日本的政策体系中占据了至关重要的位置。经过经济恢复和高速增长之后,日本已成为世界经济强国,赶超型战略的使命已经完成,在这种情形下,日本产业界开始对政府为产业合理化以及增强国际竞争能力而采取的例如倾斜支持、扶植个别产业等做法产生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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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产业政策是通过强化科技政策或产业技术政策培养创新,重视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成果的商业化,而且美国的产业政策往往通过产业政策立法的形式来进行推进。20世纪80年代,美国以半导体为主的高科技产业的领先地位受到了来自日本的竞争压力,在这一背景下,美国于1980年相继通过了《史蒂文森-维德勒技术创新法》《大学和小企业专利程序修正案》等一系列法案,特别是在1984年通过了《国家合作研究法》来促进企业间的研发合作,并规定研发合作联盟可以免于反托拉斯法关于垄断协议的处罚。 内容来自dedecms

伴随着经济赶超战略阶段性目标的实现,发达经济体产业政策的设计理念以及政策工具都发生了改变。从1990年欧共体发布《20世纪90年代欧洲的产业政策》到2012年欧盟理事会发布《更强的欧洲工业有利于增长和经济恢复》的新产业政策报告,欧盟产业政策以跨部门政策为主,也即针对所有或多数的制造业部门,致力于为其创造良好的环境。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日本产业政策的目标由积极赶超变为弥补市场失灵,产业结构政策的比重已经大大下降。 dedecms.com

随着发达经济体内产业政策影响力的减弱,竞争政策的地位得到了强化。美国于1890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影响力的反垄断法《谢尔曼法》,这部法律所保障的市场自由竞争机制被认为是美国经济得以长期增长的基础。欧盟的竞争政策目前体现在《里斯本条约》的第101—109条中,一般认为竞争政策构成了欧洲统一市场的四大支柱之一,其所倡导的公平竞争原则是欧洲一体化的重要根基。而且,欧盟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及《里斯本条约》中提出在其他政策与欧共体竞争政策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竞争政策。1977年日本国会通过了新的反垄断法修正草案,新设了针对卡特尔的课征金制度等规定,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日本与美国关系协议的谈判对日本反垄断法的实施起到了强化推动作用。 dedecms.com

可以看出,伴随着经济增长的阶段性目标的实现,各国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间的关系在进行动态的调整。通过国际经验的比较,可以发现世界主要发达经济体均已经确立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反垄断法》成为发达经济体中的经济宪法,竞争政策成为发达经济体保护市场竞争机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主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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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关系的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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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并不存在着绝对的非此即彼的选择,而且从通过使用竞争政策来实现产业政策目标这一角度,有研究者认为竞争政策是最好的一种产业政策。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在实现目标、政策的理论基础以及相互补充等方面存在着某种程度的统一性。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首先,无论产业政策还是竞争政策,都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进行设计的产物。如果假设中央政府的目标是最大化社会总福利,那么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设计和应用如果得当,都可以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现代经济学已经认识到,无论是原教旨的自由主义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都无法保障经济体实现长期的经济增长,现代主流经济学最重要的一个发现就是纯粹的、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模式无法避免经济体陷入剧烈的经济波动之中,政府必须主动地对经济的运行进行干预以降低市场竞争的负面影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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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产业政策如果设计和应用得当,能够弥补市场失灵。在微观经济学中,公共物品、垄断、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对称都能够使市场机制难以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可以通过相应政策的设计及执行来降低,甚至消除市场失灵的影响。但应该说,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能够应对的市场失灵的种类并不相同。例如,知识的生产对经济体的长期表现来说非常重要,无论原始创新还是集成创新都能够有效地提高劳动生产率,但知识生产的外溢性非常强,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的话,那么知识生产的速度将大大降低。知识的生产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基础科学的突破,另一类为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方面的创新。基础科学具有类似于公共物品的特征,无法完全依赖于私人部门来进行提供,政府可以通过产业政策的设计来对基础科学的研究提供资金以及研究条件的支持。对于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来说,如果创新能够很容易为竞争对手模仿从而使创新者无法得到创新收益的话,就会导致创新出现私人激励则不足。各国都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来对这类创新进行保护,这也构成了产业政策的一个部分。可以说,产业政策对市场失灵的弥补主要是通过对公共物品、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对称方面问题的解决来实现的,而竞争政策则主要是通过对垄断,准确地说是对垄断厂商滥用垄断势力的限制来对市场机制进行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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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在对市场失灵进行弥补的过程中也都有出现政府失灵的可能性,在这方面两种政策也有一定的一致性。对于选择性产业政策来说,由于政府无法对市场需求、消费者偏好等信息有良好的掌握,所做出的政策规划有很大的可能偏离市场运行的结果;此外,对产业以及厂商的选择也往往会受到利益集团的影响,这将导致产业政策的选择结果并不符合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要求。竞争政策的设计和执行如果不得当的话,也将导致政府失灵的结果[3]。在竞争政策的历史上,这样的例子有很多。此外,新经济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发展对竞争政策的设计及执行都提出了新的挑战,如果竞争政策的设计及执行部门不能迅速、有效地利用现代经济学发展出来的成果的话,那么竞争政策的执行也有可能偏离政策的设计目标。 内容来自dedecms

第三,产业政策也期望实现合理的竞争,并防止垄断现象的出现,在这一点上,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存在着一定的一致性。例如《九十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的产业组织政策目标为促进企业合理竞争,实现规模经济和专业化协作,形成适合产业技术经济特点和中国经济发展阶段的产业组织结构。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都可以为对方预留下相应的空间,因为无论是单纯地依靠产业政策还是单纯地依靠竞争政策都无法使中央政府应对多重的利益诉求。其原因在于,从竞争政策的角度来看,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机制将通过优胜劣汰的方式消减市场中的竞争者数量,这一过程必然伴随着众多厂商的破产,失业率也将出现较大的波动;另外,某些产业对社会经济的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比较典型的是农业产业,完全的市场竞争也有可能使农业产业的产量出现较大的波动。以上两种可能性都不仅会导致较为剧烈的经济波动,而且可能会对社会的稳定产生冲击,因此竞争政策要在这些领域实现与产业政策的对接与兼容。从产业政策的角度来看,这种政策的产生更接近于凯恩斯政府干预的观点,因此可以认为,选择性产业政策应该是一种着眼于短期的经济干预政策,而功能性产业政策可以认为是一种能够着眼于中长期的经济干预政策。另外,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在促进企业发展方面也是可以互补的。一般来说,企业间的兼并有助于实现规模效益,但存在着提高企业市场支配能力的可能性,可以通过政策设计将产业政策导致产业集中的效果控制在竞争政策所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产业政策,如果出现限制竞争的行为,则需要得到竞争政策部门的同意才能够实施。例如日本的《保证税后利润的酒业协会和措施法》第42条、第43条和第94条规定,酒业协会制定的有关白酒销售、储存等有关规则,只要能够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便利酒类交易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卡特尔协议,就可以获得批准,但必须在财政部征求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的意见之后,获得财政部的批准,可以不受《禁止垄断法》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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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在某些条件下存在着一致性,并且有可能存在着相互兼容、互补的政策安排。但总的来说,产业政策,尤其是选择性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冲突。 copyright dedecms

首先,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理论依据是不同的。可以发现,产业政策在很多情况下是与赶超战略相联系的。赶超战略下的产业政策要求政府主动地选择重点产业或重点厂商加以扶持,以达到迅速改变本国产业结构的目的。为此,产业政策需要对被选择的竞争者给予相应的扶持和保护,以确保这些企业最终能够成长为产业内的领头羊。竞争政策的理论基础是市场对优化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在完善的市场机制和有序的竞争过程中,优势企业会凭借创新和管理等方面的因素而胜出。产业政策要想达到政策设计的目标必然要通过对市场竞争机制的压制来实现,因此理论依据的不同导致了两种政策在设计的出发点上就存在着严重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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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作为政府对经济运行进行调控的公共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都将对整个经济系统内所有厂商产生影响,但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作用对象却有着显着的区别。产业政策有明确指向性、选择性,是政府根据本国一定阶段经济的发展战略而制定的,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政府或利用其掌握的资源,重点投向主导产业,或者采取各种措施鼓励本国成长性产业的兼并重组,迅速实现规模经济。产业政策会降低被扶持产业及厂商的生产成本,锁定被选择产业及厂商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来自市场需求方面的风险,这样能够使被选择产业及厂商能够将注意力集中于内部生产效率的提高,产业政策的执行为被选择产业及厂商提供了获取超额利润的空间。产业政策的实施必然会引起其他厂商对被选择产业的进入,为实现产业政策的目标,产业政策也必然会附带有市场禁入的设计。因此,产业政策将导致相关产业生产要素或投入品价格的提高,从而间接地对其他未被选择产业及厂商造成相应的损害[4]。与产业政策不同,竞争政策的作用对象为整个经济体中所有的可竞争产业及厂商。现代经济学已经认识到对于符合成本次可加性的自然垄断产业来说,市场中只存在一家厂商进行生产是最优的,对于这些产业来说,应由专门的机构对厂商行为进行相应的规制。规制方案及规制政策可以被认为是产业政策的一种,除自然垄断产业之外,理论上来说其他产业均属于竞争政策的作用范围。 dedecms.com

第三,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实现形式和作用机理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选择性产业政策就是政府鼓励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产生的政策。选择性产业政策虽然也存在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可能性,并且可以在较短的时问内实现政策目标。但是,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主要依靠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和行政机制,政策实施的结果有可能偏离政策的初衷,更无法保障达到鼓励创新、优胜劣汰的效果。竞争政策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可以实现资源在产业间和企业间的流动,并且通过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从而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相对来说,由市场完成资源配置的过程是一个较为漫长的道路,主要是通过维护市场竞争的丛林法则来实现,因而竞争政策难以缩短资源配置优化的时间或周期。 织梦好,好织梦

三、中国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关系调整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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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6年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正式引入产业政策这一概念以来,中国已经颁布并实施了大量的产业政策,政策调整的对象几乎涵盖了国民经济中全部大类行业。在政策工具上,中国产业政策运用最多、最频繁的仍然是行政手段,税收手段在20世纪90年代的产业政策中占有突出地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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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指导是中国产业政策实施的一项重要的措施,国家通过产业政策的方式鼓励一些产业的发展或者淘汰一些落后产业,例如《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4年度、2006年度、2007年度、2011年度)、《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等。总体来看,行政手段一直是政府实施产业政策的主要措施,政府通过目录指导、项目审批以及市场准入等带有明显行政色彩的手段直接干预产业的发展,调整产业结构[6]。 dedecms.com

中国的产业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一种选择性产业政策,这不仅体现在对行业的选择方面,还体现在对特定技术、产品和工艺等的选择和扶持方面,这在《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等文件中都有充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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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产业政策设计及实施的思想根源在于后发国家对经济发达国家在产业发展路径上的学习和模仿,或者说政府期望以产业规划的方式来复制其他国家的经济增长。在宏观层面上,产业政策体现为后发国家对发达国家在经济增长领域的赶超战略的具体化;在微观层面上,产业政策的实施体现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来提高经济体的生产效率。如果信息是完备的,而且厂商的生产函数不存在规模报酬递增的特征,那么计划经济体制能够与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同样水平的资源配置结果,这成为政府选择产业政策最为重要的经济学思想基础,也构成了分析选择性产业政策适用性条件的标准。更为重要的原因是,产业政策所扶持的产业往往对技术能力的要求较低,后发国家的学习成本受到的约束也较为宽松,只要后发国家具有组织及实施相关产业政策的足够能力,政策对相关产业发展的影响将会非常明显。由此可以解释为什么各国的选择性产业政策在经济增长之初基本都选择了煤炭、钢铁、纺织等产业加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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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经济增长理论已经反复说明,只有不断创新和技术进步才能够保证经济体的长期增长。可以将创新区分为确定能够实现的创新和随机性创新,确定能够实现的创新是指当资源投入达到一定规模后事前就能够确定的创新,而随机性创新只有在事后才能够观察到,而且对于产业发展以及经济增长来说更为重要的是随机性创新。实施产业政策,政府往往会在税收、补贴、贷款、土地等方面对被选择产业和企业提供一些特殊的支持,从而使被选择产业和企业受惠于政策支持,减低成本和风险,从而难以产生创新的激励。例如,中国的电力行业长期受到了产业政策的支持,但使用DEA方法对中国电力行业近20年间的技术效率进行评价,发现电力产业相对规模有效性和相对技术有效性都没有明显变化,电力产业政策效果不明显;使用电力产业1996—2012年的省际面板数据,测算中国电力行业在市场化改革期间全要素生产率变动的研究发现,电力行业存在规模经济性,全要素生产率以年均2.1%的速度增长,但效率总体上没有提高。对电信行业的研究也发现,2003—2011年,电信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的平均值小于1,说明中国电信业的总体技术水平没有明显的提高。从汽车行业来看,2005—2011年,只有2007—2008年和2008—2009年的全要素生产率指数大于1,其余年份都小于1,说明这期间中国汽车行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并没有明显的提高。从产业政策的实施效果来看,汽车产业政策已经使中国成为汽车大国,但并没有成为汽车强国。中国汽车产业的综合实力和技术水平都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中国的汽车企业并没有掌握汽车制造的核心技术。同时,自主研发能力差,自主品牌汽车技术水平提高相对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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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产业政策由于能够为被选择行业的发展提供政策便利,因此各地区均有动机发展产业政策所扶持的行业,尤其当被扶持行业具备资本密集型特征时,发展产业政策所扶持的行业还能够迅速促进地区GDP的增长,导致各地区发展这些行业的动机更为强烈。其结果则容易形成产能过剩,其中比较典型的是中国的钢铁行业。钢铁行业的技术特点决定了规模经济在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从现实来看,钢铁行业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比较成熟的竞争性行业,已经形成一批具有相当规模和实力的钢铁企业。经济发展过程中钢铁的需求量和供给量归根结底需要由市场来决定,但长期以来政府制定钢铁产业政策的实践表明,政府不会比市场做得更好[7]。特别是在控制总量、抑制产能过剩的问题上,政府所掌握的信息并不比市场参与者更全面[8]。 copyright dedecms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从这一表述中可以发现,与尊重市场规律相对应的竞争政策以及与发挥政府作用相对应的产业政策均得到了强调。这一方面是由中国目前所处的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以及发展中国家的现实所决定的,另一方面也显示出随着面向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政府与市场间关系也将进行动态调整,调整的具体结果很重要的一部分将通过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间的双向协调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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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颁布和实施奠定了中国竞争政策的基础。应该说由于中国竞争政策执行的时间较短,加之体制上的原因,目前《反垄断法》尚不能具备经济宪法的地位。但自《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以来,中国的反垄断执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国家有关反垄断执法部门已经调查了大量案件,并对违反《反垄断法》的有关案件进行了反垄断处罚,对健康合理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起到了明显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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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存在着冲突,但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实现相互协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的原则应该是确定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或者说在《反垄断法》框架下进行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间协调机制的设计[9]。 内容来自dedecms

在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间存在冲突时,设计政策协调机制的前提是明确哪一种政策处于优先适用的地位。应该明确竞争政策的优先政策地位,其他各种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则应当以不违背竞争政策的基本要求为前提。首先,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由市场在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一点可以从世界各国竞争政策的立法原则中观察到。其次,确定竞争政策的优先政策地位是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需要,面向市场化的经济体制改革必然要求在制度以及政策选择上更加强调能够对市场竞争进行培养及保护的机制。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间的协调应以这一点作为基础,并以此作为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一个支点[10]。 织梦好,好织梦

结合中国的国情,对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机制提出以下建议: copyright dedecms

1.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作用 本文来自织梦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在协调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方面可以发挥巨大的作用。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涉及市场主体活动的政策时,都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凡是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均不能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首先在于明确了竞争政策在各类政策中的优先地位,同时也为协调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制度框架。中国的产业政策都是通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出台的规章、文件和具体政策措施来进行的。只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够贯彻实施到位,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冲突,从而在确定竞争政策优先地位的前提下协调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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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贯彻实施既涉及对增量政策的审查,也涉及对存量政策的清理。这其中必然要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贯彻落实到位的难度是很大的,必须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要贯彻落实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首先要提高各级政府部门和政策制定者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推动中国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促进改革和发展方面重要作用的认识。其次要提高公平竞争执法部门的权威性和执法能力,国家要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给予公平竞争执法部门充分的法律授权。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积极开展第三方评估,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作用。 本文来自织梦

2.实行反垄断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中国目前面临转变增长模式、升级产业结构、增强国家竞争力等方面的压力,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在一定阶段内某些产业不适用于《反垄断法》的情形,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国家选择的支柱产业。而且,国家选择的支柱产业在不同的时期也会有所变化。但在目前的《反垄断法》框架下无法直接将这些产业排除在反垄断管辖范围之外。因此,为了维持《反垄断法》的稳定性,可行的方法是从产业政策的角度来进行协调。在所发布的相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或其他文件中要明确说明不适用于《反垄断法》的情形,并应在相关产业政策发布之前照会反垄断委员会。由此,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执法机构可以依据反垄断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建立反垄断管制的负面清单,避免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在执行上的冲突。 内容来自dedecms

3.完善反垄断豁免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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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控制仍显得较为宽松,既没有就卡特尔豁免的法定情形做到一事一立,分别就不同豁免事由给出不同的标准和程序,也没有规定豁免的时间和条件。为此,应当发布相应的细则或指南,针对不同事由的卡特尔豁免制定实施的详细规定,列出符合卡特尔豁免的条件、相关文件,并实行分类别的审核程序,严格控制反垄断法卡特尔的豁免标准,从而更好地协调产业发展与维护竞争制度的关系。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4.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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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地处理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涉及各级政策制定的行政部门和众多经济主体的利益关系,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为了更好地协调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反垄断法》应当加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原则和要求,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上升到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层面;要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行政垄断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的法律授权,各级行政部门在制定实施促进本地产业发展的政策时,多以地方法律规章和文件的形式来进行,如果反垄断执法部门对于涉及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垄断行为只有建议权是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的,应当赋予其依法独立进行处理的执法权;同时,考虑到中国地域辽阔,市场规模很大,为了提高反垄断的执法效果,应当为反垄断执法配置充足的人力和财力。另外,要通过法律授权,使省级地方政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具有一定的反垄断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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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更好地发挥反垄断委员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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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基本涵盖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部门,这为反垄断委员会承担政策协调人角色在操作上提供了优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应当根据其所应当发挥的作用设立相应的机构,分别承担起与《反垄断法》要求相应的反垄断职能。同时,要加强与现有的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执法机构的衔接,逐步形成一个既有顶层协调机构,又有强有力的执法机构的有机整体。这样才能保障中国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审查逐步贯彻落实到位,推动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完善,协调好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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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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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程俊杰.中国转型时期产业政策与产能过剩——基于制造业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J].财经研究,2015(8):13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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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张伟,于良春.中国竞争政策体系的目标与设计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10(6):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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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张蕴萍.公平竞争审查视野下中国政府规制治理体系的构建[J].理论学刊,2017(5):81-86. 内容来自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