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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现状、问题和建议
发布时间:2018-11-08 作者:派智库 来源:国研网 浏览:次【字体: 大 中 小】
摘要:我国开展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试点以来,各试点行从多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然而,试点行也面临投资子公司尚未获批、业务本质尚未认清、配套政策尚不健全、人才队伍尚不完善、协调机制尚未理顺等困难,还有整体收益波动较大、退出渠道不畅以及业务和人员方面的潜在风险。商业银行应不忘支持科创企业的初衷,坚持以贷为本,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审慎推进试点。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应完善风控流程、采取多种风控措施,并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完善治理及考核机制和人才建设体系。监管部门应明确监管要求、加强监管协调并建立试点退出机制。地方政府应建立和完善风险分担及缓释制度,同时推进环境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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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投贷联动,科技金融,风险投资
2016年4月,中国银监会、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开展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试点工作。其中,明确了五个地区和十家银行作为试点地区和试点行。本文总结了试点开展两年多来,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现状、问题和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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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点银行投贷联动业务取得初步进展
在《指导意见》发布后,各家试点行从以下几方面推进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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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调整完善组织架构。各试点行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主持试点工作,同时搭建投资子公司。部分试点行,例如汉口银行,还在总行层面设立科技金融委员会指导投贷联动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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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研究设计制度流程。各试点行初步设立了投贷联动的业务流程、管理办法、考核激励和风控制度,以保证总行、专营机构和子公司层面各项制度的独立性和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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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引进培养人才队伍。各试点行积极寻找并培养复合型知识人才。例如与专业投资机构和人才招聘公司合作,引入财务和法务等第三方中介,制定定期调研和学习计划等。
第四,提前开始业务储备。多数试点行针对试点地区开展行业调研,并对优质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储备优质项目。例如,天津银行建立“投贷联动项目池”,目前已储备超过30户企业。
第五,积极搭建合作平台。各试点行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创投机构的支持,与各试点地区和市场化专业投资机构分别签署战略框架合作协议。
(二)试点外银行积极探索投贷联动业务
试点外银行也通过多种方式探索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首先,设置专营机构和服务团队。例如,杭州银行实行“1+5+N”模式,即1个总行直管事业部、5家全国重点地区专营机构、若干家特色支行和特色团队。南京银行把科技支行单独列为直属支行,组建专门的科技金融服务团队。
其次,设计专属产品及专业风险评判技术。例如,南京银行推出知识产权质押类和科技人才类等特色化产品,并设置相应的准入和财务方面的指标。
第三,在管理体制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部分银行取消对存款等传统指标的考核,改为考核客户数量、客户满意度及未来成长性等。同时,给予相关业务一定的授权和资源倾斜。
从运行效果看,试点外银行经过多年探索,在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一是为科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截至2017年底(时间下同),杭州银行“银投联贷”业务累计服务科创企业近900户,授信金融超40亿元,贷款余额约20亿元。南京银行投贷联动业务共落地82家企业,授信总额约18亿元,贷款余额约10亿元,投资总额1774万元。二是与外部投资机构展开深度合作。杭州银行有近40家重点合作机构,拟投资4524万元,已出资3424万元。三是被支持企业快速成长。南京银行82家投贷联动客户中,15家先后在新三板挂牌;60家客户2016年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有明显增长。四是银行获得一定投资回报。杭州银行选择权业务已实现退出的项目25个,创造收入约4491万元;投资顾问业务已落地4笔,实现收入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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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投贷联动业务的主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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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银行的实践来看,投贷联动大致可以分为内部联动和外部联动。此外,从投资的模式看,“贷款+选择权”也是一种重要模式。
(一)内部联动
内部联动是指商业银行与其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联动开展业务(见图1)。由于《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因此目前仅国家开发银行能通过其下属子公司——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内部联动业务。此外,部分银行借助具有资管功能的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绕道”开展内部联动业务。
内部联动因主体联系紧密,提高了业务间协调性、降低成本,但也易扩散风险,因此需要更严格的风控和隔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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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内部联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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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王刚,“投贷联动的实现路径与落地的现实思考”。
(二)外部联动
外部联动指商业银行与非本机构直接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实体(“外部投资公司”)联动开展业务。具有投资功能的实体可以是集团内非直接控股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也可以是集团外的各类投资机构。相较于内部联动,外部联动模式更多样,但因涉及主体较多,协调成本较高,主体间容易产生冲突。外部联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模式。
一是与集团控股的子公司联动。目前主要为国有和部分大型银行采取该模式。具体为总行与在中国香港或国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见下表)之下的孙公司(在内地设立,见图2),或与集团内部其他性质金融公司发起设立的下属子公司实现联动。
商业银行海外子公司列表
银行名称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
海外子公司名称 |
工商银行 织梦好,好织梦 |
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建设银行 |
建银国际有限公司 |
农业银行 |
农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 |
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 |
招商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
浦发银行 内容来自dedecms |
浦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织梦好,好织梦 |
光大银行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
光银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 织梦好,好织梦 |
中银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
资料来源:席代金、杨斌,“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模式之现状、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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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外部联动模式——境外子公司
资料来源:王刚,“投贷联动的实现路径与落地的现实思考”。
二是与外部风投机构合作。这是目前外部联动的主要模式。商业银行利用充足的客户资源,为风投机构推荐优质客户,同时借助风投机构的专业能力发展业务(见图3)。
图3 外部联动模式——PE/VC合作
资料来源:王刚,“投贷联动的实现路径与落地的现实思考”。
三是通过对创投机构授信,间接投资科创企业。商业银行与创投机构签订协议,建立合作平台,并给予创投机构一定授信额度(见图4)。创投机构投资的科创企业通过平台申请贷款,商业银行基于创投机构前期投资情况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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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外部联动模式——PE/VC合作
资料来源:作者绘制。
四是成立产业基金模式(图5)。商业银行也可以通过与各级政府发起成立产业投资基金,间接对科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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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外部联动模式——基金模式
资料来源:王刚,“投贷联动的实现路径与落地的现实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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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择权模式
选择权模式即商业银行在提供贷款的同时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协议,约定持有该企业一定的收益权,并在特定条件下行权或转让,实现收益。目前,该模式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较迅速。试点行因具有设立投资子公司的政策预期,普遍选择该种模式。
图6 外部联动模式——选择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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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王刚,“投贷联动的实现路径与落地的现实思考”。
三、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面临的问题与风险
(一)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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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试点行投资子公司尚未获得批复。投贷联动试点政策已出台两年,但各试点行的投资子公司迄今仍未获批设立,试点行尚无法开展业务和进行队伍建设。
第二,一些银行尚未认清投贷联动业务的本质。例如,认为投贷联动即贷款与投资共同进退,共担风险,甚至应提高对科创企业贷款的风险容忍度。事实上,贷款只有在企业风险可控或可承受时才可与投资联动。
第三,“投”和“贷”的协调机制需要进一步理顺。一是,风险偏好不同。信贷业务偏好成熟期、重资产、拥有稳定现金流的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更关注企业成长性,偏好有独立知识产权的企业。银行需要合理设计业务模式,寻找二者的契合点。二是,考核周期不匹配,权责分配存在难点。信贷业务一般采取年度或季度周期进行考核。而投资业务需较长时间,并在退出时才能实现收益。二者对于风险和损失的责任分配是个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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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试点的配套政策尚不健全。例如,对于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的财务处理和并表管理,尚无相关实施细则。此外,一些外部联动业务虽然满足了监管要求,但由于缺少对资金流向的具体监管规定,部分资金流向了成熟企业而非科创企业。
第五,业务开展经验不足,人才队伍建设存在短板。投贷联动业务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要求开展该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具有一定的经验。然而,多数银行的人力资源体系并不支持培养该类复合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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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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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贷联动业务服务的科创型企业具有轻资产、高成长和高不确定性的特点,与传统贷款的成熟期客户比,面临更特殊和复杂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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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银行整体收益波动加大的风险。股权部分的收益只在退出时整体体现,因此投资前期的亏损将对银行年度利润产生负面影响。此外,投资业务也受资本市场状况、经济发展周期、税收和法律监管等外部因素影响,损益波动较大。
其次,退出渠道不畅的风险。股权投资退出渠道一般包括IPO上市、被并购和大股东回购等,但目前这些退出渠道都面临着较大的不确定性。例如,在并购或大股东回购过程中,难以合理认定股权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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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业务操作中的合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由于涉及股权和债券两类业务,投贷联动的合规与操作风险明显上升。同时,一些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的模式(例如收益权模式)存在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
最后,人员能力不足的风险。投贷联动业务对人才的要求很高。除了人员当前经验不足带来的风险,也存在人员无法持续提高能力的风险。
四、继续推进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建议
(一)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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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商业银行应该明确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定位应是以贷款为本,支持科创企业发展。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初衷为服务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的科创企业,这与国家创新战略相符。投贷联动业务的主体仍是贷款部分。
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应以审慎的态度继续推进试点,并定期评估试点情况。从具体试点设置上,仍应坚持选择创新环境较发达或具有国家级战略创新意义的地区,不应将投贷联动业务向所有银行推广。此外,监管部门也应定期评估,并制定退出试点的触发条件和退出机制的安排预案。
(二)加强风控制度建设
1.商业银行层面的具体风控措施
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以贷款业务为主,而贷款资金来源于公众存款,因此,商业银行需坚持以企业的偿债能力作为主要的放贷原则。此外,商业银行也应遵守风险收益匹配、风险隔离和风险补偿和分担的原则,将风险限制在可承担可控制的范围,避免出现风险交叉传染。
首先,建立完整的风控流程。风控流程应涉及投资与信贷全部审批机制,有效覆盖信贷风险。同时,应对“投”和“贷”两方面的风控体系分别定期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定期调整风控流程。
其次,针对贷款客户应从多方面采取风控措施。一是设置准入要求。对客户和项目两方面的准入设置要求。二是加强信贷管理。强化贷款“三查”制度,提高信息管理水平,防止集中度过高。三是强化定价和信用评级的要求。四是增强对贷后清偿和不良清收的要求。
再次,对合作的股权投资机构设置相应的风控措施。一是明晰对拟合作的创投机构的准入标准和合作流程。二是审查创投机构推荐的客户和项目准。三是始终保持和创投机构的有效“联动”,探索直接对创投机构发放贷款等多种模式。
最后,落实隔离机制,并在合约中增加限制性保护性条款。商业银行应落实资金①、业务和人员的隔离政策。同时,商业银行可以在借款合同中加入限制性或保护性条款,防止被投资企业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2.地方政府和监管层面的具体措施
首先,地方政府应建立风险分担及缓释制度。地方政府应提供相应的扶持政策,建立商业银行、地方政府,以及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等机构间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
其次,监管部门应明确对投贷联动业务的监管要求。一是明确行业和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二是持续完善监管措施,杜绝监管漏洞。三是加强监管协调。四是监管部门应设置对投资退出机制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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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妥善做好相关业务制度安排
首先,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商业银行应关注以下几方面:一是增强对宏观经济形势整体的分析和判断能力。二是提高对投贷联动业务的定价和对科创企业的估值能力。三是鼓励多方位的客户和业务推介渠道。四是加大创新力度,形成具有特点的产品。五是引入网络化平台,完善信息管理。六是鼓励采取认股权模式。
其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投贷联动业务需建立有别于传统信贷模式的架构,帮助商业银行调整内部结构及职能,深化内部体制机制改革,更好地服务于中小科创企业。
再次,强化考核及激励机制。在总行层面制定专门的考核办法和内部资金成本核算方式。在专营机构层面设置区别于传统存贷业务的考核指标。在投资子公司层面参考风险投资行业相关做法。在业务层面明确专营机构和投资子公司的联动制度。
最后,突出人才建设支撑。商业银行应选择既懂科技又懂金融,掌握一定风控经验和金融法律法规知识的人才。可以从外部招聘和内部培养两方面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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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升环境制度保障水平
第一,应促进市场力量和政府支持相结合,共同建设科创生态圈。商业银行应积极与地方政府合作,共同建设科创生态圈,搭建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共享。
第二,加快信用体系和担保评级体系建设。地方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应推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和担保体系建设,可以建立包括工商、税务、财务、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信息平台,提高金融基础设施水平。
第三,强化资本市场和知识产权市场支撑。多层次资本市场和知识产权市场建设是商业银行开展科技金融业务的基础和重要保障。
第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服务中介作用。行业协会可在协助监管部门规范投贷联动业务的同时,发挥协调作用。同时,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也可支持商业银行服务科创企业。
第五,补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设立投资子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外部联动业务规范、知识产权抵押和估值、股权质押和收益权代持的相关法律制度。
注释:
①《指导意见》中要求信贷部分不可使用表外资金、投资部分不得使用非自有资金。
②本课题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17年青年招标课题。
参考文献:
〔1〕董希淼、杨芮,2016:“投贷联动的积极意义与风险防范”,《金融时报》,
〔2〕廖岷、王鑫泽,2016:“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机制创新与监管研究”,《国际金融研究》,第11期,45-55。
〔3〕束兰根,2011:“科技金融融合模式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研究”,《新金融》,第6期,22-26。
〔4〕王刚、尹亭、
〔5〕魏国雄,2016:“投贷联动的风险防控”,《中国金融》,第5期,41-43。
〔6〕席代金、杨斌,2017:“我国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模式之现状、问题及建议”,《银行管理》,第12期,53-58。
〔7〕薛峰、周荣江、宋文鲁、王永强,2016:“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模式研究”,《金融时报》,
〔8〕郑超,2016:“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的操作模式及政策建议”,《时代金融》,第12期。
织梦好,好织梦
〔9〕郑金宇、金涛、沈润涛,2016:“贷联动试点的业务模式特征和风险”,《银行家》,第6期,14-17。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银行投贷联动实践应用及风险管控”课题组
课题负责人:陈宁
课题组成员:王刚 薄岩 孙飞 钱佳琪
执笔:陈宁 孙飞 王刚 薄岩 钱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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